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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国邮[2006]130号

为加强邮政储蓄业务管理,提高邮政储蓄业务服务水平,保证邮政储蓄资金安全,根据《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试行)》在试行中各局的反馈意见,在完善和修订的基础上,国家邮政局制订了《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制度自2006年4月25日起执行。

此前相关规定凡与该制度不符的,一律以该制度规定为准。

该制度修订说明见附件1。

二、邮政储蓄应用软件修改和全国统一的业务参数调整,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蓄统一版本技术支持中心下发升级包。

属于各局自定的业务参数,由各局在相关业务控制台上按照该制度规定进行调整。

三、该制度新增加的资费项目及标准,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请各局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张贴通告(通告内容参见附件2)。

资费项目及标准今后若有调整,以国家邮政局发文为准。

四、由于大额转账申请起点金额的变化,对《邮政储蓄大额/跨行转账服务申请表》(见附件3)的客户须知内容进行了修订。

请按照新的表样进行印制,4月25日启用。

4月25日未用完的原申请表可手工将“5万元(含)”改为“5万元(不含)”,直至用完为止。

五、各局应及时组织各级储蓄机构人员学习该制度,并将涉及用户的规定及时告知用户。

六、各局可到会员区“储汇发文”栏目本通知中下载《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及附件。

各局应依据该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

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目录

总则4

第一部分机构人员管理4

第一章机构管理4

第一节机构设置4

第二节网点审批5

第三节网点变更7

第四节机构入网9

第五节机构退网10

第六节临时停业11

第二章人员管理12

第一节岗位权限管理12

第二节身份号和密码管理21

第三节权限认证管理23

第四节尾箱管理24

第二部分客户、账户管理25

第一章客户管理25

第二章账户管理26

第一节账户开设管理26

第二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27

第三节客户密印管理28

第四节长期不动户管理29

第五节大额交易规定29

第六节存取款免填单30

第七节批量业务管理31

第八节存款的继承32

第三部分业务规定33

第一章基本业务33

第一节基本规定33

第二节活期存款35

第三节定期储蓄35

第四节定活两便37

第五节通知存款38

第六节一本通38

第七节个人存款证明39

第二章转账业务40

第三章绿卡业务41

第一节基本规定41

第二节制卡的管理42

第三节绿卡业务处理规定43

第四节吞没卡、作废卡处理47

第四章跨行业务49

第一节基本规定49

第二节境内跨行业务规定51

第三节绿卡境外受理业务51

第五章特殊业务52

第一节查询52

第二节挂失54

第三节止付57

第四节取消58

第五节冲正59

第六节账户信息修改60

第七节密码维护60

第八节冻结、扣划61

第九节急付款64

第十节其他特殊业务64

第六章日终处理66

第一节日终处理规定66

第二节交接班规定67

第七章资费管理68

第四部分参数档案管理69

第一章统计报表管理69

第二章业务数据管理72

第三章业务参数管理72

第四章档案管理73

第五部分特约商户的管理73

第一章基本规定73

第二章交易处理76

第六部分投诉77

第一章基本规定77

第二章投诉内容和渠道79

第七部分事后监督80

第一章一般规定80

第二章监督内容83

附则85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储蓄业务管理,适应邮政金融计算机网络储蓄业务处理的要求,维护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和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柜员制全国联网网点。

第一部分机构人员管理

第一章机构管理

第一节机构设置

第三条邮政储蓄机构包括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和邮政储蓄网点。

邮政储蓄管理机构指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储汇局、各市(地)邮政储汇分局、各县(市)邮政储汇分局。

第四条储蓄网点设置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讲求效益。

(二)与当地金融业发展水平和经营状况相适应。

(三)满足当地社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第五条储蓄网点设置的条件:

(一)具有合适的营业场所,包括:

1.营业场所与居民住房在物理上隔离。

2.具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在同一邮政营业网点内具有单独的邮政金融服务窗口。

4.有足够的空间办理邮政储蓄业务,放置电脑终端设备、验钞机具、钱箱(柜),存放有关业务凭证。

(二)具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

1.取得公安部门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具备完备的防盗、报警设施。

2.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具备完备的消防设施。

3.无其他安全风险隐患。

(三)具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包括:

1.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2.柜员制网点应设有至少两个对外营业窗口,复核制网点应设有至少一个对外营业窗口。

复核制和柜员制网点均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两人当班。

3.网点负责人必须是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从事储蓄工作3年以上,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从业人员必须由邮政局统一聘用,劳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

5.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具有必要的硬件和技术条件,包括:

1.储蓄业务运用计算机操作,做到计算机联网运行,并安全备份。

2.配置假钞识别仪器、邮政储蓄凭证真伪识别仪器(长短波灯等)。

3.柜员制网点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还应能实时监视网点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监控录像)的保存期不少于30天。

对有疑问的或特殊的监控录像要单独保管,视情况延长保管期。

(五)符合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二节网点审批

第六条各省邮政储汇局负责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提出新增计划申请。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批准新增网点计划后:

(一)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新增邮政储蓄网点的,由省邮政储汇局向银监局提出申请。

(二)市(地)及以下设立网点的,由市(地)邮政储汇分局向银监分局提出申请。

当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新增储蓄网点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申请筹建储蓄网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筹建申请,包括:

1.筹建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拟筹建网点的地址。

3.拟筹建网点的业务范围。

4.拟筹建网点的名称。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

1.拟筹建网点所在市(地)或县(市)邮政局辖内现有邮政储蓄网点现状,包括网点数、分布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

2.拟筹建网点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分布情况。

3.拟筹建网点的具体地址和方位,其服务区内本系统和其他同类银行机构设置状况。

4.拟筹建网点的台席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开业后12个月的业务发展趋势和业务量预测。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各项规章制度。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开业标准,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特殊情况下,经银监局批准,筹建期可延长至9个月。

第一十条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一十一条储蓄网点筹建就绪,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开业申请。

(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四)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单及履历。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一十二条筹建网点获准开业,应于收到批准开业文件后60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到批准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一十三条储蓄网点自领取金融许可证起90日内必须开业。

逾期未开业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监管部门收回许可证。

但遇不可抗力经批准的不在此限。

第一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储蓄网点由银监局统一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机构支付。

第三节网点变更

第一十五条储蓄网点的变更包括网点的撤销,合并,拆分,行政隶属关系、网点名称、营业地址等网点信息的变更以及营业时间的变更等。

第一十六条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撤销、合并、拆分储蓄网点以及网点名称、营业地址变更的,经省邮政储汇局批准后,由省邮政储汇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

市(地)及以下撤销、合并、拆分储蓄网点以及储蓄网点名称、营业地址变更的,经市(地)邮政储汇分局批准并报省邮政储汇局备案后,由市(地)邮政储汇分局向银监分局提出申请。

当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当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十七条储蓄网点迁址,分为迁址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迁址筹建阶段。

1.迁址筹建申请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

(1)迁址机构全称。

(2)拟迁往的新营业地址。

(3)申请迁址的理由。

(4)迁址后业务发展的预测。

(5)机构原址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6)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迁址的筹建期为6个月。

筹建期满未提出开业或延期筹建申请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迁址开业阶段。

迁址筹建完毕,申请单位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

1.迁址开业申请。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4.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单及履历。

5.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一十八条储蓄网点经批准更名或迁址开业的,应自收到批文之日起60日内持文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银监局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一十九条邮政储蓄管理机构撤并、关闭储蓄网点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送下列资料:

(一)关闭储蓄网点申请,应注明拟关闭网点的全名和关闭的原因等。

(二)机构撤并方案,包括善后措施、业务处理和人员安排等。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储蓄网点撤销、合并、拆分时,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记账款,保证账账、账据、账款、账表、账实、内外部账务全部相符。

第二十一条上级机构要派人现场监督交接,办好交接和账务划转,做到手续清楚、数字准确、真实完整、不错不乱。

第二十二条储蓄网点在正式撤销、合并、拆分前,要在银监局指定的媒体及网点进行公告,并将涉及客户账户和凭证等有关事宜的解决方案告知客户,妥善解决好客户账户的后续处理问题。

第二十三条储蓄网点撤并当日日终,网点库存现金、各类重要空白凭证核点相符后连同网点公章、日戳全部上缴县(市)局。

第二十四条储蓄网点撤并后,应缴回金融许可证,持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接收银行网点时:

(一)做好被接受银行网点存款客户凭证的处理及账户的过渡工作,防范支付风险。

(二)根据被接受银行网点移交的各类存款余额、利息等事项进行逐一核对。

(三)接收机构对被接受银行网点的各类登记簿逐一进行核对。

(四)接收银行网点视同网点合并。

第二十六条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

(一)变更所属上级单位应在上级单位正式文件下达后,由原上级单位与新上级单位商定好具体移交事宜,方可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二)变更前后跨越不同清算单位的,应提前将拟变更的清算代码,填制报告表,逐级上报审批。

(三)交接前交接双方要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由上级部门派人监督。

交接双方因网点移交而发生的资金清算由双方管辖机构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储蓄网点修改营业时间或临时调整营业时间,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按当地银监部门或银行业协会的有关要求向其报告,并在网点提前对外公告。

第四节机构入网

第二十八条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的机构包括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

内部机构指邮政储蓄机构。

外部机构指邮政系统外的所有机构,包括各级人民银行、银监会(局)、保监会(局)、证监会(局)、银联中心、商业银行、特约商户等机构。

外部机构分为全国性外部机构和区域性外部机构。

第二十九条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的交易渠道包括储蓄营业柜台、自助设备(ATM等)、销售终端机(PO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

第三十条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各省级、市级、县级机构联入全国网开办全国性业务以及全国性外部机构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的审批。

第三十一条各省邮政储汇局负责本省各级机构、区域性外部机构及交易渠道联入省内网以及储蓄网点联入全国网开办全国性联网业务的审批。

第三十二条申请入网的各级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已完成计算机系统和终端的建设或改造。

(二)已完成对相关技术、业务人员的培训。

(三)拟使用的存折/单、卡等存款凭证符合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的标准和文件要求。

(四)做好对社会宣传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申请流程:

(一)书面提出申请

1.拟联入全国网的,应由本省邮政储汇局以书面形式于申请入网时间15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提出入网申请,同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

2.拟联入省内网的,应由该邮政储蓄机构以书面形式于申请入网时间15个工作日前向本省邮政储汇局提出入网申请,同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

(二)提交材料

联网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入网/退网申请表》。

2.申请报告。

其内容包括:

(1)申请入网的时间。

(2)系统准备情况。

(3)业务人员配备、培训情况。

(4)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网点名录。

4.其他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三)审批

1.对各级机构的入网申请,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

2.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批准各省级、市级、县级机构入网后,应通知其他已入网的省,做好受理新入网机构业务的准备。

3.各省邮政储汇局批准本省各级机构入网后,应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全国性外部机构的入网,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和相关技术部门共同负责完成;区域性外部机构的入网,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入网机构维护:

(一)机构维护包括注册、删除、修改。

各省机构维护采取省邮政储汇局集中注册、删除,分级修改部分注册机构信息的方式。

(二)省辖范围内机构的注册、删除均在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的授权下由高级管理员操作。

(三)省邮政储汇局高级管理员在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的授权下可修改所有注册机构的信息;县(市)局业务管理员在县(市)局业务主管的授权下可对网点的营业时间、机构属性进行修改。

(四)机构注册、删除、修改后,应打印维护清单存档。

第五节机构退网

第三十六条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入网机构退出全国网的审批;各省邮政储汇局负责入网机构退出省内网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申请退网的机构应在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或省邮政储汇局同意批复后方可办理退网手续,已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的各级机构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退网或停办联网业务。

第三十八条联网机构申请退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于机构撤并等原因,需要停办储蓄业务。

(二)已经做好停办储蓄业务的有关业务、技术准备。

第三十九条退网流程:

(一)书面提出申请

1.拟退出全国网的机构由本省邮政储汇局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提出书面申请;拟退出省内网的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本省邮政储汇局提出申请。

2.入网机构退网,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审批机构提出书面退网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入网/退网申请表》。

2.退网报告,内容包括:

退网原因,退网时间,退网业务种类,业务、技术处理方案,其他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三)审批

1.对各级机构的退网申请,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

2.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在批准机构退网后,负责通知各省和相关部门,做好正式退网的准备工作。

3.各省邮政储汇局批准本省各级机构退网后,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

第四十条经批复同意退网的机构,各省邮政储汇局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公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经批复同意退网的机构,要妥善处理客户存款及向客户发出的存折/单、卡等存款凭证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退网机构须解决与其他入网机构产生的资金清算、差错处理等所有遗留问题。

第六节临时停业

第四十三条因系统切换、版本升级等原因,省级、市级或县级邮政储蓄机构所辖储蓄网点计划临时停业的,该机构应于计划停业时间10个工作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

经批准后,通知相关入网机构,按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银监部门申请或报告,并在网点提前对外公告。

其中,涉及省内区域性联网业务的,由各省邮政储汇局审批;涉及全国性联网业务的,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审批。

市级及以上邮政储蓄机构所辖全部储蓄网点停业超过一天的,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应通知全国各省。

第四十四条因停电、线路、网络故障等突发原因,个别网点临时停业超过4小时的,市(地)或县(市)局应立即向省邮政储汇局报告;市(地)或县(市)局所属网点全部临时停业的,市(地)或县(市)局应立即向省邮政储汇局报告;个别市(地)或县(市)局所属网点全部临时停业时间超过4小时的,各省邮政储汇局在24小时内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报告。

第四十五条因主机系统、网络故障等原因,全省网点全部临时停业的,省邮政储汇局应立即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报告。

第四十六条因内部装修、设备改造、技术测试、城市建设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储蓄网点需临时停业达5天(含)以上的,所属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出临时停业的申请。

临时停业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储蓄网点临时停业在5天以内的,须报告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第四十七条储蓄网点申请临时停业,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时停业申请。

(二)临时停业方案,包括停业原因,停业时间,停业期间的业务处置以及临时停业的对外公告形式等。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储蓄网点经批准临时停业的可自行复业,但须在复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第四十九条因监管部门要求网点停业的,县(市)局应及时向省邮政储汇局报告。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一节岗位权限管理

第五十条业务人员分为操作类和管理类两大类,不同类别的人员处理业务的权限不同。

第五十一条人员类别及职责和权限的划分:

(一)储蓄网点(柜员制):

分为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或称储蓄所长、所主任)。

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合称柜员。

1.普通柜员:

(1)签到、签退,机构签退。

(2)领用、上缴尾箱。

(3)普通柜员密码修改。

(4)规定限额内办理开户、续存、支取、清户、挂失等业务。

(5)支票预处理,大额预约。

(6)大额预约查询,长短款查询。

(7)客户查询。

内部查询。

信息查询。

公共参数查询。

(8)客户资料录入。

(9)收费交易。

(10)金额事项的处理。

(11)经授权领用、上缴重要空白凭证、现金。

(12)经授权办理凭证丢失/作废。

(13)经授权办理大额存、取款业务。

(14)经授权输入协议国税率。

(15)经授权办理无密户/印鉴户客户查询。

(16)经授权办理存款证明业务、存款证明取消业务。

(17)经授权办理司法查询、冻结、解冻结、扣划交易及止付、冻结状态的查询。

(18)经授权办理双挂、挂失事项更改、无密户挂失、大额挂失。

(19)经授权办理急付款交易。

(20)经授权办理取消、冲正、止付、改户名、改存期、改起息日交易。

(21)经授权办理长期不动户的取款。

(22)经授权查询、修改和归集客户信息。

(23)经授权进行客户经理管理。

(24)经授权办理批量业务。

(25)经授权进行ATM相关操作。

(26)经授权办理手工事项取款/清户、手工事项取款/清户冲正交易。

(27)经授权办理收费冲正交易。

(28)经授权办理支票预处理取消、冲正交易。

(29)经授权办理长短款事项。

(30)经授权办理手工会计取消、冲正交易。

(31)现金管理。

(32)轧账。

(33)报表查询、打印。

2.综合柜员:

(1)签到、签退,机构签退。

(2)内部查询。

信息查询。

参数查询。

(3)尾箱管理。

(4)支票管理。

(5)会计查询。

(6)内部账管理。

(7)授权普通柜员输入协议国税率。

(8)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无密户/印鉴户查询交易。

(9)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同一账户金额在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之间的大额存款。

(10)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同一账户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的大额取款、转账。

(11)授权普通柜员办理修改客户实名证件信息交易。

(12)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改户名、改存期、改起息日交易。

(13)授权普通柜员查询、修改和归集客户信息。

(14)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取消交易。

(15)授权普通柜员进行客户经理管理。

(16)授权普通柜员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取消业务。

(17)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急付款业务。

(18)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批量业务。

(19)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大额挂失。

(20)授权普通柜员进行ATM相关操作。

(21)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手工事项取款/清户、手工事项取款/清户冲正交易。

(22)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支票预处理取消交易。

(23)修改综合柜员密码。

(24)普通柜员启用。

(25)缴拨款,凭证的上缴与下拨。

(26)银行缴款、缴款入账,提银行款。

(27)金额事项、银行事项、收款事项、支付事项的处理。

(28)授权普通柜员办理长短款事项,经授权办理长短款事项。

(29)经授权办理手工会计特殊处理。

(30)轧账。

(31)检查普通柜员尾箱,网点营业轧账。

(32)强行签退普通柜员。

(33)强行轧账、上缴普通柜员尾箱。

(34)报表查询、打印。

(35)检查普通柜员营业前准备情况。

(36)检查普通柜员是否按规定办理业务。

(37)检查当天账务及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轧账和核对情况。

3.支局长:

(1)签到、签退,机构签退。

(2)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同一账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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