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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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安全培训考试质量,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培训考试管理,有效增强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安全培训考试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不包括考场服务人员,以下同)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等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培训机构负责人具备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教学负责人具备本科及同等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安全管理经验。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到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5名以上与本机构开设专业相符的专职教师,包括毕业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
每个开设专业至少有1至2名专职教师。
(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量的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证明);
2.年龄不超过70周岁;实训教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专业知识丰富且身体状况良好的可延长到65周岁;
3.不得在3家及以上机构兼职。
(四)机构办公、教学管理、档案、后勤保障用房与理论教学教室应当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必须具有2间以上标准教室,能够同时满足100人以上培训需要。
(五)培训教室配备多媒体教学及人脸识别身份认证、计时考勤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
(六)档案室应当独立设置,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标准。
(七)特种作业实习实训设施及教学场地的配备,应当符合《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甘肃省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场地建设方案》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八)实习实训的场地及用房可以自有或租赁,设施设备必须有自主产权。
(九)理论教学与实操场地应当相对固定,租赁理论教学和实操场地的,应当与租赁方签订5年以上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详细工种。
(十)培训机构在异地开展安全培训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开遴选资质合法、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在线培训平台。
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在线培训平台中自主选择开展培训业务。
第八条开展线上培训的科目仅限于部分理论课程,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科目及学时为准。
第九条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优先选用优秀的培训教材和教师。
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所有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实施。
第十一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在从事“三项岗位”人员的取证培训时,应当提前7天将培训计划和培训人员档案报所在市(州)应急管理部门。
培训计划包括教师、教学和特种作业实操培训场地设施等。
培训计划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按照前款规定向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适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课程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质量评估,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实行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培训机构与委托方或学员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培训的对象、要求、收费标准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培训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不得将培训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同时也不得接受其他中介的转包培训。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足额保障安全培训经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持续提升的安全培训长效内生机制。
第十八条高危行业“三项岗位人员”和所有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外部协作单位、外包施工队伍以及劳务派遣工,按照本单位从业标准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中央在甘、省属和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有生产车间作为实操场地或建设专用实操场地,实操场地和设备配备标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实操培训可以采取仿真模拟与现场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处作业等常用工种应当采取实际操作培训方式;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制冷类特种作业人员可采用模拟仿真培训方式。
第二十一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并符合要求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招录从事特种作业的职业院校毕业生,若从事作业与所学专业相关,可以免除参加初次理论培训,但应当参加实际操作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期一档”和“一人一档”。
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应当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别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一期一档”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员作业类型、培训人数、时间、地点、教学内容、课时、授课教师等内容;
2.安全培训教案;
3.学员名册及学员考勤表(网络课程学习进度表)
4.学员考核成绩统计表;
5.学员反馈意见表;
6.培训各环节影像资料;
7.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还应当包括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8.其他有关情况。
“一人一档”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员登记表或生产经营单位新入职从业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3.历次接受安全培训的培训考核记录;
4.历次接受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5.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包括体检健康合格证明;
6.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保存期限已满的安全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门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经鉴定须销毁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安全培训机构保存期限已满的培训档案,应当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考试与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所有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全省设置市级安全生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市级考试中心可在所辖县区设置考试站(点)。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重点行业、大型中央在甘和省属企业设置考试中心,承担本行业、本企业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并受省、市两级应急部门委托承担社会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考试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面积应当不低于40m2,配备排队叫号机;
(二)设置人脸识别身份验证系统;
(三)设置具有远程实时传输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可存储3年以上监控影像存储设备。
第二十八条考试计划由市级应急部门统一安排,并统筹安排考评员以及监考人员。
采用计算机考试的,监考人员应当2名以上。
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每个准操项目应当由3名及以上的考评员进行现场评分。
煤矿特种作业实操考试应当有实物操作环节。
采用仿真模拟操作方式考试的科目,采用仿真系统判定结果。
第二十九条负责考试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综合档案,考试综合档案包括考试计划审批表、发证统计表、考场记录等;承担考试职能的考试点应当建立考试工作档案,实行“一期一档”。
考试工作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考试计划;
(二)考生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考生考试申请表;
(四)考生准考证复印件;
(五)考生考试成绩汇总表;
(六)考场记录;
(七)考试全过程影像资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初次领证、复审、延期复审的考生的考试申请表中,必须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
第三十条高危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及所有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月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试、发证情况,并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分类建立安全培训教师、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员数据库,并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教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安全培训教师、监考人员、实操考评员进行考核,连续两年排到末尾的淘汰。
第三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电子证照录入电子政务办公室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网上审批系统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功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考试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高危行业是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厂长、站长、场长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甘肃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