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新《国际贸易实务》书后练习参考答案精品文档3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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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新《国际贸易实务》书后练习参考答案精品文档30页
《国际贸易实务》书后思考题部分参考答案
其实,任何一门学科都离不开死记硬背,关键是记忆有技巧,“死记”之后会“活用”。
不记住那些基础知识,怎么会向高层次进军?
尤其是语文学科涉猎的范围很广,要真正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单靠分析文章的写作技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基础知识抓起,每天挤一点时间让学生“死记”名篇佳句、名言警句,以及丰富的词语、新颖的材料等。
这样,就会在有限的时间、空间里给学生的脑海里注入无限的内容。
日积月累,积少成多,从而收到水滴石穿,绳锯木断的功效。
第一章绪论(略)
与当今“教师”一称最接近的“老师”概念,最早也要追溯至宋元时期。
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诗云:
“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貌,属句有夙性,说字惊老师。
”于是看,宋元时期小学教师被称为“老师”有案可稽。
清代称主考官也为“老师”,而一般学堂里的先生则称为“教师”或“教习”。
可见,“教师”一说是比较晚的事了。
如今体会,“教师”的含义比之“老师”一说,具有资历和学识程度上较低一些的差别。
辛亥革命后,教师与其他官员一样依法令任命,故又称“教师”为“教员”。
第二章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9.答:
这种做法不符合合同规定,有可能被买方索赔。
因为合同规定的包装材料是麻袋,卖方所交付的商品均应该是麻袋装,如果不采用合同规定的包装材料,无论材料好坏,均违反了合同的规定。
案例中卖方用塑料袋装,违反合同,就面临着被索赔或拒收货物的危险。
10.答:
本例中我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中品质的表达方法有凭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卖方均有义务使所交货物与样品或说明完全一致。
如果某些商品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保证实际交付的商品品质既要符合文字说明又要和样品保持一致。
如果发生货物的品质与样品或说明不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中两公司交易商品的品质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而货物和合同中的品质说明相符,和样品不符,所以卖方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
5.答:
货物损失的责任由出口方承担。
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是由卖方承担的,而保险是由买方办理的,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本案中,因为出口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出口方承担。
6.答:
(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因为,按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2)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可以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货物损失。
第四章国际贸易商品成本核算与价格确定
7.答:
(1)不正确。
货币单位不明确。
例如:
每码3.5港元CIF香港。
(2)不正确。
CFR术语后必须跟目的港。
例如:
每箱400英镑CFR伦敦。
(3)不正确。
计量单位不明确,FOB术语后必须跟本国的装运港。
例如:
每公吨1000美元FOB天津。
(4)不正确。
CFR后必须跟国外的目的港,含佣价与净价必须明确。
例如:
每打200欧元CFR汉堡含2%佣金。
(5)不正确。
缺少计量单位,CIF术语后要跟国外目的港。
例如:
每箱1000美元CIF纽约减1%折扣。
8.解:
(1)出口总成本=进货成本+出口前的一切费用+出口前的一切税金
=10000+1500+1000+100
=12600(元人民币)
(2)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元人民币/美元)
(3)出口商品盈亏率=
==27.70%
该批业务中,出口总成本为12600元人民币;出口商品换汇成本为6.3元人民币/美元;出口商品盈亏率为27.70%。
9.解:
(1)原报价佣金=含佣价×佣金率=22×3%=0.66(美元)
则FOB净价=含佣价-佣金=22-0.66=21.34(美元)
那么,CIF净价=
==22.54(美元)
则:
CIFC5%==23.73(美元)
(2)出口商品盈亏率=
=27.29%
(3)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6.32(元人民币/美元)
即:
该笔业务中,CIFC5%为23.73美元;出口商品盈亏率为27.29%;出口商品换汇成本为6.32元人民币/美元。
10.解:
(1)我方可以接受欧洲客商的报价。
(2)本案应先将我公司内部掌握价换算成CIF价,然后再与欧洲客商的报价对比,从而确定是否可以接受对方的报价。
我公司FOB报价改报CIF价为
CIF汉堡=
=398.15欧元
显然,我方内部掌握的CIF汉堡价为每公吨398.15欧元,低于欧洲客商的报价即每公吨400欧元CIF汉堡,故可以接受对方的报价。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
(1)—国际海洋运输
5.解:
(1)尺码吨(体积)=200×100×40×25立方厘米=20立方米
重量吨(重量)=200×95公斤=19公吨
所以,选择尺码吨
(2)总运费=20×80(1+10%+15%)=USD2000
(3)每件运费USD2000/200=10USD
(4)CFR=FOB+F=500+10=510USD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3.答:
该项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因为CFR的风险划分点是装运港货物装到船上,该损失发生在货物在装运港货物装船之前,所以,损失由卖方承担。
保险公司不赔偿。
因为CFR术语下,是由买方购买保险。
本案中,卖方承担损失,但其并没有购买保险,所以保险公司不赔偿。
4.答:
保险金额=CIF×(1+投保加成率)
=150000×(1+10%)
=165000美元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65000×(0.6%+0.03%)
=1040美元
5.答:
(1)一切险包含偷窃提货不着险、碰损破碎险,因此,不用加保这两个一般附加险。
(2)平安险和水渍险均是基本险,保留一个。
(3)渗漏险、受潮受热险均是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要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
(4)包装破裂险、串味险、战争险和罢工险均是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要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
(5)水渍险、锈损险的条款是妥当的。
第七章商品的检验检疫
9.答:
我公司可以拒绝对方的索赔要求。
(1)索赔要求已超过索赔期限。
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30天内检验,这里的复验期限也就是索赔期限。
本案德国客户在半年后才向我公司提出索赔,显然超过了索赔期限。
按照有关法律,德国客户也就丧失了向我公司索赔的权利。
(2)德国客户的索赔理由不尽合理。
尽管索赔文件中声称有70%的货物已绣损,但他无法证明这些锈损是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的。
按照CFR术语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为装运港船舷。
除非买方能证明这种锈损是由货物本身固有的瑕疵所致,否则卖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德国客户提供的索赔依据不符合要求。
一般情况下,双方规定在货到目的港后××天内检验时,买方提供的检验证书应由目的港的检验机构出具。
而本案的检验证书是由德国内地的检验机构出具,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
卖方可以认为这批货物的绣损,是由于买方在收货后因保管不善所致。
因此,卖方有理由拒赔。
10.答:
我公司应认可加拿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公约》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新目的地后进行。
”按照上述规定,本案纽约商人提交的加拿大检验证书是有效的。
第八章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略)
第九章国际货款的结算
8.答:
①开证行不能凭开证人对货物品质不满的意见拒付25%的应付款。
因为根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受益人提交了所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了信用证条款时,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如系即期信用证,则可根据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据此,开证行拒绝付款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因迟付而使受益人遭受利息的损失,理应由开证行承担。
②关于货物品质问题,如果确实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开证人可以根据实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依照合同条款直接向出口方提出索赔,绝不能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开证行也不得受理此种要求。
9.答:
本案例因对信用证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果:
①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
(a)L/C规定的条件仅仅是说明付款时间;(b)货到港后,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物好坏,开证行均应付款。
②开证行有权拒付,理由:
(a)L/C中的条款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b)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不能满足L/C条件。
所以开证行有权拒付。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审证,以免造成被动和损失。
10.答:
修改信用证如下:
(1)金额有误,未考虑溢装后的金额。
应改成:
notexceedingUSD618,000.
(2)汇票的付款期限不符,应为即期atsight.
(3)提单条款中的运费条款有误,FreightCollect应改成FreightPrepaid.
(4)保险条款中的加成率应为110%.
(5)保险条款有误。
应将ICC(InstituteCargoClause)改成CIC(ChinaInsuranceClause).
(6)检验证书条款应删去或作修改。
不应由开征申请人签发。
(7)数量条款有误,应为“5000doz3%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
(8)价格条款有误,漏掉了计量单位perdoz.
(9)目的港有误,应将Yokohama改为Kobe/Osaka.
(10)装运期有误,应将“notlaterthanSept.30,2010”改为“duringAug./Sept.2010intwoequalshipments.”。
第十章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8.答:
⑴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因为,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构成不可抗力的罢工应准确地定义其为行业罢工或社会性的罢工而非当事人企业的员工罢工。
在本案例中,D工厂的工人罢工属于企业内部罢工事件,不是行业或社会性质的罢工,因而不符合不可抗力罢工条款的要件。
而且,造成迟延交货的事是可以克服的,不是不能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C公司完全可以从其他途径购得蜡烛而履行合同,合同履行的基础仍然存在。
⑵卖方C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卖方C公司迟延交货不属于不可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