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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纲要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纲要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

学习目的与要求:

学习并掌握政府统计的概念、特点及其职能任务;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及其作用;统计法的表现形式;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统计管理体制;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第一节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一)政府统计的概念与特征

▪1、政府统计的概念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的特征

(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主要包括哪些?

P2第三段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

1、政府统计的功能:

信息咨询监督

2、政府统计的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首要任务);P4第一段第四行至段末。

(2)提供统计资料(成果)和统计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

三种监督形式作一下了解

(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

保障约束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统计法的概念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统计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1、统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1996年5月15日进行了修正(第一次修订),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二次修订)。

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统计法律具有的两个特点——一是规范统计工作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2、统计行政法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12月16日作了第二次修改)

统计方面的另外四部统计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3、地方性统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交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表现形式之间的比较

法律法规

立法主体

效力等级(逐级递减)

效力范围

统计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

全国

统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低于法律

全国

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人大或常委会

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

统计行政规章

部门或地方政府

最低

全国或地方

四、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P9第五段统计法明确规定…..

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注意真实性与准确性的含义及两者的区别)

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具体表现)掌握

1、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表现)掌握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了解

所谓依法履行义务,主要是指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如实、按时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

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是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二是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掌握

1、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2、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体现在四个方面)掌握

3、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了解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新闻发布公等形式)

3、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节统计管理体制

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双重管理)

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掌握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掌握

3、部门统计系统。

掌握

(二)经费管理方面:

分级负责

(三)业务管理方面;高度统一管理

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掌握

第四节我国统计法制发展

周朝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出现

1932年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中华民国统计法》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统计调查的分类

根据调查范围分:

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

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分:

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

根据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

一、政府统计调查

政府统计调查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

——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二、民间统计调查(略)

(一)民间调查的特点:

自愿性、营利性

涉外统计调查是民间调查的一部分。

涉外统计调查的含义及具体包括了解

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

一、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拟订及审批(案例)掌握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审批。

注意系统内和系统外的区别。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4、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统计法第十三条掌握

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六条原则)

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相互衔接。

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4、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月以下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5、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6、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三节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技术性规范)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统计调查制度的审批程序与统计调查项目相同掌握

(三)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识记每个统计标准的概念

(一)国家统计标准:

了解

(二)部门统计标准了解

▪(三)其他统计标准了解

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掌握

一、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

它通过逐个调查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某一方面情况的统计数据。

三项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

——人口普查(10年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

——农业普查(10年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

——经济普查(5年一次,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

二、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

三、全面调查

定期全面统计报表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案例)

四、重点调查

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

它是在调查对象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能够反映总体的基本情况。

第五节统计调查证件

(一)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二)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有:

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

(三)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机关和程序:

了解

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印制,县级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派出的调查队颁发。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一节统计资料管理概述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

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P38第二段掌握

(一)统计资料的管理统计资料管理,是指依法对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审定、存贮等项工作的总称。

我国对统计资料的管理采用了“谁组织实施,谁负责管理”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P39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哪些方面?

P38倒数两行

(二)统计信息共享P39-40两个知识点了解

1、统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应当及时公开、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2、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通过两个方面:

P40第二段

第二节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

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掌握)

二、统计资料的归档

(一)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统计资料指完成法定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文件。

(二)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传统的统计资料、电子介质保管统计资料)了解

第三节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一)为党政机关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根本职责;

(二)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哪些资料?

了解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统计法第二十三条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资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二)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掌握

(三)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核定、审批、备案)重点掌握审批和备案程序

(四)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

第四节统计资料的保密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掌握

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绝密、机密、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个人信息的保密

个人信息是指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个情况的统计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

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政府统计机构分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一)国家统计局;掌握

(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主要职责掌握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掌握

(四)乡镇统计工作岗位掌握

2、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分为专业性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节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二、统计人员的职权

1、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统计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3、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4、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此外,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三、统计人员的职责

1、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不得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2、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四、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

(一)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忠诚统计,乐于奉献

▪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核心内容)

▪依法统计,严守秘密

▪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一是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统计专来技术职务包括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1、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教务规则等工作。

▪2、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机关(其主要职责了解一下)。

▪3、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其主要职责了解一下)。

意义了解

1、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

2、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是法律赋予政府统计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是政府统计部门一项基础性的行政管理工作。

3、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实施程序需要掌握申请程序有可能会出案例分析题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指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文件。

(一)持证人员的范围。

(二)证书的使用。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三)继续教育。

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

第五章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统计违法行为:

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律规范的行为。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二十七种)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

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二十七种)

6、迟报统计资料;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8、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9、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10、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二十七种)

11、要求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2、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

13、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1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1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基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二十七种)

1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报送有关资料;

1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19、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2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

21、泄露国家秘密;

22、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二十七种)

23、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4、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5、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6、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7、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掌握:

其一,第8、9、10、11、12、13种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其二、掌握第1、2、3、6、9、11、15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基本特点,便于案例是作出准确判断

其三、

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处罚性法律后果。

主要特征:

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

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宝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

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统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依据、主权及职权、程序);

2、公正、公开原则;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

(一)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处分是指导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

3、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处分的最终决定机关是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处分建议权。

(三)通报(两个特征)

(四)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业所应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统计监督检查

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学习并掌握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特征、内容、方式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统计行政复议和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范围及程序

第一节统计监督检查

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征

统计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督促和检查。

基本特征:

1、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2、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二、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12年)

三、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了解)

1、根据监督检查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监督检查和临时监督检查。

2、根据监督检查涉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

3、根据监督检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联合监督检查和单独监督检查。

第二节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立案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二、调查取证:

统计违法案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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