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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制作合同

F-YX-018

 

礼品制作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礼品制作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礼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制作情况(见附件)

一.1制作内容:

一.2制作规格:

一.3制作材质:

一.4制作成品:

一.5制作数量:

一.6质量标准:

一.7保修期间:

一.8交货时间:

一.9交货地点:

一.10备注:

第二条制作费用及付款方式

二.1本合同制作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元。

二.2付款方式:

甲方应在收到制作成品并验收合格、确认质量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以形式付款。

二.3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进度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二.3.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且暂时停止支付。

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

二.3.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4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1甲方所提供的图文、图像资料,如涉及使用权、肖像权等问题及相关责任,由甲方全权负责。

三.2制作完成后,甲方应现场进行初步验收。

三.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制作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1乙方承诺其具有国家规定的制作资质,且完全具备制作甲方所需制成品之技术及设备要求。

四.2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须向甲方提供制作小样,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四.3乙方设计制作的小样、产品不得侵犯他人之合法权益。

四.4乙方应按照甲方确认的小样和合同约定的制作内容进行制作。

四.5乙方应对其制作的成品负质量保证责任。

如在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

四.6在乙方为甲方制作工作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向其他无关方故意、无意透露与披露。

第五条保密条款

五.1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

双方同意:

a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XX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

b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

c除了本合同确定的应用范围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五.2双方不负责保护以下信息:

a已公开的信息;或

b由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或

c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或

d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

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五.3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先或目前合同由甲、乙方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

五.4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自费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

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

五.5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

如果参与本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该方应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

五.6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六.1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制作工作须延期的,工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制作工作须终止的,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自动解除。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

同时,甲方需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予以补偿,并且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移交甲方。

六.4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六.5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货,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制作费2‰的违约金。

超过30日仍然没有完成交货,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制作费20%的违约金。

六.6因乙方交付的制作成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或重作,所发生的更换或重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因乙方更换或重作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

乙方更换或重作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全部制作费20%的违约金。

六.7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制作费20%的违约金。

六.8乙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全部制作费10%违约金。

六.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全部或部分工作转委托于第三方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制作费10%的违约金。

六.10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补偿。

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仲裁、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六.11本款适用于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形。

自甲方发出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违约金。

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应付违约金的一倍加付滞纳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实际付清之日止。

若甲方尚有部分合同价款未支付乙方的,甲方有权从该笔费用中先行抵扣相当于违约金和滞纳金数额之款项。

违约金和滞纳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不弃权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表述均不得被视为对一方权利的放弃,任何违约行为亦不得被同意免除或放弃追究另一方在某方面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或放弃追究该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或后续发生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通知与送达

八.1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

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一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八.2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b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七日视为有效送达;

c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d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九条联系人

九.1甲方指定,乙方指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代表其指定方并且其指定方仅通过该联系人负责与另一方的通知、提出询问、答复、提出意见、确认等本合同履行之相关事项,任何一方应对其指定的联系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九.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上述联系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对上述联系人的指定依然有效。

第一十条不可抗力

一十.1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一十.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一十.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

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一十.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一十.5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一十一条完整合同

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

第一十二条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才能生效,本合同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一十三条附件

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十四条可分割性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十五条继承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甲方或乙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相关义务。

第一十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十六.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一十六.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十七条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

第一十八条生效及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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