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生态城复建安置房官洲安置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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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生态城复建安置房官洲安置区
海珠生态城复建安置房(官洲安置区)
工程前期工作招标代理
交易文件
建设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
/
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
第三章合同条款15
第一章、交易须知
一、交易须知前附表
声明:
本交易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对范本《交易须知通用条款》和《摇珠办法》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交易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定义
建设单位(即发包人):
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招标代理(如有):
/
2
工程名称
海珠生态城复建安置房(官洲安置区)工程前期工作招标代理
3
建设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
4
建设规模
本项目包括海珠生态城复建安置房(官洲安置区)工程前期工作的造价约275万。
5
工程概算
总投资约275万元。
6
交易范围
本项目包括对海珠生态城复建安置房(官洲安置区)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单位、项目总招标代理服务单位的招标代理工作。
7
招标代理服务期
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之日起,至本项目所有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签署合同及依法办理各项招标、中标手续完毕之日止。
8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9
承包意向人资质要求
详见本工程交易公告
10
招标代理人员专业配套要求(据实配备)
详见交易公告
11
报名资料收取方式
报名时建设单位收取报名资料,并进行资料核对,双方签字确认结果。
12
发包价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发包价定为人民币2.9万元(为总包干价,招标代理酬金结算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执行)。
承包意向人填写的承包价与以上金额不符的报名资料将被拒绝。
13
承包意向有效期
90日历天(从递交报名资料截止之日计起)
14
领取发包价及前期资料
由承包意向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15
报名资料组成
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两部分组成。
16
报名资料份数
一份。
17
报名的时间和地点
收件人:
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地点: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润路333号)。
开始接收报名文件时间:
2014年月日时分
截止时间:
2014年月日时分
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交易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18
摇珠开始时间和地点
1.摇珠开始时间:
2014年月日时分
2.地点: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润路333号)。
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交易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19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执行
二、交易须知修改表
声明:
本交易须知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
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交易须知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
)下载查阅。
条款号:
修改类型:
增加
现文:
条款号:
修改类型:
删除
原文:
3.4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万元(注: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条款号:
修改类型:
修改
原文:
5.3报价方式:
本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规定,承包价为人民币元。
现文:
5.3报价方式:
本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承包价定为人民币2.9万元(为总包干价,招标代理酬金结算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执行)。
注:
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三、交易须知通用条款
(一)交易文件
1.交易文件的组成
1.1本交易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发出的澄清或修改:
第一章交易须知
第二章摇珠办法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
第五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
第六章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另册)
1.2承包意向人获取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交易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
1.3承包意向人一旦获得承包资格,交易文件的内容对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1.4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交易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建设单位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交易文件、施工图纸、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
1.6交易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
1.7承包意向人获取电子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交易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合法有效的电子交易文件应具有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
2.交易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1交易文件发出后,在公告截止时间3日前,建设单位可对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2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
2.3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4为使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时有充分的时间将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建设单位将酌情延长报名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
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报名时间不延长。
(二)报名及报名资料递交
3.报名资料的组成:
3.1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
3.2资格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3《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格式见交易公告附件二)
3.4报名资料的所有内容均以纸质文件编制。
4.报名资料格式
4.1承包意向人递交的报名资料应当使用交易公告所规定的报名资料全部格式。
4.2承包意向人应仔细阅读报名资料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如报名资料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核对需要的,经建设单位审查可否决其参与摇珠的资格。
5.承包总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
5.1本工程的承包总报价采用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
5.2承包意向人的承包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和合同条款所列交易项目招标代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5.3报价方式:
本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承包价定为人民币2.9万元(为总包干价,招标代理酬金结算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执行)。
5.4建设单位严禁擅自扩大小额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及投资,结算时合同价不予调整。
6.报名资料的份数和签署
6.1承包意向人应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报名资料。
6.2除承包意向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报名资料应无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承包意向人加盖承包意向人的印章。
7.报名资料的递交和接收
7.1承包意向人代表应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建设单位递交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代表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报名资料。
7.2若出现以下情况,建设单位将拒绝接收报名资料:
7.2.1在报名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报名资料的;
7.2.3委托代理人提交报名资料,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
7.2.3承包价未按规定填写的。
7.3在报名截止期前,建设单位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可向交易监督机构投诉。
7.4到在报名截止时间止,建设单位收到的报名资料少于三家的,建设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交易。
8.报名的有效性
8.1建设单位应根据交易公告所述的合格条件在报名时审核承包意向人的报名资料。
承包意向人未能完全响应交易公告中合格条件的,视为报名不成功,不得参加摇珠。
8.2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不足3家为交易失败。
建设单位应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三)摇珠及合同签定
9.参加摇珠会
9.1承包意向人代表可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摇珠,承包意向人是否到场,将不影响摇珠结果。
9.2若承包意向人未能成功报名的,建设单位将拒绝其参加摇珠。
10.摇珠办法
详见第二章摇珠办法
11.发包通知书
11.1确定承包人后,建设单位将就《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3日。
11.2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承包人后15日内,向交易监督机构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经交易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发包通知书。
11.3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建设单位,确认收到。
1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12.1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于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承包人的承包意向商定和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2.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招标代理类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3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2.4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
13.履约担保
13.1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的15日内,承包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的规定向建设单位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13.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招标代理类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15.腐败与欺诈行为
在交易和合同实施期间,建设单位要求承包意向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15.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交易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交易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承包意向人之间串通(在报名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交易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建设单位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15.2如果承包意向人被认定在本交易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承包资格。
第二章摇珠办法
一、摇珠办法修改表
声明:
本摇珠办法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摇珠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
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摇珠办法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
)下载查阅。
条款号:
修改类型:
增加
现文:
条款号:
修改类型:
删除
原文:
条款号:
修改类型:
修改
原文:
现文:
注:
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二、摇珠办法
16.摇珠所依据的规则
16.1《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穗纪字[2013]33号)。
17.摇珠程序:
17.1将所有已成功报名的承包意向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并编制序号,作为摇珠时的身份对应。
随机排序的序号由各个承包意向人代表签名确认。
承包意向人签字确认时需向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
17.2承包意向人若不出席摇珠会,视为默认排序序号,不影响后续摇珠。
17.2建设单位摇珠随机抽取3个序号,依先后顺序确定为1至3名承包候选人。
18.确定承包人
18.1建设单位按照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8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摇珠,根据摇珠结果,最终确定承包候选人。
18.2摇珠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摇珠先后顺序确定的承包候选人,依次推荐为第一承包候选人至第三承包候选人,并编制摇珠报告。
18.3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
18.4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以此类推。
18.5如果所有承包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交易。
18.6摇珠结果应按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
附表一
摇珠序号确认表
工程名称:
序号
承包意向人名称
摇珠序号
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
建设单位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日期:
附表二
摇珠结果确认表
工程名称:
摇珠结果
摇珠序号
对应的承包意向人名称
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
第一候选人
第二候选人
第三候选人
建设单位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日期:
第三章合同条款
GF-2005-0215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海珠生态城复建安置房(官洲安置区)工程前期工作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海珠生态城复建安置房(官洲安置区)工程前期工作招标代理
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
规模:
本项目包括海珠生态城复建安置房(官洲安置区)工程前期工作的招标代理工作,即完成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单位、项目总招标代理服务单位的招标代理工作。
招标规模:
约275万。
招标控制价:
元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前期工作的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报酬: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发包价定为人民币2.9万元(为总包干价,招标代理酬金结算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l.2通用条款:
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
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l.4委托人:
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
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
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招标代理业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附加服务:
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报酬: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图纸:
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
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
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