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正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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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正版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应对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等应急情况下我县的粮食供应,保障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清远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等应急情况,保障我县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粮食、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本县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

第五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拔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连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依照国家、省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规模,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计划,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收储方案,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三家共同下达给县储备粮管理公司。

县储备粮管理公司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储。

第十三条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帐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油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品质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变质。

第十五条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县级储备粮油的销售与轮换

第十七条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10月提出县级储备粮下一年度轮换的计划,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财政局根据县储备粮管理公司的轮换计划拟定轮换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油的销售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共同下达到县储备粮管理公司。

县储备粮管理公司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销售。

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均衡轮换制度。

在正常情况下,根据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稻谷原则上每两年轮换100%,食用植物油每年轮换100%。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价差亏损补贴由县财政局、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在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结束后共同核实确认,并通过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解决。

第二十条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一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认真贯彻执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财务与统计

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县财政局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参照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的规定,根据承储数量和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县储备粮管理公司。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局通过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在农发行连州市支行开设的利息专户实行据实按季结算。

县财政局实行按季拨付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补贴。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由县财政局负责核定。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

第二十九条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条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实际发生的损失、损耗。

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一条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台帐制度。

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及农发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及下属储备粮库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县粮食储备库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县储备粮管理公司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和承储粮库对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给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农发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

第三十七条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制度,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对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及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的情况而不责成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对其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九条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成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对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发现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条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县储备粮管理公司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以及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对县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或专卡(廒)储存、专帐记载,县级储备粮油帐帐不符、帐实不符。

(三)发现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又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二)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

(三)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变质。

(四)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五)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六)利用县级储备粮油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油无关的经营活动的,或者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二条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将县级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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