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问答.docx
《专业合作社问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业合作社问答.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专业合作社问答
编者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实施两个多月了,但由于执照和登记表册正在印制,我市注册登记前的培训工作尚未开展。
为便于同仁学习该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特编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答》,供学习参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答
1、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A、成员以农民为主体;B、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C、入社自愿、退社自由;D、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E、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调整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不包括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对于上述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应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4、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A、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B、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C、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D、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E、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5、哪一级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答:
县(旗)、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区(州、盟)、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6、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取得法人资格?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有哪些?
答:
登记事项仅五项。
即:
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8、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进行登记有何意义?
答:
一是登记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主要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登记机关通过审查登记事项,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和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登记事项,也是登记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是经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
三是经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是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组织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与之进行经济往来和实现各类监督的重要依据。
9、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
A、设立登记申请书(全国规范文本); B、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C、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D、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E、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F、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G、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H、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是什么?
答:
服务内容即业务范围,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11、登记机关如何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答: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
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
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1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如何核定?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实行名称预先核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
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但冠“保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需由市局批准;冠“云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需省局核准。
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13、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它是法律文书的送达地,是向社会公示的内容之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未经登记机关核准,不得擅自变更。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有多个办事机构或者经营场所,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对其住所的场所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的辖区内,这是登记机关对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登记管理的依据。
1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证明如何提交?
答:
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1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有何规定?
答:
成员出资总额: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资以人民币表示。
1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否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
答:
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其原因是:
《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物权法》有关情况的通报中指出: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目前全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
所以,在目前情况下,不宜提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没有最低限额,要引导农民成员用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对农民成员申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登记机关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清厉害关系,并妥善处理。
17、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的如何认定?
答:
成员的出资额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成员出资总额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规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清单应当载明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登记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成员出资清单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以出资清单载明的成员出资总额的人民币数额来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
18、如何认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分为自然人成员和单位成员。
自然人成员包括农民成员和非农民成员,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单位成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当是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
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相关服务活动。
以上公民和单位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据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19、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及成员比例有何规定?
答:
依据条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的最低限额是5名,其中农民成员数量的最低限额是4名,成员数量低于此限额的不能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5名以上的,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单位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单位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没有最高限额。
成员比例的规定既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又可以吸纳非农民成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
吸纳非农民成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有利于发挥他们资金、市场、技术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提高自身生产经营水平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的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上承诺: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予以确认。
20、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身份证明如何提交?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2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的条件、法定时限有何规定?
答:
变更登记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法定时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2、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涉及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6)涉及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7)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8)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23、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几种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答:
第一种: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二种:
依照条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其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以及其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24、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是否成立清算组?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为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种: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法律没有规定要成立清算组。
2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两种情况的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应提交: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6)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7)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8)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6)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证明。
2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
包括:
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
2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名称如何核定?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名称适用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核定时,必须冠该专业合作社全称。
2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核定的原则?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2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备案事项有哪些?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备案事项有两项。
一是成员发生变更的备案;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备案。
30、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办理备案事项的备案?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确认其成员资格的法律文书,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后,一旦发生民事纠纷,有利于确认成员资格和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如果不涉及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立社之本,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后,一旦发生民事纠纷,有利于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备案登记实行书式备案。
31、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
条例明确规定了三类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管理规定而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证照管理而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备案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3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答:
条例规定了三种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3、如何理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处罚?
答: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只能做出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而不能进行经济处罚。
对三种行政处罚行为的理解:
责令改正是登记机关依法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纠正其违法行为。
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是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特别是登记机关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登记机关撤销其已做出的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决定,宣告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自此无效。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条例第二十七规定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特别是登记机关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必须终止其一切经营活动,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34、如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管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检及年报制度,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定期回访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3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费用如何收取?
答: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按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登记费,在日常监管中也不收取管理费。
36、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规范?
答:
一是《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采用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且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既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债务承接的说明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核发或者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二是《条例》实施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原有组织形式的,不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但其名称不得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
三是《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但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2007年7月1日起,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自2008年7月1日起,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是《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业务范围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规定范围的,应规范为其它类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7、登记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时限有何规定?
答: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8、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有何规定?
答:
A、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B、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C、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D、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39、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一定要制定章程?
答:
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的设立条件之一,因此,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制定章程。
40、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十一个事项:
A、名称和住所;B、业务范围;C、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D、成员的权利和义务;E、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F、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G、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H、章程修改程序;I、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J、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K、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
A、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B、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C、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D、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E、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哪些义务?
答:
A、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B、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C、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D、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E、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4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有何规定?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成员退社后,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
4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哪些组织机构?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
成员大会(成员超过150人的,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
4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取权有哪些?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A、修改章程;B、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C、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C、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D、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E、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F、章程规定的其它取权。
4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所作决议有何规定?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所作决议有以下规定。
A、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B、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C、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47、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有何规定?
答:
A、对理事会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B、对监事会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C、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D、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48、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