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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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二条学校成立“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由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附属医院南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1)。
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成员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2);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三条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制定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办法,必要时对本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授权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处理相关补助事宜,并监督补助工作的执行;3研究处理特殊问题;4负责本办法的解释;5不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审批相关补助事宜。
第三章经费来源第五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教职工福利费中拨付一定经费,作为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设立专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接受教职工、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第四章补助对象第七条我校校本部下列人员如发生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详见第八条),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总额(计算方法详见第十一条)达到10,000元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在编的校本部固定编制教职工(包含待聘人员、离岗退养人员);2由学校行政经费支付薪酬的流动编制(B系列)人员和合同工。
第五章重大疾病的范围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学校规定的医院确诊的下列各种疾病:
1各种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冠状动脉疾病治疗;4慢性肾功能衰竭;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6良性脑肿瘤;7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8再生障碍性贫血;9主动脉手术;10白血病;11急性心肌梗塞;12脑血管意外;13瘫痪、肢体缺失;14双目失明;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6严重脑损伤;17严重帕金森病;18重度烧伤;19系统性红斑狼疮;20原发性心肌病;2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22严重中毒;23重大创伤。
如申请者所患疾病不在上述条款之列,则由中山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补助标准第九条补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补助一次,下一次申请时间应与上一次批准时间间隔满一年。
第十条补助金额按如下比例计算:
(一)公费医疗及医保个人按比例(自付比例不超过30%)自付费用(核定方法详见第十一条),补助50%;
(二)自付比例超过30%的自付费用(包括限额报销项目中超限额部分)分段如下:
1自付费用30,000元及以下,补助20%;2自付费用30,001元-60,000元,补助30%;3自付费用60,001元-90,000元,补助40%;4自付费用超过90,000元,补助50%。
第十一条个人按比例自付费用及全自付费用的核定:
1享受公费医疗的补助对象,其在学校公医规定的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中,按规定比例自付费用(其中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费用按不高于3,000元计算),减超标床位费、空调费、膳食费、会诊费后作为核定自付费用;2补助对象属于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在医保相关规定的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中规定自付费用(其中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费用按不高于3,000元计算),减超标床位费、空调费、膳食费、会诊费后作为核定自付费用;3以上两类补助对象如病情严重或特殊,在医疗原则的指导下,临床治疗所必须,经专科副高以上医师或专科主任同意后,在学校公医及医保相关规定的医院以外的正规医疗单位及药品售卖单位购买特殊药品的费用,按不高于20,000元作为核定全自付费用(必须有医生证明)。
第十二条每一位补助对象原则上每年补助金额不高于70,000元,在职期间补助金额上限为200,000元。
特殊情况,申请者所申请的补助金额超出上述数额,中山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补助资金结余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七章申请及审批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2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3补助对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的,提供经公医办审核的治疗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复印件及住院医疗费用清单;4补助对象属于参加职工医保的,根据医保规定分别如下:
(1)在广州市治疗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原件及广州市社会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
(2)在医保部门零星报销的,提供经医保部门审核回执原件,治疗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复印件及住院医疗清单;5全自付治疗费用需提供相关票据原件及医生证明。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及职能部门按以下流程做好审批及补助金发放工作:
1所在单位(部门)工会主席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学校人事处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3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医疗单据、申请补助金额、个人按比例自付费用合计(核定标准详见第十一条)、全自付费用合计等进行审核,并加盖审核章;4学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审批,并通知财务处发放补助;5财务处在收到通知后,将补助金转入补助对象领取工资的银行账号,并通知学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校工会),由校工会通知补助对象。
第十五条申报、审核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2审核单位应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3对提供不实信息者(或单位)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经中山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由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附属医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补助办法。
第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本单位非在编在职教职工的相关补助办法。
附件:
1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2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成员名单3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主题词:
教育学校卫生医疗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7月27日印发责任校对:
丘钦英附件1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
喻世友副主任:
周云刘小芳陈华桂成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方绵张雪英陈锡龙林悠罗愈业徐翠丰贾卫华黄芳英韩玲简占亮秘书长:
徐翠丰(兼)附件2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组长:
周云成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刘小芳陈华桂陈锡龙徐翠丰附件3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部门)参加工作时间职称职务工资收入其它收入家庭总收入人均生活费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成员经济情况姓名关系个人收入情况健康情况工作单位住址申请补助理由(患何种重病以及家庭经济状况、个人自付费用情况等)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所在单位(部门)工会主席审核意见签名:
(盖章)年月日学校人事处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学校公医办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注:
“工资收入、其它收入、家庭总收入、人均生活费、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按月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