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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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1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1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8、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3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3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32、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3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3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5、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36、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37、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38、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3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40、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41、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意见4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4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4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46、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47、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4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4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5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5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5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5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的低压电工证T330727196706114715,在哪个网站可查询电工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统一网站为各省安全监督生产管理局网站查询。

查询时间是拿到特种作业操作证次月10日以后查询。

如果查不到说明信息还没有录入查询系统版,请耐心等待。

根据总局140号令,从2011年6月1日起,证件编号已改用身份证号码,即:

需查询信息的同志只要输入姓名、身权份证号和以身份证为证书编号即可查到获证信息。

3、山东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急求!

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企业、省管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7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从4月21日到7月31日,在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推动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各项隐患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治理隐患;加大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除险加固工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各级安监部门和执法队伍,都要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督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和执法监察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安监局对17个市进行综合督查和有重点的专项督查。

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全面进行自查,省安监局进行重点抽查。

各市安监局对辖区内的所有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安监局对辖区内的所有乡镇全部进行综合督查和有重点的专项督查,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根据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各市安全生产状况,省安监局对以下市进行专项督查。

非煤矿山:

淄博、枣庄、威海、莱芜、临沂。

危险化学品:

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济宁、德州。

烟花爆竹:

济宁、临沂、德州、菏泽。

尾矿库:

淄博、烟台、潍坊。

冶金有色:

日照、聊城、滨州。

石油天然气开采:

东营、菏泽。

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东营、泰安、日照、莱芜。

三、督查内容

(一)综合内容1.各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要求,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解和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明电200836号)精神,制定下发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实施意见,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及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

3.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情况。

4.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督促、指导企业应急救援演练情况;针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情况。

5.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的其它督查内容。

(二)专项内容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督查的专项内容见附件。

四、督查方法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全面听取所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深入实际,现场督查。

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和生产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

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情。

3.座谈交流,听取意见。

适当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商讨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4.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当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

5.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督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督查的单位和地区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督查结束后,要向地方政府反馈督查意见。

五、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把我省“隐患治理年”第二战役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在一起,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2.深入细致,务求实效。

各级安监部门组织的督查组要深入细致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督查内容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检查,要多查、多看、多问,注意从表面现象发现实质问题,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3.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在督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此次安全督查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促进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4.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发动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和此次安全督查专项行动。

既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和推广好的典型,同时又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进行曝光,强化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5.掌握信息,及时报送。

各级安监部门要逐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3天编发一期工作快报,反映各级各部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各地要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7月31日前将本地区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

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督查的专项内容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

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督查的专项内容一、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情况。

2.非煤矿山及冶金和有色企业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

3.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具体落实情况。

4.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情况,以及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情况。

5.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落实情况。

6.组织非煤矿山地下矿山推行机械通风和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

7.组织非煤矿山和冶金、有色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

8.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措施落实情况。

9.石膏矿、铁矿、金矿采空区的勘探、监控、监管和治理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1.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和有色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3.非煤矿山和冶金、有色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4.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5.加强冶金和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6.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7.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情况,凡是没有办理“三同时”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8.落实矿山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矿权范围内的采空区勘探、监控和治理情况,特别是对老空、老窑空区的实际状况及日常安全监控情况。

9.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意见的落实情况。

10.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11.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12.现场检查内容按照鲁安监发200835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二、危险化学品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1.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

2.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继续开展反“三违”活动,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3.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4.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备案制度。

5.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

6.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搬迁工作进展情况。

7.开展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措施。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1.企业工艺管理、设备管理、仪表联锁管理等情况。

2.企业特殊作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安全管理情况。

3.企业开、停车安全管理情况。

4.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

5.加油(气)站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等。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7.现场检查内容按照鲁安监发200835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三、烟花爆竹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1.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

2.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继续开展反“三违”、反“三超一改”活动,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情况。

3.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督促氯酸钾生产企业建立和严格执行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情况。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问题整治工作,工房危险等级、作业人数、药物定量重新核定工作进展情况等。

5.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审批工作的情况。

6.制定本省(区、市)烟花爆竹安全行业发展规划的情况。

7.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1.企业开展落实反“三超一改”活动情况。

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危险等级和定员、定量的核定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重点抽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A2工房是否单人单间单栋,A3工房是否单人单间且每栋不超过2人;是否存在C级工房从事A级危险工序作业或危险工(库)房超员、超量现象;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企业A级工房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工艺布局是否合理,A级工房防火墙是否符合要求。

3.推动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深入开展。

检查烟雾类、摩擦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等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

抽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现象。

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隐患治理经费保障和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隐患排治理工作机制与工作制度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6.现场检查内容按照鲁安监发200835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四、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1.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

2.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隐患治理年”重点工作内容,与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情况,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审查、验收中执行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3.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082号),建立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救援部门协调机制情况,以及建立当地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情况。

4.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充实应急管理人员、落实应急管理职责的情况。

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及标准的制定情况。

5.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案制定情况。

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情况。

6.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骨干队伍,改善救援装备的情况。

7.督促和指导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

8.组织矿山、危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1.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尚未消除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了整改计划,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2.建立健全应急机构和应急管理制度的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尤其是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与相关应急预案是否有效衔接。

4.应急管理和指挥人员、相关的职工是否熟悉事故或险情发生后自己的职责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5.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通信保障是否落实,是否可靠完好,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6.应急救援队伍是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是否开展经常性训练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7.加大投入,加强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情况。

8.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

9.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考试内容今年以来,我省发生多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昨日,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将来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发生事故的经营者,除经济上重罚外,还规定其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条例要求,在危险作业场所和危险设备上,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明显警示标志,并告知从业人员存在的源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应急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从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不得因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自行撤离或者拒绝违章指挥知、强令冒险作业,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给予赔偿。

为给予轻视安全生产者以重处,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由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负责人因道上述规定受刑事处罚或受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山东省安全生产企业名牌企业目录5月11日10:

44安全生产协议书甲方乙方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有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各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单位管理。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企业行使企业施工管理职能,因违章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承担直接责任。

实行劳务分包的由用工单位负责。

1、分包单位在进场前必须提供花名册、特殊作业人的操作证、安全生产制度、措施、送安全办审核。

2、总承包方负责对分包单位天上岗操作前,履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上班。

如分包没有履行手续进行上班,按照违章指挥处理。

3、总承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监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给予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4、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或控告。

5、分包单位要严格执行总分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罚款条例,协助总包方做好现场文明安全管理工作,在操作区域或卫生责任区内负责材料堆放整齐、整洁,做到工完料净,文明施工。

6、分包必须要高一位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的职工在操作中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督促,及时纠正事故隐患。

7、分包单位在施工中,每天上班前必须坚持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实际工作中的不安全问题,布置交待注意事项,做好班前交底,并做好记录。

8、在安全操作中,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抓生产必须抓安全,杜绝野蛮施工,严禁“三违”现象和立体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9、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无证上岗者,罚款处理,发生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10、对各级部门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及整改通知单,应及时消除整改,如有违反造成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分包方(乙方)负责。

11、分包单位施工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相对稳定,如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持有做工证者,一律不准上岗(包括没有进行入场三级教育者),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事故由该队领导负责,一切损失自负。

12、发生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应及时上报,如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被安全部门查出后加倍罚款和处理,对事故做到三不放过原则处理。

13、在施工现场区域内严禁居住家属,儿童及非施工人员,违反者罚款处理,如发生一切由该队负责。

14、以上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如由违反罚款处理,发生事故一切自负。

15、分包单位(乙方)在开工前交给总包单位(甲方)安全保证金*元,如在施工中无违章现象,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甲方应把安全保证金归还给乙方(包括违章罚款剩余的金额)。

甲方(章)乙方(章)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6、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第五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禁止偷工减料。

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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