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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明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基本问题浅析曹新明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基本问题浅析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基本问题浅析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视角曹新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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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基本现状三、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优化环境原则

(二)重点项目优先原则(三)以我为主原则四、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的基本障碍五、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基本措施六、结语一、问题的提出自人类进入21世纪以来,许多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日本)为了确保其在国际上的优势地位,使其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经济贸易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相继制定并推行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1一些较发达国家(例如韩国等)为了迎头赶上或者超过发达国家,也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还有许多发展中国家(例如印度等)为了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也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到了议事日程。

当今的世界各国,之所以将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到如此至高无上的地位,其原因在于大家都清楚地知道:

未来世界的竞争将主要是技术和智力资源的竞争,最终必定转化为知识产权的竞争。

面对这样的情形,我国政府立即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1)2005年1月8日,国务院成立了以吴仪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即将全面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

(2)自2003年以来,许多地方政府已经制定并开始实施本地的知识产权战略,例如上海2、武汉3和重庆4等;为我国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做了基础铺垫;(3)在2005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多次提到关于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技术引进与吸收相结合的问题,突出了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改革开放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现实告诉我们,建立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既是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千头万绪。

从理念层面看,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与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或者地区相比,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因此,进一步培养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仍然是头等大事。

从知识层面看,与前20年或者10年相比,熟悉、知道或者了解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人数确实不再是一个小数字,但是与我国的总人口数相比,其所占的比例仍然不是很大。

面对这样的现实,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着重应当考虑:

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建立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的机制;以及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制度。

此三者是逐步递进、相互支撑的关系,缺一不可。

首先,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是后二者的前提,也是基础;但是,如果没有足够多的自主知识产权,那么,保护水平越高,我国企业所受的约束也就越多,我国的综合国际竞争力也就会更弱。

因此,建立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机制就应当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一个重要方面。

其次,有了自主知识产权而不能尽快地、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生产力,其效应仍然是低微的,因此,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制度,在智慧创作物与市场之间建造一座桥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因此,本文将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为视角,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着重研究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构建的基本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基本现状;第二,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三,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的基本障碍;第四,实施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的基本措施;第五,结语。

二、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基本现状自进入到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或者贸易一体化的脚步越来越快,无论哪一个国家稍有懈怠,就会有被拖后的危险。

在此间,知识产权起着关键的作用,尤其是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使其作用得到了无可置疑的确认。

因此,许多国家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制定出了振兴本国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战略,例如美国、日本、欧盟以及韩国等。

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这些国家的公司加快了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攻势。

一方面,利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抢占我国市场。

据有关方面的资料统计,外国公司或者企业在我国取得的发明专利已占到了中国专利总数的50%;在高技术领域,外国跨国公司的发明专利高达90%。

与此相比,我国国民在我国取得的发明专利却非常的少,大约只有美国和日本的三十分之一,只有韩国的四分之一,更不用说我国国民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的数量,更是少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6另一方面,利用它们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对我国企业进行围追堵截,使我国企业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然而,我国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不仅数量少,而且质量也不高,更为重要的是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或者说知识产权产业化程度明显偏低。

2000年全国人代会期间,何祚庥委员说:

“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老大难问题,虽然建立了技术市场,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我国大量科研成果仍然被束之高阁,只有20%左右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7近年来,一些省市分别对本辖区应用技术成果转化的情况作立项调查,应用技术成果转化率分别是:

浙江省56%,山东省51.6%,南京市约50%,云南省48.5%。

这表明通过体制改革,我国部分省市的科技成果转化状况有了改观,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率6080%的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82005年1月23日,教育部发布了一份由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20多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

该报告显示:

由于受到缺乏内在动力机制、外在经济载体、社会投资机制不畅等3个“瓶颈”制约,我国高校虽然每年取得的科技成果在6000至8000项之间,但真正实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还不到10%。

9当然,也有一些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相对要高一些。

例如,2004年6月11日的深圳商报报道,由深圳市科技与信息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等部门组成的深圳科技中介机构课题组进行了一项关于全市科技中介机构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题调研,其结果显示:

深圳市科技成果转化率已经达到80%以上,不仅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而且赶上了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10通过上述数据资料显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的总体状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与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要求很不相适应,特别是在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所面临的挑战上,常常遭遇不少困惑与烦恼。

其原因尽管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跨国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对我国公司进行“围剿”,使我国公司陷于困境,但真正的原因还在于我们自己:

第一,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一些区域、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机构不够健全,没有将知识产权提高到“图生存、谋发展”的战略高度,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混一天算一天。

以DVD播放机为例:

我国有13亿人口,几亿个家庭,其市场需求量非常巨大。

面对如此诱人的DVD播放机市场,我国的家电生产企业中很少有愿意进行大规模投资从事自主开发DVD播放机产品专利技术的,而是模仿、剽窃跨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的专利,或者仅仅是作一些无关痛痒的改造,结果遭遇到了6C企业的指控,需要缴纳一大笔专利使用费。

11遭遇到这样的麻烦,喊冤枉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市场不相信眼泪。

第二,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投入长期不足,集中表现在资金投入少,力度不够。

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首先需要一笔相当可观的投入,但是,一旦开发成功,并尽快地申请专利权或者商标权,那么,你就开创了一个崭新的独占市场,形成合法的知识产权垄断,根本就不必担心投资收不回来。

如果不投资或者少投资,那么你就只好靠在别人旁边捡漏勺。

在这种情况下,你若想去到别人碗里抢饭吃,肯定会遭遇麻烦。

此时,你认为别人缺乏同情心未给你施舍,那就是你的不是了。

第三,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较弱,多数企事业单位,还没有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到其总体发展战略之中。

第四,知识产权产业化意识欠缺,没有充分认识到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增加知识产权的占有量,而是为了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三、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的基本原则面对上述现状,可以说,建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支撑点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还面临着许许多多的困难。

当然,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早在1998年,邓小平就明确指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以及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该项指示精神的确做了不少工作,而且也取得了一些成绩。

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且能够与国际接轨的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优化环境原则从现象上看,知识产权产业化好像只是政府或者企业的事情,与普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这样的观点不仅是非常错误的,而且是非常危险的。

首先可以明确肯定,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需要企业的积极实践,但是仅仅如此是远远不够的。

对此,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有清楚的认识。

自2000年的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出台后,美国就制定了促进大学知识产权“产、学、研”一体化的规范标准,以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

另一方面,美国理工类大学、综合性大学都设有“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机构,专门负责本大学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工作。

自2003年完成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成立知识产权战略部以来,日本明确提出让大学的技术走出象牙塔,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企业竞争力以及综合国力。

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这些举措,其目的有三个:

第一,最大限度地将知识产权或者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第二,明确地告诉人们,面对经济全球化速度越来越快的现实,要保持其世界强国的地位,仅仅靠政府和企业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第三,尽可能创造一个有利于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社会环境,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

面对如此境况,像美国、日本这样的世界经济强国都倍感压力,那么,我们将怎么办?

近几年,尽管我们的经济发展速度一直很快,但是,由于我们的起点低、基础薄,而且是粗放式的,还无法与美国、日本等强国抗衡,因此,创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软环境,以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此处所讲的“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的软环境”,应当包括:

1、法制环境。

现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虽然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比较齐全的,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相对比较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分散、知识产权审判受到的干扰太多,所以,需要建立一个适于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软环境,以构建适合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

2、法律意识环境。

经过20多年的法制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培训,国民的法律素质有了非常明显地提高,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有了一定的深度与广度,但是,具体到个人或者企业,却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因此,更进一步地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对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它不仅可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自己的智慧创作物不受他人的非法侵犯,更重要的是它能够用来开拓自己的崭新市场。

在此过程中,既不允许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从短期来看,剽窃、盗用或者仿冒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获得一定的不当利益或者非法利益;但是,从长远来看,即使是不吃官司,也会将自己永远地置于他人的后面而无法超越。

这样的意识,不仅仅只是法律意识,更是一种经济意识、市场意识、超越意识。

没有这样的超越意识,谈知识产权产业化就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3、和谐环境。

建立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是当今中国的立国治国理念。

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就应当有一个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

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就能够舒心地进行技术开发创新工作,为知识产权产业化奠定基础。

要进行知识产权产业化,首先需要有可产业化的知识产权,有能够支撑产业化的基础设施,有可运作产业化的必要资金。

一旦社会发生不稳定的因素,知识产权产业化也就化为了泡影。

具而言之,和谐环境,也就是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发展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重点项目优先原则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在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制度时,首先需要优化软环境,为知识产权产业化作必要的理念铺垫。

该项原则就是从硬件角度考虑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的基本条件。

当前,不论是从实施科教兴国、科教立国和科教强国或国民经济发展转向依靠科技进步、经济增长由粗放转向集约方式的背景看,还是从提高国家竞争力、保障国家安全的环境看,增加科技投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始终是科技界乃至国家层面的热点话题。

按照科技发展的规律,科技进步一般要经历“要素累积能力建设创新引导”三个递进的过程。

由于科技基础和经济水平的差异,各地的科技发展速度有很大区别。

科技进步与科技投入的力度息息相关,目前,我国的科技投入存在的问题令人担忧。

作为发展中的大国,要努力争取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提高国际地位,增强国家竞争力,增加科技投入就是最重要的途径之一。

但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基于国家财力,国家不可能在短期内大幅增加科技投入,再者投入也并非越多越好,也存在着经济学意义上的边际收益(产出)现象。

因此,科技投入强度不能以美国等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经济强国为标杆,他们是我们追赶的远期目标,不是制定现时政策的依据。

另外,现在越来越多的专家认识到,国家的竞争已从政治、经济、国防等方面的竞争转移到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坚强后盾的科技领域的竞争,而科技领域的竞争则表现为“创新能力”的竞争。

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是指科技投入的能力、科技资源配置的能力和从科技到创新的能力的总和。

注重创新能力不能只看几个科技投入的指标,还必须关注科技与产业的网络联系状况、创新的环境、创新系统的效率。

因此,我国科技投入强度应在什么范围内比较合适,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合理地配置科技资源,使科技资源使用效益最大化应是科技资源配置和政策研究的重点。

12这样的现实表明,我们必须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最重要的项目上,优先考虑重点项目或者重大项目。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基础是要有能够被产业化的知识产权。

如果没有可被产业化的知识产权,一切工作都是虚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因此,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抓好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的研制和工业性试验计划的实施。

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从产业结构调整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要求出发,组织落实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和工业性试验项目。

一方面,对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的先进技术进行工程化开发和系统集成;另一方面,对各种技术成果,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在实验室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扩大试验和技术集成,为产业化工作做准备。

2、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对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市场前景好,并已基本成熟的综合成套先进技术,通过产业化示范,进一步验证在大生产条件下工程的可行性、技术与工艺的完备性和设备选用匹配的合理性,为首次移植和推广应用,形成经济规模,提供有益经验。

3、加强信息产业的基本设施建设。

按照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一批基本建设重大项目,重点支持移动通信设备国产化等。

在通信和信息化领域有重点地安排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大信息产业的基本设施建设力度。

为加快邮电通信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4、积极探索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的方式和途径。

通过组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自主创办或联合创办高技术企业;在高技术优势相对集中的军工部门,通过军转民方式,创办高技术企业;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功能,吸引科技人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内外投资者创办各类高技术企业。

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特点和优势,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技术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三)以我为主原则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既是一项事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人民富裕的重大工程,同时也是一件精细、长远的工程,不能操之过急,而应当有步骤、有计划、有目标循序渐进地推进。

在20世纪50年代,为了赶英超美而采取大跃进方式,事实证明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

前世之事,后世之师。

现在,我们不能因为看到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者地区开始了知识产权立国或者兴国战略,就盲目而为之。

冷战结束后,面对新的世界竞争格局,美国及时提出了“科技强国”战略,相应地组织实施了一系列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NII),即“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及先进技术计划(ATP)等。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在已有一系列促进国家投资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法律制度基础上,如拜杜法案(1980)、国家合作研究法案(1984)、联邦技术转移法(1986)及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案(1989)等,在20世纪90年代又先后出台了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案(1996)和技术转让商业法(1998)等,以进一步保证科技成果得到实际应用。

对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大力提高我国经济发展和产品的科技含量,只有依靠科技,才能形成和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13该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制度,必须充分考虑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所面临的问题:

1、缺乏有效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手段和政策体系。

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是创造知识产权的地方,但目前缺乏将这种“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压力和动力,影响了知识产权的转化。

企业本应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主体,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创新能力还不能适应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难以承担发展民族高技术产业的重任。

从全国来看,还缺乏一项全面、综合的国家高技术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各部门、各地区实施的与高技术产业相关的政策措施还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衔接;缺乏统一和完整的鼓励、引导、保护、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2、资金投入不足,投资渠道狭窄。

目前,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和银行信贷,而政府的直接投入无论是规模上还是操作方法上都难以适时、足量地满足知识产权产业化各阶段的需要。

信贷资金又要求操作稳健、追求高流动性、注重实物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等,难以适合于为风险大的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融资。

虽然企业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开始成为知识产权产业化的一种融资方式,但由于缺乏系统、规范的指导,仍未能有效地解决高技术创业资本问题。

3、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有待改善。

高技术的转移和扩散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技术交易市场的建设等都需要根据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进了大量的技术装备来改造传统产业,使产业技术水平上了一个台阶,但大量引进外国技术装备在客观上也导致了我国高技术产品市场资源的流失。

加快完善有利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显得十分急迫。

4、缺乏培养、鼓励知识产权创新人才成长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机制。

一方面是缺乏高技术产业所需的高技术人才,特别是既懂技术、又懂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群体;另一方面高技术人才还大量流失。

这种状况影响了我国高技术企业总体水平的提高,造成高技术产业发展后劲不足。

以我为主原则,就是在充分考虑上述客观现实基础上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制度,使我们的制度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除了上述三项基本原则外,在研究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制度时,我们还必须注意知识产权产业化与各地或者各个企业的具体实际相符合,千万不能盲目。

四、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的基本障碍知识产权产业化不应是曲高和寡的“小独唱”,而应是气势恢宏的“大合唱”,是由政府、科技界、产业界、金融界等各方共同携手、精心演绎的“史诗巨篇”。

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制度就必须同时考虑到政府、科技界、产业界以及金融界等各方面在其中的作用。

到现在为止,我国在知识产权产业化过程中潜伏着种种障碍。

这些障碍实际上也就是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所面临的困难,也就是本课题之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

障碍1:

观念或者意识淡漠自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在我国企业发展、经济建设、对外贸易以及技术转让等方面所具有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脚步迈得越来越大,靠知识产权支撑着的企业越来越多。

换句话说,也就是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比以前有了显著的提升。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各种类型的企业中设有知识产权部门的几乎为零;从80年代至现在,许多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且认识到其重要性。

具而言之,就是人们已经认识到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首先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能,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独立为一个专门的部门,这是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和法律专业性,因而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员有较高的要求,他们应该具有理工科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企业应该有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直接负责知识产权部的工作。

知识产权部的基本工作任务是通过科学的管理,鼓励和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利用和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为企业技术、知识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14然而,人们对知识产权产业化问题的认识,则有待进一步提高。

这种状况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第一,剽窃、盗用或者模仿比自主开发好。

尽管绝大多数的企业或者企业的管理者都知道剽窃、盗用或者模仿别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是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受近期利益的影响而且缺乏长远战略,所以,对自主开发的动力不足。

现在,大家普遍感受到外国产品比本国产品好、外国商标比本国商标靓,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没有自己开发的优质产品,靠剽窃、盗用或者模仿别人的产品而制造出来的东西,无论如何没法与别人的正宗产品相媲美。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采取剽窃、盗用或者模仿别人的技术而生产出来的产品是走不出国门的;即使是混出了国门,在国外也会遭遇侵权官司,得不偿失。

第二,自主开发风险高、投资大、回报周期长,因此,不愿进行自主开发。

这种观点严重地影响了各方面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投资。

政府没有充足的资金用于研发投资、企业因担心投资收不回而不愿投资、金融机构没有信心投资,从而造成一种恶性循环,难以研究出自主知识产权,更不用说知识产权产业化。

隐藏其中的关键问题是人们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缺乏应有的信心。

如果这样的基本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产业化就有了必要的基础;否则,进行知识产权产业化将遇到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

障碍2:

技术水平落后对于知识产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国家早已给予了高度重视。

客观地说,我国在知识产权研究方面基本与国际保持同步,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建设方面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标准。

不过,从整体保护水平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外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更为现实的问题是,我国的自主开发、自主创新的能力比较弱,特别是在许多高、精、尖技术领域缺乏自己的核心技术。

这种状况将导致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缺乏,从而使我们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贸易竞争、技术转让以及产业化方面遭遇很多很多的麻烦。

障碍3:

资金短缺知识产权产业化不仅需要观念的更新,需要技术能力的提升,更需要资金的投入,包括需要风险资金的介入。

近年来,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不断加大在高新技术上的投入,使其能够确保在这些领域的领先地位。

例如,在纳米技术方面的投入,2002年,美国超过了96亿美元,日本达250亿日元,欧盟计划在2002至2005年投入13亿欧元。

相比之下,我国政府近几年的投入不足千万美元,差距明显。

由此可见,我国纳米技术对于风险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

技术在产业化过程中,市场的无形之手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全部由国家来投资,知识产权产业化最终将会成为一种纯粹的政府行为。

作为国家来说,最佳的选择无疑是尽可能少花国家的钱,而能使知识产权产业化得到最大程度的推动。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产业化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鼓励和引导地方政府、企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鼓励风险投资的进入,鼓励地方经济结合本地区的优势发展知识产权。

五、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基本措施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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