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合同编制范例详细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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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施工合同编制范例详细讲解某工程施工合同编制范例详细讲解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2006版第一部分协议书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6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8第四部分补充条款48附件一: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协议书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南湾街道工程规模及特征:

道办庙仔街与深惠公路的交叉处南西侧,边坡临近深惠公路。

该段边坡长约40米,坡高约5.8米至6.8米。

按挡土墙的结构形式分为北段、中段和南段。

北段边坡采用人工挖孔桩,上部采用矩形柱支护体系;中部及南部采用格构梁+锚杆支护形式。

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二、工程承包范围土方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格构梁工程、锚杆工程、排水工程等。

1.房建工程:

(在内打或,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土石方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桩基类别桩径:

数量:

通风空调工程空调面积:

平方米设计冷负荷:

冷吨主体结构工程混凝土砌体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室外环境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梯工程电梯部自动扶梯部屋面及防水工程消防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户数户庭院管:

米建筑电气工程其它工程室外工程2.市政工程:

(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七通一平工程程万平方米给水管道工程米挡墙护坡工程长:

宽:

高: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软基处理工程万平方米泵站工程平方米道路工程长:

宽:

电信管道工程米桥梁工程座电力管道工程米隧道工程长:

宽:

高:

路灯照明工程座排水管道工程雨水管:

米污水管:

米道路改造工程长:

宽:

排水箱涵工程长:

宽:

高:

绿化工程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燃气工程米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其它工程3.其它工程边坡治理工程边坡治理工程三、合同工期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0天四、质量标准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

设计与规范要求及国家、省、市现行行业验收的标准合格规范。

五、合同价款五、合同价款币种:

人民币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的规定一致: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合非招投标工程);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2009年月日订立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备案情况:

备案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月日第二部分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解释一、词语定义和解释1词语定义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或修订。

1.3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承包人:

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承包人:

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除经发包人同意外包人同意外)。

1.5专业工程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专业工程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6分包人:

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分包人:

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人。

1.7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表。

1.8工程师:

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工程师:

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

实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

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9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务。

1.10设计人:

指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永久工程: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永久工程: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款所指的设备。

的设备。

1.12临时工程:

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临时工程:

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4单项工程:

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单项工程:

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工程。

1.15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6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发包人提供装备: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发包人提供装备: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8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9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20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时设施用地等。

1.21合同价款:

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合同价款:

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2追加追加(减减)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减少)合同价款的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减少)的合同价的合同价款。

款。

1.2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出。

1.24交接证书:

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交接证书:

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1.2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7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8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包括法定节假日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9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30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31标准、规范:

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标准、规范:

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改或补充。

1.32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33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应承担的责任。

1.35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或)工期顺延的要工期顺延的要求。

求。

1.3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7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时。

1.38法定节假日:

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

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2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2.1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3书面形式书面形式3.1书面形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二、合同文件二、合同文件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4.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合招投标工程);投标文件(适合招投标工程);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合非招投标工程)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师作出解释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不同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语言文字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5.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用两种以上(含两种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文字。

5.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适用标准及规范适用标准、规范6.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6.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7图纸的提供和使用图纸7.1保密要求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7.2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务。

7.3承包人未提交图纸图纸提供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7.4临时工程图纸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7.5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程师批准或备查。

7.6补充图纸技术资料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8致承包人通知通知8.1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8.2致发包人或工程师通知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8.3拒收通知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三、发包人和承包人9发包人发包人9.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9.2发包人工作发包人义务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

发包人应保证其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定。

9.3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相关费用: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委托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4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5发包人未完成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造成损失和(或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或)顺延延顺延延误的工期。

误的工期。

10承包人义务承包人10.1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

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的修复。

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要的各种事物。

10.2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3承包人未完成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四、工程管理人员11工程师工程师11.1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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