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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

项目序号及名称

实施

机关

设定

依据

办理依据

具体

业务

办理

期限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或应具备的条件)

1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汇资函字【1996】第187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

1.1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

1.1.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2、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保税区企业除外);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原件和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5、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1.1.2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1.3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

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1.1.4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票(权)向境内企业出资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该行政许可项目已经《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确认,其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正在草拟之中,将于近日发布。

1.1.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书面申请(注明变更事项或注销原因,加盖公章);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商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或注销的批复文件;4、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6、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章程。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第3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1.2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再投资、增资投资资金核准

1.2.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2.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

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2.3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外方已登记外债等转增本企业资本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申请报告;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以利润再投资的,该决议为利润分配决议,应明确“三金”提取比例与金额)原件和复印件;4、商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6、企业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应付利息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7、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原件(验后返还)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2.1.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和复印件;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6、申请前一日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8、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凭证;9、申请前一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1.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购付汇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申请报告(说明减资原因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商务部门同意减资的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6、申请前一日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1.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包括固定回报)购付汇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书面申请(说明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是否以自有外汇支付、若购汇其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等事项);2、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6、若以利润形式收回投资应提供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7、申请之日所有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8、偿还外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9、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10、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方股东贷款的,外方投资者应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2.2.1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股权购付汇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申请报告;2、转股协议;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4、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5、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2.2.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减(撤)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申请报告;2、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复文件;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5、申请前一日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6、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的资金汇出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回购说明(包括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时间安排、股东大会决议、拟选择开户银行等);2、购付汇申请或资金汇出申请;3、境外开户申请;4、公司承诺函(承诺向外汇局所申报材料属实);5、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246号)。

2.4非居民境内房产交易资金汇出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汇购买境内房产的凭证,包括银行汇入汇款凭证或海关申报单、房产销售发票;2、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过户登记凭证、房产转让合同及完税证明;3、境外法人和自然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年第9号)

2.5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付汇及额度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在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汇出境外的投资付汇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投资计划;2、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3、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4、内设的专业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情况介绍;5、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6、从事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简历;7、境内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8、境外受托人的有关材料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草案,没有境外受托人的除外。

《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2.6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出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敞口登记确认函;2、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2.7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汇出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1、申请书;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4、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6、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7、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经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上述批复文件为依据,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境外付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2.8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2、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3、有关费用的支付合同或协议等。

 

3对外借款单位直接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债务项下保值业务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6号)。

对外借款单位直接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债务项下保值业务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申请报告;2、外债登记证明;3、保值合同;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1、《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证监发【2001】81号);2、《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申请报告;2、基本情况登记表;3、证监会核定的当年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批复文件;4、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年210号)。

5.1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书面申请;2、外债登记证、外债提款凭证;3、债权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4、对境外支付利息的须持完税或免税证明;5、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6、外债转资本金(包括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部门同意投资的批复文件;7、购汇还本付息时,提供债务企业所有外汇账户余额证明;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2、《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5.2融资租赁项下还本付息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融资租赁合同;3、外债登记证;3、相应税务凭证;4、海关报关单号、证明商品进出口的材料;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年210号);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5.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5.3.1对外担保履约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履约申请报告;2、对外担保登记证、对外担保项下债务登记证;3、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4、被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担保人申请日所有外汇账户余额证明;6、外汇登记证;7、如涉及征税项目,应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

5.3.2对外支付担保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支付担保费申请表(向外汇局领取或在外汇局网站下载);2、担保人催缴担保费通知书;3、担保合同、担保函;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5、用现汇付费的,提供最近5个工作日的外汇账户对账单;6、如购汇付费的,应提供最近5个工作日的所有外汇账户对账单;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8、需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债务,应提供外债签约情况表;9、债务合同项下的提款凭证;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6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债务登记及外方所得收益汇出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6.1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项目的批准文件;2、已填写的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3、被出售或转让资产的清单(内容尽量详尽,应包括资产类型、资产面值、债务人、债务期限、利率等基本信息);4、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的代理协议、代理人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

6.2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方所得收益的汇出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申请报告(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的清收情况、收益汇出方式、汇出金额的计算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外方收益汇出申请表;3、为国外债权人准备的收现报告(汇款计划书)及付款明细(具体到每户债务人);4、国外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的付款通知;5、贷款管理与服务协议主要条款;6、申请人上年度财务报表,对外处置不良债权登记表;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6.3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支及汇兑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资产出售或转让中有关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的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对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的批准或登记文件;3、资产出售或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4、如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资产管理与服务,需提供相关的资产管理与服务协议。

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和证监会2002年第12号令发布);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2号公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申请书;2、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3、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4、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5、最近三年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账户、资金汇出审批与外汇登记证核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和证监会2002年第12号令发布);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2号公告)。

8.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核准和外汇登记证的核发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申请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2、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和证监会2002年第12号令发布)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3、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4、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7、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合格投资者申请将全部投资额度或部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的,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转让申请:

1、转让申请书;2、转让合同;3、外汇登记证;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8.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申请书;2、外汇登记证;3、与托管人签订的正式托管协议;4、托管人按规定监督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使用的书面承诺;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8.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审批

8.3.1本金汇出核准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1、汇出本金申请书;2、外汇登记证;3、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8.3.2收益汇出核准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1、汇出申请书;2、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3、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4、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5、纳税证明;6、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9出口单位収汇分类核销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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