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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消防设施及电气防火安全

第三部分电气防火安全检查

一、供配电装置

(一)技术规定

1、供配电装置建筑防火要求按有关规范执行:

2、配电变压器。

(1)变电所设置在民用建筑主体建筑内、人防或非人防地下室内时,其变压器应选用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禁止采用可燃油浸式变压器。

(2)民用建筑所属独立建造及附设式的变电所,设置可燃油浸式变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80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应安装在独立的变压器室内,变压器室应满足一级耐火等级要求;

2)变压器下面应设置事故储油或挡油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

(3)变压器低压侧负荷不平衡度应不大于10%。

(4)在TN、TT系统中,当选用Y,yno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

无论采用何种结线组别,所带负荷谐波电流较大,中性线电流长时间大于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应在低压母线段或谐波源较大的供电回路,设置谐波抑制装置.

3、高压电器

(1)在同一变电所内,当配电变压器为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时,应采用无油断路器保护。

(2)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设置高压电容器时,应采用难燃介质、材料制成的电容器,其外壳及支架应接地。

当采用充油式电容器时,应将其装设在耐火等级为二级的单独房间内。

(3)高压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开路运行。

只应有一个接地点,宜设在配电装置处。

经端子接地。

(4)高压电压互感器的二次侧中性点或绕组引出端二者之一应接地,接地点应设置在配电装置或控制屏处。

(二)现场检查

1、可燃油浸式变压器。

(1)可燃油浸式变压器外观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储油柜的油位应与温度相对应,各部位无渗、漏油现象;

2)变压器声响应正常;

3)变压器的外部表面无严重积污现象;

4)吸湿器完好,吸附剂干燥无变色现象;

5)引线接头、电缆、母线无过热痕迹;

6)套管、绝缘子外部无破损、裂纹、放电痕迹;

7)防爆膜和安全气道应完好无损。

表1交流高压电器触头及导体连接端子在空气中最高允许温度及允许温升值

部位

最高允许温度

(℃)

周围空气温度为40℃的允许温升(K)

触头

裸铜、裸铜合金

75

35

镀锡

90

50

镀银或镀镍

105

65

与外部导体连接的端子和导体连接的接合部分

裸铜、裸铜合金

90

50

裸铝、裸铝合金

90

50

镀(搪)锡或镀银

105

65

(2)可燃油浸式变压器各电气连接点(含端子)、引线接头、电缆终端头温度不应超过表1中的数值,电缆温度不应超过表8中规定的数值。

(3)变压器低压侧各相电流和中性线电流测量值应符合本章

(一)2、(4)项。

(4)变压器接地电阻测量值应符合有关要求

2、干式变压器

(1)干式变压器的外观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变压器应有不低于IP2X防护外壳;

2)套管、绝缘子外部应无破损、裂纹、放电痕迹;

3)引线接头、电缆、母线无过热迹象;

4)变压器的线圈浇注体应无裂纹和附着脏物,铁芯、套管表面应无严重积污现象.

(2)干式电力变压器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表2中的数值。

表2干式电力变压器最高允许温度值

绝缘耐温等级(℃)

105(A)

120(E)

130(B)

155(F)

180(H)

220(C)

额定电流下绕组平均温升限值(K)

60

75

80

100

125

150

参考温度(℃)

80

95

100

120

145

170

绕组热点温度(℃)

额定值

95

110

120

145

175

210

最高允许值

140

155

165

190

220

250

注:

绕组热点温度不应超过参考温度值。

绕组热点温度额定值为正常寿命温度,绕组热点温度最高允许值为安全温度.

(3)各部位连接点(含端子)、引线接头、电缆终端头的温度高压部分不应超过表1中的数值,低压部分不应超过表4、表5中规定的数值。

3、高压电器

(1)高压断路器、负荷开关、熔断器电连接部位相间应无爬电或放电痕迹。

(2)高压熔断器的熔体管应完好、无损伤、变形、开裂现象。

4、高压互感器

(1)高压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应开路,必要时必须采用短路片或专用短路线,严禁用熔体或导线缠绕。

(2)互感器的下列各部应予良好接地:

(3)高压互感器的绝子.套管不应有爬电打火现像。

(4)高压互感器的导电体对地(外壳)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5)高压互感器绕组出头和连接端子温度不应超过表3中的值。

5、电力电容器

(1)装置电容器组的结构物(台架及柜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电容器组的断路器、熔断器的接线和放电回路(放电变压器、电压互感器、放电电阻等)及其引线应完好。

(3)电容器电极间不应有漏电或放电痕迹。

(4)电容器组在运行时,连接端子温度不应超过表1中的值。

二、低压配电和控制电器的防火

(一)技术规定

1、低压配电与控制电器安装区域,不得渗漏水.

2、低压配电与控制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线应排列整齐,导线绝缘良好,无损伤;

(2)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

(3)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

(4)电器的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层防锈的螺栓和螺钉连接,连接应牢固,要有防松装置;

(5)母线与电器连接时,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表3的规定;

(6)电器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地应良好。

表3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

额定电压(v)

最小电气间隙(mm)

U≤500

10

500<U≤1200

14

3、隔离开关、刀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触头、电缆终端头、温度不应超过表4中的数值。

4、母线的连接点、分支接点、接线端子的温度不应超过表5中的数值,电器同相(路)上下接线端子温差应少于10℃。

表4低压电器与外部连接的接线端子的允许温升值

接线端子材料

周围空气温度为40℃的允许温升)

裸铜

60

裸黄铜

65

铜(或黄铜)镀锡

65

铜(或黄铜)镀银镀锡

70

5、低压配电与控制电器的灭弧装置,如灭弧栅、灭弧触头、灭弧罩、灭弧用绝缘板应完好无损.

6、连接到发热元件(如管形电阻)上的绝缘导线,应采取隔热措施。

7、敷设于隔离用的挡板或隔板应无破损。

表5交流低压母线装置各部位的允许温升值

部位

周围空气温度为40℃的允许温升(K)

母线上插接式触点

铜母线

60

镀锡铝母线

55

母线相互连接处

铜——铜

50

铜搪锡—铜搪锡

60

铜镀银-铝搪锡

80

铝搪锡-铝搪锡

55

铝搪锡—铜搪锡

55

(二)现场检查

1、低压开关电器、转换电器、控制电器

(1)各部位电连接点应无过热、锈蚀、烧伤、熔焊等痕迹或现象.

(2)各种设备的套管、瓷件外部无破损、裂纹痕迹,无放电痕迹或现象。

(3)不同相位接线端子间应无漏电、击穿痕迹。

(4)电磁式电器应无异常声响。

(5)熔断器不应随意用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体不得削小或合股使用.

(6)带熔断器或灭弧装置的负荷开关熔断器应无损伤,灭弧栅应完好,且固定可靠。

(7)开关靠近高温物体、可燃物或安装在可燃结构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8)各接线端子连接线上的相线电流、中性线电流和PE线异常电流,电流不平衡应小于10%。

2、插座与照明开关

(1)落地插座面板应牢固可靠、密封良好。

(2)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中性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中性线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线接在上孔。

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N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相序一致;

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接连接。

(3)插座、照明开关靠近高温、可燃物或安装在可燃结构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4)导线与插座或开关连接处应牢固可靠。

(5)在使用“Ⅰ”类家用电器的场所,必须设置带有保护线触头的电源插座,并将该触头与保护地线(PE线)连成电气通路.

注:

“Ⅰ”类电器:

系指该类电器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需要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电器外露导电部分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体连接起来。

(6)插座的保护接地线应选用与相线截面、绝缘等级相同的铜芯导线,但不应少于2。

5mm2.

(7)非临时用电,不宜使用移动式插座。

当使用移动式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源线采用铜芯电缆或护套软线;

2)具有保护接地线(PE线);

3)禁止放置在可燃物上;

4)禁止串接使用;

5)严禁超容量使用。

(8)当不采用安全型插座时、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安装高度不小于1。

8m。

(9)插座、照明开关的接线端、触点实测温度应不超过表6的规定。

3、漏电保护器

(1)安装在供电干线或电源线路上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低灵敏度延时型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500mA。

动作时间,宜在0。

15—0。

5S。

当用于住宅建筑时,每栋(单元)建筑面积在4500㎡以下时,动作电流为300mA,面积为4500—6000平方米时,动作电流为500mA。

(2)为了缩小发生人身电击及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停电范围扩大,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一般分为两级,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

(3)为防止电气设备与线路因绝缘损坏引起的电气火灾,当所装漏电保护器的漏电电流超过预定值时能发出声光信号报警或自动切断电源,三相回路分支路漏电报警动作电流取其额定电流的1/1000.

(4)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低压配电系统保护接地型式相对应,见附录A;

2)漏电保护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

3)负载侧和电源侧的接线不得接反;

4)严禁(PEN)线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

电子式漏电保护器及其与之配合使用的短路保护电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单独切断N线;

5)漏电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导电部分应接地。

(5)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月需在通电的情况下按动按钮一次,雷雨季节应增加试验次数;

2)严禁在电源侧与负荷侧的接线端子上跨接导线。

(6)漏电保护器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测:

1)表面无腐蚀、涂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的机械损伤;

2)用试验按钮试验三次,应正常动作;带负荷分合开关三次,均不应误动作;

3)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特性试验项目:

①、测试漏电动作电流值和不动作电流值;

②、测试分断时间。

4、低压成套配电柜(屏、台、箱、盘)组合电器和开关箱应作如下检查:

1)周围0.3m内不应堆放杂物;

2)柜(箱)内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导线端头应用螺栓压接,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应超过二根;

3)柜(箱)内安装的接触器、刀开关等电器设备应动作灵活、触头接触良好并没有烧蚀现象;

4)熔断器不应随意用金属丝代替熔丝。

更换熔体时,不应采用不合规格的熔体代替;

5)熔体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应无管使用,有填充材料熔断器不应改装使用;

6)配电箱(盘)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7)照明配电箱内,对TN-S系统,应分别设置中性线(N)和保护地线(PE)汇流排,N线和PE线应在汇流排在连接,且应有编号.

三、配电线路

1、电线电缆的选择作用

(1)建筑物内导线配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0。

45/0。

75kV的绝缘导线,电缆配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0.6/1。

0kV的电力电缆.

(2)电线电缆在桥架、竖井、电缆沟、电缆隧道等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3)在外部火势作用下,需保持线路完整性、维持通电的场所,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

(4)用于重要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电线电缆应采用无卤低烟型。

(5)在严重腐蚀性的场所(如酸、碱和具有腐蚀性的化学气体),不宜采用金属管配线.

(6)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其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

其它线路其相线间和相对地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

5MΩ。

(7)根据绝缘导线敷设方式和机械强度的要求,绝缘导线芯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的规定。

(8)闷顶内严禁采用聚氯乙稀绝缘护套铜导线、聚氯乙稀绝缘平型铜芯软线和聚氯乙稀绝缘绞型铜芯软线明敷。

(9)在低压配电系统中,中性线(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并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

(10)当用电负荷大部分为单相负荷或三相电流严重不平衡时,其N线或PEN线截面不宜小于相线截面。

(11)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回路中,其N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12)供可控硅调光或计算机供电的三相四线或二相三线配电线路,其N线或PEN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两倍。

表6绝缘导线芯线最小截面

敷设方式

铜芯最小截面(mm2)

室内绝缘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L≤2m

1。

5

2<L≤6m

2。

5

6<L≤16m

4。

0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

1。

5

绝缘导线槽板敷设

1。

5

注:

L为绝缘子支持点间距

2、电线电缆的敷设

(1)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和直流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

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2)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管内,并且管内(桥架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3)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4)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5)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其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

(6)电线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

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

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当管路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上面时为0。

3m,交叉时为0.1m;

2)、当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

5m,上面时为1m,交叉时为0。

3m;

当不能符合上列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少至0.2m.

电线管路与其他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

1m;交叉净距不应小于50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

(7)封闭式母线、电缆桥架等在穿过楼板和防火分区时,应采用防火隔板或防火堵料隔离。

(8)导管、线槽的敷设应整齐牢固,线槽内导线总面积不应大于线槽净面积的60%;导管内导件总面积不应大于导管内净面积40%;软管固定间距不应大于1m,端头固定间距不应大于0。

1m。

(9)金属管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穿入钢管时,管口处应装设护线套保护,在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导线后,应将管口密封;

2)在入接线盒、灯光盒、开关盒等处,明装金属管应加锁母和护口,多尘、潮湿场所外侧还应加橡皮垫圈,有震动的地方和有人进入的木质结构闷顶内的管路,入盒时应加锁母;

3)金属管和柔性金属管应有可靠接地,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10)塑料管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塑料管不应敷设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引出地(楼)面低于0。

5m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

2)塑料管与管、管与盒等器件应采用插入法连接,接口应牢固密封,导线不得外露。

(11)可挠性金属管和柔性管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可挠金属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严实;

2)在可挠金属保护管有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击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3)可挠金属管、盒(箱)连接处,应采用专用接线夹进行接地线连接,其接地线截面不应小于

4mm6。

的多股铜线,不应采用熔焊连接;

4)当可挠金属管与盒(箱)连接时,无电气连接部分的两端应跨接接地线,其接地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的多股铜线;

5)在闷顶内从接线盒引向器具的绝缘导线应采用可挠金属管或柔性金属管等保护,导线不应有裸露部分。

(12)装饰工程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过有装饰场所部位的配电线路,每条支路均应单独设置断路器进行短路和过载保护;

2)动力设备和照明装置的配电线路,穿越可燃、难燃装饰材料时,除配电线路应穿保护管外,尚应采用玻璃棉、岩棉等非燃材料做隔热阻燃保护;

3)装饰工程内不应设临时配电线路,电源插座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结构上,照明灯饰材料必须采用难燃性材料。

(13)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之间安装应符合GB50168中第5。

2.4条的规定;

2)电缆的防火与阻燃应符合GB50168中第七章的要求;

3)电缆沟内应无杂物,盖板齐全,沟内应无积水、渗水现象,电缆沟的盖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电缆隧道内应无杂物,照明、通风、排水等消防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电缆进入电缆沟、隧道、竖井、建筑物、盘(柜)以及穿入管子时,出入口应封闭,管口应密封;

5)电缆防火涂料应无脱落;

6)电缆沟进入建筑物时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门应为不燃材料;

7)电缆桥架在通过防火墙及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

8)电力电缆应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

(14)电线电缆的长期工作最高充许温度

1)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导线接点、接线端子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2)导线连接点、接线端子温升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

3)导线芯线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应符合表7中的规定。

表7导线芯线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

类型

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

橡皮电线

65

塑料电线

70

4)电力电缆的表面允许温升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电力电缆最高允许温度和表面允许温升值

电缆类型

缆芯长期允许温度(℃)

表面允许温升(K)

带包装

不带包装

充油性浸渍绝缘电缆

(10KV及以下)

60

20

25

交联聚乙烯电缆

80-90

30-40

25-35

橡胶绝缘电缆

65

20

25

聚氯乙烯绝缘

70

20

25

四、低压用电设备的防火

(一)技术规定

1、照明器具

(1)超过60W的白炽灯、卤素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照明灯具(包括镇流器)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和可燃构件上,聚光灯的聚光点不应落在可燃物上。

(2)当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除不燃性(A级)以外的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如采用玻璃丝、石膏板、石棉板等加以隔热防护)、散热(如在灯具上增加散热空隙或加强顶棚内的通风降温、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难燃性(B1级)等级.

(3)嵌入顶棚内的灯具,灯头引线应采用柔性金属管保护,其保护长度不宜超过1m。

嵌入式灯具、贴顶灯具以及光檐(槽灯)照明,当采用卤钨灯以及单灯功率超过1O0W的白炽灯时,灯具(或灯)引入线应选用105~250℃耐高温绝缘电线,或采用瓷管、石棉等非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4)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5)储存可燃物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照明光源应采用冷光源,其垂直下方与堆放可燃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

5m,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6)聚光灯、回光灯不应安装在可燃基座上,灯头的尾线应用高温线或瓷套管保护,配线接点必须设在金属接线盒内.

(7)照明灯具及其附件应无异常高温和火花放电现象.

(8)每个灯控开关所控灯具的总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该灯控开关的额定电流.

(9)气体放电灯等启动电流大、启动时间长的照明灯具应合理选择每个配电回路的灯具数量及线路保护措施.气体放电灯具的镇流器不应安装在可燃物上.

(10)卤钨灯、额定功率为100W级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11)产生腐蚀性气体的蓄电池室等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灯具。

(12)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选择合适的灯具。

(13)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采取防止玻璃罩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2、电动机

(1)电动机应安装在牢固的机座上,机座周围应有适当的通道,与其它低压带电体、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

0m,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2)电动机各部分的最高允许温度和允许温升不应超过制造商的规定.

(3)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

(4)电动机控制设备与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元器件外观应整洁,外壳应无破裂,零部件齐全,各接线端子及紧固件应无缺损、锈蚀等现象;

2)电气元器件的触头应无熔焊粘连变形和严重氧化锈蚀等痕迹;

3)端子上的所有接线应压接牢固,接触应良好,不应有松动、脱落现象;

4)电气元器件的触头,接线端子等的温度,不应超过表4中的数值。

3、稳压整流设备

(1)整流器工作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

(2)柜体内螺栓连接的导线应无松动,专用端子压接应牢固无开裂,焊接连接的导线应无脱焊、虚焊、碰壳及短路。

(3)快速熔断器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不得任意调换或代用。

(4)整流器的冷却系统应运转正常.

4、电热器具

(1)电炉、电烘箱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过3KW的电炉、电烘箱应采用单独回路供电,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接地故障保护电器。

导线和热元件的接线处应紧固,电烘箱引入线处应采用耐高温的绝缘材料予以保护.

2)电炉、电烘箱周围0。

5m以内不应放置可燃物。

(2)小型电炉(3kw以下电炉)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炉应放在不燃材料制作的工作台上,与周围可燃物应保持0。

3m以上的距离;

2)电炉应采用专用插座和单独回路供电,电炉的引出线应采用石棉、瓷管等耐高温绝缘套管保护;

3)电炉的电源线,应装设刀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其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

5、空调器具

(1)空调器宜单独回路供电,空调电源线应设置短路、过载保护,其电源插座触头与配电线路TT或TN系统中的PE线连成通路。

(2)空调器不应安装在可燃结构上,其设备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

1m。

(3)分体式空调穿墙管路应有套管保护,室内机体接线端子板处接线牢固、整齐、正确。

(4)空调器具的接点、连接点温升不应超过表6中规定的值。

(5)空调器具应适应实际运行环境的要求。

(二)现场检查

1、照明器具

(1)照明灯具与可燃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灯具不应小于0。

3m;

2)高温灯具(聚光灯、碘钨灯等)不应小于0。

5m;

3)影剧院、礼堂用的面光灯、耳光灯不应小于0。

5m;

4)容量为1O0~500W的灯具不应小于0。

5m;

5)容量为50O~2O00W的灯具不应小于0。

7m;

6)容量为2O00W以上的灯具不应小于1.2m。

(2)霓虹灯的安装应符合GB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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