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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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大学生。

教学重点、难点:

1、我国宪法法律制度。

2、我国民事法律制度。

3、我国刑事法律制度。

教学方法:

讲述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

授课学时:

共9学时

教学内容:

【导入】:

通过第七章的学习,从一般原理角度领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我们还需要学习我国具体法律制度和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内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

宪法是一个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了四部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案。

1982年宪法由序言及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组成,共138条。

4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

(二)宪法的特征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宪法确立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问题。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诸如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是最高的。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

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基于宪法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

当其产生程序不符合宪法规定,或者是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时,应当宣布有问题的法律法规为无效。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三、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其他普通法律要严格的多。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的立法机关。

2、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统治阶级的阶级性质决定着国家性质。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二)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同时政体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说明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我国的政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友党。

(2)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4)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党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已纳入决策程序,成为党和国家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

(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而建立的一项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的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4)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五)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

(1)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由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所以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还必须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非公制经济形式主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几种形式。

我国《宪法》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内涵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受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任何宪法的第一项任务应该是保护社会的和个人的自由,使其不受政府自身的侵害。

——罗伯斯庇尔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宪法原则既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具体包括:

(1)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3)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

2004年4月18日,一场特殊的营业员面试会在南京举行,商家按美丽程度定营业员薪水级别。

在几个评委对50余名应聘者的面试打分表上,容貌、仪表、气质等美丽方面的分数比例占了总分的六成,一些长相平平的应聘者基本上都被宣告“OUT(出局)”。

据介绍,商家对招聘的营业员将按照美丽程度分10个档次,最高的一级美女保底月薪5000元,然后根据销售情况提成,提成最多可达到20%。

而美丽稍低一点的,保底月薪要少400元,依次类推,每一档次少收入400元,最低的十级美女保底收入为1400元,而且各级别美女的销售提成也逐渐降低。

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

商家的“美丽理论”是:

商品社会什么都可以定价,美丽也可以是商品。

你觉得商家的做法是否合适?

依宪法判断,它侵犯了员工的什么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即如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案例:

王为利是某地农民,高中文化,好吃懒做,不愿在农村务农。

1998年到县城当上了小报“编辑”。

他凭借一把剪刀和一瓶胶水,将其他报刊上的文章剪贴后,找个体印刷厂印成小报。

由于小报充斥色情暴力内容,能迎合一些低级趣味的人的喜好,很快小报遍布大街小巷的报摊。

2000年10月,经过缜密调查,国家的新闻出版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取缔了这些小报,并对王为利进行法律制裁。

王为利为自己辩解说: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权利和自由。

办报是我应享有的政治权利,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国家不应干预我出版报纸。

取缔我的报纸和对我进行制裁都是非法的。

王为利的说法对吗?

为什么?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必须把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区分开来。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必须反对邪教,坚决打击邪教组织。

(如:

我国的“法轮功”)

4、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这里的人身自由是指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

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和邮件等信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案例:

广东某地一家工厂最近推出这样一项管理规定,即工人上班时间如果上厕所,需要按照每分钟五毛的规定收取费用,入厕费由主管记入上班考勤表,随后在工资收入中扣除。

对此,职工立即提出抗议。

而厂方负责人的解释是,入厕收费主要是防止流水线上工人以上厕所的名义偷懒。

请分析这样的厂规合法吗?

工人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

5、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或着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

(1)财产权

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劳动权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休息权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物质帮助权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案例:

张某,原就职于某大酒店,后离开该酒店,应聘与另外一家公司,恰巧这家公司的办公地点就在张某原就职的大酒店内。

当他欲前往公司上班而踏进该酒店时,却遭到该酒店的拒绝。

因为该酒店在其员工手册第9条中规定:

“辞职、辞退员工,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该酒店。

”而张某新应聘的公司要求他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班,如不能前来上班,应聘将失效。

请分析,大酒店有权拒绝张某进入该店内上班吗?

大酒店员工手册的规定有效吗?

如果违法,它侵犯了张某的哪些基本权利?

7、文化教育权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给予特别保护。

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人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除了上述所列义务外,《宪法》还规定: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3)外交权(4)荣典权。

(三)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享有对国家武装力量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置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为5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它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每届任期5年。

此外,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下面我们共同看这样一道题:

讨论题:

由于某肥料厂与该县某镇农金会的借款纠纷,1999年6月22日,副镇长谢某带领十几个人闯入肥料厂厂长池某家中,谢称:

“我代表县政府、镇政府来捉你。

”说着,十几个人蜂拥而上,抢走屋里的东西,并将池某从三楼扛到一楼,押到镇政府拘禁起来。

第二天下午,池某被一阵拳打脚踢之后,谢某说:

“你给我15万元,我就放你出去。

”池某不同意给钱,谢某说:

“明天再不给,我就拘留你。

我要合法地判你的刑。

”在镇政府,谢某非法审讯池某两次。

至6月25日,谢某突然态度转变,要放池某出去。

池某说:

“抓我就不合法,放我出去,要给我手续。

”僵持之下,这位副镇长给县委领导打电话说:

“一定要拘留池某,叫法院过来。

”当天下午5点左右,县法院执行庭果然来了三个人。

其中一个人从中调和说:

“给两三万就算了,就不拘留你了。

”池某不给,被带到县法院拘留了起来。

依照宪法的规定,上述事件中那些是违法的?

【课堂小结】:

通过学习第一节的内容,我们明确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知道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了解了国家机构,对于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奠定了基础。

【问题思考】:

1、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3、正确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

4、正确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节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与人们的关系最为密切。

人们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民法保护,买卖、租赁等日常活动都要受到民法的调整。

大学生学习民法知识,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确认识并行使民事权利,依法自觉履行民事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比如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体现在民法上的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

体现在民法上的有姓名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任何公民不论其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性别、年龄等都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既使是有隶属关系的双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也是平等的。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胁迫。

因受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3、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那种见利忘义、掺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不讲信用等行为,都严重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案例分析:

按数交货为何还属违约?

某建筑公司(原告)因建造大楼急需黄沙,遂与某建材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黄沙30车,每吨价格为300元,合同订立1个月以后,由被告送货,货到付款。

合同订立后,黄沙价格开始上涨,市场价格已经从300元一吨涨到350元一吨,被告经理李某见价格上涨,不愿如数供货,遂给原告的经办人张某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变更货物数量,少供货,遭到原告拒绝。

李某遂于次日安排两辆“130”型货车,装了2车黄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原告处,并要求以“130”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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