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计划书参考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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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计划书参考案例

密级:

机密

文档编号:

HOLLEY002第1版

分册名称:

创业计划书

修改记录编号:

001第1册/共1册

 

创业计划书

 

Polusinc

 

总页数

正文

附录

生效日期:

2001年3月9日

编制:

polus

审核:

批准:

1.

前言

2.点石成金

2.1租赁经营

2.1.1租清洁

节前假日家庭清扫需要的设备。

2.1.2租轻松

亲友来访影响烧菜蒸饭,租厨师、餐具及全套服务。

2.1.3租健康

年纪大或身体生病的市民,对节假日饮食起居变化的敏感,租血压器,血糖仪等医疗设备。

2.1.4租潇洒

假日出行租用汽车、手机等。

2.2生产经营

2.2.1天纳豆腐粉

信息来源:

都市快报2001年3月13日第10版,记者岳富涛;

孵化中心:

杭州上城创业中心;

发明人:

杭州人陈永通;

其现有合作伙伴:

杭州豆制品总厂;

联系人:

副厂长胡杭。

3.中小企业的“无品牌经营策略”

  创名牌是一项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长期工程。

一个企业,尤其是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如果不顾自身状况与条件,一味去争创名牌,很可能适得其反,得不偿失。

  中小企业创名牌的制约因素

  一、企业规模制约。

大多数中小企业组织结构简单,规模较小,构成了创名牌的一大障碍。

纵观世界名牌,无一不与巨型跨国公司相联系,国内涌现出来的一批名牌产品,也都归属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

规模经济是名牌企业的一个重要外部特征,一般来说,名牌的各种优势是通过规模经济才能有效体现出来的。

  二、人员素质制约。

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创名牌是一个知识含量很高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专业人才,以训练有素的知识、思维、技能完成大量的实务工作,非专业人员难以胜任。

  三、企业财力制约。

创名牌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工程,其中仅市场推广就需要巨额资金,大部分中小企业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时间制约。

创名牌的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要耗费大量的时间,需要企业多年甚至十几年的不懈努力,大多数中小企业在短期内,特别是创业初期难以创出名牌。

我国中小型企业目前大多数处于企业、改组、转制时期,如何在目前的市场竞争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事关生存与发展。

从以上几方面分析可见,创名牌决非易事,而一般品牌很难与名牌竞争,“无品牌策略”则不失为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法。

  “品牌策略”主要有两种:

“不使用商标”策略和“采用零售商品品牌”策略。

  一、“不使用商标”策略

  70年代以来,西方有一些日常消费品又回到了不使用商标的状态。

商品之所以能不使用商标,一方面是因为有些企业的产品由于难以形成“产品差别”,或质量难以统一衡量,或消费者对质量要求不需进行特别的辩论,如电力、矿石、铁、坯等,从而使得使用商标的必要性大大降低;另一类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消耗类商品,不需要很高的品质,比同类商品售价低20—40%,具有低价格竞争优势。

  美国的两家大零售商“W—MART”和“K—MART”近年来相继推出了无品牌商品大宗销售法,他们要求消费者成打、成箱或按一定的散装量购物,商品仅限于无品牌,甚至是无正式装璜包装的统货,价格相当低廉,因而十分畅销。

此法迅速在美国、加拿大等国的超级市场上流行起来。

据统计,美国35万家零售商店中,有10万家经销这样无商标的大众商品。

我国消费者的主体仍是是城市广大的工薪阶层和农民,物美价廉的商品是他们首要选择。

目前,我国仓储式购物中心大受消费者青睐就证明了这一点。

  二、“采用零售商品牌”策略

  零售商品牌是商业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是零售商为了突出自身的形象,维持竞争地位,充分利用自身的无形资产和优势而采取的一种竞争战略。

具体做法是零售商通过了解消费者信息、自行设计、开发产品,并选择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然后利用自我品牌把产品推向市场。

在国外,采用零售商品牌已有几十年的历史。

如英国最大的零售集团—马狮集团,共有800余家供应商为其生产圣米高商品,该集团在其所属近千家连锁店内出售———圣米高牌商品。

大规模生产与大规模零售的有机结合,使马狮集团成为全欧洲最具创业精神及创新的企业,它使制造商与零售商之间建立了融于一体的关系。

  我国目前一方面不断发展壮大大中型零售企业、连锁超市,另一方面存在大量生产能力闲置的中小型企业,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将迫使制造商不得不逐渐采用零售商品牌策略策略,而零售商经营自有品牌必须有为其生产产品的大量生产企业,这就为零售商与中小企业合作,形成生产与流通的新型结合体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小企业与大型零售商联系,“采用零售商品牌”优势。

  一是价格优势。

由于大型零售商拥有较高市场声誉,其品牌具有名牌效应,因而厂家在产品商标设计、注册、宣传、使用和保护等方面无需做更多工作,也无需大额投资,因而能以尽量低的价格供货。

对于零售商来说,其进货渠道直接,省去了一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和相关费用,能降低进货价格。

另外,零售商品的品牌与零售商品牌相对应,使假冒伪劣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而大大降低商标保护的有关费用。

  二是信誉优势。

采用零售商品牌,产品在相应的零售商店内销售,零售商对其自有品牌的商品具有极强的控制力,并会给予足够的关注,较容易在质量方面给顾客提供保证。

尤其是信誉良好的商店对消费者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能增加消费者购物的安全感。

特别是在假货泛滥的今天,信誉几乎成为质量的保证,消费者能否买得放心,已成为他们在不同零售商、不同品牌之间进行选择的重要因素,这些标以零售商品牌的商品,由于有信誉做保证,加上质优价低,极具竞争优势。

  三是销售优势。

采用零售商品牌可促使零售商为销售这些商品不遗余力。

例如,零售商在销售式上可以将这些商品放在较优的位置,通过科学的商品陈列强化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而当商品品牌和质量差别不大时,商品陈列位置与方式可能成为影响消费者选择商品的主要因素。

  四是把握市场需求优势。

由于零售商对其自身商品品牌高度关注,同时又直接与广大消费者打交道,占有大量的市场信息,能够及时把握消费者的需求变化,并及时反馈给生产企业,使生产企业在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等方面更加贴近市场,能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在竞争中变被动为主动,占据领先地位。

  “无品牌策略”在我国崭露头角

  一、无品牌商品的适用性。

  在不使用商标品牌方面,我国已有一些较为成功的例子,如上海时装集团公司设立了无品牌缝纫摊,他们摸清了“工薪族”既渴望提高衣着水准,跟上时代新潮,又担心被厂家、商店“斩”一刀的心理,专门购进优质纺织面料,设计新式服装,开设裁剪、制衣窗口,推出价格低廉、具有鲜明个性特色的时装,生意十分兴隆。

  二、零售商品牌的适用性。

  零售商品牌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

据报道,上海开开百货商店自1987年实施零售品牌以来,推出开牌系列产品,其中开开牌衬衫荣获“中国十大名牌衬衫”的殊荣,开开牌羊毛衫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上海的华亭伊势丹在商店的显著位置摆放企业的自有品牌,上海市共康服饰城内近1/3、达6000余种商品采用“共康”品牌,并在电视上大做广告。

至于上海第一百货集团、华联集团等商业巨人也都竞相推出了自己的品牌产品。

  “无品牌策略”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一、我国一些行业的产品目前正受到国外一些“强势品牌”的竞争和压力,这些外国企业技术先进、资金雄厚、营销得法,甚至不顾一切地以在中国市场上“抢摊”为主要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实力较差的中小企业如果盲目与之竞争,无异于“鸡蛋碰石头”,而避强就弱,采用“无品牌策略”以价格优势、市场需求优势来与外国企业竞争,不失为中小企业立足市场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我国已有一定数量的大中型零售企业,目前,总资产超过10亿元的百货零售企业10余家,利润5000万元以上的大约20余家。

随着它们的发展壮大,一方面有条件形成和强化自己的品牌,另一方也有利于吸纳中小企业采用它们的品牌,成为它们的伙伴生产企业。

  三、我国目前有1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其中大部分由于受自身财力和规模的限制,常常以市场追随者的面貌出现,他们不了解消费者的需要,生产的产品销售不出去,创立名牌是他们力所不能及的。

同时这些企业无法及时适应市场需求改造产品,缺乏竞争力。

从各方面条件来看,他们都有可能与零售商合作,这种生产与流通相结合的新形式,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极为有利。

  四、我国现在假冒伪劣产品肆虐,制假、售假现象层出不穷。

而信誉好的大中型零售商的自有品牌只在自家店铺内出售,品牌的管理比较容易,不易被其他厂家、店家假冒,这就为商品提供了防伪、防假的有效途径。

4.总结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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