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专家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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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专家修改版

临时管理规约总则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1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为: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二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的规章制度;2、以通知、规劝、制止、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在园区内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2

第四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

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时,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定房屋装饰装修协议书,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签订房屋装饰装修协议书,擅自进行装修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擅自进行装修行为的当事人承担。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装修施工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8:

00至12:

00,下午14:

00至18:

00)。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延长时间,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措施责3

令停工。

2、为保证建筑物外观的协调统一,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注防盗窗只准装在窗门玻璃内)。

3、装修施工单位在装修卫生间前必须重新做防水,并经不少于24小时的闭水试验,确认无渗漏情况发生。

4、装修材料与装修垃圾的管理:

1)砂子、石子、水泥等散性材料必须在小区外先入袋装好,否则门岗不予放行;2)装修垃圾须及时入袋搬运,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3)装修垃圾严禁在窗外、阳台外、楼梯、过道、天台等公共场所堆放,严禁抛散装修垃圾;4)装修垃圾在搬运过程中,不得在地面拖拉造成地面损坏磨花,不得损坏电梯等共用设施;5)如建筑材料的运输确须使用电梯,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允许后使用指定电梯,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人员操作,不得私自使用。

5、装修施工队负责人必须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严禁下列行为:

1)用砖头或其他物品顶住电梯、单元门;2)将装修垃圾、各类胶、漆类等杂物倒入下水管道(污水、雨水);3)骚扰其他住户或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或造成其他住户投诉和财产损失;4)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5)在规定的装修时间外施工;4

6)擅自进入地下室和天台,在露台或楼边等公共场所加工作业;7)擅自搭接公共区域水、电;8)将电线直接连接在插座或漏电开关上;9)在施工现场抽烟、使用明火、大功率用电设备;10)未经物业许可使用电焊机。

6、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7、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8、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八条遵守本物业区域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规定。

1、小区实行人车分流管理,业主须将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内所属车位上,严禁驶入小区地面生活区。

2、车辆驶入地下车库后不应超过5公里/小时的行驶速度,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3、车辆出入地下车库后应按行车导向行驶,禁止逆向行驶。

4、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使用,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5、机动车辆按规定进出,驾车人应主动出示证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6、在本物业区域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

7、业主如不按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管理规定处理或强行移动,强行移动所产生的5

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九条为了小区的环境整洁和业主的财产安全,业主应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停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存车处内,禁止停放在楼道内,单元门前等公共场所或锁在公共设施上,如未按规定存放发生丢失、损坏等财产损失,或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侵害及财产损失,由违反规定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及法规。

1、禁止饲养凶猛、高大犬类及家禽、家畜等有碍卫生的动物。

2、禁止室外饲养宠物,以免影响环境卫生及公共秩序,本小区内将不定期进行杀虫、灭鼠等消杀工作,如有宠物跑出误食中毒,责任自负。

3、携宠物外出时应尽好看护义务,勿使其随便乱跑,以免惊吓儿童老人等其他业主,且要及时清除宠物的排泄物,以保持环境卫生的清洁。

第十一条业主和使用人在电梯使用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禁止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禁止在轿厢内摇晃电梯;2、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进入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3、儿童乘坐电梯必须由成人携带,切勿让儿童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且不得在电梯内嬉戏玩耍,以免发生危险。

4、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胡涂乱画。

5、业主发现电梯故障时,有责任互相提醒,并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6、禁止携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乘坐电梯。

第十二条小区商户在经营中,不得侵害小区业主利益,不得占用公6

共场地、堆放垃圾杂物、悬挂招牌、贴广告和宣传画、排放烟尘和噪音。

第十三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1、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2、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6、在公共区域内燃放烟花炮竹、烧烤、启用明火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7、在业主专属区域外设置卫星接收天线。

8、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

9、在公共区域晾晒衣物、被褥等物品。

10、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11、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2、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

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因阻挠维修7

养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附则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约约定的,受侵害当事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的所有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使用人更换时,本规约对新的业主、使用人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第二十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持一份。

第二十三条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书见附件1),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8

附件1:

承诺书本人是物业项目区号楼单元层室的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签章):

年月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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