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煤矿机电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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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煤矿机电管理规定
淮北矿业煤矿机电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备管理及矿井停产检修
第一节设备更新、选型、采购
第二节设备验收、保养、安装
第三节矿井停产检修工作
第四节设备的大修工作
第五节备品、备件管理
第六节设备技术管理及检测、检验
第三章大型固定设备运行管理
第一节大型设备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节主提升机
第三节主扇风机
第四节主排水泵
第五节主空气压缩机
第六节井下带式输送机
第四章特种设备管理
第一节 特种设备运行管理
第二节 安装、大修和技术改造
第三节 处罚、事故追查
第五章供用电及供电系统管理
第一节运行方式调整、操作
第二节线路运行管理
第三节变电所两票管理
第四节变压器运行管理
第五节高压开关
第六节电容器管理
第七节微机保护装置管理
第八节电气试验管理规定
第九节其它要求
第六章井下电气管理
第一节管理及职责
第二节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第三节井下供电管理
第四节采区变电所管理
第五节井下电缆管理
第七章其它
第一节主、副井清理斜巷管理
第二节矿灯管理
第三节综合自动化管理
第四节润滑油、脂管理
淮北矿业煤矿机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机电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防止和减少机电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规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电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是矿井安全、稳定、高效运转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机电管理体制。
必须设置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按照干、管、监分离原则,分别设立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的生产管理区队,负责机电专业化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的监督部门;按规定要求配齐生产管理区队、职能管理科室、安全监察部门的机电专业管、技人员。
第三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机电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转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机电的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矿长做好矿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方案实施的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机电工作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职能科室负责矿井机电专业化综合技术管理,是矿井机电管理的业务保安部门,各机电生产管理区队(含采、掘自管机电队)对管辖范围的机电设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负全面管理责任。
矿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宣贯、严格执行。
第四条分管机电的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研究矿井重大机电技术问题、安全技术改造方案及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分管机电的副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机电专业会议,对机电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矿井机电职能科室按要求上报的资料、报表等要及时准确,对外提供资料、报表必须由科室负责人严格审核,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基建矿井的筹备处自组建起,必须按需求配齐机电管、技人员,并随矿井建设进展及时建立、健全机电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建井期间的机电管理机构必须担负对外来施工队的机电专业安全监督和业务保安的责任。
生产矿井使用外委队伍的,机电安全工作要纳入矿井机电系统统一管理,与外委施工队伍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机电安全管理职责,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机电安全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提及的机电设备包括:
大型固定设备、供用电系统设备、特种设备、井下电气设备及其辅助运输设施、设备及安全附件。
第二章设备管理及矿井停产检修规定
第一节设备更新、选型、采购
第九条各矿要根据现有设备的安全、技术、生产状况制定近期的更新改造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对技术性能落后、老化、耗能高、效率低的设备要有计划的、合理的进行更新。
第十条设备选型应依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服务优质,并考虑通用性、互换性和标准化原则;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的、非淘汰型产品。
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设备及涉及到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部件(如主要电机,提升机电控、主轴承、主提升绳、提升容器、天轮、液压站及制动器、摩擦衬垫、提升信号,井筒装备,风机风叶等)的更新、改造选型或大型配件储备,要进行安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论证。
产品性能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要求,并经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集团公司使用的同类设备生产厂家控制在3~5家,同一生产矿井使用的同类设备生产厂家控制在1~2家。
招标、比质比价采购的设备,其配件供应方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作为标书及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十一条设备采购把关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集团公司有关业务处室牵头,与供货及相关单位进行技术洽谈,签订严谨、详尽、科学的技术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责任以及所购设备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试验或检验等事项;供应处根据技术协议组织商务谈判并签订商务合同。
矿井主通风机的选型,由用户提供风机主要运行时期、困难时期的风量、负压等参数,经通防处确认后,机电处兼顾各个时期进行风机选型,以确保风机的性能和效率。
主排水泵的选型由地质部门审定矿井各种情况下的涌水量,机电处负责选型和确定台数。
新型设备使用前,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生产部门和供应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办理相关采购合同。
新型设备、新进入集团公司的供应商的设备采用试用方式进行采购,签定试用协议,明确试用成功或不成功后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试用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后才能试用,试用中做好日常记录,试用期满后提出试用评估报告报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和设备选型有关部门,试用评估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按采购程序采购。
招标采购或比质比价采购由供应处组织,邀标书要由业务处室把关。
供应商在信息库中选定,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要设备的选用评审,须有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户代表参加。
招标确定供应商后,业务处室牵头签订严谨、详尽的技术协议,供应处签订商务合同。
第十二条闲置大型固定设备的调剂报废由设备管理中心与机电处、供应、纪检等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后按设备管理调剂规定执行。
第二节设备验收、保养、安装
第十三条设备到货应由牵头业务处室负责组织使用单位等专业人员依据技术协议、商务合同、有关技术资料及质量标准进行出厂验收;一般设备可委托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设备、部件到货后,必须入库、建帐,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设备禁止拆套使用。
第十五条设备的安装应由业主单位施工。
如需外委安装,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承揽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业主单位要对承揽单位进行审查,并与承揽单位签订设备安装安全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报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设备安装前,有关人员应先熟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现场情况,要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标准等编制严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内容应包括:
概况、准备工作、施工时间与地点、施工组织、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施工具体步骤、安全保证措施等;措施经业主单位组织人员审批。
大型工程(主提升系统、主通风机、主排水系统等主要生产系统及特种设备)安装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须报送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施工人员要严格执行审批的设备安装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情况、安装技术数据要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设备安装竣工后,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安装好的设备进行静态试验及空负荷、轻负荷、重负荷试运转。
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设备,如:
主提升机(主轴装置、制动系统、电控系统)、主扇风机、主排水系统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性能技术测定,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十九条各矿要做好设备安装、改造的竣工验收工作,认真进行图纸、资料的收集、整理,大型固定设备的安装、试运行、验收等资料,相关人员签字后存入大型固定设备档案。
设备的安装质量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验收,隐蔽工程要进行中间验收;重安措和技术改造工程等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其它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三节矿井停产检修工作规定
第二十条矿井停产检修工作是一项涉及矿井生产、安全及原煤外运、入洗的重要工作;各矿要加强停产检修工作的管理,做到计划周密、准备充分、协调有力、保质保量地完成检修任务。
第二十一条各矿要按集团公司要求,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合理安排矿井停产检修,认真、慎重地进行矿井停产检修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的申报,以便于集团公司及时安排各矿的停产检修计划。
1、停产检修应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以及对主要系统设备进行改造等,能平时检修的项目要在平时进行。
2、每年11月,各矿要编制下一年度矿井停产检修申报计划,上报机电处。
3、各矿要提前一个月编制下一个季度的停产检修申报计划,上报机电处等。
4、各矿要提前半个月编制本单位的停产检修实施计划,上报机电处、调度室、经营管理部、运销分公司。
5、全矿井停产检修8小时以上及主要提升系统停产3日及以上的年度停产检修计划属申报范围。
6、机电处审查、平衡各矿停产检修的年度、季度申报计划,安排指导各矿停产检修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停产检修申报计划经审批后由集团公司形成文件下达各矿;各矿要认真执行下达的年度、季度停产检修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必须提前上报,说明原因,经集团公司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并明确答复后,方可更改检修计划。
第二十三条除集团公司下达的矿井停产检修计划外,各矿可根据设备情况自行安排本单位各系统设备的停产检修,主要运转系统设备停产6小时以上的检修项目,要上报机电处;自行安排的停产检修,应每季度汇总,各矿每年停产检修总时间不应少于12天。
第二十四条矿井停产检修时,要成立以矿长为主的停产检修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停产检修工作,包括:
检修前的准备,审查、贯彻检修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调供应、安全、煤炭销售等与检修工作的衔接,检查检修的进度与质量,负责设备试运转及竣工验收,保证检修任务的落实和检修期间的安全。
1、每个检修项目都应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较大工程或技改项目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提前15日报机电处。
2、矿井停产检修实施24小时前,应向公司调度室汇报检修准备情况、开工准确时间。
开工后每小班应向公司调度室汇报一次主要项目的进度。
3、施工完后,要按规定对设备进行试运转,符合要求才能投入运行;检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验收记录,试运转情况记录由业主单位整理归档。
4、停产检修结束后15天内将检修总结、矿井停产检修项目验收表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第二十五条大中型设备检修项目以及对矿井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施工项目、突发事故的抢修必须由技术人员认真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行;涉及到矿井重大安全的施工项目,要有应急预案。
第四节设备的大修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设备的大修理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工作。
1、各矿每年要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技术测定、电气试验等情况等全面地鉴定设备的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大修理计划。
2、要根据设备缺陷认真制定完善的、针对性的修理方案,明确修理部位和技术要求;对矿井的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重要设备(主提升机、主扇风机、变压器、锅炉等)的修理方案要上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
3、如需外委修理,要审查承揽单位的资质,与承揽单位签订商务合同和安全技术协议,并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
4、修理完成后,由矿机电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形成资料存档保存。
第五节备品备件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矿应明确一名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大型固定设备的配、备件的计划编制、上报以及图纸、资料的收集、整理、测绘、档案管理等工作;备件计划的主要内容应有设备名称、使用地点、配、备件名称、使用数量、备用数量、图纸图号等;制定的配、备件计划须经矿机电负责人审核后及时上报供应处。
逾期不上报造成配、备件短缺,影响安全与生产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备用数量及要求:
1、提升系统
(1)主副井绞车减速机,每种型号、速比的各备用一台;对于使用负荷较小或易更换者,也可备用一套齿轮(含轴)或轴齿轮,使用行星齿轮减速机者,原则上每车备用一台。
(2)主副井提升钢丝绳、尾绳和罐道绳,按在用数量备用;主、副井提升绳和尾绳悬挂装置,同型号的,每矿至少备用一套;不同型号的,每井至少备用一套。
(3)箕斗、罐笼、导向轮原则上按在用数量等量备用,天轮同型号的每矿备用一台,不同型号的每车各备用一台。
(4)主副井绞车轴承、减速机轴承、调绳离合器轴瓦、齿块等各种规格型号备用数量不少于一套。
(5)主副井绞车高、低轴联轴器,每车备用一套。
(6)主副井绞车盘形制动器不得少于二个备用量,摩擦衬垫不少于一套备用量;液压站的电磁阀、比例阀、油泵、滤油器等每种型号备用不少于一个,各种密封件及蝶簧等不得少于一套备用量。
(7)主副井绞车电动机原则上每车备用一台,凡二台以上绞车使用同一种规格型号电动机的,至少备用一台;对于大型低速直流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备用设备暂有困难时,各矿要加强维护和检修,并定期检验和保养。
(8)主电机轴瓦、轴承、碳刷等量备用;每台低速直联直流电动机的主磁极绕组、换向级绕组各备二个;电机冷却风机的轴承,每种型号备一个。
(9)主副井电控装置的PLC(主控机、监控机及各模块)、RS485通讯板、轴编码器、可调闸模块、继电器模板、电源变压器或控制变压器、控制开关、传感器每种型号备一个,继电器每种型号各备二个,井架开关全套备用;加速柜的晶闸管每种型号备三个;低频电源柜的控制板备一个,晶闸管备三个(有低频机组可不备);高压真空换向柜中的真空断路器,每种型号备一组;整流柜冷却风机,每种型号备一个。
2、主通风机
(1)对旋风机电动机可根据运行电动机的情况备用电机(注意接线盒出线方向)。
(2)轴流式扇风机至少要有一套备用动叶。
(3)扇风机各种型号轴承、联轴器每种型号各备用一套。
(4)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传感器等)每种型号备一个。
(5)主电机轴瓦、轴承,每种型号备一个,碳刷全套备用。
3、其它系统
(1)生产系统中单系统的滚筒、电动滚筒、电动机、减速机、给煤机、破碎机、振动筛等每种型号备用一台。
(2)其它重要易损零部件备品数量,每矿同种规格型号设备不得少于一套备用。
第二十九条矿井配、备件供应要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坚持通用性和质优价廉的原则;配、备件必须是有生产许可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从主机厂购进;所有购进备件,必须附有制造厂产品合格证及有关检测、鉴定资料;凡一件备件购价在五万元及以上者,或一次购进十万元及以上的批量备件,必须签订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
第三十条备件验收、保管:
1、重要配、备件(如矿井主提升机、主扇、主运皮带机等设备的配、备件)必须由矿机电负责人组织验收,方可入库存放备用。
2、主副井绞车备用主电动机,装好半联轴器,存放于绞车房内,并定期测定其电气参数。
3、主副井绞车备用减速机或备用齿轮,妥善保管,每年涂油防锈保养不少于一次。
4、主副井备用提升钢丝绳、尾绳、罐道绳要存放于干燥、稳妥地点,定期检查、涂油,防止发生锈蚀和损坏,更换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验。
5、备用箕斗,罐笼,采用悬吊放置于井口附近,下垫垫木,涂防锈油漆,其上零部件不得拆套使用,天轮、导向轮要用支架支托,装好滚动轴承,并涂防锈油漆,存放于井口。
6、轴流式主扇风机备用动叶,应在明显位置标明质量、编号等,并涂防锈油,妥善保管。
7、其他各种配、备件经验收合格后,必须入库存放,妥善保管,零件的所有配合表面应保护好,不得刮、划伤,金属件必须涂油。
第三十一条备件使用:
1、重要设备备用电动机、减速机,提升钢丝绳、尾绳、罐道绳、箕斗、罐笼、导向轮、天轮、扇风机动叶等,在使用前应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2、重要备品,使用前要按有关规定持有近期试验、检测报告。
3、所有备品在使用后必须及时订购或修复。
4、各矿每月二十日前将备件存量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到机电处。
5、对于不按本规定管理,由于备品购置、保管和使用不善,贻误时机,造成重大安全或生产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节设备技术管理及安全监测检验
第三十二条、加强技术管理:
1、各单位要健全完善四大件等设备技术档案,明确责任人;主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主压风机等大型主要设备要做到一台一档,内容齐全。
设备档案包括:
设备使用说明书,调试安装验收单,试验或检验记录,设备历次事故记录,设备历次性能测试和关键部件擦伤记录,分析报告处理及整改意见,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记录,设备履历簿和技术特征卡片,安装图纸。
配件图册、各类图纸完整齐全,必须有矿井主提升设备系统图、总装配图、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等,通风设备布置图,排水设备及管路系统图,压风设备及管路系统图,生产系统设备及煤流系统图。
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后,要及时收集、补充、完善相关图纸、技术资料。
2、新产品、新技术使用前,要组织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学习,确保熟练使用和维护。
3、对四大件等设备的重要技术参数及控制程序的的修改、调整,必须经科区级及以上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主要机运设备的经济高效和安全可靠运行,规范主要机运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第12号]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我省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管理的通知》(皖煤安监技装字[2005]89号)的规定,煤矿主要机运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应由获取煤矿安全检测乙级资质以上的检测检验中介机构进行。
集团公司机电处负责技术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安全检测检验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矿、矿井筹备处、厂、改制公司的下列主要机运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1、地面Ф2m及以上的提升机;
2、排出口直径为Ф150mm及以上的主排水泵;
3、叶轮直径为Ф1.6m及以上的离心式主扇风机,转子直径为Ф1.0m及以上的轴流式主扇风机;
4、铭牌排气量为20m3/min及以上的空气压缩机;
5、运输地面、井下Ф1.6m及以上的提升绞车;
6、运输8t及以上的架线、防爆蓄电池电机车。
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测检验时限:
1、正常在用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2、新安装的设备,正式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测定。
3、提升机、主通风在用设备大修理或改造后,应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4、设备出现重大故障及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后,需要通过安全检测检验进行分析时。
5、闲置时间超过1年或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提升机系统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第三十六条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1、由设备使用单位与安全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有安全检测检验项目、数量、时间、双方责任、安全技术协议、费用等详细内容。
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参照省安全检测检验相关标准双方商定。
2、安全检测检验中介机构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前与设备使用单位联系,做好充分准备,制定检测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使用单位同意,按时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设备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主要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监测检验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
3、现场测试完毕后一月内,安全检测检验中介机构要做出书面安全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备铭牌和原始资料、现场测试记录和计算、测试结论、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及整改建议等内容。
4、安全检验报告送交设备使用单位、机电处,安全监察部门等。
5、设备使用单位接到安全检验报告后,针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重要问题整改后由安全检测检验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机电处;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制定防范措施,并制定技术改造方案,尽快实施。
第三章大型固定设备运行管理
第一节大型设备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大型固定设备运行必须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检修制、管技人员上岗制等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由矿组织机电、安监等专业人员审查,成文后执行。
当设备或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后应及时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1、操作规程:
大型固定设备要按有关规定、标准、设备说明书等要求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明确设备操作的具体步骤及注意事项。
操作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集中精力,谨慎操作,作业规范。
2、岗位责任制:
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岗位特点,制定岗位责任制。
岗位人员应按岗位责任制规定持证上岗,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保证工作质量及设备的安全运行。
3、要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要在岗位现场进行,交班人员交班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接班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双方签字完成交接。
提升机司机不得在提升过程中进行交接。
4、巡回检查制:
包括巡回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图表两部分,要求定时、定点、定线路、定内容、定要求地对设备进行检查;巡回检查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汇报。
第三十八条要建立健全检修制度、检修标准和保证制度、标准落实到位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度、标准要明确设备或系统各部位检修周期、内容、标淮要求,要明确责任,对检修质量和效果有方便操作的监督、考核、激励的办法。
要根据设备技术进步和工作经验及时完善检修制度、检修标准。
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修要有责任人,并挂牌留名。
第三十九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提升机司机、井下电钳工等)必须按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其它操作及维护人员必须经矿四级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大型设备要严格按照设备检修周期进行检修,每次检修时,检修人员须经司机同意后,方可进行检修。
各种保护装置要保证灵敏有效,动作可靠,定期进行计算、整定、试验;仪表指示准确,按期校验。
第四十一条在线备用的固定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轮换运行;单台设备连续最长运行时间:
水泵:
不超过24小时,压风机:
活塞式不超过2天,螺杆式不超过7天,主扇风机:
不超过一个月;停下来的设备要及时维修,做到完好备用。
第四十二条各矿要制定各级管技人员上岗制度,管技人员要及时掌握现场设备的安全状况,检查劳动纪律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和落实。
1、机电分管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对大型固定设备车间、主要生产系统进行不定期上岗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2、机电科长(保运区长)、机电(保运)技术主管对大型固定设备车间、主要生产系统进行不定期上岗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
3、机电分管科长、分管技术人员及队长对大型固定设备车间、主要生产系统进行不定期上岗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4、上岗管技人员要认真填写上岗记录,对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和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主要运行设备记录要齐全,要有运行日志、巡回检查记录、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管技人员上岗记录、事故记录等;岗位操作工、检修工要按各岗位的要求及时进行记录,记录填写要规范,字迹要工整,内容要真实;记录保存期一年。
第四十四条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异常情况,司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