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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doc汇总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我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

 

OnTheIndependenceofTheGoyernmentAuditinChina

 

作者

赵天寿

专业

2012届审计学

指导教师

陈茂霞讲师

分院

会计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导师陈茂霞指导下独立研究取得的成果。

毕业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

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发表的论文。

若有抄袭,愿承担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完成人签名:

  2012年04月26日

 

论我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

摘要:

政府审计监督的有效与否取决于审计独立性是否得到较强的保证。

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在组织、人事、经费等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使我国政府审计在一定程度受制于本级人民政府,审计的力度和效果不佳。

我国政府审计起步晚,至今才近三十年,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还是存在很多的干扰因素,不利于我国政府审计工作的开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对政府审计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审计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本文就我国政府审计体制上存在的限制审计独立性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

政府审计;独立性;体制改革

OnTheIndependenceofTheGovernmentAuditinChina

Abstract:

EffectiveauditandsupervisionbytheGovernmentwhetherornotdependsonauditorindependencehasbeenastrongguarantee.CurrentauditsysteminChinaintermsoforganization,personnel,andfundinghasseriouslyaffectedChina'sgovernmentauditorindependence,maketoacertaindegreearesubjecttogovernmentaudit-levelpeople'sGovernments,andpoorresultsoftheaudit.GovernmentauditinChinastartedlate,sofaronlynearly30years,althoughhasmadegreatachievements,buttherearealotofdistractions,notconducivetothedevelopmentofgovernmentauditwork.Asthesocio-economicprogress,increasingdemandsforgovernmentaudit,thegrowingroleofgovernmentauditingtoo.ThisarticleongovernmentauditingsysteminChinatherearerestrictionsontheindependenceofAuditorssummarizedanalysisoftheissues,andmakerecommendationsforimprovement.

Keyword:

effectiveaudit;independence;structuralreforms

目次

摘要I

目次II

1引言1

2政府独立性的简介1

2.1对政府审计独立性的简述1

2.2比较各种政府审计体制独立性的强弱1

3限制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原因1

3.1我国政府审计体制对审计独立性的限制1

3.1.1权责地位对独立性的限制2

3.1.3经费预算对独立性的限制3

3.1.4功能管理对独立性的限制3

3.2损害国家审计独立性的其他因素3

3.2.1社会关系对独立性的限制3

3.2.2审计资源的短缺问题3

3.2.3来自被审计单位的阻力3

3.2.4利益诱惑使审计人员失去独立性4

4提高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对策4

4.1提高政府审计机关的权限地位4

4.2改革政府审计体制4

4.3优化组织人事制度4

4.4改革经费预算制度4

4.5改善功能管理体系4

4.6严防因社会关系导致的独立性缺失5

4.7增强社会法制建设,保证审计人员安全5

4.8加强政府审计队伍建设,保证审计资源供需平衡5

5结论5

参考文献6

1引言

审计产生于财产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审计的实质是对经济活动的监督、评价与鉴证,从审计主体划分,审计分为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从审计独立性上看,社会审计独立性最强,政府审计独立性其次,内部审计独立性最弱。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财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都属于人民,所以未设置政府审计机构。

改革开放后,由计划经济体制改为市场经济体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审计署。

审计署是国务院28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我国国家审计机关隶属行政行模式。

我国的审计署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作为中央政府的组成部门,组织和领导全国审计工作;另一方面作为一级审计机关,根据自己的审计管辖范围,直接从事审计工作。

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受上级审计机关指导。

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审计环境和审计对象的不断变化,对审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不强的问题表现越来越明显,加强对政府审计独立性的建设越来越重要。

2政府独立性的简介

2.1对政府审计独立性的简述

政府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运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

政府审计独立性是指政府审计机关及工作人员可以无偏见地作出审计决策的能力。

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是政府审计目标实现的前提条件,离开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就无法确保政府审计职能的正常发挥,政府审计独立性直接决定政府审计的有效性,是审计机关及工作人员保证其审计过程及结果客观公正的关键。

政府审计独立性的衡量尺度有实质上独立和形式上独立两项。

实质上的独立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可以保持客观和公正的精神态度,形式上独立主要包括权责地位的独立性,组织结构的独立性,经费预算的独立性,功能管理的独立性,社会关系的独立性。

2.2比较各种政府审计体制独立性的强弱

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机关从隶属模式上主要分为独立型、立法型、司法型和行政型四种。

独立型政府审计机关不隶属任何国家权力部门,它的独立性是所有政府审计体制中最高的,在实施审计工作时不受其他权利部门限制;立法型政府审计机关隶属国家立法部门,它的法律地位由国家通过立法予以保证,拥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实际审计工作中独立开展执业活动并将审计结果向国家立法部门反映,能保证对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司法型政府审计机关里属于国家司法机关,这种体制下,国家专门设置了审计法院,政府审计机关除了有传统的审计职能外,还拥有司法权,能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时间进行及时的处理,拥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查处错误舞弊方面有很强的针对性;行政型政府审计机关隶属政府行政部门,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审计机关的工作更多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政策方针,而不是独立的经济监督,其独立性不强。

从隶属模式来看政府审计的独立性,独立型政府审计、立法型政府审计、司法型政府审计、行政型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依次减弱。

3限制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原因

3.1我国政府审计体制对审计独立性的限制

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缺失的问题主要由我国的行政模式下的审计体制引起的。

现实工作中,我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不强。

我国各级政府审计机关与各级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关系如下图示:

 

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审计属于双重领导体制,审计机关的人事、财务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在这样的模式下我国的政府审计独立性容易受到限制。

3.1.1权责地位对独立性的限制。

我国审计机关设置虽然独立于财政部门,但不独立于行政部门,设置地位较低。

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报告权,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进行披露,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审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虽然审计机关有一定的权力,但权力还是不够,且我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审计人员违纪违规现象缺乏经济处罚方面的规定,对审计人员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具体。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工作时可能会有来自其他部门的阻力和审计人员本身的违纪违规问题,使审计独立性受到严重限制。

3.1.2组织结构对独立性的限制。

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持全国审计工作,地方审计部门实行双重领导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向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构报告工作。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审计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任免,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在重点地区和企业设立的审计特派员由审计署任免;地方审计局局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局长由本级政府任免,中层领导也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审计部门领导又是本级人民政府重要组成人员。

因此,审计工作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会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阻力,如:

审计人员通常会考虑自己的政治前程;各级审计领导会考虑与其他部门(组织、人事、两办及财政等)的协调关系,不能真正完全客观、公正地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真实情况;审计机关难以真正独立于被审计单位,难以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审计独立性必然受到限制,难以较高程度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政府审计机关在披露有关严重违纪问题时可能会触及权力部门或者领导的切身利益,这些权力部门或者领导可能会干预国家审计的正常工作,如:

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贪污案中,审计署下属的几家特派办,曾先后三次审计贵州省重点公路国债项目,均发现了问题,并提出了整改建议。

但其以交通厅厅长身份作为盾牌,全面封锁情况,不让厅党组和厅直有关部门过问,并继续索贿行贿。

因为卢万里的身份和其身后的保护网,审计也很难有效的处理其问题。

3.1.3经费预算对独立性的限制。

我国《审计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具体运作中就是:

一是同级政府以预算的形式核定一定数额的行政经费,用以维持审计机关正常人员的费用和必要的行政办公经费;二是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少量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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