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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课程设计

第3章专用合同条款

1.承包方式

1.1合价包干项目:

合价包干项目,除了因业主要求而引起的建筑规模、设计标准变化或专用和特殊合同条款中其他规定可以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外,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合价及其组成项目合价的各分项的工程量及单价均不作任何调整。

没有详细说明合价包干项目的范围,没有考虑风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合同价格变更,对承包商不利

1.2单价包干项目:

综合单价是包括了该子目直接费、间接费和所有相关费用,并已得到双方确认的中标单价。

单价包干的项目,除了合同规定可进行调整外,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投标时的工程量为估算量,这些项目的计价和结算,以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最后经业主批准后的施工图工程总量为准调整工程总量(增加或减少)进行支付计价。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承包商承担物价上涨风险,改为可调单价合同,注明合同单价的调整条件、调整的依据、调整的方法,并明确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方法和工程计量方法

1.3签证工程项目:

部分前期准备工作、管线迁改配合工作、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的其他工作等在投标阶段无法报价的项目。

这些项目的计价,以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得到应支付的工程费用金额。

单价的确定按以下规定:

如果工程量清单有相应综合单价,则沿用;如果没有,则按照合同规定确定一个新单价。

以上工作可能造成承包商工期的延误,对承包商不利。

若造成延误,可向业主追加索赔

1.4风险费

风险费包含以下内容:

1.4.1若业主提供了详勘资料,由于地质条件、地下构筑物状况、外界环境变化、管线资料不准确、地面构筑物资料不准确等各种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此费用包含在风险费报价中。

1.4.2若业主未提供详勘勘测资料的,按初勘和详勘资料对比,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而引起设计变更的,风险由承包商和业主分别承担一半。

因业主未提供详勘勘测资料造成的设计变更,所造成的承包商费用的增加应由业主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285条规定。

1.4.3对于特殊地层(如地质断层、花岗岩残积层、流沙层、溶洞)加固处理,允许投标人在招标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强化设计,此费用为合价包干(包含在风险费报价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任何调整。

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供有关特殊地层的详细勘测资料,若未提供,则承包商可将勘测费用计入成本。

1.4.4投标人对本工程影响范围内周边建(构)筑物的保护须独立考虑,列入风险费,独立报价,费用合价包干。

投标人须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周边建(构)筑物进行鉴定、监测、加固、修复,在投标时提出对周边建(构)筑物的加固保护方案,在此项风险费开项中按汇总项和其子项计列。

对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为确保安全认为必须要进行加固保护的部分工作内容,在提出书面要求后,承包商仍没有实施的,业主有权不予计量。

业主提供的周边建(构)筑物基础资料不全,承包商应负责自行调查收集。

业主未提供周边建筑物基础资料或不全的,承包商自行调查收集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1.4.5删除通用合同条款7.4。

不应删除

1.5合价包干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设计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任何建议、方案、要求,承包商不得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除非因业主要求而引起建筑规模、设计标准变化或专用和特殊合同条款中其他规定可进行合同费用调整外,其余一切情况合同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

该条款对承包商不利,应按照通用条款38条执行。

1.6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合同价适用于合同文件中规定或包括的任何项目的任何实施方法,承包商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或改变施工方法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

1.7招标时业主依照招标图纸给定一个参考工程量清单,业主对合价包干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的正确和准确性不负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承包商以业主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投标时应根据自身对招标文件和工程本身的研究和了解,修正或调整工程量清单中除单价包干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由此投标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

1.8投标人一旦中标,其自行设计部分的方案原则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允许改变。

若施工条件变差,中标人应主动提出改进方案,经业主同意后立即实施,若业主、监理工程师认为此方案不完善或不可行时,中标人应无条件按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完善或改变原方案,以确保施工、结构及周边建筑物的安全,但合同费用不再调整。

若因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施工条件变差,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承担相应的费用。

最终的方案必须在承包商可承受的范围内。

1.9承包商采用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如果应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商均应取得相关批准后才能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后果均由承包商负责。

深基坑资料必须按第Ⅶ卷“招标用参考资料及图纸”附件七的要求在投标时递交深基坑审查资料,中标后组织深基坑审查,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按深基坑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费用已含在相关报价中。

1.10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新增项目(即超出原合同承包范围的项目)可以办理合同变更,费用由业主承担。

1.11对于业主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的部分,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设计错误或设计明显不合理致使变更的费用,可以给予补偿。

1.12对于桩基托换,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自带设计方案,分项采用合价包干。

1.13承包商应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业主在必要时予以配合。

办证时占用外部场地、道路、航道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业主承担。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施工许可证须由建设单位即业主办理,承包商不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

2.合同价格

2.1合同价格

2.1.1无论工程量清单是否列明,招标资料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之中。

2.1.2合同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明确和隐含的全部责任(包括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完成的其他工作),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检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

2.1.3合同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劳务、施工设备、材料、制造、运输、安装、试验、调试、测试、维护、管理、利润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权利、义务等所应有的费用。

2.1.4根据穗建筑[2002]286号文,进场的建筑材料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有关检验费已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

2.1.5承包商在投标时应提出初步的资金使用计划供业主参考和评估。

2.2履约保证金

2.2.1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及退还,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第12.3.2款有关规定。

2.3预付款

2.3.1预付款的支付应专款专用,首先应考虑工程的备料款。

一旦业主发现预付款被挪作他用,业主有权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专款专用。

2.3.2预付款将从业主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扣回,在累计完成金额达到支付预付款比例相同的额度(不含材料涨价预留金)后,由承包商向业主还款,业主至少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期前将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等月分摊的办法扣回。

如果月付款证书的金额少于规定的扣回金额,其差额应包括在下一个月付款证书中作为债务结转。

2.4缺陷责任保留金(质保金)

2.4.1本合同的缺陷责任保留金按工程总值(含合同内与合同外及材料涨价预留金、材料降价预留金)的5%计。

2.4.2保留金从第一次验工计价起从工程进度月度付款中,分月等比例扣留。

2.4.3保留金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发出工程移交证书后24个月,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如未办理竣工财务结算则先支付2/3)。

2.5误期赔偿费

2.5.1误期赔偿费的支付见通用合同条款第33.2、33.3款。

2.5.2本合同的误期赔偿费的额度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9.2条规定。

2.6定额选用

2.6.1不限定承包商在投标时使用何种定额,合同履行中的计量与支付、结算均与原投标选用定额无关。

2.6.2若出现变更工作内容需要新增项目,则按《新增项目计费程序表》计算。

2.7税费

2.7.1本合同价包含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

2.7.2承包商报价时应充分了解和理解政府对相关税费的规定,承包商所报税率和费率一旦确定,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再作调整。

但如果广州地铁工程能获得政府减(免)税费的政策,则业主在计量支付中按照政府规定的税率和费率扣减相应的税费。

2.7.3按广州市政府对我司穗铁建[2005]585号文的批复精神,本项目余泥、渣土按每立方米1.5元标准缴交建筑垃圾处理费。

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2.8价格调整

2.8.1除合同规定可调价内容外,业主对合同价格将不作调整,包括人工费、水、电的价格,及其所有的建筑材料的价格(甲招乙供钢筋、商品砼除外)。

2.8.2本合同的调价原则详见第Ⅱ卷合同条件的第4章特殊合同条款第6、7条。

2.9地铁建设项目劳保金收拨

根据穗建企纪[1998]82号会议纪要的精神,关于地铁建设项目劳保金收拨的事宜规定如下:

2.9.1收拨范围:

所有国内企业在广州市承建地铁工程项目的,一律须参加广州市建设项目劳保金行业管理,执行穗府办[1995]92号文。

2.9.2收拨标准:

统一执行广州市基本建设定额站的有关定额标准。

目前地铁工程项目劳保金统收费率按穗建劳办[2002]13号文规定执行。

今后将随广州市政府颁布的计费标准调整而调整。

2.9.3具体操作办法:

一是所有地铁建设项目劳保资金的收拨都以中标总造价为计算依据,由广州地铁公司(业主)代交、代缴,从第一次进度款计价支付时起分四次等额扣回;

二是对经核准须交20%调剂金的项目,可一次性收缴入行业调剂帐户,并视作已结算,不再拨付该项目劳保金给承建施工企业。

3.计量与支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与支付,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在施工完成且质量合格、单证齐全,承包商即可填写有关表报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计量,得到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计量单汇总,每次按此并按相应合同条款计价支付进度款。

未经计量的工程费用业主不予支付。

工程师须在收到有关计量申请后7天内进行计量,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业主需要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3.1计量

3.1.1承包商在完成具有形象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且质量合格、各种规定的证、照齐全时,在计价同时向监理工程师申请验工计量。

当月计量部分必须当月汇总,否则业主可以拒付。

3.1.2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第6条规定进行工程计量。

3.2支付

3.2.1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当月计量汇总表,填报月度付款申请,业主根据监理工程师在月度付款申请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在扣除按合同各条款应扣除的预付款、质量保证金等费用后,支付给承包商。

3.2.2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第6条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3.3本合同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的支付与结算分为合同价内部分及合同价外部分,在计量与支付的规定原则下按月度验工计量支付。

3.3.1合同价内部分:

凡属特殊合同条款第4.1款合同价格内的工程费用支付,均属于合同价内结算部分。

在不出现与中标条件不符而调整的情况时,支付与结算价应与中标合同价完全一致。

3.3.2合同价外部分:

无论是设计变更、签证或其它业主应当支付费用的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符合由业主支付(或扣除)工程费用条件的,均列入合同价外部分支付与结算,且每月填报月度付款申请时,均应将合同价外支付部分单列,办理最终结算以财局审定价为准。

3.3.3本合同的最终结算以广州市财局审定的为准。

3.4进度延误

3.4.1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季度计价支付工程量的费用,不足当季计划完成工程量的85%时,业主有权暂停支付。

若因业主原因和其它不可抗力造成工程量延误的,业主需要按完成的比例支付相应价格。

3.4.2为了保证进度计划的可靠性、有效性、严肃性,驻地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承包商无权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对实施的季度工程进度低于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季度工程计划进度85%时,业主有权在审核支付时留下当季计划费用15%,作为进度保证金,待以后赶工完成计划进度时,退还相应的进度保证金。

3.5专用银行帐户

3.5.1为便于业主对地铁建设资金的监管,要求承包商必须开设地铁工程资金专用银行帐户(该帐户只能列支地铁工程项目收付款情况),同时要出具经银行盖章确认的书面授权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Ⅱ卷第5章合同附件中的附件4),授予业主对该地铁资金专用银行帐户的监督权,业主将对该专用银行帐户进行检查。

已经有相对独立的银行帐户的也可将原帐户作为地铁资金专用银行帐户。

业主所有支付给承包商的资金将汇入地铁资金专用银行帐户,未确定地铁资金专用银行帐户的承包商,业主将暂停支付资金。

3.5.2在3.5.1款中提到的授权书,承包商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给业主。

4.工期

4.1合同总工期

4.1.1本条款所规定的合同工期,是指合同内的工程实体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

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遵照本专用合同条款4.4条。

4.2关键工期

4.2.1本合同工程中的关键工期为“关门工期”,承包商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不允许延误。

具体时间计划详见招标文件第Ⅳ卷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

因业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4.2.2尽管在合同中业主作出了关键工期的要求以及工程的初步计划,但业主有权根据工程客观条件而改变计划,除了4.2.3条的规定外,承包商不得因此而向业主提出任何的补偿要求。

业主改变计划对承包商造成损失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

4.2.3由于业主原因的工期调整(指开工时间调整、完工时间调整、规模变化对工期的影响),业主将按以下原则调整合同费用:

⑴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合同新增工程项目,按新增项目办理合同变更;

⑵由于业主原因引起工期调整,如果不影响关键线路的关键工期,则费用不作调整;

不影响关键工期但造成承包商损失的,业主要承担责任。

⑶由于业主原因引起工期调整且影响到关键线路的关键工期,关键工期按每提前一天,给予承包商合同价适当比例(按照责任自负、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由业主与承包商协商确定)的补偿(关键工期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一个或几个时间);

⑷第⑴点的合同变更和第⑶点的费用补偿不可双重执行,只计算费用大的一种。

第一点和第三点不存在矛盾,可以双重执行。

4.2.4关于盾构区间施工工期,业主有总体工期要求,若目前状态不可控,承包商要采取一切措施予以配合。

承包商因配合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

4.3工程形象进度与计划

4.3.1为了达到工期目标,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形象进度,承包商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如期达到,不允许延误。

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太慢,不能满足确保关键工期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加快进度或修改原施工计划。

承包商不得因此而向业主提出任何的补偿。

因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商不承担相应责任

4.3.2承包商必须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每月填报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形象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

没完成计划的必须申明原因。

4.4工程竣工验收

4.4.1竣工验收工作分四个步骤:

工程预验、竣工初步验收、竣工正式验收、工程移交。

前一步骤完成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骤。

若广州市质检站有特殊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工程预验、竣工初步验收、竣工正式验收的各个验收阶段均指对工程实体和竣工档案的检查、修补、复查,直至满意的全过程。

4.4.2相对独立可组卷形成竣工文件并能计量结算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确认该部分工程的合同内容已全部竣工,完成质量等级的自评定,并已根据广州地铁工程竣工文件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备齐竣工文件材料,可由承包商自行组织进行工程预验,进行全面自检。

工程预验通过后,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送一份副本交业主备案。

4.4.3已经预验完成的单位或分部工程,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申请竣工初步验收。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初步验收要求进行预审认为具备初步验收条件后,可组织竣工初步验收会议。

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工程实体和竣工档案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复查。

监理工程师复查满意后,应在7天内向承包商签发“竣工证书(初验)”,并送广州地铁业主备案,作为竣工初验结束的依据。

因广州地铁工程总体实施,需要多专业、多工种平行交叉作业,经业主批准,监理工程师可对已经预验完成的与交叉作业相关的分部工程按实际可行性逐批、逐段组织初步验收,其程序可参照初步验收的正常程序进行。

4.4.4已经初步验收完成的合同全部项目工程,可进入竣工正式验收阶段。

根据承包商提出的竣工正式验收要求及提交的成套文件材料和驻地监理部对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正式验收条件的审查意见,由业主确定是否进行正式验收。

业主对工程实体和竣工档案全面检查结果满意后,将向承包商签发“竣工证书(正式验收)”,作为竣工正式验收结束的依据。

业主收到承包商的竣工文件28天内必须做出回复,确认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

4.4.5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并通过了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的竣工正式验收,经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实体和竣工资料复查满意后,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

如因专业之间需交叉作业的,可签发永久工程中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代表该部分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

4.4.6进行竣工验收和签发移交证书应遵照业主制定的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31条规定。

业主指定的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不得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保证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4.4.7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商须按业主颁发的《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项目声像文件材料整理移交工作实施细则》和《广州地铁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编制和移交实施细则》编制整理竣工档案,移交业主。

其中竣工文件资料、竣工档案一式四份;电子版竣工文件资料、电子版竣工图一式二份;声像档案一式二份。

电子版竣工图档案的编制,由业主提供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

在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验收之后,承包商应将业主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随同电子版竣工图一并移交业主,不得留存。

电子版施工图及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属业主所有。

电子版施工图仅作承包商制作电子版竣工图之用,未经业主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备份,不得转让,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其他用途,如有违反则追究法律责任。

4.5工程移交后保修服务期

4.5.1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工程视作移交。

工程移交后工程结构质保期为工程的设计年限,结构防水质保期为5年。

机电安装和装修工程移交后保修期为24个月。

4.5.2保修期内业主在任何时间内发现本合同工程有缺陷,可要求承包商立即修复,承包商必须在收到业主的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员到现场免费修复,否则业主可自行组织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业主将从承包商的剩余工程款或质保金中一次扣回)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在收到业主通知后48小时内做出答复,具体修复日期需根据实际情况由承包商和业主商议后决定。

 

第4章特殊合同条款

1.合同各方

1.1业主

本合同工程的业主是:

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

电话:

1.2业主代理(如果有):

本合同工程的业主代理是:

书面函送达地址:

1.3承包商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商是:

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

电话:

1.4监理工程师

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工程师是:

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

电话:

1.5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单位是:

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

电话:

1.6设计咨询

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咨询单位是:

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

电话:

1.7设计总体

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总体单位是:

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

电话:

2.工程范围

本次招标的工程范围为广州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延段【广州东站~梅花园站盾构区间】

土建工程:

0)盾构隧道:

燕塘站~梅花园站

0)暗挖隧道:

广州东站~燕塘站

里程详见招标图纸,本合同项目的工程范围详见招标设计图纸以及相关招标文件说明,业主保留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调整工程范围的权力。

3.承包方式

第Ⅱ卷第3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承包方式”增加以下内容:

3.1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部分前期拆迁工作和管线迁改采用监理工程师签证,其他项目采用合价包干和单价包干相结合的工程承包方式。

本合同工程采用设计和施工一体的承包模式(单价包干项目由业主委托设计施工图),即由承包商按业主的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负责整个工程施工(包括盾构区间工程、区间附属工程、暗挖区间隧道、竖井及暗挖区间附属工程),本合同采用部分合价包干和部分单价包干项目合同。

合价包干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有:

盾构区间隧道的所有工程:

0)永久工程设计

0)前期准备及辅助设施工程(其中自发电和自供水补差项目单价包干);

0)盾构区间隧道工程;

0)盾构区间隧道附属工程(洞门端头加固、洞门处理、联络通道、泵房);

0)对于桩基托换处理,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自带设计方案,分项采用合价包干。

暗挖区间隧道的所有工程

1)永久工程设计

2)前期准备及辅助设施工程(其中自发电和自供水补差项目单价包干);

3)暗挖区间隧道工程;

4)暗挖区间隧道附属工程(端头加固、洞门处理、联络通道、泵房);

5)竖井(含联络通道、泵房、回填土)

作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的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备注栏,应在相应项目上注明:

合价包干。

单价包干项目仅限于以下项目:

施工准备与拆卸恢复的自发电和自供水补差项目:

1)自发电补差:

指在业主提供变压器到工地之前,为保证开工,对需要承包商自发电的工程用电补差费用,不分功率,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取,天数从经批准的工程实体开工之日起到业主移交变压器之日止。

每天需补差的费用根据承包商实际发生费用的平均值计算。

0)自供水补差:

指在业主提供市政供水之前,为保证开工,对需要承包商自供水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所有补差费用,以项为单位计价,若开工时业主将接水口驳接至红线边则此项费用不予计量。

作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的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备注栏,应在相应项目上注明:

单价包干。

3.2本次招标所提供的图纸为招标设计阶段的图纸,投标人须按3.1条的要求带完善的方案、投标图纸来投标,投标人所采用的方案设计参数(岩土力学参数)、结构的受力计算模式需与招标文件第Ⅶ卷《招标用参考资料及图纸》中原设计所采用的一致。

投标图需要设计单位盖章和投标人盖章并附设计委托意向书。

没按要求盖章和附意向书的投标单位视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3.3本次招标所提供的地质资料为详勘资料,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若认为地质资料不够详细,可以提出补充勘探并在投标时报价,若不进行补充勘探而引起的所有问题,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问题除外

3.4投标人对其自行设计部分的方案应认真考虑,一旦中标原则上不允许再行优化,若承包商提出优化必须经业主审批同意,对可能引起工期延误或导致不安全隐患的修改,业主有权拒绝;即使经业主审批后同意修改,也不免除承包商的一切责任;若地质条件变差,中标人应主动提出改进方案,经业主同意后立即实施,若业主、监理工程师认为此方案不完善或不可行时,中标人应无条件按业主指令完善或改变原方案,以确保施工、结构及周边建筑物的安全;无论中标设计方案作何种修改,凡是总价包干项目的费用都不再调整。

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设计变更应由业主承担相应损失。

3.5由于业主原因引起线路的调整、建筑规模的改变或其他设计条件的改变,承包商应按照业主的要求修改设计,并将此项设计费用考虑在报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3.6投标人必须带下列施工设计方案投标:

(1)施工便道的设计方案(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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