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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和问答

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和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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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标准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因病、非工伤不能工作而被解除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原劳动部《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35号《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号),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4、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原劳动部《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号),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5、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原劳动部《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号),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6、劳动者续订合同后违纪被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须在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全部工作年限计发。

因此,对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应发给经济补偿金,也应是按其全部工作年限来看待,不能将两个合同期限分别对待,即第一个合同的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第2个合同的工作年限不发给补偿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第一个合同期满,双方并未解除合同,而是协商续订了合同,如果要求用人单位发给补偿金,也是没有根据的。

7、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河北省劳动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包括:

在本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年限;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具备以上情况的,可合并计算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8、企业改为股份制后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发?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规定: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上述问题所说,职工所在的企业改为股份制以后,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将其在企业改为股份制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经济补偿金由改为股份制的企业发给。

9、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是否作为计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依据的是“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是否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从政策上没有直接做出规定。

然而,按照国务院《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83]16号)第9条规定:

“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2号)第4条规定:

“复员干部的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和投保年限。

”《关于做好1998年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第4条规定:

“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

”因此,对退役军人(包括退役士兵,复员、转业的士官和军官)计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可以将服现役期限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办发[1997]50号)规定,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后,“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

按照《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用人单位的职工,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因此,对于在职职工入伍,退伍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时,用人单位在计算医疗期、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时,应当将职工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入伍的在职职工退役后未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到其他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应按退役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规定执行,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10、由于用人单位合并等原因而使职工改变工作单位的,如何计算连续工作年限?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规定: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因此,由于用人单位合并、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使职工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在改变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时间是可以合并计算为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的。

11、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因病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情况变化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12、计发经济补偿时“工作时间不满1年”如何理解?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5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

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1年”是指两种情形,第1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第2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1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1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1年的标准计算。

13、下岗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按何标准支付生活补助费?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43号)规定,下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其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也应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第23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14、如何理解“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的含义?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43号),对“生活补助费”与“经济补偿金”的含义作了解释。

国有企业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是依据目前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赔偿条件和标准

15、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根据《劳动法》第95、97、98条规定和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赔偿标准,即: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7、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如何补偿和赔偿?

  根据《劳动法》第91条和原劳动部《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也可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何补偿和赔偿?

  根据《劳动法》第91条和原劳动部《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也可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总和1~5倍的赔偿金。

1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如何赔偿?

  根据《劳动法》第91条和原劳动部《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也可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金总额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20、培训费用的支付和赔偿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

21、劳动者违反规定或约定,赔偿用人单位哪些损失?

  根据《劳动法》第102条和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22、劳动者违反规定或约定,如何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

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有,从其约定。

如果合同期满,取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2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赔偿招收录用费?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24、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续订时企业可否收取培训费?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的行为,是符合《劳动法》第17、23条规定的。

《劳动法》第3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接收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劳动者一方面享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另一方面应履行约定服务年限的义务;用人单位一方面应履行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条件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享有要求劳动者履行约定的服务年限的权利,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享有了接受培训的权利,同时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的义务。

总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培训等费用,也不得拖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25、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出资培训,调离时是否应收培训费?

  职工调离原单位,实质是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依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3条规定,当职工调走时,只有单位对该职工确实是出资培训的,方能向职工收取培训费。

用人单位关于调离本单位的职工,一律交纳一定数额培训费的规定,是不符合劳动法规规定的,这种作法应予纠正。

26、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99条和原劳动部《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

27、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被判刑羁押,实施后改判无罪释放的劳动者如何要求赔偿?

  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被判犯罪,又改判无罪释放的劳动者,如属于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0号)规定的情形,可向原工作单位要求赔偿,其原工作单位应按原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12号)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劳办薪字[1991]9号)等文件的规定处理,即:

如用人单位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恢复其原工资待遇,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被判犯罪,又改判无罪释放的劳动者,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向有关部门要求赔偿。

在《赔偿法》实施前被判刑羁押,实施后改判无罪释放的劳动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1号)的规定,分两个阶段要求赔偿,即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向有关部门要求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前应予赔偿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向原工作单位要求赔偿。

28、劳动合同到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造成劳动者损失是否给予赔偿?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则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合同,续订期限由双方协商。

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

29、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办理哪些手续?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凭该手续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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