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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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xx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xx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职责,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监督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据《条例》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检验、验收、使用、维护、信息管理和报警运营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开展安全技术防范联合执法,指导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治安、反恐、内保、保安、法制等警种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联合执法成员单位,按照业务分工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治安、反恐、内保、保安负责本警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施,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信息公开工作;法制负责行政案件的归口审核和指导工作。

各市、县(区)公安局要比照省厅模式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明确具体人员开展好本地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四条 省公安厅技防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组织起草有关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开展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地对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技防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

(三)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开展技防专业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四)按照公安部要求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开展技防系统标识制定,外省技防从业单位来辽备案及相关目录的发布,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事件。

 (五) 指导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行业培训和服务诚信建设等活动。

第五条 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开展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二) 指导本市各县区对技防产品生产、销售,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区开展技防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开展技防专业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四)负责本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初审,开展本市技防从业单位的备案及信息公布,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省厅交办的案、事件。

(五)指导本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行业培训和服务诚信建设等活动。

第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开展本地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二)具体组织和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本地区针对技防产品生产、销售,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本地区技防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技防专业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四)开展采获信息调取服务,指导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开展采获信息查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技防系统管理

第七条  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的安装、方案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其中未就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划定防范类型的,应当根据具体技防系统不同的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

第八条 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的论证应成立论证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小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技术专家组成。

高风险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系统设计方案论证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级风险等级或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论证,其委员会(小组)组成人数不得少于9人;二级风险等级或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论证,其委员会(小组)组成人数不得少于7人;三级风险等级或投资总额在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论证,其委员会(小组)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

普通风险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系统设计方案论证应遵循下列规定:

先进型或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论证,其委员会(小组)组成人数不得少于7人;提高型或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论证,其委员会(小组)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基本型或投资总额在人民币在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论证,其委员会(小组)组成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他情况技防系统的论证,可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论证委员会(小组)中的技术专家应在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中抽取,其中技术专家比例不得少于50%。

第九条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程序及要求:

(一)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对符合论证条件的,及时组织方案论证。

(二)论证委员会(小组)对设计方案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和施工组织计划做出评价,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委员签字。

(三)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按照论证意见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由设计单位编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施工图。

(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论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计任务书或者相当于设计任务书的资料。

2、设计方案。

3、平面布防图及防护范围。

4、系统框图及设备配置表。

5、监控中心布局图。

6、管线敷设方案。

7、工程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第十条 对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实行年备案管理制度。

省、市公安机关对受理的单位备案信息实行月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在省辖市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本省单位,应当持相应证明材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公安机关技防办备案。

在本省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外省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相应证明材料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申请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备案,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

其中本省单位开展连续第二年及以上备案的,采用集中备案形式受理,备案受理时间为每年1-3月。

第十三条 申请备案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本省单位,应持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企业备案登记表 》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相应职称证书、岗位培训证书或与专业相符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主要设备、检验仪器清单。

(六)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完成首次备案的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到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增项手续,持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开展次年备案。

从事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在完成备案后,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证照。

第十四条 申请备案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外省单位和个人,应持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一)《外省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企业备案登记表 》一式三份。

(二)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驻辽合作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单位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人员名单。

(四)本单位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简介。

(五)本单位取得的资格证书或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技防办应自受理备案申请材料24小时内完成备案,并按时将备案信息在本市警网的技防管理专栏上公布。

省公安厅技防办应自受理备案申请材料24小时内完成备案,并按时将备案信息在xx警网的技防管理专栏上公布。

第十六条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及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因服务受到用户投诉。

市、县公安机关相关业务警种部门应当在查证属实,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信息报同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市、县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案件及违法行为信息梳理汇总后逐级上报。

县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于每月底前将汇总更新后的当月信息报市局技防办,市局技防办于每月15日前将汇总核实后的上月本地信息报省厅技防办,省厅技防办于每月底通报上月全省技防类违法行为和案件信息情况,通过xx警网的技防管理专栏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累计5次被列入警示目录的单位,将被植入行业黑名单目录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采集的音视频信息资料留存时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案(事)件信息应存储到相应的信息库,长期保留。

视音频信息的存储、播放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查看、调取采获信息登记制度,设立《采获信息使用登记簿》。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人身、财产权益遭到非法侵害事由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查看社会公共区域和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采获信息,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他人隐私的除外:

(一)持能够证明居民身份的证件到属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持公安派出所核实签字后的《采获信息使用审批表》到采获信息所属单位登记进行查看;

(三)查看的采获信息仅限其合法权益事由范围内。

第二十条  需要调取采获信息作为行政、民事、刑事案件证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调取社会公共区域和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采获信息,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他人隐私的除外:

(一)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持县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核实签字盖章后的《采获信息使用审批表》到采获信息所属单位登记进行调取。

(三)调取的采获信息仅限其合法权益事由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省厅技防办于每月10日更新公布全省获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单位名录和完成安全技术防范备案的单位名录;每月底发布警示公告目录和黑名单目录;定期转发公安部关于检测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相关信息;公示安全技术防范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以及从业单位或个人的相关奖励和处罚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反恐、内保、保安等警种部门及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技术防范隐患,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宣传教育。

各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生产登记批准书,及时了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企业变更情况,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证书的无证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开展好涉及本地企业的行业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

检查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公安民警共同进行。

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六条 检查程序:

(一)向被检查单位出具《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介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基本情况。

(三)按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填写。

(四)形成检查意见,填写《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检查中发现存在治安隐患或者重大问题的,依法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责令——通知书》。

(六)将检查形成的相关材料归档。

第二十七条 技防类行政案件的办理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应当按要求部署完成技防类行政案件网上办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技防类案件办理协助工作机制,积极争取相关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

同时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技防产品销售方面的违法线索及时通报、移交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并跟踪反馈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有指定或变相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品牌、销售单位的或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服务单位的和有偿参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运营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

收到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对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对涉及行政机关的违法线索,应按照相关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限期改正的限期为不超过三个月;第三十二条规定限期改正的期限为不超过一个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涉密部位和保密信息内容,任何单位未征得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不得向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提供。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附技防专用类之外的法律文书请参照省厅办理行政案件规范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xx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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