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之管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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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之管见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之管见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以下简称社工)对有效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试行,社工队伍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显露出来。

本文试对社工力量不足、素质令人堪忧、职责界定不清及待遇难以保障等问题做出调查分析,并探索“高起点谋划、高标准配置、高效率运行”的工作思路,以“抓队伍、强素质、促保障”为突破口,建立一支人员充足、素质较高、保障有力的社工队伍,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从社区矫正先行试点的实践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对有效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试行,社工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也随之显露出来。

这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工力量明显不足。

社工数量相对偏少,且没有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配置和使用,没有充分考虑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存在差异性这一客观事实,而是按照行政区划,简单地为每个乡镇(街道)各配备1名社工人员。

这种不合理性的分配方式,必将导致不同地方社工担负工作量的严重不平衡。

有的乡镇(街道)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只有几个人、10多人,社工吃不饱,整日无所事事,或被挪作他用;有的乡镇(街道),特别是少数城关镇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常年保有量均在200人左右,社工吃不了,无法按规定逐一落实教育矫正措施,成天忙于应付统计报表和台账,做一些表面文章。

长期下去,其结果必然影响社工的工作热情,直接导致教育矫正质量和效果的下降。

  2、社工素质令人堪忧。

从先行试点的情况看,现有社工结构,除了一部分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应届、往届大中专生外,大部分是从当地法律服务所等其他部门照顾性安置或“转岗”而来的中老年同志。

尽管这些人员有的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工作经历,但由于他们大多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普遍缺乏基本的刑事执法以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思想观念也难以适应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

据调查,这些社工上岗前有的“临阵磨枪”,仅仅参加1-3天的“速成班”、“扫盲班”学习;有的甚至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培训,只是“师傅传授,跟班作业”,故难以胜任社工这一角色,难以从事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社区矫正工作。

此外,社工年龄偏高,部分人员不懂电脑,且安于现状、不求上进,工作上被动应付,缺乏主动创新意识,工作方法显得简单粗糙,缺乏互动的手段。

女性社工偏多,部分县(市、区)男女社工比例倒挂,个别的竟然达到2:

8之多,使得社工队伍管控高危人群的能力缺失或大打折扣,甚至出现开展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压不住阵脚的局面。

  3、社工职责界定不清。

社区矫正机构职责不明,司法行政机关目前只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无执法权,矫正实务中缺少合法性和强制力,造成工作被动。

与此同时,司法所人员、社区矫正社工及志愿者的职责划分不明,界定不清。

有的领导甚至认为“司法所人员和社工、志愿者是一家人,谁做,谁不做;谁多干,谁少干,没什么关系”。

熟不知,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就难以实施目标管理和考核,就无法调动社工人员的积极性去提高工作效率和矫正效果。

  4、社工待遇难以保障。

有的县(市、区)社区矫正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有的虽纳入财政预算,但没有明确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社工人员的工资报酬难以及时足额发放。

即使江苏省财政2008年起全国率先建立起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初步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社区矫正经费预算保障体制,但时至今日,个别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配套经费远未到位。

有的地方对社工的待遇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和保障,社工月工资标准仅为800元。

这种低待遇使得社工的热情锐减,一些高学历、高能力的开始活动跳槽,造成社工队伍不稳定和人才流失。

此外,各地社工大多没有制式工作服或统一标识,开展教育矫正和集中活动缺少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部长吴爱英特别要求,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1]。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且稳定性强的社工队伍,对于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提高罪犯的教育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地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推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一、建立领导体系,着力构建社工人才队伍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是中央政法委批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需要,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其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强化领导,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

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的机遇,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工作,认真履行指导管理的职责,按照“高起点谋划、高标准配置、高效率运行”的工作思路,以“抓队伍、强素质、促保障”为突破口,建立起一支人员充足、素质较高、保障有力的社工队伍,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1、健全领导机构。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

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努力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日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

同时,在乡镇(街道)设立依托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站,以便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运转效率,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2、设置职能处室。

上级编制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可就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和命名的规范性、同一性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尽快拿出指令性意见,供各地统一执行。

笔者建议,司法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单设社区矫正局,省辖市和各县(市、区)可单设社区矫正处(科),并增加编制、增加领导职数,选派政治坚定,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实行专人专职抓。

各县(市、区)司法局矫正科直接与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矫正办联系,指导业务工作开展,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3、创新管理模式。

社工在各乡镇(街道)设立的矫正办工作,矫正办设置在司法所内,受县(市、区)司法局统一领导。

社工接受司法所的工作指导,由司法所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和年终考核。

  4、成立协管组织。

社工队伍组建后,为了有效管理,市一级可成立社工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市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局、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政法系统退居二线的老同志组成,帮助协调基层司法所与派出所及其他部门、单位、团体之间的关系,部分承担对社工的选聘、培训、帮助指导、教育监督、考核表彰、依法维权等职责。

  5、加大宣传力度。

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效果,通过开展“社区矫正宣传月”、“社区矫正大家谈”、“社区矫正研讨会”及开办社区矫正信息网、宣传专栏等形式,切实提高群众对这项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同度,努力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选培力度,着力提高社工人才素质

  探索建立人才的吸引、培养、使用、考核的新机制、新方法,严把“三关”,着力提高社工队伍素质。

  1、严把选人用人关。

坚持“公开招考、定岗竞争、择优入围”的原则,把好社工“进口”关,决不搞照顾性安置。

在招聘社工的程序上,可由司法局政工、社区矫正职能处室等具体实施,请求组织人事及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并按事先规定的录用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聘用。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要注意“三个优化”。

即:

一是优化知识层面。

社工应当按照具备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的要求进行配备、为依法、严格、规范、准确地实施刑罚提供素质支撑。

二是优化年龄结构。

采取阶梯式用人方式,在对社工人员的选拔上,既要选拔一批年富力强的干部,又要选择经验丰富的干部。

要按照年龄的大小,科学配备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不同年龄段工作人员的自身优势,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是优化性别比例。

社区矫正是刑法执行活动,工作的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属于高危人群的范畴。

特别是在乡镇(街道)一线工作的社工,常常要独挡一面,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因此,基层女性社工的比例不宜过多,一般情况下男女社工的比例还是掌控在7:

3以内为好。

此外,参加应聘的社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责任心强;(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并可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控制40岁以下。

  2、严把教育培训关。

实施“树人计划”,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多形式、多场次、多途径的教育培训和岗位轮训,以加强对社工等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培训。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都要将培训工作列入年度计划,使教育培训制度化、长期化,不断提高社工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清正廉洁的工作效能和执法水平。

一抓岗前培训。

社工必须经过1-3个月的岗前培训,配发“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证书才能上岗。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专业性强、可借鉴经验少的实际,各地必须安排岗前培训,为新任社工讲授相关法律、法规、矫正心理、矫正实务知识,在服刑人员接收、日常管理、心理矫正、规范建档等方面进行具体指导,使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一个初步认识,能够尽早适应工作。

2008年,盐城市司法局在全国率先成立市级社区矫正警务培训中心,并开办专职社工上岗资格培训班。

培训班为期3个月,共开设社区矫正理论等6门基础和专业课程,并增设时事政治、警体等选修课程。

至日前,该市已经开班3期,118名学员相继获取结业证书,并奔赴在社区矫正工作一线,成为平安建设的一支不可忽视的补充力量。

二抓继续教育。

建立日常培训制度,社工人员每年要参加不少于5天的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两院两部”、司法部(厅、局)新近出台办法、意见、规章和制度。

此外,各地可鼓励专职社工参加学历教育,并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委托当地高等院校定向培训,集中、系统地培养社区矫正工作后备力量。

三抓业务交流。

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相关人员,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好的省、市考察学习,以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管理理念和成熟工作方法。

与此同时,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研讨会、现场会,交流各自的成功经验和体会,商讨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方式方法。

建议:

省每年、市每半年、县(市、区)每季、乡镇(街道)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或案情分析会,专题收集汇报社区矫正工作新情况、新动态,商讨相应对策,并督促推进重点工作、重大部署,以推动社区矫正整体水平提升。

四抓考核竞赛。

“以赛代训,以考促学”,通过举办知识竞赛、业务考核这种特殊的教育方式,进一步激发社工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强化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3、严把考核管理关。

各省、市可统一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司法行政机关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业务处室及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任免、奖惩、提拔、评优的重要标准,作为社工人员调资、奖惩、续聘的主要依据,作为志愿者续聘和发放工作补贴的参考因素、做到以制度促进工作规范、以制度推动工作发展。

实行目标管理,各地可实行年部署、周督查、月分析、季盘点及半年总结、全年考核奖惩的方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试行。

通过人订制度,制度管人,勤于管理、严格考核,公正奖惩,来规范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

为使考核结果客观全面,可试行6位一体的考核模式。

即考核社工需要结合本人、社工管理委员会、乡镇(街道)矫正办、司法所、派出所及服刑人员6个方面的意见,逐一界定每位社工的工作业绩,确定是否合格。

考核内容:

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沟通能力、管理方法、矫正效果等方面测评和建议。

  三、实行科学管理,着力配置社工人力资源

  为解决社工人数分配不公,承担工作负荷不均的问题,各地可采取以下措施,合理配置社工人力资源。

  1、科学设置岗位。

为优化人力资源配备,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岗位”的形式,合理设置社会工作者服务岗位。

实践中,为平衡工作量,各地可以地域区划为基础,按照管理人员和服刑人员1:

20的比例为各乡镇(街道)矫正办配置社工。

社工队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所有社工均为聘用人员,合同可两年一签,以便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人数的变化和社工绩效考核的情况进行调整。

社工要专职专用,既可确保管控工作到位,又可增强司法所力量,为提高社区矫正效果提供人员保障。

  2、明确各方职责。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试行)》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具体涉及服刑人员的衔接、教育矫正、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组织社会志愿者开展矫正活动、帮困解难、心理矫正、组织公益劳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个案、加强各种矫正力量的配合等[3]。

因此,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指导下,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其职责。

一是进行风险评估,依据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生活经历、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其建立档案,通过深入分析性格、爱好、特长、个性特征,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随时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矫正方案。

二是开展走访活动,与服刑人员联系沟通,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基本情况,以便有的放矢,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帮教。

三是组织服刑人员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并将学习劳动情况记入档案。

四是通过“心理诊所”、提供援助、就业担保等形式,帮助服刑人员解决心理、生活、就业等方面问题,以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接受矫正。

五是负责服刑人员月度小结、思想汇报、学习劳动等情况记录,并以此为依据对服刑人员进行加分、扣分,进行每月考核、评级,提出奖惩建议。

  3、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激励竞争机制,及时调整不称职的社工人员,不断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增强工作人员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进而优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结构;要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绩效考评检查小组,由职能部门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赴基层明查暗访,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年终时要进行综合评比,同时评出工作先进和后进,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社工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4、推行项目管理。

为强化社工队伍建设,可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以完善岗位设置、加强专业培训、制定人才培养规划为手段,积极探索建立社工人才吸引、培养、使用、考核新机制、新方法。

各县(市、区)可经选择1至2个各方面条件比较好的乡镇或街道,各成立1个社工服务站,作为专门的社工服务机构。

社工服务站要做到“五有三定一保”。

五有:

有房子、有牌子、有设施、有制度、有台帐;三定:

定工作目标、定服务对象、定服务承诺;一保:

确保社工服务站在培养社工人员、开展专业化社会服务、依法维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5、创新工作方法。

社区矫正社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上比较灵活,有利于减少社区服刑人员的对立抵触情绪,充分发挥沟通、教育、监督、感化作用,提高矫正工作质量。

在严格程序,依法矫正、规范工作的前提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可在人性化教育、个性化管理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四、构建保障体系,着力维护社工队伍稳定

  社区矫正社工队伍是否健全,作用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领导是否重视,保障是否有力。

因此,各地,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帮助解决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协调,加大投入,在社工人员配备、经费支出、办公设施以及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通过建立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并做到专款专用,让社工“进得来、留得住”,社区矫正工作“启动得了、开展得好”。

  1、加大经费投入,夯实基层工作基础。

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各级政府要从有限的财力中挤出资金来,不断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资金逐年递增,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保障。

同时,可采取政府补贴、社区自筹、部门赞助和辖区单位共建等到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解决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集中教育矫正中心及社工服务中心用房紧张等比较突出的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

此外,为提高应对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可拨出专款为每个司法所配备1部警车。

暂时没有条件的地方,也应想方设法,为基层过渡性地配备警用摩托车。

  2、实行财政拨付,保证“四个统一”。

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县财政资金的投入,逐步提高社工的工资待遇,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为提高社区矫正社工人员的积极性,其待遇可比照略高于当地同类人员的水平确定。

各地可采取财政直接拨付的形式对社区矫正社工岗位进行补贴,并由各县(市、区)司法局具体实施,保证“四个统一”。

即:

一是统一工资奖金。

社工待遇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组成。

基本工资应与其学历、工龄(社工)挂钩。

岗位津贴可与社工所承担的工作量、管理对象人数、管理难度相当。

奖金则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有所区分,是社工待遇拉开档次主要的依据。

实践中,社工奖金可分为三档,一档奖金:

工作有创新,且得到上级肯定和推广;二档奖金:

工作主动,任务完成及时;三档奖金:

工作绩效一般,且无差错。

二是统一交纳“五金”。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司法局就应为社工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三是统一制式服装。

为体现社区矫正的统一性、严肃性,各地应为社工量身定做制式服装。

所有社工人员必须着装上岗,量证监管。

四是统一配发办公用品。

社工分派到矫正办后,司法局要根据各地需要和可能,统一采购,集中发放电脑、打印机及其他日常办公用品。

  3、全面优化环境,确保社工队伍稳定。

社工大多活跃在社区矫正工作一线,为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工作任务繁重、经济待遇偏低、发展空间较小等现实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社工队伍的不稳定性。

建设高素质的社工队伍,首先要稳定队伍、稳定人心。

一是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以事业留人。

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弘扬社工立足岗位、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及其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和爱护社工的良好氛围。

与此同时,政治待遇上适当倾斜,从优秀社工中培养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和优先招考司法所正式干部,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社工选调到中心乡镇或县(市、区)矫正办工作,提拔到更重要的岗位上,为其发挥作用搭建舞台。

二是创造和谐融洽的工作环境,以感情留人。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各地社区矫正组织的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司法所、矫正办、社工服务中心等,看望、慰问社区矫正社工,以真挚的感情温暖社工群体。

要通过定期与社工开展谈心活动,加强交流和沟通,给予真情关怀。

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契机,进一步改善社工的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尽可能配备现代办公设备,鼓励他们运用数字化、网络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工作负荷。

三是提高社工补贴收入,以待遇留人。

建立工资收入自然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职工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可每隔3年自然晋升一个档次。

建立多渠道增长机制,依托经济发展、综合实力的增强,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鼓励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中介组织通过不同途径和渠道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工的辛勤劳动给予物质上的奖励,从而构成“以财政支付为主体、街道投入为追加、社会捐助为补充”的社区矫正社工薪酬结构,切实保障社工的切身利益,使他们安心本职,乐于奉献。

(本文作者:

江苏省盐城市司法局崔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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