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原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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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原版
1卫生法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卫生法学和相关学科的关系;研究卫生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研究如何运用卫生法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的新问题等。
2卫生法的特征:
(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2)广泛性和综合性(3)调节手段的多样性(4)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5)社会共同性
3卫生法基本原则:
(1)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6)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7)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4卫生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原则(3)先调查取证或裁决原则(4)合法适当公开公正原则(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警告或者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1000以下罚款
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
(1)拟给予较大数额的罚款
(2)拟责令停产停业(3)拟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6卫生行政复议形式:
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申请
7卫生行政复议的依据:
卫生行政复议时,审理案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8卫生行政讼诉:
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依司法审判程序解决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发挥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一种活动
9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
(1)诉讼不停止原则
(2)复议前置原则(3)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合法性审查原则
10卫生行政诉讼的意义:
(1)监督和保障依法行政
(2)实现司法救济(3)维护社会稳定(4)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11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共同点:
1都是用以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法定手段和方式2都是为了保护卫生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权益,监督和维护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都是基于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而开始的程序活动
(二)不同点:
1性质上:
卫生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程序活动,而卫生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司法活动2在受理机关上:
行政复议只能由与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的卫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而卫生行政诉讼则是由人民法院受理3在适用程序上:
卫生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而卫生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4在审查范围上:
卫生行政复议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而卫生行政诉讼则主要审查合法性。
5在法律后果上:
卫生行政复议以后仍可再提起诉讼,而卫生行政诉讼则是两审终审。
12红十字会的性质:
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13禁止在下列情况中使用红十字标志:
(1)商标或商业性广告
(2)非红十字会或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3)药店,兽医站(4)商品的包装(5)公司的标志(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7)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14医师职业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职业医师职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甲乙类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不适宜或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从新申请注册竟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15注册的注销情形: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职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⑥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16.医师的权利:
a、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b、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c、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d、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e、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f、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g、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的义务:
a、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b、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c、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d、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e、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师职业规则:
①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②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③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④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⑤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⑥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⑧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任命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⑨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结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⑩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7.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①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②行为的违法性③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④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8.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①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伤残的②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③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④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19.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
医学会;程序: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20.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①在紧急情况下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1.医疗单位制剂的条件和范围:
条件:
主要为1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3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范围:
1常用疗效确定的协定处方制剂2为临床科研需要临时配制的处方制剂3医疗部门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制剂或特殊规定的制剂4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的品种。
22药品标准的规定:
a、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b、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c、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23进出口药品管理原则: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出口原则是:
先国内、后国外。
国内紧缺药品,以满足国内市场供应为主。
出口药品质量标准符合规定要求的,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方准出口。
24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
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产生单位。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急性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血液哟用于临床。
采血规定:
血站采血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严格禁止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采集血液后要建立心血档案,并发给献血者《无偿献血证》。
血站采血必须有具采血资格的义务人员进行。
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耗材,用后销毁并作记录,防止交叉感染。
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开展成分血配置,不得单原料血浆。
25我国无偿献血法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6疫情报告人:
⑴义务疫情报告人:
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⑵责任疫情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任务人员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应在6小时内报告,丙类应在12小时报告。
27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
28流行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⑴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⑵停工、停业、停课。
⑶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⑸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29我国检疫传染病及监测传染病包括:
⑴检疫传染病:
鼠疫,霍乱黄热病.⑵监测传染病:
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疟疾,流行性感冒.
30.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
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31、医疗事故赔偿争议解决途径:
1、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2、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节3、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2、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所有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复印,由医疗机构保管。
1卫生法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卫生法学和相关学科的关系;研究卫生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研究如何运用卫生法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的新问题等。
2卫生法的特征:
(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2)广泛性和综合性(3)调节手段的多样性(4)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5)社会共同性
3卫生法基本原则:
(1)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6)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7)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4卫生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原则(3)先调查取证或裁决原则(4)合法适当公开公正原则(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警告或者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1000以下罚款
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
(1)拟给予较大数额的罚款
(2)拟责令停产停业(3)拟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6卫生行政复议形式:
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申请
7卫生行政复议的依据:
卫生行政复议时,审理案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8卫生行政讼诉:
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依司法审判程序解决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发挥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一种活动
9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
(1)诉讼不停止原则
(2)复议前置原则(3)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合法性审查原则
10卫生行政诉讼的意义:
(1)监督和保障依法行政
(2)实现司法救济(3)维护社会稳定(4)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11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共同点:
1都是用以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法定手段和方式2都是为了保护卫生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权益,监督和维护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都是基于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而开始的程序活动
(二)不同点:
1性质上:
卫生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程序活动,而卫生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司法活动2在受理机关上:
行政复议只能由与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的卫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而卫生行政诉讼则是由人民法院受理3在适用程序上:
卫生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而卫生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4在审查范围上:
卫生行政复议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而卫生行政诉讼则主要审查合法性。
5在法律后果上:
卫生行政复议以后仍可再提起诉讼,而卫生行政诉讼则是两审终审。
12红十字会的性质:
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13禁止在下列情况中使用红十字标志:
(1)商标或商业性广告
(2)非红十字会或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3)药店,兽医站(4)商品的包装(5)公司的标志(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7)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14医师职业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职业医师职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甲乙类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不适宜或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从新申请注册竟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15注册的注销情形: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职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⑥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17.医师的权利:
a、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b、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c、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d、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e、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f、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g、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的义务:
a、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b、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c、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d、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e、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师职业规则:
①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②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③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④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⑤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⑥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⑧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任命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⑨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结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⑩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7.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①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②行为的违法性③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④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8.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①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伤残的②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③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④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19.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
医学会;程序: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20.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①在紧急情况下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1.医疗单位制剂的条件和范围:
条件:
主要为1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3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范围:
1常用疗效确定的协定处方制剂2为临床科研需要临时配制的处方制剂3医疗部门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制剂或特殊规定的制剂4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的品种。
22药品标准的规定:
a、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b、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c、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23进出口药品管理原则: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出口原则是:
先国内、后国外。
国内紧缺药品,以满足国内市场供应为主。
出口药品质量标准符合规定要求的,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方准出口。
24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
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产生单位。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急性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血液哟用于临床。
采血规定:
血站采血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严格禁止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采集血液后要建立心血档案,并发给献血者《无偿献血证》。
血站采血必须有具采血资格的义务人员进行。
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耗材,用后销毁并作记录,防止交叉感染。
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开展成分血配置,不得单原料血浆。
25我国无偿献血法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6疫情报告人:
⑴义务疫情报告人:
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⑵责任疫情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任务人员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应在6小时内报告,丙类应在12小时报告。
27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
28流行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⑴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⑵停工、停业、停课。
⑶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⑸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29我国检疫传染病及监测传染病包括:
⑴检疫传染病:
鼠疫,霍乱黄热病.⑵监测传染病:
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疟疾,流行性感冒.
30.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
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31、医疗事故赔偿争议解决途径:
1、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2、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节3、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2、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所有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复印,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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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卫生法学和相关学科的关系;研究卫生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研究如何运用卫生法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的新问题等。
2卫生法的特征:
(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2)广泛性和综合性(3)调节手段的多样性(4)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5)社会共同性
3卫生法基本原则:
(1)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6)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7)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4卫生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
(2)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