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金享年度年度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条款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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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金享年度年度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条款终稿
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生效日24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保险费交纳日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法定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其中,基本保险金额=年交保险费。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三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生存给付
2.3.1.1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限和保险期间,生存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限为5年,保险期间为10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4.5%。
(2)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限为5年,保险期间为15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5%。
(3)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15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
(4)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20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
2.3.1.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限和保险期间,满期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限为5年,保险期间为10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2)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限为5年,保险期间为15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5%。
(3)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15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20%。
(3)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20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30%。
2.3.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除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外,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10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交费期限。
对同一被保险人,我们对该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2.3.3
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内,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的保险计划变更。
2.4
责任免除
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被政府拘禁、劳教或被判入狱;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7)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有报酬的体育运动;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任何体育运动(不包括棋类运动员);被保险人参加在洞穴、极地、火山、冰川、森林、峡谷、沙漠、海洋、太空或任何无人区进行的探险、考察和旅游;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或练习赛马、马术表演或练习、马球、车辆表演或竞赛、练习车辆表演或竞赛、赛艇、滑板表演或竞赛、滑水、跳水、戴水肺潜水、滑雪表演或竞赛、跳高滑雪、大雪撬、雪橇、滑冰表演或竞赛、冰球、攀岩、攀冰、攀登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山峰、蹦极跳、跳伞、拳击、摔跤、武术和跆拳道运动;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行器或空中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气球)期间,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普通商业航班者。
(14)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勘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隧道、地铁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面两米或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武打、特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电讯及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安装、维修)施工人员。
由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解除合同处理,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给付领取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承担。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保险金时须自费提供下列资料,若申请资料不完整,我们将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3.1
生存保险金和满期金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法定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2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法定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所有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3
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3.3.1
申请资料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的有效法定身份证明;
(3)由二级或以上医院或者由法定机关出具的与全残有关的证明或资料,或者其它本公司认可的全残证明或资料;
(4)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3.3.3.2
持续全残证明
被保险人因意外全残开始豁免交纳保险费后,我们仍有权每年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或进行体检。
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且经体检证实不符合我们约定的全残定义,我们有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3.4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生存金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
生存金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5
司法鉴定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用由我们承担。
3.6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做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反馈理赔决定。
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不能确定给付金额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7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8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年我们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
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交保险费:
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
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将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
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纳。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交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交费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日为交费宽限期。
交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交费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交费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贷款利率参照6.2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
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由于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可能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因这部分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单上载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数值较大者,具体以我们宣布的为准:
(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之和;
(2)4%。
我们将每年宣布贷款利率两次,时间分别为1月1日和7月1日。
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
未能偿还的利息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解除合同的手续
在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法定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书面声明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满期;
(4)因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10
如实告知
10.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也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10.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将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对于解除合同的,按本合同第7条处理。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1.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贷款、利息或其它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1.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1.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
否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1.5
职业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如果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内,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7条解除合同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变更职业后,没有按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了保险事故,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1.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2
释义
12.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二十四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2.2
保险费应交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3
周岁
指按有效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12.4
有效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2.5
保险金额
指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2.6
保险单周年日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隔一年(按公历计算)对应的日期。
12.7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2.8
全残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性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2.9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10
精神疾病
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F00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12.11
现金价值
一般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2.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
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2.13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12.14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15
精神疾病
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F00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12.16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2.17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2.18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2.19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