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业务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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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业务代理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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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业务代理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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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因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其
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应甲方要求及时通报委托事项进展情
况;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其他事实材料及其线索;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送达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
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更换联系人的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
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支付办法如下:
签订委托合同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乂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
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
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翻译费、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资料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第1项费用的收取方式:
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2项费用的收取方式:
(1)只在本市办案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
(2)涉及外省市办案的,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七条甲方支付第五条及第六条约定的费用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律师代理费: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并且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10%乍
为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时止。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
知、文件、资料,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手机、E-MAIL、邮
寄。
需邮寄的,送达至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手机号码,应当通知对方。
甲方:
乙方:
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
融中心2515
电话:
电话:
E-MAIL:
传真:
日期:
201年月曰日期:
201年月日
篇二:
非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律所版
非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
()川律字第号
(以下简称甲方)与就一事,特委托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其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的有关资料。
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所收律师费用经报批退还甲
方;如甲方中途终止委托,所缴纳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
五、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民事(行政、仲裁)事务,
代理权限为本条第款:
1.特别授权:
2.一般授权:
六、根据律师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
币(差旅费除外)(大写:
),代理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
日一次性给付。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
自至
八、特别约定条款:
根据双方合作需求,特订立如下内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同等法
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曰年月曰
篇三:
非诉讼代理合同
篇一:
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因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应甲方要求及时通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其他事实材料及其线索;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
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送达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
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更换联系人的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支付办法如下:
签订委托合同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乂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
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
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翻译费、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
的费用;
2、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资料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第1项费用的收取方式:
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2项费用的收取方式:
(1)只在本市办案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
(2)涉及外省市办案的,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七条甲方支付第五条及第六条约定的费用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律师代理费: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
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并且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10%乍
为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时止。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
知、文件、资料,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手机、e-mail、邮
寄。
需邮寄的,送达至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手机号码,应当通知对方。
甲方:
乙方:
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
融中心2515
电话:
电话:
e-mail:
传真:
日期:
201年月曰日期:
201年月日篇二:
非诉讼
委托代理合同
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公廉章程非诉字第号
委托人(客户):
受托人(代理人):
新牌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
鉴于:
a)
及
b)代理人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客户的委托。
客
户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代理第1条约定的代理
事项;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第1条代理事项
1.1由客户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是: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代理人应成为客户在上述代理事
项中唯一的代理
人。
1条事项的权限为:
第2条委托权限
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处理第
第3条事务执行
代理人将指派律师具体执行第1条约
定的代理事项。
代理人并将在必要时自行或根据客户要求另行指派其
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工作。
代理人应根据客户的合理指示,依法尽职尽责执行事
务,维护客户的
利益。
代理人在客户的授权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其法律效
果由客户承受。
第4条费用
客户应按规定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计人民币元。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
包括下列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
a)办事费用,将包括代
理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额外支出的差旅费、
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
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b)第三方费用,将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行政机
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