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规则草案之格式及体例范例.docx
《修正行政规则草案之格式及体例范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修正行政规则草案之格式及体例范例.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修正行政规则草案之格式及体例范例
修正行政規則作業表格
*修正行政規則草案之格式及體例(範例)
○○○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或○○○要點第○點、第○點、第○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或○○○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此表稱為「對照表」
國立嘉義大學○○○○○○○○○○○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要點
○○○要點
為……,爰修正本要點名稱。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
一、本點新增。
二、為……,爰增訂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二)
二、本會之重要職掌如左列:
(一)
(二)
一、點次變更。
二、序言所定「重要」、「列」等字刪除。
本會為任務編組,非正式單位,故將「職掌」修正為「任務」。
三、本會設…………。
一、本點刪除。
二、為……,爰刪除本點。
三、
四、
※如附總說明,其標題名稱為
「○○○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各點次已達全部點次二分之一以上者為全案修正)
「○○○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各點次在4點以上,未達全部點次二分之一者為部份規定修正)
「○○○要點第○點、第○點、第○點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各點次在3點以下者為少數規定修正)
參考範例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1、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
(1)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者。
(2)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
(3)因案停職或休職。
(4)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者。
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
但情形特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之邊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得延長代理,並以一次為限。
1、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
(1)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者。
(2)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
(3)因案停職或休職。
(4)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者。
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
但情形特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之邊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得延長代理,並以一次為限。
本點未修正。
2、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
如係出缺之職務,除應確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其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之任用資格。
(2)其他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亦應依前款順序代理,但本機關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始得由本機關具有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任用資格人員代理。
2、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
如係出缺之職務,除應確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其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之任用資格。
(2)其他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亦應依前款順序代理,但本機關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始得由本機關具有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任用資格人員代理。
本點未修正。
3、各機關依前點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其職務代理之排定及權責,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職務之代理除有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外,其餘人員由機關依其職責及工作性質排定職務代理人。
如排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分別指派數人代理,或由上級機關指派人員代理之。
(2)各機關應重視各級屬員平時工作調配,實施職務輪換,使排定之職務代理人熟悉被代理人之工作。
(3)現職人員代理職務時,應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除報經核准者外,不得留待本人處理。
代理人代理期間在半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
(4)被代理人除特殊情形外,應先行將其工作及持有之資料交代清楚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其因交代不清以致耽誤者,應自行負責。
3、各機關依前點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其職務代理之排定及權責,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職務之代理除有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外,其餘人員由機關依其職責及工作性質排定職務代理人。
如排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分別指派數人代理,或由上級機關指派人員代理之。
(2)各機關應重視各級屬員平時工作調配,實施職務輪換,使排定之職務代理人熟悉被代理人之工作。
(3)現職人員代理職務時,應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除報經核准者外,不得留待本人處理。
代理人代理期間在半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
(4)被代理人除特殊情形外,應先行將其工作及持有之資料交代清楚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其因交代不清以致耽誤者,應自行負責。
本點未修正。
4、各機關非主管職務,有第一點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各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2)各機關薦任非主管職務,其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六職等、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薦任第七職等及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聘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3)各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一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期間達一個月以上,得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4)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一人,有第一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得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4、各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一點各款情形,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各相關法令規定約僱人員辦理。
1、本點合併現行規定第五點,修正為第一款及第三款,並增訂第二款及第四款。
2、本點各款所稱得約聘人員、約僱人員辦理,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
3、本注意事項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修正發布後,各機關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之非主管職務,以該職務跨列二個官等,得以該職務列委任官等部分,依本注意事項原第四點規定約僱人員。
本點經與原第五點合併修正後,各機關跨列二個官等(委任與薦任)之非主管職缺,仍得以約僱人員辦理,爰修正為第一款,以資明確。
4、茲考量各機關未跨列委任官等之薦任非主管職務(如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六職等、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薦任七職等及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縱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依本注意事項原第四點規定,無法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並考量列為考試分發之職缺至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期間長達半年以上,為避免影響機關業務推行及行政效率,爰增訂第二款規定。
5、各機關經提列考試任用計畫,因不足額錄取、考試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或廢止受訓資格,且分發機關未再另行分配相關等級類科考試及格人員致未能遞補人員之職缺,得視為本注意事項第一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者,由用人機關再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並列入下一年度考試用人計畫,因上開情形出缺之職務業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所遺業務,經分發機關同意,即得依本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
6、現行各機關士(生)級醫事職務,如符合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得約僱符合各該專業法規規定之人員辦理。
惟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因員額編制表規定,僅置護士(或護理師)一人,如有第一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且期間未達一個月以上,機關內因無具有醫事專業證照之現職人員可資代理,為利機關業務之正常推動,爰增訂第四款規定。
原則上,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員額編制表,如規定得列士(生)護士或師(三)級護理師,則均以約僱方式僱用符合各該專業法規資格之人員辦理;如員額編制表僅置師(三)級護理師,始得以約聘方式聘用符合各該專業法規資格之人員辦理。
5、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發考試及格人員遞補前,得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依前點規定約僱人員。
1、本點刪除。
2、本點經予修正移列第四點,爰予以刪除。
五、未經列管臨時出缺之職務,應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
分發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分配時,各機關於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得另行遴用合格人員。
各機關職缺仍無合格人員可自行遴用,其出缺如為薦任非主管以下職務所遺業務須以約聘僱人員辦理者,應經分發機關同意並列入考試分發職缺管制。
6、未經列管臨時出缺之職務,應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
如出缺職務所遺業務,須以約僱人員辦理者,應經分發機關同意;該出缺職務,於另行遴用合格人員時,仍應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1、本點係由原第六點移列修正,並增訂第二項規定。
2、查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略以,分發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分配時,各機關於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得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自行遴用;同條第四項規定略以,無第一項、第二項人員可資分配,且前項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被遴用或無意願被遴用,經用人機關證明後,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考試及格之合格人員,因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明確規定上開用人之程序,爰配合修正為第一項規定,以符實際。
3、各機關職缺,經向分發機關申請分配考試及格人員,因分發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分配,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仍無法遴用適當人員時,為期機關業務推展順利,其出缺職務,如符合本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所遺業務須以約聘僱人員辦理者,應經分發機關同意並列入考試分發職缺管制,爰增訂第二項,以資明確。
六、各機關依前二點規定約聘僱人員時,應將約聘僱情形函送分發機關備查,並以副本註明分發機關同意之文號,抄送審計機關。
7、各機關依前三點規定約僱人員時,應將約僱情形函送分發機關備查,並以副本註明分發機關同意之文號,抄送審計機關。
本點係由原第七點移列,並配合第四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七、各機關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在約聘僱期間,須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8、各機關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約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在約僱期間,須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本點係由原第八點移列,並配合第四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八、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於依各相關法令規定約聘僱人員時,準用之。
9、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於依各相關法令規定約僱人員時,準用之。
本點係由原第九點移列,並配合第四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九、各機關對與人民權利義務攸關之業務,應注意避免以約聘僱人員辦理之。
10、各機關對與人民權利義務攸關之業務,應注意避免以約僱人員辦理之。
本點係由原第十點移列,並配合第四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十、代理人員於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代理,約聘僱人員於約聘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聘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11、代理人員於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代理,約僱人員於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本點係由原第十一點移列,並配合第四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十一、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代理之現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其所支酬金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每半年列冊,並逐一註明分發機關同意之文號,分別函送分發機關、銓敘機關、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考。
不符規定者,主計及審計機關應不予核銷,並予追繳。
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之代理或約聘僱,應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任。
12、違反本注意事項之代理人員及約僱人員,其所支酬金應由各機關人事人員查報銓敘機關分別通知主計及審計機關不予核銷,並予追繳。
1、本點係由原第十二點移列修正,並增訂第二項。
2、原第十二點規定各機關依本注意事項規定指派現職人員代理或約僱人員辦理業務時,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之情事,各機關人事人員應查報銓敘機關,並通知主計及審計機關,惟為確實掌握各機關職務代理情形,期建立查考機制,爰賦予各機關人事單位每半年須造具名冊,分送相關機關之責任,俾利控管職缺及查考,爰修正為第一項規定。
3、查現行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俸給,人事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應密切配合,認真負責嚴密審查,不得貽誤,違者依法懲處。
為避免各機關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時,相關承辦人員未認真審查,爰參照現行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增訂第二項,以明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