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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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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活动,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和不涉及公众安全的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三条[行政职能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单位行政许可管理要求]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行政许可管理和电梯检验、试验的程序、内容、要求、方法与合格判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特种设备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开展授权项目的试验或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及要求]

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电梯司机)等作业人员,以及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情况,对本单位聘用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素质。

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电梯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鼓励]

鼓励电梯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和安全监察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与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效能与效率,降低社会成本。

鼓励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单位和电梯检验机构参加与电梯安全责任相关的保险,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设计制造

第七条[设计制造责任与目标要求]

制造单位对设计制造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设计制造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等效安全性评价合格。

第八条[许可方式与许可等级]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

许可方式分为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备案许可,制造单位许可等级分为A、B、C三级,制造许可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管理。

各类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制造许可具体执行的许可方式、单位许可等级的具体划分、分级管理的具体要求等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九条[制造单位基本条件]

制造许可单位的基本条件为:

(一)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能够达到所申请许可项目及等级规定的条件;

(二)设计制造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者是经等效安全性评价合格;

(三)应有所申请许可产品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应有与所申请许可项目及其等级相适应,并能够保证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

(五)应有与所申请许可项目及其等级相适应,并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

(六)应有与所申请许可项目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场地、厂房、试验和办公条件;

(七)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的具体规定按照相应安全规范执行。

第十条[型式试验要求]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电梯整机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确认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后方可投放市场。

第十一条[电梯的标识]

每台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上应当注明制造单位永久性标识。

标识应能溯源到其制造单位、出厂编号、型号规格等,相应信息应同时载入该产品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出厂随机文件要求]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电气(液压)原理图、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以及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或者警示标志等随机文件。

第十三条[样机试制]

首次申请电梯制造许可或申请电梯制造许可增项,需要试制型式试验样机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受理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方可进行样机试制。

样机的整机性能型式试验一般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或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中进行。

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的,制造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安装1台样机的,应当报安装现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安装2台(含2台)以上样机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与样机同份合同中仍有其它电梯需同期进行安装的,应当在申请中予以说明并均需履行第三章规定的告知义务。

该申请中还须承诺如样机型式试验未能合格,则由申请单位负责拆除所有电梯及恢复现场原状。

样机及其它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取得相应电梯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使用现场安装的样机或其它电梯,必须在样机型式试验合格、相应项目取得制造许可、监督检验合格并按规定进行了使用登记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技术指导和服务]

制造单位对本单位制造且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及时指导并协助解决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中涉及的安全质量问题。

本条不适用于国家禁止继续使用的产品。

第十五条[进口产品要求]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应当符合中国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其制造商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符合下款要求的代理商,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制造许可。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应当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该代理商应当持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理书和境外制造商的制造许可证,到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备案。

第三章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十六条[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责任]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许可方式与许可等级]

电梯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维修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

许可方式为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许可等级分为A、B、C三级。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基本条件]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单位的基本条件为:

(一)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能够达到所申请许可项目及等级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场地;

(三)应有满足所申请许可项目及其等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四)应有满足所申请许可项目及其等级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

(五)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单位基本条件的具体规定按照相应安全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改造单位附加条件]

改造单位除应当具备第十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或者是取得相同等级制造许可单位的分支机构。

电梯整机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改造,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必须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二十条[开展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前提条件]

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原品牌型号已改变或者品牌难以确认的,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电梯满足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永久性标识,并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电梯安装、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该电梯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

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电梯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四)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投入使用的电梯提供的有偿或者无偿的质量保证服务,不得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管理要求]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并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现场进行安装或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持证作业人员,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电梯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维修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第二十二条[过程记录]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作业过程记录,并存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告知]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5个工作日前,将拟进行施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人员等真实情况,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后即可施工。

同一工程由多家持证单位联合施工作业的,可委托其中一家单位书面告知,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多家联合施工的单位等情况。

电梯的移装视同安装。

第二十四条[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在履行了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的告知行为后,应当向电梯安装地省级局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未经告知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进行监督检验。

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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