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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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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室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提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规范执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刑事科学技术室是指县、县级市、旗,直辖市和地级市的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垦区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

第三条刑事科学技术室实行等级评定,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三个等级。

在一级技术室中,择优遴选全国示范刑事科学技术室。

第四条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内容包括队伍建设、基础设施、技术装备、技术管理和工作业绩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刑事科学技术室按照加强型和普通型两种模式参加等级评定。

技术室所在辖区年均刑事案件发案数超过3000起的为加强型,其他的为普通型。

第二章 三级刑事科学技术室

第六条三级刑事科学技术室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队伍建设

(一)按照年人均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不超过100起配备技术人员。

加强型人员总数最低不少于12人,普通型最低不少于9人。

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区技术室人员总数不低于刑侦部门在编人员总数的20%。

(二)技术人员具有承担辖区全部刑事案件及其他案事件的现场勘验检查能力。

(三)技术人员具有开展法医、痕迹、影像技术等专业的检验鉴定工作能力。

(四)主要领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技术人员7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0%以上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技术人员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基本级以上执法资格。

(七)技术人员每人每两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0天,且至少参加一次地市级以上组织的集中专业培训。

(八)技术人员近两年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九)技术室取得鉴定机构资格。

二、基础设施

(一)用房基本符合《公安机关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面积适应工作需要。

各专业实验室用房(不含办公用房、DNA、理化实验室用房),加强型不少于8区间,普通型不少于6区间。

每个实验室区间面积不少于15㎡。

(二)专业实验室用房结构、功能、装修符合专业技术、安全防护、消防等基本要求。

(三)有满足工作要求的物证保管室和技术档案保管室。

(四)有自建或共建的基本符合行业标准的尸体解剖室。

三、技术装备

(一)能够满足现场勘验检查和检验鉴定工作要求,达到《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中“刑侦技术设备”配备标准,基本配齐《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必配装备。

(二)用于现场勘查的车辆不少于4人一辆。

(三)计算机不低于每人1台。

(四)安装使用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指纹、足迹传输和查询终端等刑事技术信息系统。

(五)配备实验室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

四、技术管理

(一)技术室职责明确,称谓统一,标识规范,外观和内务整洁,有专业技术特色文化氛围。

(二)有专职或兼职技术管理和信息研判人员。

(三)所属公安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听取和研究刑事技术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制定了发展规划、岗位责任、业务考核、技术管理等系列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

(五)技术人员、器材装备、基础设施、现场勘验、检验鉴定、物证管理、科学研究等原始台账规范完整,记录内容详细准确。

痕迹物证和文档资料管理规范。

(六)消耗性器材和用品能满足工作需要,经费按需保障。

五、工作业绩

(一)能够采集案件现场的手印、足迹、生物检材、电子物证、视频信息等现场痕迹物证。

(二)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绑架、投毒、破坏、伤害致死、入室抢劫、入室盗窃案等十类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率、书面分析率、勘验检查记录制作率、痕迹物证建档率、痕迹物证检验率均达到100%,痕迹物证提取率达到60%以上。

(三)所有勘验的案件现场信息及时、规范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检验鉴定文书制作规范,检验鉴定准确率达到100%。

(五)鉴定意见起关键认定作用率达到15%以上。

(六)每年参加一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各个专业均达到基本满意以上。

(七)技术人员近两年获得立功、嘉奖或地市级以上机关授予的个人荣誉不少于2人次。

第七条达不到三级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要求的为未达标技术室。

第三章 二级刑事科学技术室

第八条二级刑事科学技术室除满足三级刑事科学技术室规定条件,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队伍建设

(一)加强型人员总数不少于14人,普通型不少于10人。

(二)技术人员30%以上取得鉴定人资格。

(三)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3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技术人员85%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80%以上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技术队伍结构合理。

二、基础设施

(一)专业实验室用房(不含办公用房、DNA、理化实验室用房),加强型不少于10区间,普通型不少于8区间。

总面积不小于200㎡。

(二)配有自建或共建的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尸体解剖室。

三、技术装备

(一)配齐《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书》必配装备和30%选配装备。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按时维护、及时更新,运行状态良好。

四、技术管理

(一)加强型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和信息研判人员至少各1名。

(二)技术工作采用标准方法,并加以有效验证。

(三)影响技术工作的环境设施得到有效监控。

五、工作业绩

(一)勘验所有具有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

(二)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绑架、投毒、破坏、伤害致死、入室抢劫、入室盗窃案等十类刑事案件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率达到70%以上,其中足迹、手印、人体生物检材分别达到40%、18%、5%以上。

(三)鉴定意见起关键认定作用率达到18%以上。

(四)年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者交流会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1篇。

(五)技术人员近两年立功、嘉奖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机关授予的个人荣誉不少于3人次。

第四章 一级刑事科学技术室

第九条一级刑事科学技术室除满足二级刑事科学技术室规定条件,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队伍建设

(一)加强型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普通型不少于14人。

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区技术室人员总数不低于同级刑侦部门在编人员总数的25%。

(二)主要领导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基础设施

(一)专业实验室用房(不含办公用房、DNA、理化实验室用房),加强型不少于15区间,普通型不少于10区间,总面积不少于300㎡。

(二)专业实验室、信息研判室、物证保管室、办公室等用房集中设置。

(三)设有能够满足生物检材保存的物证保管室,总面积不少于40㎡。

(四)设有独立或共建的备勤室、案件研究室、阅览室和浴室。

三、技术装备

(一)配齐《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书100%必配装备和50%选配装备。

(二)至少装备一台多功能现场勘查车。

四、技术管理

(一)各类工作台帐、业务报表、法律文书、物证管理、技术装备、基础业务信息等全部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建立经常性业务学习交流制度,并建立文档材料记录。

五、工作业绩

(一)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绑架、投毒、破坏、伤害致死、入室抢劫、入室盗窃案等十类刑事案件的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率达到80%以上,其中足迹、手印、人体生物检材提取率分别达到45%、20%、8%以上。

(二)鉴定意见起关键认定作用率达到22%以上。

(三)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利用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和指纹、足迹、DNA等专业系统破案效益明显。

(四)近两年获得集体记功、嘉奖或地市级以上机关授予的集体荣誉不少于1次,或技术室人员近两年立功、嘉奖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机关授予的个人荣誉不少于4人次。

(五)年均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并正式发表的论文1篇以上;或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在公安部五局主页发布信息1条以上。

(六)开展的所有技术专业,每年参加一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各个专业均达到满意。

第十条在一级刑事科学技术室中,优选建设成果和实战业绩突出的技术室为全国示范刑事科学技术室,有效期为2年。

第五章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工作由公安部统一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刑事科学技术室实行动态管理。

一经发现技术室不具有相应等级条件,由公安部撤销原评定等级。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三条授予等级的刑事科学技术室,由公安部通报授牌。

第十四条技术室建设成果突出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由各地公安机关报请立功嘉奖。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六条辖区实有人口不足10万或年均刑事案件发案数低于200起的刑事科学技术室可不参加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技术专业主要为法医检验、痕迹检验和影像技术。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技术人员为从事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技术管理、信息研判等专业的人员。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专业实验室主要为法医检验、痕迹检验和影像技术等专业的实验室。

第二十条其他行业和正在开展警务机制改革的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2003年1月8日

颁布的《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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