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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属于

增值税属于

  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时效性:

已失效颁布日期:

1988-06-03生效日期:

1988-01-01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颁布机构:

财政部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1988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为了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①征收增值税。

  为此,特规定如下:

class="law_article"name="1">一、改征增值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class="law_article"name="2">二、上列产品的扣除项目中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扣除税率,按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执行;其他扣除项目,属于财政部《关于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扣除税额的通知》中增列按《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的,按规定的税率执行,其余扣除项目均按照我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②中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104-108页。

  class="law_article"name="3">三、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规定及征税事项。

  均按照我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class="law_article"name="4">四、对由于改征增值税而增减税负的国营企业,原则上可按照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①的规定相应调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的有关数据。

  增加税负的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class="law_article"name="5">五、本通知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进口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从1988年7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出口上述产品的有关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class="law_article"name="6">附件: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征收范围────────────────────╂──────╂───────────25.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12┃26.非金属矿采选产品┃12┃27.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12┃包括:

其他石料28.建筑材料┃┃

(1)水泥┃16┃

(2)水泥制品┃14┃(3)砖瓦┃18┃包括:

废渣砖(4)建筑用加工石┃12┃(5)其他建筑材料┃14┃包括:

石灰、油毛毡(6)石棉制品┃14┃(7)耐火砖、耐火材料及制品┃18┃29.有色金属产品┃┃

(1)铜┃14┃

(2)铝┃18┃(3)镍┃20┃(4)锡┃14┃(5)锑┃16┃(6)铅┃14┃(7)锌┃14┃(8)海绵钛┃14┃(9)钨粉、钨丝、钨条┃20┃(10)钼粉、钼丝、钼条┃14┃(11)其他合金┃20┃(12)其他金属冶炼品┃16┃(13)有色金属压延品┃21┃30.电线、电缆┃21┃────────────────────┸──────┸───────────注:

本税目税率表接续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排列。

  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税收分册)第85-89页。

  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86年10月-1987年12月)③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税收分册)第3-10页。

  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第五节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掌握,能力等级2)一、应税收入的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

  从形式上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非货币收入要折合金额计入收入总额。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重点)可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及使用情况如下表: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地价款和取得使用权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费用。

  例题·单选题下列项目中,征收土地增值税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金额中地价款的方法,正确的是()。

  A.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价款B.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补缴的出让金C.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补缴的出让金和费用D.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建房的费用与成本答案B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例题·多选题下列项目中,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有()。

  A.土地出让金B.耕地占用税C.公共配套设施费D.借款利息费用答案BC(三)房地产开发费用(适用新建房转让)1.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例题·计算题企业开发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利息支出400万元(能提供贷款证明),其中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金额为100万元;该省规定能提供贷款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为5%。

  该企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多少?

答案该企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400-100)+(1000+6000)×5%=650(万元)。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扣除。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新建房转让)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提示1.此项加计扣除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开发就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例题·计算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额和开发成本共计100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国家规定允许的最高比例执行;该项目转让的有关税金为200万元。

  计算确认该商品房项目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的合计是多少?

答案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10000×(10%+20%)=3000(万元)。

  (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适用存量房地产转让)税法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地增值税。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转让已使用过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例题·多选题转让旧房产,计算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有()。

  (2009年原制度)A.旧房产的评估价格B.支付评估机构的费用C.建造旧房产的重置成本D.转让环节缴纳的各种税费答案ABD例题·判断题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的净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2000年)答案×难点归纳1从不同转让标的看扣除项目的差异。

  新建房地产转让时可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存量房地产转让时可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例题·多选题以下项目中,转让新建房地产和转让旧房产计算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均能扣除的项目有()。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B.房地产开发成本C.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D.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答案AC难点归纳2从不同转让主体的不同转让行为看扣除项目的差异。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收入总额第二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第三步,用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规定扣除项目金额第四步,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间的比例,以确定使用税率的档次和速算扣除系数第五步,套用公式计算税额。

  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第五节关税的完税价格本节结构: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完税价格的审定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掌握,能力等级3)

(一)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指货物的计税价格。

  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采用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包含的因素可用以下图表表示:

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

  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的计算因素有:

货价应该是完整的,包括应由买方负担、支付的佣金、经纪费、包装、容器和其他经济利益。

  但不包括买方向自己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和劳务费用。

  也不包括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运输费用。

  计算进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CIF三项缺一不可。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一、设计原则(一般了解)二、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我国地区间增值税负担与收入归属不对称问题研究作者:

谢贞发李梦佳税务研究2012年07期一、引言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税,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财政收入。

  同时,为了顺利推进分税制改革,给予地方补偿,以1993年为基数,实行税收返还政策。

  分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虽呈现逐步下降趋势,但仍然占据了相当的比重,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仍然很大(见表1)。

  增值税对销售货物和提供某些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收入主要来自于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进口货物。

  其中,制造业增值税收入占有更高比重。

  由于商品的流动性,就可能出现生产与消费的跨地区分离,从而可能出现增值税负担与增值税收入归属在地区间的不对称分配现象。

  东部发达区域集中了我国大部分的制造业,是主要的货物生产地,依照税法规定货物增值税在生产地销售时缴纳,货物销售地政府相应地获得了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

  但是,增值税是可转嫁税,其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亦即由消费地居民通过购买商品(货物)的形式承担。

  在我国,中西部属于欠发达地区,是东部发达区域的商品消费市场,居民购买商品负担了增值税,但消费地政府却并未因此获取应得增值税收入,大部分收入转移给了商品生产地政府。

  由于增值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相当比重,地区间增值税负担与增值税收入归属间的不对称问题可能引起地方政府行为的变异,从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二、生产地原则与消费地原则的比较分析增值税征管理论指出,增值税可以按照生产地原则或消费地原则进行课征。

  所谓生产地原则,是指对当地生产的所有应税商品的增加值课税,无论该商品是在当地消费,还是销售至其他地区;相对地,消费地原则就是指对当地消费的所有应税商品的增加值课税,无论该商品是由当地生产,还是从其他地区购买而来。

  如果商品不能够跨地区流动,那么按照这两种原则征税的结果是一致的;但是当商品可以流动时,这两种原则的差别,就在于它们对销售至其他地区的商品和购买自其他地区的商品的不同税收处理:

在生产地原则下,前者是应税的,后者是免税的;而在消费地原则下,则正好相反,前者是免税的,后者是应税的。

  这一差异会引起各地区之间增值税收入归属的差别,进而会对地方的生产或消费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生产地原则下,由于跨地区贸易产生的增值税收入主要由生产所在地政府获得,这为地方政府鼓励本地生产提供了动力;而在消费地原则下,由于跨地区贸易产生的增值税收入主要由消费所在地政府获得,这为地方政府鼓励本地消费提供了动力。

  在国际贸易中,这两种原则的选择明显会影响税收收入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分配结果,并且国际贸易涉及各国不同的税率,所以两种原则的选择会带来更显著的差异。

  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于国际贸易大多采用消费地原则,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是生产地原则可能导致恶性税收竞争;二是消费地原则需要的边境税收调整很容易做到(如设立海关等)。

  但在一国境内的跨地区贸易中,很少有国家实行消费地原则,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消费地原则的必备前提——边境控制,会阻碍商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完全流动(例如,边境控制的繁琐手续、会计上区分本地贸易和跨地区贸易可能会给一些中小企业参与跨地区贸易构成壁垒等);二是假如一国内部划分为多个行政区(如我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那么在各地区之间分别建立边境控制将带来巨大的运行和管理成本;三是对于大多数只设立国家/中央一级增值税的国家(除加拿大、巴西、阿根廷、印度等国家实行双重增值税——DualVAT、补偿增值税——CompensatingVAT或CVAT外),不存在因各地区增值税税率不同而引发税收竞争的问题;四是从征管成本来说,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不需要确定商品的销售目的地,在税收管理上更加便于操作,征管成本低。

  综上考虑,大多数国家对于国内跨地区贸易课征增值税一般都采用生产地原则。

  表2总结了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在国际贸易、国内贸易中的不同影响,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国内贸易中,由于商品生产中各环节所需的生产要素、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的流动性,必然导致商品的生产地与消费地的不完全重合,那么,在生产地原则下,最终产品的消费者承担的增值税会部分流转为生产所在地政府的收入。

  因此,按照生产地原则课征国内跨地区贸易的增值税时,会出现地区间增值税负担与增值税收入归属的不对称现象,从而使得地区间在增值税分享上产生不对称的结果,进而可能异化各地方政府的行为,如过度强调招商引资的重要性,而对更为重要的消费激励则明显不足等。

  三、我国地区间增值税负担与增值税收入归属不对称现象的实证分析由第二部分的分析可知,在商品流动的情况下,增值税按生产地原则征收会产生地区间增值税负担与增值税收入归属不对称的现象。

  为了验证这一现象在我国的存在性及特征,我们选取了1998-2009年间地方增值税收入、工业增加值和最终消费的数据,①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大区域进行比较分析。

  为了分析比较的需要,我们对区域数据进行了相对处理,各区域数据的相对值=各区域数值绝对值/四大区域绝对值的总和。

  同时,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对1998-2009年间的数据进行平均化处理,因此,区域间比较的是增值税、工业增加值和最终消费的相对数据的平均值。

  下图显示了我国1998-2009年间各区域平均相对地方增值税、工业增加值和最终消费间的关系。

  由上图可以看出,1998-2009年间,我国各区域平均相对地方增值税、工业增加值和最终消费之间的关系呈现如下特征:

1.从相关性来看,各地区分配到的相对增值税收入,与其相对工业增加值更为接近,而与其相对最终消费之间则存在明显的差异。

  这一结果与我国增值税征收的生产地原则是相适应的。

  2.工业增加值和最终消费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区域性特征:

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和重工业集中的东北地区的相对最终消费低于相对工业增加值;而人口较多、经济较为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相对最终消费却高于相对工业增加值。

  这一差异反映了我国产业分布的地区不均衡现象:

加工制造业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相对消费而言工业基础薄弱。

  这一差异也说明,在商品的流动性下,我国地区间存在明显的生产与消费的分离现象。

  3.在生产地原则下,地区增值税收入归属与工业增值税的相关性高于最终消费,因此,与工业增加值和最终消费的分布特征相对应,我国地区间增值税收入归属也存在着相似的区域性特征:

相对于最终消费,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得到了相对更多的增值税收入;中部和西部地区则得到了相对较少的增值税收入。

  这一结果证实了我国地区间存在着增值税负担与增值税收入归属之间的不对称现象。

  四、我国地区间增值税负担与增值税收入归属不对称性的不利影响由于增值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地区间增值税负担与增值税收入归属不对称性会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影响,进而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影响。

  

(一)不利于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靠投资和出口来拉动的,而消费则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这种增长模式曾经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但随着许多行业已经逐渐从产能不足转为产能过剩、消费不足的时候,这种增长模式已难以为继。

  这要求我国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扩大消费尤其是内需对经济增长的长期拉动作用。

  而我国现行的以生产地原则征收增值税的模式导致增值税收入更多归属于商品生产所在地政府,从而诱使地方政府过于强调生产和投资,而轻视消费,这明显不利于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

  

(二)不利于我国建立为消费者服务的公共财政理念我国现有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中,流转税仍然是主要收入来源。

  这种财政收入结构为地方政府服务于企业等纳税大户提供了动机。

  由于企业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会更多地倾向于企业,而淡化了为所有纳税人、特别是为消费者服务的公共财政理念,不利于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完善。

  (三)不利于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在我国,由于加工制造业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使得中西部地区大量劳动力进入东部地区务工,他们为东部地区创造了大量价值和增值税收入。

  但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所限,外出务工人员及其赡养人口应享有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仍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供,而中西部地区由于能创造价值、税收的劳动人口已大量流出,当地创造价值的能力明显低于东部地区,因此获得的增值税收入也更加有限,使得中西部地方政府缺少为当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

  如此恶性循环,会越发扩大发达的东部地区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

  (四)不利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西部地区是我国原煤、原油、天然气等矿产、能源资源主要来源地,但许多初级资源产品,如原煤、原油、天然气等还未实现完全的市场定价,导致其定价过低。

  东部地区往往是资源的主要使用地和产成品的生产地,加工中间产品和最终销售的价格却由市场来决定,其价格变化可能高出所使用资源的几倍甚至十几倍。

  在此过程中,本应在中西部地区实现的收入、利润以及附带的增值税收入,转移到了以东部地区为主的资源使用地,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未能完全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税收优势,使得资源开发给当地带来的环境成本难以用税收收入加以补偿,从而不利于中西部地区长期的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五、结论及改革思路本文通过对比我国1998-2009年间四大经济区域的相对平均地方增值税收入、工业增加值和最终消费的数据关系,发现各地区增值税收入与工业增加值的相关性高于最终消费,体现了生产性原则的影响;与各地区产业分布相对应,地区间增值税分配也存在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即相对最终消费来说,东部地区、东北地区比中部、西部地区得到了相对更多的增值税收入,从而存在增值税负担与增值税收入归属的不对称现象。

  这种不对称性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因此,需要对我国增值税的分享机制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完善。

  一个具有良好设计的增值税制,应尽可能保持其税收负担与税收归属之间的对称性。

  但理论和实践已经表明,在一国境内的跨地区贸易不宜按照消费地原则课征增值税。

  因此,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在维持生产地原则的前提下,寻找缩小各地区增值税负担和增值税收入归属差异的路径:

一种方案是将增值税由共享税转变为完全的中央税。

  这样做可以完全回避在地方间分享部分增值税收入带来的问题,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开征增值税国家的现实做法。

  但在我国,若将增值税变为中央税,会使得地方政府丧失相当一部分财政收入,也会打击地方政府促进投资、培植税源的积极性。

  另一种方案是维持现行增值税的共享税性质和分享机制,但利用转移支付来平滑分配差异。

  首先是维持现行增值税的分享机制,保护各地方政府培植税源的积极性;其次,取消现行增值税返还机制,减少增值税分配的不合理机制;最后利用转移支付平滑差异,可以将理论上按照消费地原则课征的增值税收入的分配结果作为公平的准绳,来衡量现行增值税分配结果与公平结果的差异程度,并将其纳入制定转移支付等政策调节手段的考虑范围。

  另外,要求改革资源产品的定价机制,实行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中西部地区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考虑改革的效果和可行性,现阶段我们倾向于采取方案二,它既可以保护各地方政府发展生产、培植税源的积极性,又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平滑分配差异,可以保证一定程度的公平性。

  但从长期来看,为了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在构建起地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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