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 审查工作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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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
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为保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细化特种设备行政审批各个环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自由审批过程中的只有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个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一、项目信息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26009
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除外)核准
1.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核准
行政许可
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
行政许可
二、审查过程及要求
(一)单位审查流程与时限要求
1.受理。
总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许可受理初审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审查。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设备许可受理审批表》后,转交许可受理审核人员;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改申请材料后再报。
许可受理初审人员对申请材料填写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负责。
受理审核人员收到受理初审人员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作出受理的决定,填写《特种设备许可受理审批表》,由受理初审人员向单位反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特种设备许可受理审批表》,并由受理人员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许可受理审核人员对初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填写的结论是否正确有效负责。
2.鉴定评审。
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被受理后,需要进行鉴定评审,应先做好鉴定评审前的准备工作(如试检验检测)。
鉴定评审准备工作结束后,审批机委托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应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或文件审查,确认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确认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及时将鉴定评审报告提交总局。
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鉴定评审时间不在许可时限之内。
3.初审、审核、审批、批准。
初审——总局收到鉴定评审或型式试验材料后,许可初审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或型式试验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提交业务处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鉴定评审或型式试验机构补充或修改鉴定评审或型式试验材料。
许可初审人员对鉴定评审或型式试验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负责。
审核——业务处许可初审人员在6个工作日内应对鉴定评审或型式试验报告填写的结论是否正确、有效进行审核,业务处许可复审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业务处对初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和鉴定评审或型式试验报告填写的结论是否正确有效负责。
审批——主管局长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业务处许可审核人员是否签字、意见是否清晰进行核查,根据业务处许可审核人员意见,在《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发证”或“不同意发证”的审批意见,转交制证人员。
主管局长对审核是否符合要求负责。
批准——制证人员收到签署审批意见的《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后,对审批意见进行分类,将审批意见按“同意发证”和“不同意发证”分别汇总,形成《特种设备局行政许可汇总签报》,经综合处呈报局长批准。
局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特种设备局行政许可汇总签报》中签署意见后,返给制证人员。
局长对签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负责。
初审、审核、审批和批准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4.文书送达。
对局长批准意见为“同意发证”的,由制证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书,并邮寄给申请单位后进行公示;对于不予许可的,应经局长签发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发证制证人员对证书和《不予许可决定书》的正确性负责。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附表1)
表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证受理)行政审批经办人审查表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证受理
审查司(局)
特种设备局
责任人
许可办
职责和权限
许可办在规定时限(5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受理,填报网上程序并邮寄受理决定书;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许可办核实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审查方式
网上审查材料,申请书等
审查程序
申请材料初审———申请材料复审———完成网上意见填报和提交。
审查结论确定
1.申请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提出符合本受理条件的审查意见,发送受理决定书;
2.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对材料进行补正后,再次进行审批。
审查期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过程及前期准备等不计入时限内)。
相关文书
1.特种设备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
备注
注意事项:
1.建立记录档案,记录部门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2.受理工作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责任:
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或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监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2.各处室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许可证审核)行政审批经办人审查表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证审核
审查司(局)
特种设备局
责任人
许可办、业务处
职责和权限
1.许可办接收上报鉴定评审报告,填报网上程序;
2.业务处对鉴定评审报告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必要时给予说明,填报网上程序;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许可办核实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2.审查现场评审时间、整改时间、不符合项整改确认时间、评审报告上报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3.许可办审查报告格式是否规范,结论是否明确,相关记录是否完整,考核组成员签名情况;
4.业务处初审人员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报处长审核;
5.业务处处长报主管局长审批;
审查方式
1.网上审查材料,申请书、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等
审查程序
审查鉴定评审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发送至领导审核——完成网上意见填报和提交。
审查结论确定
1.评审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评审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评审报告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3.提交的评审报告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鉴定评审机构,由评审组对材料进行补正后,再次进行审批。
审查期限
1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型式试验、鉴定评审等不计入时限内)
相关文书
1.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
备注
注意事项:
1.建立记录档案,记录部门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相关责任:
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或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监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2.各处室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许可证审批)行政审批经办人审查表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许可证审批
审查司(局)
特种设备局
责任人
主管局长
职责和权限
主管局长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业务处许可审核人员是否签字、意见是否清晰进行核查,根据业务处许可审核人员意见,在《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转交制证人员。
主管局长对审核是否符合要求负责。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对业务处许可审核人员是否签字、意见是否清晰进行核查,根据业务处许可审核人员意见,在《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审查方式
1.网上审查材料,申请书、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等
审查程序
审查鉴定评审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及理由——完成网上意见填报和提交。
审查结论确定
1.评审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批意见;
2.评审报告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批意见。
审查期限
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型式试、鉴定评审等不计入时限内)
相关文书
1.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
备注
相关责任:
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或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监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2.各处室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许可证批准)行政审批经办人审查表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许可证批准
审查司(局)
特种设备局
责任人
局长
职责和权限
局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特种设备局行政许可汇总签报》中签署意见。
局长对签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负责。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签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审查方式
1批准《特种设备局行政许可汇总签报》
审查程序
批准《特种设备局行政许可汇总签报》
审查结论确定
1.准予许可。
2.不予许可。
审查期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做出是否许可决定(型式试、鉴定评审等不计入时限内);
相关文书
1.特种设备局行政许可审批表;
2.不予许可决定书;
3.特种设备许可证。
备注
相关责任:
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或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监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2.各处室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三、监督检查要求
按照审批和监管分离的要求,紧紧围绕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密切联系群众,推行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流程上相互联系,相互监督。
一、关于审核检查。
每年至少组织1次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内容包括内部管理体系审核和内部工作过程质量审核。
同时特设局对受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关于内部过问制度。
特种设备局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许可申请人说情打招呼。
办理人员应当恪守法律,严格办理,不徇私情。
对于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干扰办理,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违规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行政审批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理人员记录在案。
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理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行政审批有关情况的,应当经请示主管局长后进行,并记录在案。
内部人员过问行政审批的情况,办理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关于投诉举报。
许可大厅设立投诉、举报箱,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汇总、分类、分析。
对涉及重大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等重大事项,需立即报告。
对于事实清楚或屡次出现的问题,可直接通知或分流到相关岗位进行整改、处置;并监督处理结果的反馈。
对于事实不清楚,有一定影响的问题,应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过程、证据、结果报综合处。
对于已经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事件,建议成立临时调查小组,进行详细调查并报告调查结果。
对于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时与涉及的相关岗位沟通协商,加以参考、完善、采纳;对发展、管理有重大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应予以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对于恶意举报、投诉的事件,应尽快公开公布调查过程和事实依据,澄清外界传言和疑惑,还员工以清白,使其轻装上阵。
调查、处理结果与职位晋升和年度奖金挂钩。
投诉举报处理的有关要求如下:
1.建立健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信箱,落实受理或者处理的责任人员。
行政机关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2.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四、责任追究
(一)应加强对本单位的内部监督。
各处室应当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层层负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或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监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责任追究包括:
1.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监管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尚未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和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改正错误行政行为;
2.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监管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较重,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除责令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改正错误行政行为以外,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给予行政处分;
3.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监管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处室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总局建议给予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四)各处室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予以纠正外,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1.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2.索要或者接受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3.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严重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5.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许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作出许可决定的;
6.对群众实名投诉、举报、反映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问题置之不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