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办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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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办系统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办系统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办指南一、办理程序二、办理规定
(一)进口商应当是中国内地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
最终用户应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同一单位可以同时作为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二)申请说明以进口商为主办理。
进口商应当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后申请说明,原则上一份合同办理一份。
但同一个合同涉及不同用户、不同用途或不同出口国时,可办理相应份数。
(三)境外赠送或各类合作协议项下的非商业性进口,在办理时需提供境外赠送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和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接受函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证明该项进口系非商业性进口。
(四)经中国商务部审核出具的说明由进口商通过出口商递交出口国政府出口许可证审批部门。
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递交有效。
其他材料由商务部存档。
到货证明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一个月内通过本系统填写并在线提交。
(五)取得说明的进口商改变申请进口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或型号、数量的,或取消进口申请,应当将原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说明。
(六)已向出口国政府递交说明,但又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或者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应当及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七)出口国政府对已收到说明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出口提出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或者到货后最终用户访问的要求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立即报告商务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求和安排访问。
(八)商务部可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也可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最终用户和进口商有义务予以配合。
最终用户检查的方式包括:
1出具前现场检查;2出具后现场检查;3到货后现场检查;4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三、出具的国家地区目前,我国对下列23个国家和地区出具说明(按英文名称首字母排序排列):
序号国家/地区标准写法1澳大利亚Australia2白俄罗斯Belarus3比利时Belgium4加拿大Canada5丹麦Denmark6法国France7德国Germany8希腊Greece9意大利Italy10日本Japan11哈萨克斯坦kazakstan12卢森堡Luxembourg13荷兰Netherlands14挪威Norway15葡萄牙Portugal16俄罗斯Russia17西班牙Spain18瑞士Switzerland19土耳其Turkey20乌克兰Ukraine21英国UnitedKingdom22美国UnitedStatesofAmerica23中国香港HongKong,China四、需提交的文件1.通过本系统填写表格,用A4纸打印,并在对应位置由最高行政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共2页表格)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3最终用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4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5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6.邮寄申请单(如需商务部将出具后的说明寄回进口商时填写)7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注:
上述文件均不退还,请自行留底。
五、地方初审说明进口商所在地为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四川、安徽、辽宁的申请者,应当将申请材料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商务部,通过审核的,由商务部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六、表格填写说明每套说明有两页表格,表一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二为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声明。
同一套表格右上角的流水号相同。
每套说明均包含到货证明,应在进口的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的一个月内通过本系统填写并提交。
(一)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一)填写说明请按照网上提示用英文填写表格框内的各项,不得空缺。
1出口国别或地区(CountryorRegionofExport):
填写出口商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国家或地区。
目前,我国对23个国家和地区出具说明(同须知第三项)。
2合同类别(TitleofContract):
填写所签合同的种类,如购买合同(PurchaseContract)、工程承包合同(ProjectContract)、合资合同(JointVentureContract)等。
进口货物如果属赠送,填写赠送(Donation)。
如果属按政府间协议进口,则填写协议的名称。
3合同号(ContractNo):
填写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签定的进口合同的合同号。
如属赠送或根据科技合作、交流等协议进口的商品或技术,可不填此栏,或填写协议号。
4签字日期(DateofSign):
填写进口合同正式签字的日期。
如属赠送或根据科技合作、交流等协议进口的商品或技术,填写境外单位出具赠送函或签订协议的日期。
5进口商名称(NameofImporter):
填写对外签订进口合同的涉外经济法人的全称或接受赠送的国内单位全称。
不得填写进口商的简称或英文缩写。
6出口商名称(NameofExporter):
填写与进口商签订合同的境外公司或其他经济法人的全称,如属赠送或协议进口,填写国外赠送单位的全称。
不得填写简称或英文缩写。
7.制造商名称(NameofManufacturer):
填写说明项下进口商品的实际生产商名称。
8最终用户(EndUser):
填写进口商品在国内最终使用单位的名称,不能填写国内中间经销商的名称。
应填写最终用户的全称,不得填写简称或缩写。
9最终用途(EndUse):
填写进口商品的最终用途。
如果属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最终用途一定要写明进、来料加工后复出口。
10商品名称(CommoditiesandDescriptions)、数量(Quantity)、金额(Value)、总金额(Total):
填写需要向出口国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的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总金额。
同一合同中无需向出口国政府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商品不要填写,也不要计入总金额之内。
(商品品种较多时,表一后会自动生成附页)
(二)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声明(表二)填写说明请按照网上提示,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1进口商名称:
填写方法与表一相同;法定地址:
填写省、市、区、街及门牌号,应与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公司注册号:
填写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号;联系人姓名:
填写经办此项进口的业务人员的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
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话:
填写地区号和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包括移动电话号码,如电话是分机,须写明分机号。
2出口商名称:
填写方法与表一相同,须用英文填写;法定地址:
填写出口商在本国或地区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写明国家或地区、城市、区、街及门牌号,须用外文填写;联系人姓名:
填写经办此项合同的业务人员的姓名;电话:
填写国家号、地区号和联系人的电话号码。
3合同号:
填写方法与表一相同。
4签字日期:
填写方法与表一相同。
5进口商品名称:
填写方法与表一相同;出口控制分类编号:
填写出口国的出口控制分类编号(ExportControlClassificationNumber/ECCN)可通过出口商查询,不要误填海关编码;数量、单价、总额、美元合计金额:
填写方法与表一相同。
6最终用户信息:
填写方法与填写进口商信息相同。
7详细最终用途:
填写对表一所填最终用途的进一步说明或补充,中、英文用途应一致。
8第6项所列最终用户对第5项所列进口商品的处理或使用:
本栏共有六个选择项目。
最终用户须按照对进口商品的实际使用情况选择填写至少一项。
9其他关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需说明的情况:
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或不填写。
10最终用户声明中,最终用户代表人签字:
应由最终用户最高行政负责人(正、副职皆可)亲笔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职务:
填写签字人的现任行政职务;日期:
填写签字的日期;加盖公章:
应加盖最终用户的单位印章,盖业务专用章或部门印章无效。
11进口商声明中,进口商代表人签字:
应由进口商最高行政负责人(正、副职皆可)亲笔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职务:
填写签字人的现任行政职务;日期:
填写签字的日期;加盖公章:
应加盖进口商的单位印章,盖业务专用章或部门印章无效。
(三)到货证明填写说明办理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一个月内,进口商或最终用户应及时通过本系统填写此证明并提交。
如办理过说明的商品由于未能获得出口国发放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原因未能按时到货,应将情况写成书面材料递交审查机关。
1进口商品名称:
填写方法与表二相同。
2出口商名称:
填写方法与表二相同。
3最终用户名称:
填写方法与表二相同。
4.出口国别或地区:
填写方法与表一相同。
5说明序号:
与表一、表二相同6货物的运输方式:
填写进口商品的运输方式,如空运、陆运或海运。
7报关地点:
填写进口商品进入我国口岸的报关及验放地点。
8商品名称:
填写方法与表二相同。
9报关单号:
请如实填写。
注意:
1.如商品是分批到货,则每次到货后均需通过本系统提交到货证明;2.任何拖延填写、提交到货证明的行为,将会影响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此后办理说明。
七、提交及领取方式进口商所在地为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四川、安徽、辽宁的申请者,应当将申请材料寄送至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进口商所在地为上述七地以外的申请者,须通过本系统提交表格后以邮寄方式向商务部递交经过签字和盖章的书面表格及有关材料。
邮寄地址为: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
10073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司出口管制一处收邮寄时请务必采用中国邮政国内特快专递(EMS)或挂号函件。
向商务部邮寄表格时,可附上填写完整的邮寄申请单,以便商务部在审查后能迅速、准确地将出具的表格邮寄给进口商。
确有必要时可直接到商务部产业司出口管制一处递交申请。
对外办公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8:
3011:
00。
地址:
商务部2号楼3层2338房间。
前来递交申请的人员应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工作证,或身份证连同单位介绍信),否则无法办理进入商务部的登记手续。
商务部采用挂号函件方式将办理好的说明按照邮寄申请单上所提供的地址邮寄给进口商。
目前因条件所限,不能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
如自行领取,时间、地点同上。
八、审查时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出具说明的决定。
说明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由商务部签署出具说明,并加盖专用章。
进口商提交的说明表格和文件不合格或不完整的,审查期限自收到全部补正的表格和文件之日起计算。
需要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审查的和需要进行出具前现场检查的,不受上述时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