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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东华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2016年修订)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新聘期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学校在册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实施办法。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校级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总量控制。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任务,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

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要求,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结合的分配体系,提高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水平。

4.加强领导,平稳实施。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岗位设置和聘用制改革的重要性,深入调研,科学论证,严格程序,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顺利推进。

5.本次聘用时,对具有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要求,并按聘用程序审批。

三、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确定学校岗位总量。

在本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按各单位现有人数确定岗位总量。

(二)岗位设置类别及比例

1.学校岗位分为三类: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按照《暂行办法》,我校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74%,其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57%;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6%;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0%。

随着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将逐步递减。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是必须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岗位。

3.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专职工作岗位,包括学校、学院(部)以及其他业务部门的专职管理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社会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1)经教育部批准,我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为1.3:

2.8:

4.9:

1.0;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发展的需要和兼顾工、理、管、文等学科协调发展的要求,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结构比例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各类各级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正高级岗位中,一级岗位设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本次正高级岗位中,二、三、四级岗位结构按1:

3:

6的比例掌握。

副高级岗位中,五、六、七级之间岗位结构比例为2:

4:

4。

中级岗位中,八、九、十级岗位结构比例为3:

4;3。

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结构比例为5:

5。

十三级为员级。

(3)教师岗位设置一级至十二级共12个等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三级至十三级共11个等级岗位。

2.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

按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级至十级职员岗位。

(2)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各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管理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一般按1:

2比例掌握。

四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按校领导班子职数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现行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3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5%左右。

4.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本次聘用不设特设岗位。

四、岗位聘用和考核

(一)聘用条件和要求

1.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为: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②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③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或技能条件;④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⑤能确保在岗履行职责。

结合实际,学校合理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

2.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目标出发,统筹协调基础学科与专业学科的关系。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人员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至四级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学校制定。

尤其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要综合考虑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学术资历等因素,充分体现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成果等方面的突出成就和贡献。

五级及以下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各学院(部)和机关、业务部门可根据各学科和部门的特点制定具体的任职要求(见附件1和2)。

3.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学校制定各级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并逐步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职员职级岗位体系。

根据《暂行办法》精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并严格控制比例。

今后管理岗位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见附件3)。

4.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学校制定(见附件4)。

(二)聘用程序和组织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聘用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

各学院(部)和机关、业务部门成立“岗位聘用小组”,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岗位聘用;学校分别成立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和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所有人员的岗位聘用。

各级岗位聘用组织的成员由主要领导、基层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专家和教师代表等组成。

2.聘用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岗位申报表”。

(2)专业技术正高岗位人员由所在部门推荐,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评聘;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人员由所在单位的聘用小组评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专职管理人员,由相关二级单位的“岗位聘用小组”提出评聘意见。

(3)各“岗位聘用小组”将评聘意见上报学校“岗位聘用工作组”审核、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并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聘用人选。

其中晋级五、六级职员的候选人名单,在提请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讨论之前,须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聘用合同及考核

1.学校对于不同系列、不同等级岗位的受聘人员,采取短期、中期或长期合同制的管理方式。

除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外,一般每轮岗位聘用期限为三年。

岗位设置后,各学院(部)和机关、业务部门必须按照学校和本部门事业发展的要求,明确各类各级岗位所对应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要求等,根据《东华大学聘用合同试行办法》,签订聘用合同。

2.本次岗位设置,对不在校上岗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直接认定在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

3.聘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工作要求和任务的履行情况;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的总体完成情况。

处级干部由学校组织考评,其他人员由各学院(部)和机关、业务部门组织考评。

4.各类各级人员的续聘或解聘按合同执行。

受聘者必须在聘期内认真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其履职情况将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根据动态管理原则,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根据《实施细则》可保留或晋级所聘岗位等级;未能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人员,应降低其岗位聘用等级。

5.每三年进行一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评聘和管理岗位职员职级的晋级。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职员职级的晋级名额,按教育部规定和各级岗位空缺数决定。

五、投诉、申诉和受理

1.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一般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2.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成员为纪委、监察处、信访办、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

该委员会受理教职工提出的投诉或申诉,负责调查并向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提出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答复投诉或申诉人员。

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或申诉人保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对投诉或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其他说明

1.各类人员的聘用分别按本办法所附的四个“实施细则”执行。

为了加快学校建设步伐、促进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进一步提高,今后将根据事业发展对各类各级岗位要求,逐步调整其任职条件。

2.聘期内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3.学校聘用且符合条件的非编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调整工资待遇。

附件:

1、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3、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4、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1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根据《东华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修订)》,为做好学校教师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师岗位的设置和分级比例

教师岗位指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且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共设置12个等级。

教师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

2.教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工作,按国家统一部署进行。

3.学院(部)教师的各级岗位比例原则上按照学校编制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至四级教师岗位由学校制定聘用条件并负责聘用,本次聘用时名额全校统筹。

五级及以下教师岗位由学校制定基本聘用条件,各学院(部)根据学科实际制定具体的任职条件,其名额由学校按规定比例下达。

二、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原则

1.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最高设置为二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最高设置为三级岗位。

2.受聘二级岗位的教师应是博士点学科方向的学术带头人,且承担博士生培养任务。

3.为适应不同学院的具体情况,学院(部)或部门对五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各级比例,有从高级向低级自主调整的权利。

4.对于不申报岗位晋级的人员,上一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并继续聘用的,可直接认定在原聘岗位等级。

三、教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教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有良好的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正高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一)正高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履行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在学科建设中起关键作用,工作成绩显著;专业贡献突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比较高的学术造诣,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能发挥领衔作用,组织、引领团队建设,培养本专业高水平的研究人员;在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积极承担学校学术管理工作,聘期考核合格。

2.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相当的学术影响力,现任或曾任一项及以上重要学术职务。

3.本次聘用正高各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和申报条件。

(二)正高二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任职

年限

岗位聘任要求

申报

条件

直接

申报

长江学者、“973”首席科学家、“863”领域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国家三大科技一等奖排名第1者、国家级教学名师。

一项

15年

及以上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公认的学术成就,良好的学术声誉,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能发挥领衔作用,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做出重大贡献。

历年(聘期)考核合格,并具备二级岗位选项条件中一项。

一项

12至

14年

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或地位,组织、引领团队建设,培养本专业高水平的研究人员;在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历年(聘期)考核合格,具备二级岗位选项条件中二项。

二项

适当

放宽

急需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海外优秀回国人才,在本专业领域做出重大成就和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具备二级岗位选项条件中三项。

三项

(三)正高二级岗位的申报条件:

类别

编号

二级岗位选项条件(任现职以来)

2-101

国家“三大科技”一等奖排名第1名

2-102

“973”首席科学家

2-103

“863”领域专家组成员

2-104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105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2-106

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2-107

国家级教学名师

2-201

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2-202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2-203

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

2-204

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

2-301

国家科技“三大奖”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4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

2-302

省部级科技三大奖(包括社会科学领域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

2-303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等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

2-304

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人文社会基地负责人

2-305

国家自科、社科基金委重大项目负责人

2-306

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

2-307

“973”计划课题负责人、或863计划重大(重点)课题负责人或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

2-308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40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2-402

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403

全国一级学会正、副会长

2-404

教育部社科委学科召集人

2-405

“973”专家组成员

2-406

中央政府及各部委重大决策问题咨询报告第一完成人(须有正式采纳证明)

(四)正高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任职年限

岗位聘任要求

申报条件

直接

申报

国家“三大科技”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主要获得者、“973”计划课题、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省部级教学名师

一项

8年

及以上

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能发挥领衔作用,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做出重要贡献。

历年(聘期)考核合格,具备三级岗位选项条件中一项。

一项

6至7年

引领某学科方向,在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

历年(聘期)考核合格,具备三级岗位选项条件中二项。

二项

(五)正高三级岗位的申报条件:

类别

编号

三级岗位申报条件(任现职以来)

3-101

国家“三大科技”一等奖排名前2-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3-102

“973”计划课题负责人

3-103

中国青年科技奖

3-104

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

3-105

省部级教学名师

3-201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5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4名

3-202

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

3-203

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

3-204

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3-205

国家级二等及以上教材奖负责人

3-301

国家“三大科技”奖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5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1-4名

3-302

省部级科技三大奖(包括社会科学领域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前4-5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4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

3-303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304

“973”计划课题或“863”计划课题、国家自然基金项目、部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重点或重大项目负责人

3-305

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或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3-306

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个人排名前3名

3-307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

3-308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的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

3-401

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

3-402

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

3-403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

3-404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

3-405

全国二级专业学会正、副会长

3-406

国际学术期刊主编、副主编

五、副高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一)副高五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12年,承担比较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任现职以来在相应岗位上业绩突出。

2.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期间成绩显著。

3.积极主持或承担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工作,并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

4.有指导副高或副高以下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经验。

(二)副高六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9年,任现职以来在相应岗位上业绩比较突出。

2.能较好掌握和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期间成绩比较显著。

3.能承担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工作,并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有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经验。

(三)副高七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具有教师副高级职务资格、并符合学校教师副高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六、中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一)中级八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9年,教学科研任务充足,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在相应岗位上业绩突出。

2.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期间取得较突出的工作成绩,能独立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

4.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相应的工作。

(二)中级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5年,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任现职以来在相应岗位上业绩比较突出。

2.能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有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

4.有指导初级岗位人员工作和学习的经历。

(三)中级十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具有教师中级职务资格、并符合教师中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七、初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一)初级十一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4年。

2.能胜任相应工作,掌握本岗位必需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独立完成本岗位业务工作。

(二)初级十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具有其他专业技术初级职务,并符合教师初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八、高层次人才的聘用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综合考察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考虑入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九、新进人员的聘用

1.新进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学术资历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2.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所聘岗位确定其岗位等级。

十、其他

1.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也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2.聘期内首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将在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上任职,即正高四级、或副高七级、或中级十级、或初级十二级岗位。

3.今后学校将根据教育部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逐步调整各学院(部)和机关、业务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量和等级比例。

 

附件2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根据《东华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修改)》,为做好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和分级比例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教育研究专业技术岗位参照此细则执行。

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共设置11个等级。

正高级岗位包括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员级为十三级。

2.各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按教育部规定的比例下达,学院(部)或部门可将其与教师岗位数统筹使用。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三、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1.履行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能组织、引领团队建设,培养本专业研究人员;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聘期考核合格。

2.本次聘用正高各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和申报条件

(1)正高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任职年限

岗位聘任要求

申报条件

直接

申报

国家“三大科技”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主要获得者、“973”计划课题、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省部级教学名师

一项

8年

及以上

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能发挥领衔作用,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做出重要贡献。

历年(聘期)考核合格,具备三级岗位选项条件中一项。

一项

6至

7年

引领某学科方向,在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

历年(聘期)考核合格,具备三级岗位选项条件中二项。

二项

(2)正高三级岗位的申报条件:

类别

编号

三级岗位申报条件(任现职以来)

3-101

国家“三大科技”一等奖排名前2-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3-102

“973”计划课题负责人

3-103

中国青年科技奖

3-104

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

3-105

省部级教学名师

3-201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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