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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定金的情况说明

预缴定金的情况说明

1.预交的定金能退吗

转: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分。

“定金”是指当事人商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肯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权人履行债权,保障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商定,同时还应商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假如不履行债权,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假如不履行债权,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权。

债权人履行债权后,依照商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行抗力外,应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担当违约责任。

特殊提示:

并不是全部的“定金”都不能退还。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22条规定: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因而,假如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能否商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2.预付定金能否可以退

定金不行退,假如卖方同意的话,当然可以,只能协商!

订金可跟进商定退还!

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

“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商定。

双方当事人假如没有商定,“订金”的性质次要是预付款,卖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买方违约时,可以与卖方协商处理并要求对方退款。

假如双方当事人另有商定,则根据商定执行。

“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买方预先向卖方交纳肯定数额的钱款。

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商定的根据商定执行;假如无商定,卖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买方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3.购房前预交的叫什么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商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根据合同标的额的肯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它是作为债务担保的肯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权人履行债权,保障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商定,同时还应商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假如不履行债权,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假如不履行债权,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权。

债权人履行债权后,依照商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依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次要有如下几种:

1、订商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商定金。

订商定金即立商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

订商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能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

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商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惩罚。

2、成商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商定金。

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商定的定金,称之为成商定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有成商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若当事人商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商定金的性质。

但是,为了鼓舞买卖,假如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次要部分,即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商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商定金。

解商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领取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

需要留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担当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遭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状况下,解约方仍旧应担当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商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商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商定金作了补充规定。

违商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商定的定金。

《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权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怜悯况作了不同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违商定金惩罚的条件不但要有拖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行。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而遭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惩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三是因不行抗力、不测大事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对于因不行抗力、不测大事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受定金惩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构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分次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商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商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权时,不发生丢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肯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在商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全部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参考材料:

/myapple/blog/blog_view.asp?

id=253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订金是经济上的概念。

比如我们之间进行买卖,本人先付5万元。

假如5万元是订金则只表示一个购买意向。

我把订金给你,你发货给我。

中途假如我不要(或不想要)了就可以向你要回那5万元,假如你不能(或不愿)发货只需要退5万元给我,订金对方都没有约束力。

但是定金就不一样了,它是有约束力的。

一旦我付给你定金,中途我不想要了5万元就收不回来了,假如你不没有按时发货那么你就要返还我10万元。

4.购房前预交的叫什么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商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根据合同标的额的肯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它是作为债务担保的肯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权人履行债权,保障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商定,同时还应商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假如不履行债权,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假如不履行债权,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权。

债权人履行债权后,依照商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依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次要有如下几种:

1、订商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商定金。

订商定金即立商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

订商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能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

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商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惩罚。

2、成商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商定金。

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商定的定金,称之为成商定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有成商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若当事人商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商定金的性质。

但是,为了鼓舞买卖,假如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次要部分,即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商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商定金。

解商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领取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

需要留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担当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遭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状况下,解约方仍旧应担当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商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商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商定金作了补充规定。

违商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商定的定金。

《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权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怜悯况作了不同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违商定金惩罚的条件不但要有拖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行。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而遭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惩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三是因不行抗力、不测大事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对于因不行抗力、不测大事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受定金惩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构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分次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商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商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权时,不发生丢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肯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在商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全部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参考材料:

/myapple/blog/blog_view.asp?

id=253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订金是经济上的概念。

比如我们之间进行买卖,本人先付5万元。

假如5万元是订金则只表示一个购买意向。

我把订金给你,你发货给我。

中途假如我不要(或不想要)了就可以向你要回那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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