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干线番禺大道节点立交天然气利用次高压管道迁改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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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干线番禺大道节点立交天然气利用次高压管道迁改工程
南大干线番禺大道节点立交天然气利用次高压管道迁改工程(南门站—土华站)
招标文件
(第三章合同条款)
招标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
代建单位:
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招标代理单位:
北京中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2018年月
南大干线番禺大道节点立交天然气利用次高压管道迁改工程(南门站—土华站)施工总承包合同
穗扩协[2018]号
工程编码:
项目名称:
南大干线番禺大道节点立交天然气利用次高压管道迁改工程(南门站—土华站)
甲方:
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
乙方:
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丙方:
广州市南大干线投资有限公司
丁方:
签订日期:
2018年月日
签订地点:
广州市
甲方:
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
乙方:
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丙方:
广州市南大干线投资有限公司
丁方:
甲方为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南大干线番禺大道节点立交天然气利用次高压管道迁改工程(南门站—土华站)迁改补偿工作,丙方负责本项目的资金支付。
丁方为南大干线番禺大道节点立交天然气利用次高压管道迁改工程(南门站—士华站)(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承包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南大干线番禺大道节点立交天然气利用次高压管道迁改工程(南门站—土华站)
1.2工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1.3承包方式:
(1)按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的的内容采用增值税的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包干、其他项目费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2)对施工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包报建、包工、包料、包道路开挖及恢复、包规划测量费、包管道接驳作业费、包通气、包点火、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措施、包质量、包工期、包保险费、包税金、包利润、包规费、包按政府规定丁方应缴纳费用、包协调、包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乙方验收、包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包其他行政性收费等一切费用。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
2.1承包范围
根据甲、乙方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完成本项目的迁改工作,包括:
将与拟建立交冲突的部分次高压燃气管道进行迁改。
本项目拟建管道规格D508x11.9(L360管材)燃气管道设计压力1.6MPa(次高压),管道规格D508x11.9(L360管材),输气能力约10万标方每小时。
拟建管道线路全长约1.4km,截断阀DN500一个(含阀井);阳极排流地床一座以及相关燃气管道辅助设施。
拟建燃气管道为大开挖埋设方式,新旧管道连接为不停输带压封堵方式,废除已建管道总长度约860m(废除管道内的气体无害化处理)。
2.2工程内容
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提供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材料及设备;
(2)燃气工程相关的土建工程施工;
(3)所有工艺设备管线安装、配套电气管线设备安装;
(4)室内外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装、沉降用伸缩喉管及配件安装、阀门安装(含用户供气管路末端阀门安装)、调压设备的设置、燃气表的安装;
(5)管道试压、系统试压及吹洗、设备及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
(6)燃气管不停输接驳施工;
(7)以甲方名义办理安全预评价及验收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评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和验收评价(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三同时”手续和规划验收手续。
(8)与市政、质检等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按乙方项目进度要求完成工程报建、报验、组织工程验收并获得所有相关的合格验收证明材料,获得市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后一周内原件报送乙方存档。
(9)其他为达到工程验收合格标准所需实行的工作。
第三条工期要求
3.1本工程施工期限为121日历天,具体以开工报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3.2如遇下列情况,丁方须在发生事由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经甲乙丁三方代表签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丁方放弃工期调整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甲方、乙方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
(2)甲方、乙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3)不可抗力因素。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4.1合同价款:
合同价为¥元大写:
。
丁方按本合同第一条所述方式承包工程,结算以财政局审定的结果为准。
4.2付款方式
(1)在本合同签订后,丁方进场施工前15工作日内(以开工报告为准),丙方向丁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即¥元。
(2)工程形象进度达50%后(完成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达40%),丙方向丁方付款至合同总价款的50%(扣除本条4.2第一条预付款),即¥元。
(3)具备带压封堵接驳施工条件时,带压封堵作业前,丙方应向丁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扣除已付金额),即¥元,
(4)工程竣工并经乙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提交符合财局评审要求的结算资料,丙方向丁方付款至合同总价款的80%(扣除已付金额),即支付¥元。
(5)竣工结算审核,并经甲方确认后,丙方向丁方付款至结算额的95%。
(6)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二年保修期满,丙方在扣除丁方应承担的费用后,向丁方无息支付保修金余额。
(7)以上付款,丁方需提交请款函,经甲方、乙方、丙方审核通过,丁方提供合法、有效等额发票后,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8)以上付款,丙方将以转帐方式支付。
第五条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价款调整
5.1若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丁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经甲方确认,由乙方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完工要求等主要内容通知丁方,若无乙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丙方不予结算。
5.2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
签证时,丁方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签证事项须经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及监理人共同签字确认,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5.3现场安装完成部分,如甲方要求进行变更的,由甲方承担变更费用并相应延长工期,丁方需要在收到该书面变更要求后五个日历天内提出工程变更预算书,经甲方、乙方、丙方及监理人确认后实施,否则视为该等变更不涉及费用增加。
5.4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甲方、乙方、丙方及监理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甲方、乙方、丙方及监理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清单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
(1)综合单价:
①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
②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
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乙方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
③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
按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其《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的有关计价办法、计价标准(截止招标文件发出日止)及结算文件、人工调整文件和甲方、乙方、丙方确定的主材价格,利润按定额规定的18%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考虑投标下浮系数(1—中标金额/招标控制价)×100%作为结算单价,工程量按上述规定相应计算规则计算。
④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本合同四方协商约定。
(2)材料设备单价: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设备价格执行投标报价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价格,具体如下:
①对于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设备,按投标主材单价(投标书中同一材料设备出现不同价格时,取其低者)。
②对于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设备,丁方在市场上未能采购到该材料设备的,若招标时乙方已提供参考品牌的,由乙方在投标参考品牌(或更高档次)中选定材料设备,主材价格按投标主材单价(投标书中同一材料出现不同价格时,取其低者);
③对于投标书中未有的材料设备,若选择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2018年7月份)》中已有的材料设备时,土建、装饰材料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2018年7月份)》下浮10%后作为主材价格,给排水、电气、消防设备器材、水泵等安装材料设备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2018年7月份)》下浮20%后作为主材价格;若选择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2018年7月份)》中未有的材料,由丁方提供经本工程甲方、乙方、丙方、监理单位确认的文件作为计价依据。
然后按以上主材价格先考虑下浮系数后按确定办法计算综合单价后,再考虑投标下浮系数后作为结算单价。
(3)材料设备结算及支付:
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总价报监理人初审,符合规定的变更工程,由丁方按监理人及乙方初审的综合单价和暂定工程量进行施工,结算时按财政审核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5.5经过甲方、乙方、丙方及监理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在丙方支付结算款时支付。
5.6因丁方施工失误引起的变更、返工或其他损失,由丁方承担相关费用及其责任。
5.7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项目增加或减少以及工程量增减变化,措施项目费均不作调整。
5.8物价涨落方面价格调整:
(1)钢材价格调整:
根据财政预算评审时采用的材料信息文件规定的价格与施工当月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信息文件规定的价格比较,调整钢材的价差。
上涨10%以内部分由丁方承担,上涨超出10%-20%部分由丙方及丁方各承担50%,上涨超出20%部分由丙方、丁方分别承担99%及1%;价格下落超出10%的部分由丁方退回丙方。
(2)砂石、混凝土价格调整:
根据财政预算评审时采用的材料信息文件规定的价格与施工当月区住建局发布的砂石和混凝土材料指导价对比(如区住建局未发布的,以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信息文件为准),调整价差。
上涨10%以内部分由丁方承担,上涨超出10%-20%部分由丙方及丁方各承担50%,上涨超出20%部分由丙方、丁方分别承担99%及1%;价格下落超出10%的部分由丁方退回丙方。
(3)其他材料设备不调整价差。
5.9本工程的燃气管线属权单位提出变更或其他要求的,经甲方、乙方、丙方书面确认同意实施的工程内容,合同四方同意按照本条有关条款处理。
甲方、乙方、丙方不同意实施的,由丁方按照政府文件与管线属权单位交涉费用问题,费用由管线属权单位承担。
第六条材料设备供应
6.1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由丁方负责购买并送至施工现场报监理单位验收并满足设计要求和市燃气集团要求。
6.2订货前,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以及材料样板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使用。
6.3如丁方经监理单位两次要求仍拒不提交上述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及样板,或提交的样板经监理单位两次审核仍不能通过,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自行采购相关材料、设备,所需材料、设备款另加10%乙方管理费在丁方工程款中扣除,丁方不得要求任何费用调整,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丁方承担。
6.4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并同时具有出厂合格证明,国家规定需生产许可的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并按国家、省、市验收规范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验收文件。
如监理单位对材料和设备有异议,可由质检单位进行检验。
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由丁方承担,并退换不合格的材料。
第七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7.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及省、市现行验收规范执行,管道安装应符合天然气管道安装标准,上述的规范及规定以国家、地方最新出台的规范及规定为准,丁方须按照规范、标准中要求的最高标准执行。
7.2由合同四方会同本工程的燃气管线属权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书面文件、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进行验收。
7.3本工程为燃气管不停输接驳施工,丁方应提供接驳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和报本工程的燃气管线属权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接驳工作。
7.4工程竣工前三天,由丁方书面通知乙方组织有关人员初步验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各方进行验收。
工程内容及质量符合要求的,各方签字确认。
逾期_未进行初步验收的,丁方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后,视为把本工程已交付使用。
7.5隐蔽工程在丁方自检后填制记录表,并书面通知乙方、监理单位检查,乙方、监理单位接通知后48小时内组织甲方、丙方参加隐蔽工程验收,经各方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丁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甲、乙方只对布管位置对其它工种造成的影响负责,质量问题由丁方负责。
如乙方不按时组织验收或相关方未参与验收的,丁方隐蔽后甲、乙、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复查的,若复查结果合格,费用在本工程中列支,工期顺延;若复查结果不合格,返修费由丁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6、丁方负责联系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保证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十天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证。
第八条保修条款
8.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2工程竣工后,丁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日常巡查及保修跟踪服务。
8.3工程安装质量的保修责任各方约定为:
在保修期内,非人为破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丁方在二十四小时内需派人维修,否则乙方有权另派人维修,所需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丁方仍需负责支付。
8.4在保修期内,因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丁方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维修,但丙方需适当支付丁方维修所需的成本费用,若丁方拒绝参与维修,乙方有权另派人维修,所需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丁方仍需负责支付。
第九条各方义务及责任
9.1甲方义务与责任
(1)负责提供本工程管线迁改所需各项合法手续资料,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线综合平衡设计图和甲方盖章确认的本工程主体的施工图、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
(2)负责审核、确认次高压管道迁改方案及实施计划、实施过程中提出的设计变更及签证变更方案,并对施工和竣工、结算等相关资料进行签证确认。
(3)对本项目进度、质量、投资等控制和计划统计等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及与乙方、丙方共同对本项目引起的问题进行协调和提出意见。
(4)参加本项目的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5)及时接收乙方分期移交的场地和各项文件、数据、资料等,办理接收手续。
(6)积极配合乙方解决本工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对乙方的有关书面请示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需上级认定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协调。
(7)对工程实施中属于甲方职责、权限的事务进行处理。
9.2乙方义务及责任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需要乙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丁方。
(2)按相关规定协助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负责提供道路中线、建筑轴线、水平线等基准线。
(3)提供施工所需的施工图、规划图及管线综合图,并负责组织图纸会审。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
(5)向丁方提供施工场地,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丁方应按照计量表的读数以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乙方缴纳相应的水、电费。
(6)协助协调丁方与其他承包单位的关系,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丁方材料需自行看管。
9.3丙方义务与责任
(1)按合同约定向丁方支付工程款项,款项最终以财评结算结果为准,多退少补。
(2)负责对工程实施中属于丙方职责、权限的事务进行处理。
(3)参加本项目的工程验收。
(4)向有关部门支付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本项目涉及的但不限于市政设施补偿费、市政道路修复费、占地补偿费、绿化、青苗赔偿费、耗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9.4丁方义务及责任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
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
工程项目开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报乙方确认后严格实施,如丁方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2)合同签订后,丁方需向乙方提交履约保函,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要求如下:
①履约担保的金额:
¥元
②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在支付预付款前
③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
国内商业银行(已在广州市内开设网点的国内商业银行)
④履约担保退还时间:
以银行保函相关内容为准
(3)负责协助完成管道煤气供气系统工程的立项报批,开工申请报批的各项手续,负责本工程内容包含的主干管网迁改建设。
(4)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丁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完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网络计划图和施工技术措施后,报相关方审批后方可开工。
(5)丁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监理单位,进场时经监理单位验收并作书面记录,否则不能用于本工程。
(6)燃气工程管线与其它专业工程管道并行埋地敷设时,应与其他专业单位统一协调开挖管道沟槽,按规范布置管线,燃气工程管线单独埋地敷设时,则由丁方自行开挖回填。
(7)丁方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展穿越墙体、打横向、竖向孔洞及其他损伤桥梁、隧道、地上地下构(建)筑物原有形状的工作的,必须取得甲方、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在该部分施工完毕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属权单位和甲方,丁方恢复建筑原样并承担其施工过程中的全部安全责任及费用。
(8)根据各方确认的工程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乙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乙方。
否则,丁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9)丁方须密切配合乙方及甲方的主体土建工程及其他管线施工进度进行施工,并于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丁方须按乙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乙方确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还应向丙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若丁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丙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10)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消防、环保等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由丁方自行承担。
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承担因丁方人员引起不利影响的责任。
(11)工程交付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丁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丁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乙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丁方应赔偿,丙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2)丁方投标时已熟知项目施工条件,合同履行时,丁方自行解决其工人安置、材料运转及仓储问题,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13)工程进度款须专款专用,丁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乙方造成损失的,丁方应予以赔偿。
(14)工程竣工后三天内,丁方施工和生活设施及人员必须清理并撤离现场。
(15)工程竣工时,丁方需按要求向乙方移交竣工资料一式六份(实际执行时,丁方提交资料需满足甲方、乙方、丙方及验收要求)。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乙、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丁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丁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丁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
若事后甲、乙、丙其中一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在本工程中列支,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丁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2甲、乙、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乙、丙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10.3丙方无故未能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欠付款额的1‰向丁方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欠付金额的10%;由此引起工程进度延误的,工期顺延。
10.4本项目工程质量、产品未达到本合同约定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的,甲、乙、丙方协商一致后有权解除合同,丁方退还已收款项并按合同总价的20%向丙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乙方损失的,丁方应予赔偿;甲、乙、丙方协商一致后同意丁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丁方应在甲、乙、丙方同意的期限内无偿进行更换、维修、整改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直至通过验收,由此而延误工期的,须按10.6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5丁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乙、丙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五日以上的,甲、乙、丙方协商一致后有权解除合同,丁方应向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丁方应予赔偿。
10.6丁方需综合考虑燃气工程的配套工作,依经各方确认的计划节点完成燃气管道铺设施工,丁方如未能按进度完成工程,每延误一天,丙方有权按未能完成工程部分价款的1‰向丁方收取违约金。
10.7丁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丁方现场代表不配合乙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有权要求丁方更换相应人员,丁方应在乙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
否则,乙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乙方的损失由丁方承担。
10.8丁方施工须遵守国家以及甲方、乙方及监理单位对工程管理的规定,否则,每违反一次丁方须向丙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如该行为同时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造成甲方、乙方损失的,丁方应赔偿损失。
10.9丁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每出现一次,丁方应向丙方支付500-1000元的违约金,所产生的对丁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丁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乙方的损失,由丁方负责全额赔偿。
10.10乙方根据甲方授权,在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丁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乙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
未经各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丁方不得再要求结算。
甲、乙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10.11丁方不按时进场施工,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七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乙方根据甲方授权,有权解除合同,丁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乙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丁方应予赔偿。
10.12因丁方施工质量造成的安全事故,造成住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丁方承担(除本工程的燃气管线属权单位使用不当外)。
10.13丁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丁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14丁方应向丙方支付的违约金,丙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工程款或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丙方可继续向丁方追偿。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11.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11.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11.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