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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的借款合同是否效力

p2p平台的借款合同是否效力

  篇一:

律师告诉你:

你在P2P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律师告诉你:

你在P2P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P2P网贷从来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业,其涉及的各类人群和关系极为复杂,各方能平等合作的基础就是各种协议,如《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服务协议》等,这些协议很多人都不陌生,那么这些协议涉及的法律法规大家又知道多少呢?

  下面律师就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一个简要的梳理,大家来对号入座,看你平常签署的P2P平台协议是否合法?

  一、合同法

  《合同法》的重要性对于一份合同来说不言而喻,其中,这些法律条款是绝对不可忽视的: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这一条规定的是构成一份合同的基本条款。

对于P2P行业来说,其中关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的条款是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

现在有一些平台在其《借款协议》中并没有使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而是用当事人在该平台的注册用户名代替,这实际上会影响《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

  同时,P2P平台作为居间方,《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居间方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平台作为居间方,应如实披露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真实信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而关于该条中“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一条规定,无论是借款人、投资人、平台都需要引起重视,对利息的约定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投资人不要一味的去贪图高利息,这其中暗藏的风险不可小视,如平台以高利息引诱投资者投资,进行诈骗等。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需要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但现实是,目前某些平台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约定明显有违法律的规定。

如某平台在其《借款协议》中约定:

“出借人有权在无需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该条款已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此外,还有某些平台简单约定为债权转让信息借款人可在网站上查询,债权人无需另行向借款人通知债权转让情况。

这些约定也未严格遵守法律之规定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

  因此,在受让债权时,为了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债权受让人需要留意平台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对格式条款的制定提出了要求: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格式条款内容具备无效的法定情形,或者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这一条的要求,平台方在拟定合同时,需要尽到格式条款的提醒义务,以尊重投资人、借款人等的合法权益。

  二、电子签名法

  在P2P平台上,绝大部分合同是用在线签署的方式签订的,这种就需要使用到电子签名,就涉及到《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需要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才能保障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而在现实情况中,很多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很多平台协议仅仅是在网站上点击“我同意”,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合同,因为它根本没有使用电子签名;二是有些平台签署电子合同时所使用的电子签名并不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关于“可靠性”的规定。

在这里律师郑重提示:

签署电子合同一定要注意其“可靠性”,小心合同内容和电子签名的篡改。

  以上,是P2P平台合同常见的一些法律法规,仅作为参考,实际上,合同的签署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涉及的法律和合同类别以及合同涉及的行业领域息息相关,网贷平台和各方参与者都需对协议条款和协议签署方式提高警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篇二:

P2P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P2P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一、合同法

  《合同法》的重要性对于一份合同来说不言而喻,其中,这些法律条款是绝对不可忽视的: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这一条规定的是构成一份合同的基本条款。

对于P2P行业来说,其中关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的条款是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

现在有一些平台在其《借款协议》中并没有使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而是用当事人在该平台的注册用户名代替,这实际上会影响《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

  同时,P2P平台作为居间方,《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居间方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平台作为居间方,应如实披露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真实信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而关于该条中“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一条规定,无论是借款人、投资人、平台都需要引起重视,对利息的约定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投资人不要一味的去贪图高利息,这其中暗藏的风险不可小视,如平台以高利息引诱投资者投资,进行诈骗等。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需要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但现实是,目前某些平台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约定明显有违法律的规定。

如某平台在其《借款协议》中约定:

“出借人有权在无需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该条款已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此外,还有某些平台简单约定为债权转让信息借款人可在网站上查询,债权人无需另行向借款人通知债权转让情况。

这些约定也未严格遵守法律之规定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

因此,在受让债权时,为了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债权受让人需要留意平台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对格式条款的制定提出了要求: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格式条款内容具备无效的法定情形,或者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这一条的要求,平台方在拟定合同时,需要尽到格式条款的提醒义务,以尊重投资人、借款人等的合法权益。

  二、电子签名法

  在P2P平台上,绝大部分合同是用在线签署的方式签订的,这种就需要使用到电子签名,就涉及到《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需要采用可靠的

  电子签名,才能保障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而在现实情况中,很多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很多平台协议仅仅是在网站上点击“我同意”,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合同,因为它根本没有使用电子签名;二是有些平台签署电子合同时所使用的电子签名并不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关于“可靠性”的规定。

以上,是P2P平台合同常见的一些法律法规,仅作为参考,实际上,合同的签署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涉及的法律和合同类别以及合同涉及的行业领域息息相关,绝不是一两篇文章能说清的。

  篇三:

P2P,真实性,核实,借款合同,身份

  篇一:

互联网金融p2p借款协议

  互联网金融p2p借款协议

  本某p2p网贷公司网借款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

甲方(出借人):

  用户名出借金额借款期限

  (人民币元)每月应收本息(人民币元)第12期应收本息(人民币元)总计应收本息(人民币元)

  xxxxx12158000xxxxxxx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丁方(见证人):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定义如下:

  a、出借人(甲方):

指通过丁方某p2p网贷公司网成功注册账户的会员,可参考丁方的推荐、自主选择出借一定数量资金给小额借款客户,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及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小额借款客户(乙方):

指有一定的资金需求,经过丙方信用评估后筛选推荐、在丁方某p2p网贷公司网注册账户,由丁方推荐给出借人并得到出借人资金,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及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c、小额借款:

出借人拟向小额借款客户提供的借款。

  d、某p2p网贷公司网:

指丁方运营管理的网站,域名为:

  e、某p2p网贷公司网账户:

指出借人或小额借款客户以自身名义在某p2p网贷公司网注册后系统自动产生的虚拟账户,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或其他通道进行充值或提现。

f、监管账户:

以丁方名义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资金监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独立于丁方其他资金的监管账户。

  就乙方通过由丁方运营管理的某p2p网贷公司网平台向甲方借款、并由丙方承担逾期代偿责任等事宜,各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且本协议构成乙方与丙方签署的相关借款服务协议、以及丙方与丁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期限

  乙方同意通过某p2p网贷公司网平台向甲方借款如下,甲方同意通过某p2p网贷公司网乙台向乙方发放该等借款:

二、借款流程

  本协议成立:

甲方按照某p2p网贷公司网的规则,通过在某p2p网贷公司网上对乙方发布的借款需求点击“立即购买”确认时,本协议立即成立。

  出借资金冻结:

甲方点击“立即购买”即视为其已经向丁方发出不可撤销的授权指令,授权丁方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资金监管银行等合作机构,在监管账户中甲方某p2p网贷公司网账户中,冻结金额等同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借款本金数额”的资金。

上述冻结在本协议生效时或本协议确定失效时解除。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乙方发布的借款需求全部得到满足,且乙方借款需求所对应的资金已经全部冻结时立即生效。

  出借资金划转:

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即不可撤销地授权丁方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资金监管银行,将金额等同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借款本金数额”的资金,由监管账户中甲方某p2p网贷公司网账户下划转至监管账户中乙方某p2p网贷公司网账户下,再由丁方系统划转至乙方的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发放成功,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开始计算。

  三、借款资金来源保证

  甲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果第三方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提出异议,由甲方自行解决。

如甲方未能解决,则放弃享有其所出借资金所带来的利息收益。

  四、收费及税费

  丙方有权就为本协议借款所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和服务费、催收费等费用,上述费用的收取方式由乙、丙双方另行约定。

  丁方有权就为本协议借款所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综合服务费,综合费用的收取由乙、丁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应自行负担并主动缴纳因利息收益带来的可能的税费。

  五、偿还方式篇二:

p2p贷款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

  第一条借款基本信息

  借款详细用途短期周转

  借款本金数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还款方式

  还款日等额本息偿还每月27日(24:

00前,节假日不顺延)还款分期月数12个月约定每月利息4%

  还款起止日期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

  第二条各方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日将足额的借款本金支付给乙方。

  2、甲方享有其所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收益。

  3、无须通知乙方,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本协议下其对乙方债权的转让。

在甲方的债权转让后,乙方需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下其对甲方的还款义务,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4、如乙方还款不足约定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甲方同意各自按照其借出款项比例收取还款。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期足额向甲方偿还本金和利息。

  2、乙方承诺所借款项不用于任何违法用途。

  3、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4、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2、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违约方承担。

如违约方为乙方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

  3、乙方的每期还款均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2)罚息;

  (3)逾期管理费;

  (4)拖欠的利息;

  (5)拖欠的本金;

  (6)正常的利息;

  (7)正常的本金;

  4、乙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逾期还款,则应按照下述条款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自逾期开始之后,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停止计算。

  罚息总额=逾期本息总额×对应罚息利率×逾期天数;

  逾期天数1—30天31天及以上

  罚息利率%

  %

  5、如果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超过30天,或乙方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借款管理费提前到期,乙方应立即清偿本协议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借款管理费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6、在乙方还清全部本金、利息、借款管理费、罚息、逾期管理费之前,罚息及逾期管理费的计算不停止。

  7、本借款协议中的所有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借款均是相互独立的,一旦乙方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任何一个甲方有权单独向乙方追索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条提前还款

  1、乙方可在借款期间任何时候提前偿还剩余借款。

  2、提前偿还全部剩余借款

  1)乙方提前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时,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应还本息,剩余本金及提前还款补偿(补偿金额为剩余本金的1%)。

  3、提前偿还部分借款

  1)乙方提前偿还部分借款,仍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借款利息。

  第六条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丙方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附则

  1、本协议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生效。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签订日期:

年月日篇三:

p2p网贷公司借款及服务协议

  网贷公司借款及服务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________

  第一部分:

借款、服务信息及相关明细

  布或更新的具体内容为准。

  第二部分:

本服务协议相关具体条款

  第1条名词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协议:

指本《借款及服务协议》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所有附件中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出借人:

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和承担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出借人需为“xx贷”的注册用户;

  借款人:

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借款人需为“xx贷”的注册用户;

  担保公司:

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服务方(甲);

  xx公司:

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服务方(乙);

  xx公司:

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服务方(丙);

  p2p:

指个人对个人;

  支付机构:

指在本协议各方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

  xx贷:

是指xx公司经营的提供专业p2p借贷交易居间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本协议项下出借人、借款人、担保公司、xx公司、xx公司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

  第2条关于各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已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并自愿按本协议相关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出借人有自行选择借款人,并最终决定是否出借资金给特定借款人的权利。

  任何一方在xx贷网站对本协议进行操作成功确认时,即视为该方接受本协议条款内容并受此内容之拘束;各方均对本协议进行操作成功确认时,本协议即成立。

  通过xx贷网站提供的服务,出借人向借款人成功出借资金时,本协议生效。

  双方应妥善保管自己xx贷网站的注册用户名和密码,自行承担因注册用户名和密码丢失、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

任何一方通过其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的任何操作均视为该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应基于合法目的使用xx贷服务平台,不得以该平台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双方有义务按照xx公司的要求在xx贷平台上进行操作,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等)。

因双方个人操作不当或填写的个人信息有误造成的法律后果、经济损失均尤其个人自行承担。

  借款人同意按本协议第一部分列明的标准每月向xx公司(xx贷)支付平台管理费;出借人承诺按本协议第一部分列明的标准每月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出借人委托的支付机构直接从借款人帐户扣划相应金额用于支付借款人应付的平台管理费分列明的还款期数;

  (4)借款人每月还款金额中包含“上述每月还本付息额及借款人每月须向xx公司(xx贷)支付的平台管理费。

  出借人按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的借款明细的约定履行出借义务,借款人按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的借款明细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出借人有权通过xx贷网站查看自己名下账户相关信息及借款人还款情况。

  出借人特别同意:

未经担保公司和xx公司同意,出借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出借人在资金出借、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出借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如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xx公司或担保公司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则xx公司或担保公司有权直接代扣代缴并向出借人提供纳税凭证。

  出借人不可撤销地授权xx公司将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号码等,为本协议项下之目的提供给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出借人应积极协助担保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提供法律文件和相应书面材料等)向借款人追偿。

若因出借人的原因导致担保公司不能向借款人追偿的,出借人应赔偿担保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

  借款人在申请及实现借款的全过程中,必须如实向xx公司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个人信息及材料;xx公司与xx公司共享前述借款人个人信息及材料后,借款人同意xx公司可以通过任何第三方渠道验证借款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且借款人应在所提供信息被认定为虚假时承担所有后果和法律责任。

  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至所有本息、第一部分列明的各项服务费用、担保服务费(如有)、及违约金(如有)全部清偿前,出借人和借款人及双方的本人、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账户信息如出现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通过xx贷网站向其他各方提供变更后的最新信息。

若因任何一方未及时提供最新信息或提供虚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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