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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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唐山市丰润区教育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
负责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教育科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与研究,拟定全区有关教育政策;
教育科
指导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办公室
教育科
负责教育系统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综合管理工作。
办公室
负责文秘、督办、新闻宣传、信息、档案、保密、信访等工作;
办公室
党委办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办公室
2
负责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财务审计科
教育科
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财务审计科
教育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
财务审计科
3
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
制定全区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审核基础教育阶段的地方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教育科
拟定全区基础教育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
教育科
审核基础教育阶段的地方教材、音像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教学辅助资料及学具;
教育科
拟定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有关政策;
招生办
教育科
指导、协调中小学校园网和信息技术教育工作;
电教站
指导幼儿教育工作和残疾少年儿童特殊教育工作。
教育科
4
指导全区的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教育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代表区政府对镇乡政府及学校状况、办学水平进行督政、督学工作。
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指导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评估标准;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代表区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督政、督学。
督导室
负责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教育政策、法律、法规情况;
督导室
负责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盲等工作的评估验收;
督导室
受上级委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或对上级部署的重大工作进行督查并反馈有关情况;
督导室
负责拟定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政策的落实工作。
督导室
统筹规划全区成人及中等职业教育事业,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
成职教科
指导成人及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改革;拟定教育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成人及中等职业教育理论、科研与教研工作;
成职教科
参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有关招生政策;组织、协调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
成职教科
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教育机构。
成职教科
5
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区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政策、规定,统计并监测全区教育经费(含人员经费)的投入和执行情况;
财务审计科
提出区级教育事业费预算及省下达的教育事业费专款使用建议计划;
财务审计科
负责学校财务监督和教育内部审计工作;
财务审计科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
财务审计科
负责有学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财务审计科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审计科
6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党建、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负责局直老干部工作并指导全区教育系统老干部工作。
负责指导或承办全区教育系统学校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办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党委办
指导全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党委办
7
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的宏观指导。
规划、协调、宏观指导学校德育(国防教育)、体育和艺术教育教学工作,拟定有关德育(国防教育)、体育、艺术教育指导性文件;
教育科
组织协调学校参加省、市、区内外体育竞赛、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
教育科
指导有关体育艺术类专业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和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教育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学校安全、卫生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办公室
教育科
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的宏观指导;
办公室
教育科
负责全区学校公共安全与健康教育、培训,普及安全与卫生知识;
办公室
教育科
负责全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学校周边治安秩序综合治理工作;
办公室
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办公室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教育科
指导学校传染性疾病预防工作;
教育科
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财务审计科
负责学校卫生防疫督导检查工作
教育科
8
依法管理干部、教师队伍。
负责教育系统科级干部的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负责其他学校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或聘用;负责教育系统教职工的聘用、调配、辞退等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教师的资格认定、职称评聘、新教师的聘用等工作。
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区教师和教育干部队伍建设与宏观管理工作;对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人事科
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管理体制改革、机构编制、教师录用、聘任、奖惩、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工作的管理、协调或指导;
人事科
研究和拟定教育人力资源配置的有关政策规定;
人事科
指导中小学校长、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人事科
指导基层学校离退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人事科
指导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负责名师名校长评选工作
人事科
9
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教代会的职能作用,落实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负责全系统工会工作的谋划;负责教育系统工会建会和会员入会登记;
党委办
督促基层工会履行工会职能、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教代会制度、落实教代会职权;
党委办
负责教育系统妇女工作,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落实妇女待遇;
党委办
依照上级政策,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工作。
党委办
10
负责教育系统的信访案件查处和矛盾排查工作,确保教育系统的稳定。
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对全区教育系统的各类信访工作;对重点案件进行全程督办;
办公室
负责对教育系统党员干部、教职工执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办公室
负责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纠正教育系统出现的行为不正之风;
办公室
11
领导和组织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负责全区中考、高考、学考等教育考试的相关工作;
招生办
负责中考、高考相关优惠加分政策的落实;
招生办
12
指导推动教育教学的理论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
负责对全区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教育教学的理论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
小学、初中、高中教研室
13
负责全区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指导
拟定全区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
教育科
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普及普通话工作;
教育科
负责社会用字规范管理、组织语言文字研究和信息工作;
教育科
14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关各科室
注:
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唐山市丰润区教育局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区教育局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配合卫计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计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与卫计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在当地政府和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计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卫计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
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要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
区疾控中心
负责指导组织县级卫计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与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申请,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校舍新、改、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2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区教育局
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部门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秋季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学校食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硬件设施配备不足、运转不正常等问题或隐患,督促学校进行彻底整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区疾控中心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3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区教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某校需要配备校车,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并报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审查后,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校车标牌,按照营运路线接送学生上下学。
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区公安
分局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区交通运输局
指导监督本辖区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客运企业,及时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
4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
区教育局
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教育部门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时发现一店铺店名用语用字违反语言文字相关规定。
根据职责分工,教育部门监督检查,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指导全区工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5
中考加分
区教育局
对中考加分政策的落实
《唐山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高中阶段升学的意见》唐教字[2015]2号市教育局、市军分区政治部《唐山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惠暂行规定》(政联[2014]1号)
区侨办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
在我区定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考生及其子女考生、外籍华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考生、在本市眷属中的高级知识分子的子女考生
区对台办
台湾籍青年
区民政局
少数民族考生
军人子女
非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
区卫计局
农村户口独生子女
6
高考加分
区教育局
对高考考生落实加分政策
1.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2.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政策依据:
《河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区民政局
审核退役士兵、荣誉军人和烈士子女等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区外侨办
审核三侨生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区台办
审核台湾市籍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区卫计局
对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进行审定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唐山市丰润区教育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咨询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程序咨询
人事科
3314912
2
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服务
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社会考试等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解答
招生办
3314915
3
社会力量办学咨询
社会力量办学相关事项咨询
成职教科
3233520
4
中小学学籍管理咨询
转学、休学等学籍管理方面的事项咨询
教育科
3314921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
以宿舍、食堂、教室、体育馆、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二)交通安全。
以校车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校车日常检修制度、校车交通违法处置制度、校车核载定员制度、校车动态管理制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落实情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三)食品安全。
以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
(四)自然灾害防范。
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
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六)校园治安。
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
(七)集体活动安全。
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习实践活动、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事故查处情况。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检查,着重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九)其他。
对涉及学校安全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产生的损害。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
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形势每学期开展一次校车安全运营、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食品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令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
(二)组织实施明察暗访,汇总检查情况。
(三)根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地要求整改。
(四)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当前的校园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校园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部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的学校予以依法取缔。
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效不明显的,责成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对优秀教师评选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属学校优秀教师的评选。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制定本校推荐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选。
2.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选教师的条件进行把关。
3.对推荐人选是否公示。
4.填报的材料是否齐备。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二)组织人员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评选表彰文件,明确推荐的范围、条件、名额、程序等要求。
(二)学校根据要求进行择优推荐,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填报推荐材料。
(三)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推荐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四)负责组织人员对推荐人选综合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确定推荐人选。
(五)对推荐人选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对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
(六)按规定发文表彰。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推荐的,责成推荐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或取消当年度推荐资格。
(二)对经查实申报人员材料涉及造假、学术不端等情况的,取消当年度评选资格。
已经入选的,取消已经获得的称号和奖励。
(三)对于在推荐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减少下一届的推荐名额。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文化教育的学校【小学、学前教育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不含全日制高中补习学校)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管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情况;
2.办学条件改善情况;
3.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4.组织机构及学校章程制度建设情况;
5.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动情况;
6.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7.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
8.学校名称使用、招生广告发布、收退费等规范情况;
9.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10.党团组织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情况;
11.其他有关办学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
不定期“双随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教育局相关科室成立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核查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成效、召开座谈会等程序和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出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结果记录在民办学校办学档案中,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或向社会公示。
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单位
区属国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评价情况;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单位自查、组织抽查、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教育局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各学校按照要求进行自查,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得出结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中考、学考、高考考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中考、学考、高考的考风考纪管理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考试期间巡查,考前、考中、考后接受举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区派遣巡视员实地巡查,设立举报电话并公布省市举报电话,接受考生、社会成员的监督举报,根据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考试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五、监督检查程序
区级巡视,接受举报,视频监控。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问题的学校、考点视问题程度分别做出警告、约谈学校负责人,直到取消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