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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知识手册

 

 

建筑施工安全知识手册

 

 

  

一、安全基本知识 

二、基本操作常识 

三、高处作业常识 

四、施工用电常识 

五、机械安全常识 

六、消防安全常识 

七、应急救护常识 

八、安全法律常识

 

一、安全知识手册

 1、 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新工人进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程序是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班组。

上岗必须配挂工作卡。

 

3、 工地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机械操作工等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 “三违"行为:

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5、 戴安全帽必须系好扣带;安全带必须锁扣牢靠,要高挂低用;安全网不能破损,要绑扎牢固. 

6、 现场作业严禁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及打赤脚。

7、 “四口"(通道口、楼梯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防护严禁随意拆除. 

8、 “五临边”(坑井边、梯段边、楼层边、阳台边、屋面边)操作,防护设施要严密。

9、 “三不伤害”:

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10、 建筑工地要具备“五小设施":

宿舍、食堂、厕所、浴室、活动室。

宿舍要保持清洁卫生,生活用品要放置整齐,食堂要配置灭蝇灯,饭菜碗具要符合卫生标准,购饭菜不要争先恐后,厕所要有冲水设施及保洁人员,上厕所要文明卫生,不乱涂乱画.

 11、 遵章守法,讲究文明,服从指挥,踏实工作;不酒后上班,不工间嬉闹,不随处便溺。

 

12、 安全标志识别:

红色表示限制(禁止);黄色表示警告(当心、注意);兰色、绿色表示提示、提醒(必须)。

 

13、要了解、熟悉施工现场“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内容。

 

14、 建筑施工存在“五大伤害":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事故、机械伤害和坍塌事故。

 

15、 防护栏杆设置高度要求:

一般护栏1.2米;女儿墙1米;檐口1。

5米.

 16、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17、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洒。

 

18、 卫生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二、基本操作知识 

1、手推车运料要保持平衡,不准过载及快跑,急弯急停要注意撞车伤人。

 

2、取砖要自上而下,不准掏砖底,并注意砖垛变化,防止倒垛砸人。

 

3、手推车前后车距不得少于2米,下坡不得少于10米;上坡时,重车要有二人操作,防止下滑造成事故。

4、手推车吊盘上料装载材料要叠放清楚,不准高载和过载。

 

5、基坑施工,坑边土方物料堆放距坑边要大于1米,高度不超过1。

5米。

6、人工挖掘土方,作业人员的左右间距要大于2米,前后间距应大于3米. 

7、开挖坑沟深度超过1。

5米时,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进行放坡或加可靠支撑。

 

8、基坑深度达到2米时,应搭设临边防护措施。

 

9、作业人员上下基坑应设置专用通道,不得攀爬跳越。

 

10、模板支撑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11、严禁在模板连接件上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12、模板上有预留洞口,应载在安装后盖密;拆模后形成的临边要设防护栏杆。

 

13、安装模板堆放要稳固、整堆,支撑未牢要小心碰撞,以免事故发生;拆除模板要及时整堆清退。

14、拆除模板一般要用长撬杠,注意不要用力过猛,严禁站在拆除下的模板上。

 

15、人工拆除建筑物要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16、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17、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

 

18、拆除施工现场应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安全标志;并派人监管. 

19、市政管道施工,需下井作业时,必须履行批准手续,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下井。

 

20、作业班组在下井前应做好管道的降水、通风、气体检测以及照明等工作,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21、操作人员下井作业时,井上应有两人监护。

若进入管道,还应在井内增加监护人员作中间联络。

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22、井下作业严禁明火.

23、维护人员下井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和手套,穿防护服和防护鞋,配备悬托式安

全带。

24、对缺氧或含有毒气体浓度超标的管道,下井作业应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和隔离式供氧面具。

三、高处作业常识 

1、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分级:

一级2—5米,二级5—15米,三级15-30米,特级30米以上。

 

3、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癫痫病及听力、视力不佳等病症,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4、上、下楼时必须走专用通道、马道,不准攀爬架子及临时设施。

 

5、登高梯子必须坚实,梯脚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其跨度不得大于2米,每跨内不准超过两人操作(荷载不超过150公斤)。

7、操作脚手板宽度不得少于30cm,两头必须绑扎固定,不得存在探头板。

 

8、操作者上下架子不准钻窗子爬架子,应从搭设的固定通道上下. 

9、高处作业中使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饰。

登高作业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

 

10、禁止拆卸外架封闭立网,如需传递材料,开口后应及时挂好。

 

11、3米以上高处支拆模板时要搭设牢固操作台,边缘要设护栏;3米以下可用马凳。

 

12、不要站在梁墙上操作,在建筑物边缘作业要系好安全带。

 

13、拆下的模板要及时归垛、堆放整齐,防止拌人造成事故。

 

14、拆模时不准留有悬挂板、枋等物料. 

15、楼内清楚废料、不准从门窗口直接往下抛扔. 

16、遇有六级以上台风、浓雾、暴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17、发现高处作业安全设施存在缺陷和隐患,必须停止作业。

 

18、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19、高处作业的走道、通道,应随时清扫干净。

 

20、严禁在墙顶站立划线、刮缝、清扫墙柱面及检查大角垂直等工作。

 

21、拆卸下物件以及涂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传递物件时禁止抛掷。

 

22、施工人员必须必须从搭有防护棚的专用进出通道行走。

 

23、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24、预留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措施。

 

25、电梯井口必须设置有效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严禁拆除或攀跃。

 

26、踏步或上人爬梯必须设置不小于1米高度的防护栏杆。

 

27、悬空作业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28、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29、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30、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架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31、浇筑离地2米以上的框架、过梁、雨篷和阳台时,不得直接站在模板和支撑件上操作。

 

32、特殊情况下无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须系好安全带,或架设安全网。

 

33、悬空进行门窗作业,严禁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

34、门窗临时固定未达到强度要求时,严禁用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35、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架时,应系好安全带。

 

36、脚手架上严禁堆放杂物,施工物料不准超过270公斤/

平方米(三皮侧墙). 

37、拆除脚手架要严格按顺序进行,要先上后下,先搭后拆。

严禁上下同时进行拆除作业. 

38、在悬挑操作平台上操作,必须满铺脚手架并设置外侧防护栏杆。

 

39、悬挑梁平台上人员和物料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40、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四、施工用电常识 

1、离1千伏以下架空电线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大于4米;外电线路机动车道时垂直距离应不低于6米。

 

2、隧道、地下室工程必须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

 

3、潮湿和易触电场所使用24伏安全电压;在特别潮湿和金属容器内工作,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伏。

 

4、安全电压分为6伏、12伏、24伏、36伏、42伏五个等级. 

5、照明灯具室外低于3米,室内低于2。

4米时,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

 

6、机具要配置专用开关箱,严格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配备。

 

7、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置末端开关箱,电源线不得长于3米,严禁使用插座板或接长电源线。

 

8、现场开关箱安装高度固定式的下底与地面垂直距离为1。

3~1。

5米;移动式的为0.6~1.5米。

 

9、配电箱、开关箱中的导线进出线口必须箱体下面,严禁设置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10、严禁电源线与金属构件接触,禁止机具电源线缠绕、支挂在现场钢筋上。

 

11、不准在电线上搭晒衣服或栓拉麻绳、栓蚊帐. 

12、软轴振动器、平板振动器电缆线不得在钢筋上拖来拖去,以防破损漏电. 

13、电工在停电维修时,必须在闸刀处挂上“正在检修、不得合闸”警示牌。

 

14、机具需要维修时必须切断电源。

15、保护零线应使用绿黄双色线,并与工作零线分开设置.

五、机械安全常识 

1、塔机、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桩机、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应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2、人货电梯应有限载重量合乘载人数的提示标志,并严格遵守。

 

3、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不准操作机械电器设备。

 

4、井架提升机严禁乘人。

 

5、运载提升机要停置平稳后方可开启安全门,进出要随手开好安全门,做到门不关,机不走。

 

6、严禁提升机未到停层位置或未停稳就开启上料平台的安全门;严禁在上料平台上向安全门外探头张望;严禁在平台上向下抛扔物件。

 

7、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分为手势、旗语和音响信号(包括对讲机)。

8、起重吊装物体禁止从人的头顶越过,吊装臂下严禁站人。

9、各类机具的传动部位都必须有防护装置。

平刨应有护手安全装置;木工断料机(圆盘锯)要有挡板装置;砂轮机严禁正面操作。

 

10、各种机械设备都必须设置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11、手持电动工具不得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改插头. 

12、钢筋冷拉作业区必须设置防护挡板隔离.并设警示标志,严禁非工作人员停留。

 

13、机械操作工的“十字”作业是:

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14、施工现场机械操作人员要“三懂四会”:

懂原理、懂性能、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

 

15、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应穿“三紧"(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工作服;不准带手套、围巾. 

16、女工的发辫要盘在工作帽内,不准露出帽外。

 

17、焊接、穿凿等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防护眼镜。

 

18、水泥砂浆机拌料,严禁踩踏在砂浆机搁栅上进料。

 

19、发现手持电动工具外壳、手柄破裂、应停止使用,进行更换. 

20、砼搅拌机运转中不准用工具伸入拌桶内扒料。

 

21、机械挖掘土方,人员不得在机械回转半径内作业。

 

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严禁使用倒顺开关。

六、消防安全知识 

1、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2、电气装置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配备消防器材. 

3、电气火患,严禁使用泡沫灭火器。

 

4、氧气瓶和乙炔瓶工作距离不少于5米,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少于10米。

 

5、进行焊割时要事先清理现场周围可燃物体;在外架上焊割要采取屏隔措施。

 

6、仓库、易燃易爆生产场地、木工房等处需配置灭火装置;吸烟需到指定场所。

 

7、灭火器的挂放位置要醒目,灭火器顶端离地面应为1。

5~1。

8米。

 

8、工地禁用的“三炉”是指:

电炉、煤油炉、液化气炉. 

9、氧气瓶不能露天曝晒,不能倒置平放。

氧气瓶用红色胶管,乙炔瓶用黑色胶管. 

10、照明灯泡禁用纸或布遮盖,以免温度升高引起火灾;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七、应急救护知识 

1、施工现场应指定应急救护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应急救护预案应张贴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施工作业人员应了解应急救护预案的内容。

 

3、触电急救措施要“迅速、就地、准确、坚持”。

触电时迅速切断电源,拉下电闸或用干木料等不导电材料将触电人与触电源分开,就地准确地施行人工急救,抢救要坚持有一分希望十分努力. 

4、对触电人员实施胸外心脏挤压法,每分钟挤压80—100次。

 

5、高处触电抢救要防止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6、要饮用现场专用容器内水,随便饮用施工用水有害健康。

 

7、要避开太阳曝晒,要延长午间休息,夏天多喝凉水以防中暑。

 

8、发现头晕、胸闷、恶心等身体不适,应及时就诊,并注意休息。

仁丹、藿香正气水可作去暑良药. 

9、中暑、发痧、突然晕倒、昏迷,要马上进行急救,可让病人平躺阴凉通风处,松解衣扣,喂以凉茶、盐开水或支暑凉药,重者应立即送医院治疗。

 

10、发现饮食后有呕吐、腹泻等身体异常,要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以便及时抢救。

 

11、现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一要及时报告,二要组织抢救,切勿惊慌失措。

 

12、现场抢救,要迅速查明原因,排除险情,以免重复事故发生。

 

13、坑井下事故施救,必须先向下送风,救助人员必须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不具备条件的,应及时拨打119、110或120电话求救。

 

14、铁钉扎脚应就地取一木板片拍打患处,使伤口污染血液外流后,取数根火柴药信敷集患口处,划燃火柴,使之消毒止血,并及时上医务处再作消毒包扎.严重的24小时内到就近医院打破伤风针剂。

 

15、伴有骨折的四肢动脉外伤出血者(短时间内大量出血,50公斤体重失血到1500ml可危及生命),要及时使用止血带。

上止血带不能与皮肤直接接触(一件内衣外),必须缚于伤口的上方,一般每40分钟松解一次,歇一、二分钟再移高一点位置扎紧.上止血带时间一般不超过2~3小时。

 

16、现场有火灾发生,不要惊慌,要立即根据火源性质取出灭火器扑救。

 

17、高处坠落摔伤时,应注意摔伤及骨折部位的保护,避免不正确抬运,使骨折错位造成二次伤害。

 

18、判断心跳骤停症状:

○1意识消失;○2大动脉摸不到;○3呼吸停止;○4瞳孔放大;○5全身抽搐;○6皮肤苍白紫绀;7心音消失;○8大小便失禁. 

19、心脏骤停采用人工呼吸:

○1放好身体、畅通气道(挖取异物)、仰头抬颏(下颏)。

○2口对口每次吹气1~1。

5秒后恢复,每分钟12~20次,深吸后吹;牙关紧闭时用口对鼻吹气;若不成功,施用腹部压按法,脐梢上正中双掌叠按6~10次,以解除气道阻塞. 

20、胸外心脏按压(心跳骤停1分钟内):

按压部位:

于胸骨上2/3于1/3的交界处;人在患者外侧双肩于患者胸骨正上方,手臂与手呈直角,下按幅度4~6厘米,每分钟80~120次. 

21、社会应急救援机构电话号码:

公安消防电话119;公安巡警电话110;医疗急救电话120;交通事故电话122.

八、法律法规常识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2、从业人员要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3、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5、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6、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7、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整改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建筑法)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9、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及四十五条) 

10、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11、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及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12、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分报告或举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 

1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1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15、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16、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17、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十四条) 

18、项目技术人员应将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十七条) 

19、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十七条)

 

2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2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2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童工,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

(劳动法十五条) 

23、国家规定对女工进行“四期保护”(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内不得安排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

(劳动法) 

24、16~18周岁未成年不得被安排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劳动法六十四条) 

25、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防治法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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