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案例.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131454 上传时间:2023-01-2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3.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市拆迁案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城市拆迁案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城市拆迁案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城市拆迁案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城市拆迁案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城市拆迁案例.docx

《城市拆迁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拆迁案例.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城市拆迁案例.docx

城市拆迁案例

城市拆迁案例

篇一:

动迁案例

权威发布:

张雷律师2021动拆迁维权指导案例

维护被拆迁人利益,争创上海房地产·动拆迁律师行业标杆!

张雷律师团

2021年12月31日

01、动迁款分割实战指导系列之公房、空挂户口、保障托底

02、动迁款分割实战指导系列之公房、搭桥房、保障托底安置

03、动迁款分割实战指导系列之继承、户口、引进人员

04、动迁款购买安置房,房屋归承租人还是出资人所有

05、婚前房屋,婚后分割,如何认定被安置房屋的产权

06、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人再次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动迁协议效力

07、修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得侵犯共有人权利

08、动迁协议签订后,承租人起诉同住人搬离

09、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对“户”的补偿

10、拆迁补偿款支付对象的相对性

11、房屋拆迁被照顾人的利益保护

12、以“被安置人权利”为视角解读上海法院若干判决

13、企业承租的厂房遇到拆迁时的法律思维

14、承租的厂房被强制拆除,未保留证据损失惨重

01、动迁款分割实战指导系列之公房、空挂户口、保障托底

张雷律师按:

仅有户籍在动迁房屋内,但从未在动迁房屋内居住过,是否有权分割动迁款?

如果动迁补偿款已经用来购买配套商品房,空挂户可否主张分割配套商品房?

已经被动迁组认定为托底保障人口,能就全部动迁款主张分割吗?

对于这类咨询问题,张雷律师总结概括后回答为:

“空挂户口无权获得动迁补偿安置款!

托底保障人员可以获得保障托底费!

案件情况:

房屋状况及补偿款状况

1被拆迁房屋为公房。

2原被告共计七人,《动迁安置人口认定审核表》认定原被告户籍均在动迁房屋内,且原被告均被认定为“保障托底认定人口”。

3共获得动迁款如下:

货币补偿款54万元,保障托底补贴52万元,价格补贴13万元,奖励费10万元。

(略计)

4共购买配套商品房三套,总价分别为77万,34万,35万。

动迁款分割的身份分割法

货币补偿款54万元:

因该房为公房,所以货币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该54万元补偿款是以“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因此应当归属于该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

承租人,以公房租赁凭证记载为准。

同住人,可以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以下人员可以确定为同住人:

“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因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户口”+“居住”+“无其他住房”。

当然,上海

高院在同一文件中又对某些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4种人可以被“视为同住人”。

因此,考虑身份而分割公房动迁款时,应当严格界定“同住人”的身份。

保障托底补贴43万元:

某些当事人虽然没有被认定为同住人,但因为户籍

在被拆迁房屋内,以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僵持谈判,最后也被认定为托底保障人口。

每一位托底保障人口均可以获得托底保障补贴,也即托底保障补贴是按人口数发放。

除非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托底保障款分割的协议,否则托底保障款应当在托底保障人口之间按人头平均分割。

其他动迁款因为涉及金额并不大,所以不展开讨论。

动迁款分割的法院态度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某当事人户籍虽在动迁房屋内,但其并未在动迁房屋内居住过,故其无权分得动迁补偿安置款。

”同时“鉴于动迁公司将其列为保障托底人员之一,故其享有动迁补偿安置款中保障托底费的一部分。

张雷律师提示,公房动拆迁的同住人如果主张分割动迁款,应当对户口、居住、无房进行举证,除非已经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认定为同住人。

篇二: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20)|法客帝国

20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

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行政庭有关负责人出席并介绍情况。

据了解,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

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合法利益保障,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对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指导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办案质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撷选了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人民法院网-罗书臻)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阅读《章剑生:

最高院公布10大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逐

一评析(20全文)》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如下:

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21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

2021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02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2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2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02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

202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2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

杨瑞芬其后以株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二)裁判结果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杨瑞芬提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2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株房拆迁字[2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均相冲突的诉讼理由,因[2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神农大道属于新启动项目,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

关于杨瑞芬提出征收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违法之主张,因其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

杨瑞芬认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202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颁发了株规用[202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认为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不能作为超范围征收的依据。

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系另一法律关系,非

本案审理范围。

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2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2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2021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株洲市规划局于2021年7月14日颁发了株规用[202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二、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2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

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

故判决:

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三、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

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

15600元/平方米。

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20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

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

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

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

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

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四、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年3月20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雨城征[20]2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59平方米;房屋产别:

私产;设计用途:

商业。

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185.9平方米;地类(用途):

综合;使用权类型:

出让。

20年12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年12月12日,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正云、沙德芳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

20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作出雨政征补[20]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艾正云、沙德芳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篇三:

城市房屋拆迁案例六:

征地拆迁赔偿

城市房屋拆迁案例六:

征地拆迁赔偿

一、城市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因京广铁路北段运输能力紧张,自北京西站向南,经涿州、保定引入石家庄东站的京石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于2021年11月启动。

这一轮既征且拆的运动很快在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涿州市码头镇浮洛营村席卷开来,码头镇政府与浮洛营村委会分组入户进行腾房游说。

杨阳(化名)、李郡(化名)、杨瑾微(化名)、张奇闵(化名)、霍习员(化名)、古佳成(化名)等六户浮洛营村民无一例外地邂逅了这场村、镇干部出面调停的征地拆迁。

该六户被告知,其房屋的评估补偿标准为550元每平方米,可获补偿总额依次为11.7万元、

8.7万元、30.3万、4.2万元、12.4万元、11.8万元。

这些数字传达着一种悲凉意味——六户村民难以用征地拆迁补偿款再建现有水准的家园。

于是,2021年4月中旬,六户村民专赴北京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

一场轰轰烈烈又无硝烟弥漫的保家维权之战就此拉开帷幕。

二、办案掠影

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介入案件后,抵达拆迁事发地进行了一番造访,二律师惊获:

浮洛营村的征地拆迁虽师出京石铁路客运专项项目之名,但其征地拆迁过程却全无章法可言,纯粹由政府人员依意而行。

这一场搏弈,又一次被贴上浓重的政治标签。

办案第一阶:

缔造先发之势的律师函

成为杨阳等六户代理律师的翌日,杨在明律师、纪召兵律师即向浮洛营村村委会发出《律师函》,将六委托人的委托事宜予以昭示,并直陈其应当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以充分保障村民在征地拆迁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听证权、拒绝权、监督权以及获

得合理补偿安置权,征地拆迁程序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此《律师函》将处于绝对弱势的被征地、被拆迁主体们惯有的寂谬格局被打破,并把一股维权强音传达至占据强势地位的拆迁人及其政治“保护伞”。

办案第二阶:

来自镇政府的突兀《通知》

2021年6月伊始,码头镇人民政府向杨阳、李郡、杨瑾微、张奇闵、霍习员、古佳成同时送达《通知》,责令其履行拆迁腾地手续,否则将由涿州市人民法院实施强行拆除。

强拆,无疑是对拆迁户最有力的“杀手锏”。

对此,杨阳六户的二代理律师也势必挖掘能“一招制敌”的手法,扭转强拆危局。

于是,杨、纪二律师代理六委托人向涿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一份字字酌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码头镇人民政府做出《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不过,如此的行政复议申请似乎并不能阻挡强势拆迁一方一意孤行的强拆势头,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即为力证。

办案第三阶:

试图颠倒正义的民事诉讼

继《通知》作出不久,京石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即涉案拆迁项目的拆迁人向涿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称杨阳、李郡、杨瑾微、张奇闵、霍习员、古佳成等六被告置国家法律及政策于不顾,拒不清楚地上附着物,已严重影响京石铁路客运专线的正常施工,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清除地上附着物。

面对这一指鹿为马的诉讼,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瞬即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予以回应。

在答辩状中,二律师围绕原告所进行的房屋及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与标准这一核心思想层层展开了违法性批驳。

不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官僚遗风在这一试图颠倒正义的民事诉讼中得到进一步呈现:

2021年6月下旬,涿州市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即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对六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清除被告宅基地上的地上附着物。

对于该无视物权、无视法律

的裁定结果,杨、纪二律师毫不迟疑地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复议申请,请求对裁定予以撤销。

然而,该申请如泥牛入海,且提交法院后没几天拆迁人一方即火速拆除了杨阳等六“钉子户”的房屋。

7月初,已强拆完毕的原告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面对这一颇具匠心的“司马昭式”设计,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采取了“以力打力”方案:

先是凭借法律明文规定促使法院不得作出撤诉裁定,然后多次要求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自知缺乏合法性支撑的法院不得不倒戈相向,开始游说拆迁人放低姿态。

在9月与10月的更迭之际——这个树叶如同舞动之蝴蝶翅膀在秋风中簌簌落下的柔美时节,涿州市人民法院与码头镇人民政府共同出面,向杨阳等六户郑重做出承诺:

先为其重新提供满意的宅基地,再增加补偿总额直至其恳认。

三、律师说法

在拆迁大潮中,似乎总是难以避免对抗拆迁的声音。

对抗之源,在于拆迁本身,抑或在对抗本身?

放眼纵观现实,不乏拆迁项目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城市化的惠民工程。

因而,在较大范围内,第一个猜想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是在于拆迁户们的对抗么?

房屋是其最重大的生活资料,土地是被征地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

这两项重大的财产权往往是拆迁户们守望的根本,其对抗,也正是基于这种幸福守望。

因此,对抗是守护权利的行为,或言救济。

在千百年来的法制社会中,救济与权利一样皆称正当。

如此说,第二个猜想也是不能成立的。

答案,究竟隐藏在何方?

笔者以为,这种对抗是源自拆迁行为中的诸多恶意违法所造成。

在一桩又一桩的征地拆迁案例中,可以一遍又一遍地发现:

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报批前没有依法征询村民的意见,没有依法告知并组织村民参加听证;正式征地公告没有被依法

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亦没有被依法公告;被拆迁人没有被允许参加评估公司的选定;估价公司没有依据评估的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对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价格偏低以至不能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的居住条件。

反观《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前述普存的恶意违法侵蚀掉了这两个基本“保障”,对抗的产生便是一个当然逻辑了。

有的时候,幻象与希望仅一步之遥,但却分踞自然之正义世界的两端。

如果,仅仅注重拆迁之利,忽视或漠视拆迁过程中对民众利益的保护,那么,随着座座高楼新宇在拆迁现场的拔地而起,人们所得到的,只不过是一种城市化的幻象。

幻象之下,是其生活的艰辛化。

其实,能真正使得人们安居乐业的,是一种希望,一种生活如同芝麻开花节节高的希望。

如果依托城市化之名的征地拆迁能带给人们这种希望,哪怕只是向前迈进一小步的希望,人们也会欣然接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家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