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docx
《化妆品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化妆品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化妆品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
化妆品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一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第二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案
第三条利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案
第四条入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查验的入口化妆品案
第五条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第七条未调离者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的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案
第八条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
第九条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案
第十条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第十一条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第十二条销售超过利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第十三条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案
第十五条涂改良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案
第十六条拒绝卫生监督案
第十七条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案
第十八条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案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案
第二十条转让、伪造、倒卖入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案
第一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1.违背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2.惩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而且能够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3.惩罚适用
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能够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依照《行政惩罚法》,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给予三倍的罚款:
(一)主动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建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的。
有以下情形的,能够给予五倍的罚款:
(一)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或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持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的。
没有本条第、项情形的,给予四倍的罚款。
第二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案
1.违背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怯斑、防晒的化妆品。
2.惩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利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而且能够责令该企业停产或撤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惩罚适用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依照《行政惩罚法》,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三倍的罚款:
(一)主动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建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的。
有以下情形的,给予五倍的罚款:
(一)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或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持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的。
没有本条第、项情形的,给予四倍的罚款。
能够责令该企业停产或撤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利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案
1.违背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和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九条 利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第一次利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2.惩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利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而且能够责令该企业停产或撤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惩罚适用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依照《行政惩罚法》,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三倍的罚款:
(一)主动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建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的。
有以下情形的,给予五倍的罚款:
(一)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或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持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的。
没有本条第、项情形的,给予四倍的罚款。
能够责令该企业停产或撤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入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查验的入口化妆品案
1.违背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次入口的化妆品,入口单位必需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查验方式等有关资料和样品和出口国(地域)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入口合同。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入口的化妆品,必需经国家商检部门查验;查验合格的,方准入口。
个人自用入口的少量化妆品,依照海关规定办理入口手续。
2.惩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入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查验的入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而且能够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背本条例规定,情节严峻的,能够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3.惩罚适用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依照《行政惩罚法》,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三倍的罚款:
(一)主动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建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的。
有以下情形的,给予五倍的罚款:
(一)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或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持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的。
没有本条第、项情形的,给予四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背本条例规定,情节严峻的,能够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五条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1.违背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需依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查验,对证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
未经查验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2.惩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而且能够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3.惩罚适用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而且能够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依照《行政惩罚法》,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给予三倍的罚款:
(一)主动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建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的。
有以下情形的,能够给予五倍的罚款:
(一)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或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持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的。
没有本条第、项情形的,能够给予四倍的罚款。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1.违法行为
生产企业未建在清洁区域内,未与有毒、有害场所维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不牢固、不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未采纳光洁建筑材料,不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不具有避免和排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方法。
生产企业未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生产车间没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生产企业不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查验的仪器设备和查验人员。
2.违背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需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维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牢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纳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避免和排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方法。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需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查验的仪器设备和查验人员。
3.惩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背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良;情节严峻的,对生产企业,能够责令该企业停产或撤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能够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而且能够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惩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良:
(一)具有违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之内的惩罚,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惩罚:
(一)经警告惩罚,责令限期改良后仍无改良者;
(二)具有违背《条例》第六条规定至两项以上行为者。
违背《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惩罚,能够是不合格部份的停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四十七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处以撤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惩罚:
(一)经停产惩罚后,仍无改良,确不具有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4.惩罚适用
给予警告,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良;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之内的惩罚,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惩罚:
(一)经警告惩罚,责令限期改良后仍无改良者;
(二)具有违背《条例》第六条规定至两项以上行为者。
依照《行政惩罚法》,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主动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建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的。
有以下情形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一)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或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持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的。
没有本条第、项情形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经停产惩罚后,仍无改良,确不具有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撤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惩罚。
第七条未调离者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的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案
1.违背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需每一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鳞屑、渗出性皮肤病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需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治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需在医治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恢复工作。
2.惩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背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良;情节严峻的,对生产企业,能够责令该企业停产或撤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能够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而且能够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惩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良: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之内的惩罚,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惩罚:
(一)经警告惩罚,责令限期改良后仍无改良者;
违背《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惩罚,能够是不合格部份的停产。
3.惩罚适用
给予警告,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良;
经警告惩罚,责令限期改良后仍无改良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之内的惩罚,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惩罚:
依照《行政惩罚法》,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主动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建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的。
有以下情形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一)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或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持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的。
没有本条第、项情形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第八条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
1.违背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以下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2.惩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背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良;情节严峻的,对生产企业,能够责令该企业停产或撤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能够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而且能够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之内的惩罚,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惩罚:
(三)具有违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3.惩罚适用
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之内的惩罚;
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惩罚:
依照《行政惩罚法》,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主动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建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的。
有以下情形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一)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或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持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的。
没有本条第、项情形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第九条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案
1.违背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以下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2.惩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背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良;情节严峻的,对生产企业,能够责令该企业停产或撤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能够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而且能够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惩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良:
(三)具有违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3.惩罚适用
给予警告,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良;
经警告惩罚,责令限期改良后仍无改良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之内的惩罚,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惩罚:
依照《行政惩罚法》,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主动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建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的。
有以下情形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一)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或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持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的。
没有本条第、项情形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第十条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1.违背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以下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利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交号。
对可能引发不良反映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利用方式、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利用医疗术语。
2.惩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背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良;情节严峻的,对生产企业,能够责令该企业停产或撤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能够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而且能够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惩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良:
(三)具有违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3.惩罚适用
给予警告,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良;
经警告惩罚,责令限期改良后仍无改良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之内的惩罚,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惩罚:
依照《行政惩罚法》,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主动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建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的。
有以下情形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一)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或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持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的。
没有本条第、项情形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1.违背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以下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2.惩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背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良;情节严峻的,对生产企业,能够责令该企业停产或撤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能够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而且能够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之内的惩罚,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惩罚:
(三)具有违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3.惩罚适用
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之内的惩罚;
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惩罚:
依照《行政惩罚法》,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主动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建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的。
有以下情形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一)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或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持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的。
没有本条第、项情形的,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销售超过利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1.违背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以下化妆品:
(五)超过利用期限的化妆品。
2.惩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背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良;情节严峻的,对生产企业,能够责令该企业停产或撤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能够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而且能够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之内的惩罚,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惩罚:
(三)具有违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3.惩罚适用
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之内的惩罚;
对经营者并能够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