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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安认证指南ccs

目录

前言

第1章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定义和缩写

1.4编制依据

1.5申请和费用

1.6审核责任

1.7投诉与申诉

1.8说明和责任限定

1.9信息的提供与保密

第2章船舶保安计划的批准

2.1目的

2.2受理

2.3资料提供

2.4保安计划

2.5审批

第3章审核和发证

3.1一般要求

3.2审核发证过程

3.3ISSC证书

3.4ISSC的证书失效

3.5证书重新签发

第4章船舶保安审核

4.1初次审核

4.2中间审核

4.3换证审核

4.4附加审核

4.5临时审核

第5章船舶保安体系要求

5.1总则

5.2公司保安计划和义务

5.2.1公司职责

5.2.2公司保安员

5.2.3公司保安计划

5.3船舶保安计划

5.3.1船舶保安员

5.3.2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5.3.3船舶保安

5.3.4船舶保安评估

5.3.5船舶保安计划

5.3.6船舶保安培训、训练和演习

5.3.7内部保安审核和评审

5.3.8船舶保安记录

5.3.9保安声明

 

附录1ISSC格式

附录2临时ISSC格式

附件1SOLAS修正案第XI-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附件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A部分

附件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B部分

附件4船舶保安评估

附件5船舶保安措施

附件6船舶保安计划样本

附件7保安计划审批检查清单

附件8保安审核检查清单

第1章总则

1.1目的

1.1.1本文件规定了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实施SOLAS公约第XI-2章和ISPS规则(本指南附件1和2)对船公司所属船舶有关船舶保安计划审批和船舶保安审核的基本要求,也为公司和/或船舶贯彻ISPS规则而制订船舶保安计划、实施船舶保安评估提供适当的指导。

1.2适用范围

1.2.1本文件适用于对SOLAS第XI-2章规定强制实施的船舶,本社授权代表主管机关签发/签署《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以下简称ISSC)。

1.3定义和缩写

1.3.1本指南所用定义和缩写与SOLASXI-2和ISPS规则A部分一致,就指南而言:

(1)“船舶保安计划”(SSP)系指为确保在船上执行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或船舶免受保安

事件危险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2)“港口设施保安计划”(PFSP)系指为确保执行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在港船舶、其货物和船上人员免受保安事件危险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3)“船舶保安员”(SSO)系指由公司任命负责确保船舶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而后得以实施和保管,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

(4)“公司保安员”(CSO)系指由公司指派在岸上制订和修订船舶保安计划并与港口设施保

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

(5)“港口设施保安员”(PFSO)系指经任命负责制订、实施、修订和保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以及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

(6)“保安事件”系指威胁船舶(包括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船员、乘客、船上备品和货物的保安,或港口设施保安的任何蓄意的可疑行为。

(7)“保安等级”系指企图造成或将会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8)“保安等级1”系指应保持最低限度的适当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9)“保安等级2”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10)“保安等级3”系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定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11)公司:

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租借人,他们已从船舶

所有人处接受船舶营运的责任.

(12)船/港界面活动系指当船舶受到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等活动的直

接和密切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13)港口设施系由缔约国政府或由指定当局确定的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其中包括锚地候

泊区和进港航道等区域

(14)船到船活动系指涉及物品或人员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的任何与港口设施无关的活动.

(15)保安声明系指船舶与港口设施或其他船舶之间,规定各自的需要实施的保安措施而达成的

一个协议.

(16)ISSC系指按SOLAS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要求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缩写.

1.4编制依据

1.4.1IM0通过的1974SOLAS公约第XI-2章及ISPS规则A部分。

1.4.2IACS《ISPS规则认证程序要求》。

1.4.3参照ISPS规则B部分.

1.5申请和费用

1.5.1要求本社进行ISPS规则验证并保持已获得的公司及其所属船舶证书有效,应向本社或本社指定单位或本社的当地分支机构按规定的格式向本社提出定期审核的书面申请,必要时与公司签定认证服务协议。

1.5.2申请人应按本社《检验费规》或服务协议规定向认证单位支付认证费、交通费以及其他有关的费用。

1.6审核职责

1.6.1本社审核职责

(1)本社负责指派适任的ISPS审核员,确保审核过程按照ISPS规则和相关船旗国的要求执行,并确保审核过程的公证性和独立性。

(2)本社负责对验证过程的控制和审核员的管理,确保具有ISPS规则验证程序和实践知识的人员从事审核,并使审核员符合规定的教育、培训和审核经历的要求。

1.6.2审核员职责

(1)有效地执行所指派的审核任务;

(2)确保符合适用的要求和其他适当的指示;

(3)报告在执行审核时所遇到的任何重大问题;

(4)提出必要的技术协助,以满足审核的适任要求;

(5)明确、切实、及时地报告审核结果;

(6)及时向公司和船旗国主管机关提交审核报告。

(7)对审核所涉及到的船舶保安信息予以保密。

1.6.3公司对ISPS审核有关的职责

(1)本社对符合ISPS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未解除公司、管理部门、高级或普通船员遵守国家和国际法规或其工作或经营活动所在区域保安等级的义务。

(2)公司应负责:

a.将审核的目的告知船员;

b.指派负责人员陪同审核员;

c.提供审核员所需资源,确保审核有效进行;

d.按审核员要求,提供所要求的方便和客观证据;

e.与审核员合作,以达到审核目的。

(2)当有关港口国对持有CCS颁发的ISSC证书或文件的船舶提出质疑、缺陷甚至滞留时,承诺以最短的时间书面通知CCS。

(3)当船舶保安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

影响保安计划的公司组织结构变更,保安评估的

变更或保安计划的变更)时,应书面通知CCS,以使本社在这些变更实施以前能对其进行评估和采取适当的行动。

1.7投诉与申诉

1.7.1若船舶公司和/或船舶对本社审核员执行的审核有任何异议时,可书面向审核员所在服务单位提出投诉。

如对其投诉处理仍不满意时,则可用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投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

1.7.2若船舶公司和/或船舶对本社审核执行机构的审核结论有任何异议时,可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申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

1.8说明和责任限定

1.8.1本指南第5章船舶保安体系要求是为公司和船舶应用SOLAS和ISPS规则提供协助,但并不

意味着对SOLAS和ISPS规则的替代,因此,使用本指南务必与SOLAS和ISPS规则一起使

用。

1.8.2本社签发的ISSC证书只是CCS在对船舶审核时,对已经按照本指南要求建立和实施了一个船舶保安计划的证明,不能保证不出现公司和船舶随后对船舶保安计划的改变和主观上未有效实施船舶保安计划而导致与所签发证书不符的情况。

证书并不是对公司和船舶一贯符合保安计划行为或保安计划偶发事件的保证。

符合所有的适用要求是公司的责任。

1.8.3证书的保持是根据船舶持续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条件而决定的。

当公司和船舶拒绝本社审核员进入船舶进行审核,或因证书和其它服务而不付款,或有证据表明公司和船舶放弃了履行SOLAS规定责任和义务,CCS保留撤消、注销,和认定证书不符合要求的权力。

1.8.4如合同关系方在船舶保安方面遭受的损失或伤害是由于本社领导、雇员、代理或分包人因

其从事本指南所述服务的疏忽行为或不力而引起的、与本指南所述服务有关任何明示或隐

含的技术保证相违背而引起的,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本社将承担责任,并支付赔偿,但

此赔偿的数额不超过该服务费用的倍,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万元。

1.9信息的提供与保密

1.9.1各有关方应向本社提供船舶保安计划认可和船舶保安认证所需要的充分和正确的信息。

1.9.2本社在船舶保安计划认证和船舶保安验证过程中所接触到的船舶保安评估、船舶保安计划等有关敏感和机密信息绝不向任何合同以外的个人和组织,包括本社内与该服务无关的人员泄露,但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第2章船舶保安计划的认证

2.1目的

保安计划的认证目的是本社代表主管机关评定保安计划和/或其修正内容业已符合ISPS规定的三种保安等级的要求.

2.2受理

2.2.1要求本社代表主管机关认证船舶保安计划的公司应提出书面申请。

本社根据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和要求,评审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的公司。

2.2.2本社一旦接受审批申请,将安排具有船舶保安资格的适任人员从事船舶保安计划审查服务,并通知公司提供本社要求的文件和资料。

2.3资料提供

2.3.1公司(申请方)应向本社提供至少如下方面文件及其相关资料:

(1)每一艘船舶现行有效版本的《船舶保安计划》一份;

(2)现行有效的《公司保安计划》一份;

(3)制定船舶保安计划所依据的船舶保安评估资料。

(4)各船舶的资料,包括船舶总布置图和船舶营运的航线或区域以及承载货物特征的说明。

(5)其它本社需要的资料.

2.3.2对已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任何修改的审批,应提交本社如下资料:

(1)已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及其的修改部分;

(2)对计划修改所作的船舶保安评估资料;

2.4保安计划

2.4.1《船舶保安计划》应用船上人员工作语言或他们懂得的语言编写,如不是英文还应提交一份英文译本。

2.4.2船舶保安计划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本指南5.3.5节规定并符合ISPS规则A的要求.该计划编制可以考虑ISPS规则B部分的适用的要求.

2.4.3如果公司提交了一份覆盖其船队部分或全部的通用性的船舶保安计划,只有能证实公司对每一条船舶经过了船舶保安评估包括现场保安检验,而且船舶保安评估和提交的船舶保安计划能体现每条船舶的特殊方面,本社才予以接受。

当本社代表主管机关审批船舶保安计划的情况下,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2.4.4公司保安计划的内容应满足本指南5.2.3节要求。

2.5审批

2.5.1船舶保安计划按本指南附件7《船舶保安计划审批检查清单》进行审查并应对如下方面作出评价:

(1)船舶保安计划的内容与ISPS规则A部分的符合性;

(2)对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备品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危险的措施与该船舶物理特征的适宜性;

(3)与公司保安计划协调性和公司和船舶保安体系的完整性;

2.5.2审查意见和结论应形成文件,并反馈给公司。

公司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船舶保安计划。

2.5.3审查合格后,本社签发船舶保安计划认可证明或文件,并对船舶保安计划的每一页加盖认可批准章,随认可批准证明或文件返回公司。

 

第3章审核和发证

3.1一般要求

3.1.1船舶保安审核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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