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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大师自知录

自知錄(功過格)--蓮池大師著

                      自知錄

                 〔明〕蓮池大師著

                      自知錄序

  予少時見《太微仙君功過格》而大悅,旋梓以施。

已而出俗行腳,匍匐於參請。

暨歸,隱深谷,方事禪思,遂無暇及此。

今老矣,復得諸亂帙中,悅猶故也。

乃稍為刪定,更增其未備,而重梓焉。

昔仙君謂:

“凡人宜置籍臥榻,每向晦入息,書其一日功過。

積日而月,積月而年,或以功準過,或以過準功,多寡相讎,自知罪福,不必問乎休咎。

”至矣哉言乎!

先民有雲:

“人苦不自知。

”唯知其惡,則懼而戢。

知其善,則喜而益自勉。

不知,則任情肆誌,淪胥於禽獸,而亦莫覺其禽獸也。

茲運心舉筆,靈臺難欺。

邪正淑慝,炯乎若明鏡之鑒形。

不師而嚴,不友而諍,不賞罰而勸懲,不蓍龜而趨避,不天堂地獄而升沈。

馴而致之,其於道也何有!

因易其名,曰《自知錄

》。

  是錄也,下士得之,行且大笑,莫之能視,奚望其能書?

中士得之,必勤而書之。

上士得之,但自諸惡不作,眾善奉行,書可也,不書可也。

何以故?

善本當行,非僥福故。

惡本不當作,非畏罪故。

終日止惡,終日修善。

外不見善惡相,內不見能止能修之心。

福且不受,罪亦性空,則書將安用?

矧二部童子、六齋諸天,並世所稱臺彭司命、日遊夜遊、予司奪司、元會節臘等,昭布森列,前我、後我、左右我,明目而矚我。

政使我不書,彼之書固以密繭絲而析秋毫矣。

雖然,天下不皆上士。

即皆上士,其自知而不書,不失為君子。

不自知而不書,非冥頑不靈,則剛愎自用雲爾。

人間顧可無是錄乎?

  是故在儒為四端百行,在釋為六度萬行,在道為三千功八百行,皆積善之說也。

彼罷緣灰念之輩,以自為則無論矣。

如藉口乎善惡都莫思量,見有勤而書之者,漫呵曰:

惡用是矻矻爾煩心為?

則其失非細。

嗟乎!

世人夏畦於五欲之場,疲神殫思,終其身不憚煩,而獨煩於就寢之俄頃不一整其心慮,亦惑矣。

晝勤三省,夜必告天,乃至黑豆白豆,賢智者所不廢也。

書之庸何傷!

  時萬歷三十二年歲次甲辰清明日沙門袾宏識

 

自知錄凡例

  一、舊曰“功過”,今曰“善過”,取《周易》“見善則遷,有過則改”之義。

“善”即“

功”故。

  一、舊有“天尊”、“真人”、“神君”等,今攝入“諸天”。

舊有“章奏”、“符箓”、“齋

醮”等,今攝入“佛事”。

各隨所宗,無相礙故。

  一、該善若幹,該過若幹,與舊稍有增減。

小異大同故。

  一、在家出家一切人等,凡有所求,不必勞形役誌,百計謀畫,希望成功。

亦不

必禱神祠天,宰殺牲牢,請乞福佑。

但發心積善,或至五百,或至一千、三千、五千

,乃至於萬,隨其所求,必滿願故。

  一、以上休咎,但是花報。

若夫來生,即此可知。

果報不虛故。

 

目錄

●善門:

忠孝類 仁慈類 三寶功德類 雜善類 補遺    

●過門:

不忠孝類 不仁慈類 三寶罪業類 雜不善類 補遺 

 

自知錄上

 

善門

 

【忠孝類】

 

  △事父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一善。

守義方之訓,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

父母歿,如法資薦,所費百錢為一善。

勸化父母以世間善道,一事為十善。

勸化父母以出世間大道,一事為二十善。

 〖解〗凡言百錢,謂銅錢百文,正準銀十分,不論錢貴錢賤。

  △事繼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二善。

敬養祖父母同論。

  △事君王竭忠效力,一日為一善。

開陳善道,利益一人為一善,利益一方為十善,利益天下為五十善,利益天下後世為百善。

遵時王之制,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

凡事真實不欺,一事為一善。

  △敬奉師長,一日為一善。

守師良誨,一言為一善。

  △敬兄愛弟,一事為一善。

敬愛異父母兄弟,一事為二善。

 

【仁慈類】

 

  △救重疾一人為十善,輕疾一人為五善。

施藥一服為一善。

路遇病人,輿歸調養,一人為二十善。

若受賄者非善。

 〖解〗受賄,謂得彼人金帛酬謝。

  △救死刑一人為百善,免死刑一人為八十善,減死刑一人為四十善。

若受賄徇情者非善。

救軍刑、徒刑一人為四十善;免,為三十善;減,為十五善。

救杖刑一人為十五善;免,為十善;減,為五善。

救笞刑一人為五善;免,為四善;減,為三善。

以上受賄者非善,偏斷不公者非善。

居家減免婢仆之屬同論。

 〖解〗救,謂非自己主事,用力扶救是也。

免,謂由自己主事,特與恕免是也。

偏斷者,謂非據理詳審,唯任意偏斷,反釋真犯是也。

  △見溺兒者,救免收養,一命為五十善。

勸彼人勿溺,一命為三十善。

收養無主遺棄嬰孩,一命為二十五善。

  △不殺降卒,不戮脅從,所活一人為五十善。

  △救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善。

救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善。

救微畜,一命為一善。

救極微畜,十命為一善。

若故謂微命善多,專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

若不吝重價而救大命,與救多多極微命同論。

 〖解〗有力報人,如耕牛、乘馬、家犬等。

無力報人,如豬、羊、鵝、鴨、獐、鹿等。

微命,如魚、雀等。

極微,如細魚、蝦、螺,乃至蠅、蟻、蚊、虻等。

救者,或買放,或禁絕,或勸止,是也。

專救微命,不救大命,是唯貪己福,無慈物心,故非善。

  △救害物之畜,一命為一善。

 〖解〗害物,如蛇、鼠等。

蛇未咬人,無可殺罪故。

鼠雖為害,罪不至死故。

  △祭祀、筵宴,例當殺生,不殺而市買現物,所費百錢為一善。

世業看蠶,禁不看者為五善。

  △見漁人、獵人、屠人等,好語勸其改業,為三善。

化轉一人,為五十善。

  △居官禁止屠殺,一日為十善。

  △家犬、耕牛、乘馬等,死而埋葬之,大命一命為十善,小命一命為五善。

復資薦之,一命為五善。

  △賑濟鰥、寡、孤、獨、癱、瞽窮民,百錢為一善。

零施積至百錢為一善。

米、麥、布、幣之類,同上計錢數論。

周給宗族中人同論。

周給患難中人同論如上。

窮民收歸養膳者,一日為一善。

  △見人有憂,善為解慰,為一善。

  △荒年平價糶米,所讓百錢為一善。

  △濟饑人一食為一善,渴人十飲為一善。

濟寒凍人暖室一宵為一善,棉衣一件為二善。

夜暗施燈明,一人為一善。

天雨施雨具,一人為一善。

  △施禽畜二食為一善。

  △饒免債負,百錢為一善。

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難取而饒免者,二百錢為一善。

告官,官不為理,不得已而饒免者非善。

  △救接人畜助力疲困之苦,一時為一善。

 〖解〗救接者,謂或停役、或代勞是也。

  △死不能殮,施與棺木,所費百錢為一善。

  △葬無主之骨,一人為一善。

施地與無墳墓家,葬一人為三十善。

若令辦租稅者非善。

置義冢,所費百錢為一善。

  △平治道路險阻泥淖,所費百錢為一善。

開掘義井、修建涼亭、造橋梁、渡船等,俱同論。

若受賄者非善。

  △居上官,慈撫卑職,一人為一善。

有過,情可矜,保全其職為十善。

若受賄者非善。

凡在上不淩虐下人者同論。

  △視民如子,唯恐傷之,一事為一善。

  △善遣妾婢,一人為十善。

資發所費,百錢為一善。

白還人賣出男女,不取其贖者,原銀百錢為一善。

出財贖男女還人者同論。

 

【三寶功德類】

 

  △造三寶尊像,所費百錢為一善。

諸天、先聖、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費二百錢為一善。

重修者同論。

 〖解〗諸天,謂欲、色、無色三界梵王、帝釋等,及道教天尊、真人、神君等。

先聖,謂堯、舜、周、孔等。

正神,謂嶽瀆、城隍等。

賢人君子,謂忠臣、孝子、義夫、節婦等。

 

  △刊刻大乘經律論,所費百錢為一善。

二乘及人天因果,所費二百錢為一善。

若受賄者非善。

印施流通者同論。

 〖解〗賄,謂取價貨賣等。

人天,謂佛菩薩所說五戒十善,及世間正法、《六經》、《論》、《孟》、先聖先賢嘉言善行等。

  △建立三寶寺院庵觀,及床座、供器等,所費百錢為一善。

施地與三寶,所值百錢為一善。

護持常住,不使廢壞者同論。

建立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費二百錢為一善。

用葷血祭祀者非善。

  △施香燭、燈油等物供三寶,所費百錢為一善。

  △受菩薩大戒為四十善,小乘戒為三十善,十戒為二十善,五戒為十善。

  △註釋正法大乘經律論,一卷為五十善。

卷數雖多,止千五百善。

二乘及人天因果,一卷為一善。

卷多,止三百善。

若僻任臆見者非善。

  △自己著述、編輯出世正法文字,一卷為二十五善。

卷多,止五百善。

人天因果,一卷為十善。

卷多,止百善。

若談說無益者非善。

  △見偽造經,勸人莫學者為一善。

  △為君王、父母、親友、知識、法界眾生,誦經一卷為二善,佛號千聲為二善,禮懺百拜為二善。

若受賄者非善。

為自己,經一卷、佛千聲、懺百拜俱一善。

  △為君、父,乃至法界眾生,施食一壇,所費百錢為一善。

登壇施法者,一度為三善。

若受賄者非善。

為世災難,作保禳道場,所費百錢為一善。

若受賄者非善。

  △講演大乘經律論,在席五人為一善。

人數雖多,止百善。

二乘及人天因果,在席十人為一善。

人多,止八十善。

若受賄者非善。

圖名者非善。

講演虛玄外道,無益於人者非善。

  △禮拜大乘經典,五十拜為一善。

  △講演正法處,至心往聽,一席為一善。

  △飯僧,因其來乞而與者,三僧為一善。

延請至家者,二僧為一善。

送供到寺者,一僧為一善。

若盡誠盡敬者,一僧為五善。

再三苦求而後與者非善。

  △飯僧不拒乞人,平等與食者,二人為一善。

  △護持僧眾,一人為一善。

所護匪人者非善。

  △度大德賢弟子,一人為五十善。

明義守行弟子,一人為十善。

但明義、但守行弟子,一人為五善。

若泛濫度者非善。

 〖解〗大德賢弟子,謂能續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

但者,明義、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雜善類】

 

  △不義之財不取,所值百錢為一善。

無害於義,可取而不取,百錢為二善。

處極貧地而不取,百錢為三善。

  △當欲染境,守正不染,為五十善。

勢不能就而止者非善。

  △借人財物,如期而還,不過時日者為一善。

  △代人完納債負,百錢為一善。

  △讓地讓產,所值百錢為一善。

  △義方訓誨子孫,一事為一善。

大家禁約家人、門客者同論。

  △勸人出財作種種功德者,所出百錢為一善。

圖名利而募化者非善。

  △勸人息訟,免死刑一人為十善,軍刑、徒刑一人為五善,杖刑一人為二善,笞刑一人為一善。

勸和鬥爭為一善。

若受賄者非善。

  △發至德之言,一言為十善。

 〖解〗如宋景公三語、楊伯起“四知”之類是也。

  △見善必行,一事為一善。

知過必改,一事為一善。

  △論辯虛心下賢,理長則受者,一義為一善。

  △舉用賢良,一人為十善。

驅逐奸邪,一人為十善。

揚人善,一事為一善。

隱人惡,一事為一善。

見傳播人惡者,勸而止之為五善。

  △於諸賢善恭敬供養,一人為五善。

見人侵毀賢善,勸而止之為五善。

  △勸化人改惡從善,一人為十善。

  △成就一人家業為十善,成就一人學業為二十善,成就一人德業為三十善。

  △許友,義不負然諾為十善;義不負身命為百善;義不負財物寄托,百錢為一善。

 〖解〗然諾,如掛劍樹上之類。

身命,如存孤死節之類。

財物,如還金幼子之類。

  △有恩必報,一事為一善。

報恩過分為十善。

有仇不報,一事為一善。

若懷公道報私恩者非善。

  △著破補衣一件為二善,粗布衣一件為一善。

若原無好衣而著者非善。

矯情幹譽者非善。

  △肉食人減省食,一食為一善。

素食人減省食,一食為二善。

若無力辦好食而減者非善。

  △肉食人,見殺不食為一善,聞殺不食為一善,為己殺不食為一善。

  △忍受人橫逆相加,一事為一善。

  △拾遺還主,所值百錢為一善。

  △引過歸己,推善與人,一事為二善。

  △名位、財利等,安分聽天,不夤緣營謀者,一事為十善。

  △處眾,常思為眾,不為己者,所處之地,一日為一善。

  △寧失己財,寧失己位,使他人得財得位者,為五十善。

  △遇失利及諸患難,不怨天尤人而順受者,一事為三善。

  △祈福禳災等,但許善願,不許牲祀者為五善。

  △傳人保養身命書,一卷為五善。

救病藥方,五方為一善。

若受賄者非善。

無驗妄傳者非善。

 

    △拾路遺字紙火化,百字為一善。

  △有財有勢,可使不使,而順理安分者,一事為十善。

  △權勢可附而不附者為十善。

  △人授爐火丹術,辭不受者為三十善。

人授已成丹銀,棄不行使者,所值百錢為三善。

【補遺】

  △凡救人一命為百善。

 

自知錄下

 

過門

【不忠孝類】

  △事父母失敬失養,一事為一過。

違犯義方之訓,一事為一過。

父母責怒,生瞋者為一過,抵觸者為十過。

父母所愛,故薄之,一事為一過。

父母沒後,應資薦不資薦,一度為十過。

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勸化,一事為一過。

  △不敬養祖父母、繼母,一事為一過。

  △事君王不竭忠盡力,一事為一過。

當直言不直言,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極大事為五十過。

違犯時王之制,一事為一過。

虛言欺罔,一事為一過。

  △不敬奉師長,一日為一過。

不依師良誨,一言為一過。

反背為三十過。

若師不賢而舍之者非過。

 〖解〗反背,如陳相學許行之類。

不賢而舍,如目連離外道師之類。

  △兄弟相仇者,一事為二過。

欺淩異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為三過。

 

【不仁慈類】

 

  △重疾求救不救,一人為二過。

小疾一人為一過。

無財無術而不救者非過。

  △修合毒藥為五過,欲害人為十過,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

害禽畜一命為十過,不死而病為五過。

  △咒禱厭詛,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

  △錯斷人死刑成,為八十過;故入為百過。

錯斷人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故入為四十過。

錯斷人杖刑成,為八過;故入為十過。

錯斷人笞刑成,為四過;故入為五過。

私家治責婢仆之屬者同論。

 〖解〗錯,謂無心。

故,謂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為十過。

無罪笞人,一下為一過。

  △謀人死刑成,為百過;不成為五十過;舉意為十過。

軍刑、徒刑成,為四十過;不成為二十過;舉意為八過。

杖刑成,為十過;不成為八過;舉意為五過。

笞刑成,為五過;不成為四過;舉意為三過。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為五十過。

墮胎為二十過。

 〖解〗上帝垂訓:

“父母無罪殺兒,是殺天下人民也。

”故成重過。

  △殺降、屠城,一命為百過。

以平民作俘虜者,一人為五十過,致死為百過。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權勢,或執守舊案,不與伸雪者,死刑成為八十過,軍刑、徒刑為三十過,杖刑為八過,笞刑成為四過。

若受賄者,死刑為百過。

以下俱同前論。

諸枉法斷事,隨輕重,亦同前論。

  △心中暗舉惡意,欲損害人,一人為一過。

事成,一人為十過。

  △故殺傷人,一命為百過。

傷而不死,為八十過。

使人殺者同論。

  △故殺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過,誤殺為五過。

故殺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過,誤殺為二過。

故殺微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

故殺極微畜,十命為一過,誤殺二十命為一過。

使人殺者同論,贊助他人殺者同論,逐日飲食殺者同論,畜養賣與人殺者同論,妄談禍福祭禱鬼神殺者同論,修合藥餌殺者同論。

看蠶者,與畜養殺同論。

  △故殺害人之畜,一命為一過。

誤殺十命為一過。

  △見殺不救,隨上所開過減半。

無門可救者非過。

不可救而不生慈念為二過。

 

〖解〗減半者,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十過是也。

下以次減同上。

  △耕牛、乘馬、家犬等,老病死而賣其肉者,大命為十過,小命為五過。

  △時當禁屠,故殺者,隨上所開過加一倍。

私買者同論。

居上位反為民開殺端者同論。

 

〖解〗加一倍,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四十過是也。

下以次增同上。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極苦者,一命為二十過。

 〖解〗如活烹鱉蟹、火逼羊羔之類是也。

  △放鷹、走狗、釣魚、射鳥等,傷而不死,一物為五過。

致死,與前故殺諸畜同論。

發蟄、驚棲、填穴、覆巢、破卵、傷胎者同論。

發蟄等,因作善事誤傷,非過。

 〖解〗作善誤傷,如修橋、砌路、建寺、造塔,種種善事,本出好心,故不為過。

然須懺悔資薦。

  △籠系禽畜,一日為一過。

  △見人畜死,不起慈心,為一過。

  △見鰥、寡、孤、獨窮民,饑渴寒凍等不救濟,一人為一過。

無財者非過。

  △欺弄損害瞽人、聾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兒者,一人為十過。

  △見人有憂,不行解釋為一過,反生暢快為二過,更增其憂為五過。

見人失利失名,心生歡喜,為二過。

見人富貴,願他貧賤,為五過。

  △荒年囤米不發,坐索高價者,為五十過。

遏糴者亦同此論。

  △逼取貧民債負,使受鞭撲罪名,為五過。

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為一過。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強役者,一時為十過。

加之鞭笞者,一杖為一過。

  △放火燒人廬舍、山林,為五十過。

因而害人,一命為五十過。

害畜,如前殺畜同論。

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為百過。

  △掘人冢,棄其骨殖者,一冢為五十過。

平人冢,一冢為十過。

太古無骨殖者非過。

  △依勢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錢為十過。

賤價強買,百錢為一過。

  △損壞道路,使人畜艱於行履,一日為五過。

損壞義井、涼亭、橋梁、渡船等俱同論。

  △居上官,輕壞卑職前程,一人為三十過。

枉法壞之者,為五十過。

凡居上淩虐下人者同論。

  △幽系婢妾,一人為一過。

謀人妻女,一人為五十過。

 

【三寶罪業類】

  △廢壞三寶尊像,所值百錢為二過。

廢壞諸天、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錢為一過。

葷血邪神惑世者非過。

  △以言謗斥佛、菩薩、羅漢,一言為五過。

謗斥諸天、正神、聖賢,一言為一過。

斥邪救迷,出於真誠者非過。

  △禮佛失時為一過。

因病、因正事非過。

葷辛、酒肉、觸欲,失時為五過。

六齋日犯者加一倍論。

  △毀壞三寶殿堂、床座、諸供器等,所值百錢為一過。

誘他人使之毀壞者同論。

見毀壞不諫勸為五過,反助成為十過。

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值二百錢為一過。

葷血淫祠惑世者非過。

〖解〗誘,謂他本無心,我教彼為之。

助,謂他先欲毀,我從旁贊之。

  △占三寶地,所值百錢為一過。

占屋宇者同論。

  △新立葷血祭祀神祠,一所為五十過,神像一軀為十過。

重修者,祠、像各減半論。

 〖解〗新立,謂非古原有,特地創造。

  △毀壞出世正法經典,所值百錢為二過。

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錢為一過。

  △謗訕出世正法經典,一言為十過。

人天因果,一言為五過。

  △吝法不教為十過,因彼不足教者非過。

阻隔善法不使流通為十過。

屬邪見謬說者非過。

雖屬善法,時當韜晦,順時休止者非過。

  △誦經差一字為一過,漏一字為一過。

心中雜想為五過,想惡事為十過。

外語雜事為五過,語善事為一過。

起身迎待賓客為二過,王臣來者非過。

不依式茍且誦為五過。

誦時發瞋為十過,罵人為二十過,打人為三十過。

寫疏差漏者同論。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為二十過。

  △著撰偽經一卷為十過。

  △講演邪法惑眾,在席一人為一過。

往彼聽受,一席為一過。

  △講演正法,任己僻見,違經旨、背先賢者,在席五人為一過。

  △著撰脂粉詞章、傳記等,一篇為一過。

傳布一人為二過。

自己記誦一篇為一過。

 〖解〗一篇,謂詩一首、文一段、戲一出之類。

  △傳人厭魅、墮胎、種種惡方,一方為二十過。

  △僧人乞食不與,一人為一過。

非僧人乞食不與,二人為一過。

無而不與者非過。

不與而反加叱辱者為三過。

僧不飯僧而拒絕者,一僧為二過。

 〖解〗上謂俗不齋僧,其過猶輕。

下謂僧不齋僧,其過尤重。

  △畜養惡弟子不遣去者,一人為五十過。

弟子有過不訓誨,小事一事為一過,大事一事為十過。

 

【雜不善類】

 

  △取不義之財,所值百錢為一過。

處大富地而取者,百錢為二過。

  △欲染極親為五十過,良家為十過,娼家為二過,尼僧、節婦為五十過。

見良家美色,起心私之為二過。

 〖解〗此為在俗者。

若出家僧,不論親疏良賤,但犯俱五十過,起心私之俱二過。

  △盜取財物,百錢為一過。

零盜積至百錢為一過。

瞞官偷稅者同論。

威取、詐取,百錢為十過。

  △主事受賄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錢為一過。

受賄而壞人官、入人罪,百錢為十過。

 

   △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為一過。

負他債,願他身死,為十過。

  △鬥秤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錢為一過。

  △見賢不舉為五過,反擠之為十過。

見惡不去為五過,反助之為十過。

隱人善,一事為一過。

揚人惡,一事為一過。

有言責而舉惡者非過,為除害救人而舉惡者非過。

  △刻意搜求先賢之短,創為新說者,一言為一過。

於理乖違者,一言為十過。

做造野史、小說、戲文、歌曲,誣汙善良者,一事為二十過。

不審實,傳播人隱私,及閨幃中事者,一事為十過。

全無而妄自捏成者,為五十過。

遞送揭帖,發人惡跡,半實半虛者為二十過,全虛者為五十過。

言言皆實,而出自公心,為民除害者非過。

  △募緣營修諸福事,而盜用所施入己者,百錢為一過。

三寶物,十錢為一過。

因果差移,百錢為一過。

  △贊助人詞訟,死刑成,為三十過;軍刑、徒刑成,為二十過;杖刑成,為十過;笞刑成,為五過。

贊助人鬥爭為一過。

若教唆取利,死刑成,為百過;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笞刑為十五過。

離間人骨肉者為三十過。

破人婚姻為五過,理不應婚者非過。

  △出損德之言,一言為十過。

 〖解〗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寧我負人,毋人負我”之類是也。

  △虛誑妄語,一事為一過。

因而害人為十過。

  △見善不行,一事為一過。

有過不改,一事為一過。

過不認過,反爭為是,對平交為二過,對父母師長為十過。

  △論辯偏執己見,不服善者,一義為一過。

  △不教誨子孫,任其為不善者,一事為一過。

容縱家人、門客者同論。

  △大賢不師為五過。

勝友不交為二過。

反加謗毀欺侮為十過。

  △惡語向所尊為十過,向平交為四過,向卑幼為一過,向聖人為百過,向賢人君子為十過。

  △教人為不善,一事為二過。

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惡者,一事為五十過。

見人為不善,不諫勸者為一過,大事為三十過。

知彼人剛愎決不受諫者非過。

  △造人歌謠、取人插號者,一人為五過。

  △妄語不實,一言為一過。

自雲證聖,誑惑世人者,一言為五十過。

  △許友負信,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

負財物寄托者,百錢為一過。

  △有恩不報,一事為一過。

有冤必報,一事為一過。

報冤過分為十過,致死為百過。

於所冤人,欲其喪滅,為一過。

聞冤滅已,心生歡喜,為一過。

  △肉食,一食為一過。

違禁物,若龜鱉之類,一食為二過。

有義物,若耕牛、乘馬、家犬之類,一食為三過。

 〖解〗以上謂市買者。

若自殺食,在前故殺中論。

  △飲酒,為評議惡事飲,一升為六過。

與不良人飲,一升為二過。

無故與常人飲,為一過。

奉養父母、延待正賓者非過。

煎送藥餌者非過。

  △開酒肆招人飲,一人為一過。

  △五辛,無故食,一食為一過。

治病服者非過。

食後誦經,一卷為一過。

  △六齋日食肉,一食為二過。

食而上殿為一過。

飲酒、啖五辛者同論。

  △過分美衣,一衣為一過。

美食,一食為一過。

唯奉養父母非過。

 〖解〗過分者,謂富貴人分應受福,然於本等享用外,過為奢侈是也。

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賓者,《周易》“二簋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為一過,一食為一過。

 〖解〗謂既知齋素,自合惜福。

雖是布衣,必求精好,雖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輕賤五谷天物,所值百錢為一過。

  △販賣屠刀、漁網等物,所費值百錢為一過。

  △拾遺不還主,所值百錢為一過。

  △有功歸己,有罪引人,一事為二過。

  △名位財利,夤緣營謀而求必得,不顧非義者,一事為十過。

  △處眾唯知為己,不為眾者,所處之地,一日為一過。

  △寧他人失財失位,而唯保全己之財位者,為五十過。

  △遇失利及諸患難,動輒怨天尤人者,一事為三過。

  △祈福禳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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