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刑法》考点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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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刑法》考点分析

公务员考试《刑法》考点分析

第一节概述

考点一:

刑法的概念

1、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事犯罪和对犯罪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

刑法鲜明地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考点二: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依据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

又称“刑罚相适应原则”指主要依据罪刑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

考点三:

刑法的效力范围极其时空界定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指(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适用、是否具有溯及力)

(二)刑法的适用时空:

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用(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三)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刑罚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生效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2、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

(公布法律的时同时生效)和(公布法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3、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4、我国刑法效力终止的时间,一般采用(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的方式。

第二节犯罪

考点一:

犯罪的特征

1、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其中犯罪最为本质的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考点二:

犯罪的构成

犯罪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的(主体、主管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必备要素。

(一)犯罪的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包括三方面。

1、危害行为,分为两种基本形式:

(作为和不作为)。

2、危害结果。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三)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刑法规定,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2、是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叛卖毒品、防火、保障、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14周岁)以下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不满(16周岁)犯罪的一般(不公开)审理。

3、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是不具有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单位成为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2、必须是公司、事业单位、企业、机关、团体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故意、过失的心里状态)。

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目的和动机)

考点三: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

2、公民具有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制的权利,及采取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关于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人。

考点四、故意犯罪行为的发展不同形态

1、犯罪预备:

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包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要予以必要的处罚,《刑法》规定:

对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伤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伤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五: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是指(两人及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刑法》通过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4种。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发最人。

主犯包括以下三类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是指(3人)及其以上的犯罪组织。

(2)、聚众犯罪中的主要分子。

(3)、其他共同犯罪中的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这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对于从犯,《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重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考点六:

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也被称为“法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单位采取“两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适用于自然人的一切刑罚)。

第三节刑罚

考点一:

刑罚的种类

(一)我国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主刑只能(单独适用),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二)主刑的种类

1、管制,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2、拘役,拘役期限为(1—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中刑罚。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

死刑只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如果不是必须马上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刑缓刑执行时间从(判决之日)算起。

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改为(15—2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考点二:

刑法的裁量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一)、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

1、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

2、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自首

1、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2、自首的一般条件:

(1)、犯罪人在犯罪后归案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并自愿至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立功

1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的情形。

2、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数罪并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外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

2、如果数罪中被判处有(无期徒刑和死刑),则采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其中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数罪并罚中附加刑的,附加刑任需执行,采用(相加)原则。

(五)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的具体应用)

1、缓刑应符合的条件

(1)、犯罪人被判处的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不是累犯

(3)、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至于危害社会。

2、缓刑考验期

(1)、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少于(一年)。

3、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

(2)按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六)减刑

1、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又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又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有(法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3、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于、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来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少于(10年)。

(七)假释

1、假释的条件:

(1)、只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必须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执行了(一半以上),无期徒刑(10年)以上。

(3)、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危害社会

(4)、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

2、假释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10年)。

从假释之日算起。

第四节常见的犯罪与刑法

考点一:

贪污罪

1、贪污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2、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3、贪污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4、《刑法》规定,贪污罪,贪污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

考点二:

受贿罪

1、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2、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

3、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是声誉)。

贿赂的范围只限于(财物)。

考点三:

渎职罪

1、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亵渎职权、职务的行为。

2、渎职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考点四:

走私罪

1、走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完贸易管制)

3、走私罪的主体既可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惜植物及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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