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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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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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制度

  篇一:

20XX年软件产业统计制度

  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在填报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改动报表内容。

  

(二)各单位要注意衔接年月报统计数据,保证数据口径一致。

有关财务指标的数字出现负数,不得用红笔冲销,一律加填负数符“-”号。

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填。

如确实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不得划“×”或划“—”。

  (三)各单位在填报“企业主要指标表”时,要严格按报表中各种指标的计算单位填写,不得擅自更改报表中各项指标计算单位、指标名称,以免影响指标的真实性。

  (四)各单位不得将复印(影印件)不清的基本情况表上报给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免数字模糊不清,造成差错。

书写的内容要用正规汉字或国务院历次公布的简化字。

  (五)各单位要严格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不得虚报、瞒报。

  (六)本表的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要严格按我部规定的报出日期、受表单位及报表的份数准确报送。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表式

  page1

  深圳市工贸运行系统软件产业统计年报

  20XX年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__单位网址:

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签字)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申报日期:

____________

  page2

  企业基本情况

  20XX年

  表号:

电软统企1表制定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企业标识代码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XX]110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XX年12月31日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企业开展业务情况

  四、主要软件情况

  page3

  企业主要指标

  20XX年

  表号:

电软统企2表制定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XX]110号

  篇二:

软件收入指标解释

  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

软件业务的主要范围

  1.软件产品:

指以知识为基础所形成的无形软件产品(广义)。

或指以知识为基础借助于中央处理器(cpu)为运行平台的指令和程序的有序结合,从而形成的无形产品(狭义)。

主要包括基础软件、应用软件、支撑软件、定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

  

(1)基础软件:

是计算机系统中最靠近硬件层次的软件。

通常包含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等。

  

(2)支撑软件:

指软件开发过程中使用到的开发工具和环境、建模工具、界面工具、项目管理工具、配置管理软件、测试工具等软件。

  (3)应用软件:

是指为特定领域研发,具有指定功能的软件。

一般处在操作系统和中间件上层。

如管理软件、教育软件等。

  (4)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

指软件企业接受硬件企业委托为其开发、研制的并以软件形式销售的嵌入式软件系统。

  (5)信息安全软件:

是企业开发的保障信息内容和网络不受侵害的软件及支持与应用系统。

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产品、内容安全产品、网络安全产品、专用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安全服务类产品、安全应用产品等。

  (6)软件定制服务:

指通过承接外包的方式,向需方提供定制的软件设计、代码编写及调试、执行测试和编写文档等服务。

其中,供方并不拥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

  2.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并为软硬件系统及业务正常运行提供的支持服务。

包括基于需方业务需求提供的信息系统设计服务、集成实施服务,以及为需方软硬件系统及业务正常运行提供的支持服务。

  3.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员培

  训、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向需方提供的管理或技术咨询评估服务。

包括:

信息化规划、信息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信息技术培训等。

  4.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指利用信息技术为需方提供的除信息技术咨询、系统集成等常规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包括数据处理、运营服务、存储服务、数字内容加工处理、客户交互服务等服务。

  5.嵌入式系统软件:

指以应用为中心编制的,并镶嵌和固化在硬件中,与硬件共同构成完整功能的软件产品。

(注:

指制造业企业自主研发并使用的嵌入式系统软件。

  6.集成电路设计:

指企业开展的集成电路研发、设计服务。

第二部分:

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方法

  反映企业财务方面的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未执行20XX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2.软件业务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运营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六项业务收入的合计。

  3.软件产品收入:

一是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开发研制销售软件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外购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但二次开发的增加值必须超过购进价的30%;二是指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收入;三是指软件企业承担其他硬件厂商委托开发研制的,但不需向硬件产品中镶嵌灌入,其嵌入式软件收入按照合同金额计算。

  本项指标数据(A1)应同“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

  “e101000000”项数据一致。

  4.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信息系统设计服务、集成实施服务,以及为需方软硬件系统及业务正常运行提供支持服务所获的收入。

  本项指标数据(A2)应同“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的的

  “e20XX00000”项数据一致。

  5.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员培训、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向需方提供的管理或技术咨询评估服务所获的收入。

  本项指标数据(A3)应同“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的“e301000000”项数据一致。

  6.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收入:

指利用信息技术为需方提供的除信息技术咨询、系统集成等常规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所获的收入。

  本项指标数据(A4)应同“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的“e401000000”项数据一致。

  7.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自主研制并镶嵌固化到本企业生产的硬件产品中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二次开发后增加值超过购进价50%的嵌入式系统软件)。

  本项指标数据(A5)应同“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的“e501000000”项数据一致。

  8.集成电路设计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收入。

  包括:

(1)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将Ic设计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计作Ic设计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测试收入占主营业务60%以上的企业,其Ic设计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Ic设计收入=芯片销售收入-制造(加工)成本-期间费用

  本项指标数据(A6)应同“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

  “e601000000”项数据一致。

  9.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承担发包方(国内或国外)的分包业务,如委托开发软件、软件测试、业务流程设计、安装、维护、数据加工等。

用外汇结算的外包收入,应换算成人民币价值计算。

  外包根据供应商的地理分布状况划(: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制度)分为两种类型:

境内外包和离岸外包。

境内外包是指外包商与其外包供应商来自同一个国家。

离岸外包则指外包商与其供应商来自不同国家,外包工作跨国完成。

  10.软件业务出口:

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软件产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运营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六项出口额的合计数。

(“万美元”计算)。

  11.软件外包服务出口:

指在软件外包服务收入中出口到国际市场(即离岸外包)或在我国境内但由于外包商与其外包供应商来自不同的国家的企业间以外汇结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1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指报告期出口到国外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嵌入在硬件中,随硬件产品一起出口和承担国外硬件厂商需求而研发的独立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以“万美元”计算)。

  摘自《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XX——20XX)

  4如飞v67

  篇三: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来源:

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

20XX-01-0513:

28

  

(一)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

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包括: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包括: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本制度统计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五)辖区内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六)本制度分为年报表和月报表。

  (七)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数据。

  (八)调查方法为全数调查和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采用目录抽样方法,各地按国家要求抽取样本单位,并按国家审核后的样本单位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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