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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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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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审制度

 

  篇一: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考核细则20xx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考核细则

  响水镇韭菜沟小学

  20xx年3月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考核细则

  一、总则

  

(一)该《细则》制定的依据是《陕西省榆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执行该《细则》。

  (三)以下所有量化考核时间均指任现职以来的时间。

  二、量化标准(分值)

  

(一)思想政治

  1、学年度考核全是合格的赋基本分8分,获得一次以上优秀的另加2分。

  2、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国家、省、市、县(区)、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分别赋10、8、6、4、1分。

  3、个人获国家、省、市、县(区)、校级其它奖项的,分别赋4、3、2、1、0.1分(此项加分累计最多不超过4分)

  4、同一人在同一学年度同一奖项多次获奖(包括同一奖项逐级申报跨年度的),只以最高一个档次赋分;同一人在不同学年度多次获奖,进行重复赋分,累计计算。

  

(二)教育教学

  1、所带班级获省级先进班级称号或本人获省级先进班主任每次加5分,获市级先进班级称号或本人获市级先进班主任每次加4分,获县(区)级先进班级

  称号或本人获县(区)级先进班主任每次加3分,获校级先进班级称号或本人获校级先进班主任每次加1分,(先进团支部在同一级别上赋同级别分值一半);同一学年度同一奖项以最高分计算(包括同一奖项逐级申报跨年度的),同一人不同学年度多次获得奖励累计计算。

  2、获得省级课堂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包括鼓励奖)的分别赋6、5、4、2分;获得市级课堂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包括鼓励奖)的分别赋5、4、3、1分;获得县(区)级课堂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包括鼓励奖)的分别赋4、3、1、0.5分;获得校级课堂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包括鼓励奖)的分别赋2、1、0.1分;同一人在同一学年度获奖以最高计算(包括同一奖项逐级申报跨年度的),不重复赋分,同一人在不同学年度多次获得奖励,累计计算。

  3、所任学科在中考、对口升学考试、高考、会考、市级统考以及学校检测中名列前茅的赋2分(此项赋分同一学年度不累计计算,教务处提供依据)。

  4、每学期提供学校签字盖章的原始、完整的备课笔记本和一本教师授课手册各赋1分(跨课头的老师每缺一本备课笔记本扣0.2分),按学期累计计算。

  (三)教研、科研

  1、参加国家、省、市、县(区)教科研(教改实验)立项课题的负责人在结题后分别赋8、6、4、2分(以各级教研部门文件为准),参加者折半赋分。

没有结题的,参加国家、省、市、县(区)级教科研(教改实验)的负责人分别赋3、2、1、0.5分,参加者折半赋分。

(结题时间已到,但未结题者不赋分)。

同一课题只以最高奖项计分,不同课题累计计算(此项赋分由教研室提供依据)。

  2、凡在省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市级学术期刊或县(区)级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不含增刊),分别赋4、3、2分;同一篇文章以最高分计算,不累计计算(以报刊社、出版社、学校及社团等单位组织名义出版的论文集,不予认可)。

  3、受聘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专著、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教材(如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的编写工作,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市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的(参与编写的各类习题集及试卷不予认可)赋4分。

受聘参加学校教研部门组织的校本教材编写的赋1分。

  4、获得省及以上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评比一、二、三等奖,分别赋4、3、2分;获得市级论文评比一、二、三等奖,分别赋3、2、1分(凡以报刊社、出版社等名义组织进行的论文评选的奖项,不予认可)。

获得县(区)级论文评比一、二、三等奖,分别赋1、0.7、0.4分。

  5、按要求上市级示范课或公开课者赋1分;县(区)级示范课或公开课者赋0.5分(公开课评价成功);教案优秀者赋0.5分。

(不同学期累计计算)

  (四)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当年职称评定:

  1、学年度考核是不合格者;

  2、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及以上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3、凡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4、在申报过程中能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

  5、不符合其他规定要求的。

  (五)工作实际

  1、担任班主任工作每一年赋1分(不足一年不赋分),累计计算。

  2、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校中层干部、校级干部每一年赋1分,累计计分。

教研组长所在教研组获校级先进加1分、县(区)级先进加2分,市级先进加3分,该教研组的教师赋分值的一半;学校或处室领导(第一负责人)所主持的工作获县(区)级先进加2分,市级先进加3分,省级先进加5分(处室所属人员或其它处室领导参与此项工作的,赋分值的一半)。

  3、每学年度病假不得超过30天(住院且有医院证明的重大疾病除外),事假不得超过15天,如超过则分别扣2分、5分;每学年病假每增加30天,事假每增加15天,加扣1分,任期内每学年度累计计算;每学年度旷课一次扣2分,任期内有5次旷课取消参评资格。

  三、说明

  1、教龄每年赋1分。

  2、所有获得奖项均以证书原件为据。

  3、定量分数由校职评领导小组统计、审核,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如考核分数相等无法排序,则由校职评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4、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5、各校在不违背本《细则》的前提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补充。

  响水镇韭菜沟小学

  20xx年3月

  篇二: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坚持聘用制度和按劳取酬制度相配套,特别要体现多得就要多劳,不能只按职称发工资,职称高的反倒工作量少,很不公平;职称工资差距不能太大。

  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

  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国家制定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

各试点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

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评价标准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并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各试点省可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水平,在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要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

各试点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

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

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职称评审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适应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实际需要。

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

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

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

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根据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

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

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三: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

  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  

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考核推荐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

  学校(单位)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

  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4人),申报人校内公开述职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推荐委员会成员与参加竞聘教师有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十一条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校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学校推荐人选组织说课讲课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规模较大、教育教学力量较强、人事管理较规范的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下层级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组织说课讲课考核。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人逐一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

  会评审。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产生,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

  评委库入库委员须由同行专家和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务等级的教师组成。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由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正高级岗位上任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

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参照以上相应条件。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评委会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汇报评审准备工作情况;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分组审议。

对申报中小学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人员,组织面试答辩,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学科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听取专业(学科)评审组评议情况汇报,进行综合评议,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九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集中公示,同时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凡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和评审过程中的讨论、表决情况;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对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对本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其他未尽事项,按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号)、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xx101号)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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