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108443 上传时间:2023-01-18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1.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docx

《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docx

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学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办理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学校的采购市场。

学校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部集中采购项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1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为组长的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由财务、审计、监察、资产、学科、后勤、基建等主管部门和采购管理中心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监督学校采购活动;

(二)确定并调整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三)处理学校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学校采购管理中心是学校专职负责各项采购活动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学校各项采购管理办法;

(二)具体负责管理学校采购的各项活动;(三)申报和落实教育部集中采购;(四)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五)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六)受使用单位委托,代其组织其它采购事宜;(七)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八)办理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采购事务。

学校建立包括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学者专家以及必要时的学生代表等构成的评标成员数据库,以便随机抽取招标评审专家,组织评标委员会。

学校采购包括下列几种形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

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2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国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

(三)学校集中采购。

是指除上述两种形式之外因学校教学、科研、后勤、基建等工作需要自主组织的采购活动。

学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独家谈判;(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学校集中招标采购的额度。

凡单项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十万元人民币或批量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低于集中招标采购额度的采购项目,学校采购管理中心与项目具体实施承办单位共同采取询价采购方式进行(承担科研项目委托采购的货物除外)。

学校集中采购的信息应当在学校网页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采购管理中心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国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教育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3的;(三)其他适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独家谈判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由采购管理中心成立项目评标委员会,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购管理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采购管理中心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从符合相应4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三)采购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及申请单位(使用单位)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四)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五)招标文件应当经使用单位确认,使用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六)采购管理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七)采购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采购管理中心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八)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采购管理中心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完整性,以证明文件密封未遭损坏;(九)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遵循性能价格比最优原则,综合评价确定中标单位;(十)中标人确定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长期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采购管理中心在评标前,与项目申请单位共同从采购管理中心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5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管理中心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以及使用单位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主要负责:

(一)阅读投标文件;

(二)审查技术资料;(三)审查投标项目的总价(含运输费、保险费等);(四)审查投标项目各组成部分详细报价单;(五)审查售后服务承诺;(六)确认付款方式;(七)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八)遵循性能价格比最优原则确定中标单位;(九)对拟中标的投标商进行投票。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申请单位(使用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主要负责:

(一)依据学校批准的计划,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当前教学、科6研任务的需要以及资金的可能,在对供货厂商和用户进行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报告(申请表),申请报告由使用单位或经费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经费落实后,送交采购管理中心。

报告应的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名称、简介、详细规格、技术指标参数、精度等级、功能用途、单价、标准套、选配套件、备品备件、使用环境条件、验收标准,以及拟选购产品的厂商、规格型号、配置清单、价格等方面的建议;2、对安装调试的要求;3、供货时间的要求;4、对保修及售后服务的要求。

(二)确认招标文件。

(三)参加评标会,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内容、有关技术要求及拟选产品的理由。

采购管理中心在招标过程中主要负责:

(一)撰写招标标书;

(二)负责收发标书、准备招标会议(议标、评标、定标)等日常工作;(三)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文件,营业执照,资信证明,代理委托书,业绩说明等;(四)会同申请单位,共同对供货厂商进行考察。

主要内容是:

1、经营范围;2、资信证明;3、生产经营状况;4、用户对同类产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反映等。

(五)订立经济合同。

采购管理中心负责人代表学校订立经济合同,经济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由采购管理中心负责人与申请单位7负责人共同审签。

对于招标项目,签约人要严格执行招标小组确认的中标方案,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性能价格比最高。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投标被否决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采购管理中心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学校采购管理中心应当监督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申请单位(使用单位)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管理8领导小组批准。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管理中心、使用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管理中心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管理中心、使用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9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管理中心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管理中心对学校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管理中心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申请单位(使用单位)确认的技术文本和配置需求签订采购合同。

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0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疑问的,由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答,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当事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管理中心提出质疑。

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当事人对采购管理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管理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学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学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据法规对学校采购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采购管理机构、学校采购各当事人有关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学校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11(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执行的情况;(四)有关学校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五)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六)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学校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各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施集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或其他相应处分。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