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罪犯监狱化人格的成因及矫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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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罪犯监狱化人格的成因及矫治

浅议罪犯监狱化人格的成因及矫治对策

 

摘要:

监狱特定的环境、罪犯自身对所犯罪行的主客观认识、刑罚威慑因素等都是罪犯形成监狱化人格的原因。

罪犯人格监狱化无疑是对监狱制度的动摇,监狱对罪犯形成监狱化人格具有某种意义的催化和摇篮作用。

对罪犯的监狱化人格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矫正,社会对罪犯的主流文化要进行改善,以文化人,以德育人,用一种宽容的态度对待罪犯,加强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完善社区矫正,把罪犯改造成为既知法守法又同时具有健全人格的人。

关键词:

罪犯监狱化人格文化社区矫正

 

前言:

人格(personality)指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身心组织,是构成一个人思想、情感和行为的特有模式,这个模式包含一个人区别与他人的稳定而统一的固定心理品质是,一个人在生理特征基础上所逐步形成的各项比较重要的和相对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监狱化人格是指罪犯因长期生活在监禁环境中,将监狱生活经历内化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特殊人格,其主体包括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包括监外执行)和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员、假释的罪犯两类。

罪犯监狱化人格的形成对罪犯个人和监狱的监管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对罪犯来说可能会形成不同症状的心理症状包括精神分裂症、幽闭抑郁症和不满、恐慌生活的思想,恐惧身体患上疾病,罪犯一旦患上此类心理问题往往情绪极易失控、暴躁,不能正确理解别人,互相产生摩擦、打骂,更有严重者会有自杀倾向、越狱;罪犯的消极、扭曲心理一方面不利于被监管单位改造为遵守社会法制、公德标准的正常行为人,另一方面不利于监狱的内部秩序稳定和安全。

本文主要分析罪犯监狱化人格的影响因素、特征,探讨矫治罪犯监狱化人格的对策,以期能对监所对罪犯的改造起到参考作用,更深入、更彻底的从罪犯内心矫治、改造。

一、罪犯监狱化人格的特征

监狱化人格发生的一个重要心理机制是对剥夺和痛苦的逃避或补偿。

监狱化过程是一个犯罪化过程和烙印化的过程。

其特征主要有:

(一)个体性格的依赖性和屈从性

罪犯从入狱开始关注自己的身份,穿上囚服,剃了光头,被编了囚号等等,认识到警察有绝对的权威,形成了犯人的身份意识,被动的按照监狱所限定的生活环境、生活内容和生活方式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长此以往,逐渐地使他们变得失去了原有的个性特征,一切听命于他人,缺乏自己的独立见解。

罪犯长期按照监狱提供的“格式化”生活方式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产生人格障碍,对监狱形成心理依赖,凡事都惟命是从,依赖他人,惰性增强,对外在事物漠不关心,反应迟钝。

有些罪犯甚至在刑满时也不愿出狱,对刑满出狱感到担心、害怕,甚至恐惧。

(二)罪犯人格的多重性

罪犯在其自身的改造过程中,就扮演着多种社会角色。

一方面,它是受到法律惩罚的罪犯,必须屈从于管教干警的管教,以期达到缩短刑期的目的。

因此,在监狱领导和管教干警面前装出一副惟命是从的面孔;另一方面,在和其他罪犯交往过程中,又会不经意的流露出内心的真实情感,在背后说管教干警的长短,甚至凌辱、欺侮比自己更弱小,或处于困境的其他罪犯,更有甚者,在取得管教干警信任之后,假借管教干警名义,在服刑人员群体中横行霸道,充当牢头狱霸。

同时,他们为了取得家庭和社会的同情,往往在从事某些活动或家属接见中装得可怜兮兮。

总之,在这些罪犯身上,并存了善与恶、反抗与屈从、常人与罪犯等多方面的心理因素和行为特征,从而构成了罪犯监狱人格的多重性。

(三)心理活动的被动性

由于罪犯的主观认识落后于客观现实,因而导致了心理活动的被动性。

1.在监狱里的惩罚改造,限制其人身自由和罪犯自身渴望自由的主观愿望相冲突。

2.严格的监视和监管改造措施,与罪犯飘浮散漫不求进取的主观愿望相矛盾。

3.生产劳动的现实因素与罪犯好逸恶劳的脆弱意志相对立。

由于种种原因,使罪犯在改造过程中总是有一种处处被动,处处不自由的心理。

(四)行为动机的隐蔽性

罪犯在其在监狱再社会化过程中,往往把自己的内心世界掩盖得严严实实,平时很少暴露自己的想法,既不轻易相信管教干警,也不轻易相信其他罪犯,在人际交往中,没有相当时间的观察,没有一定的把握,决不冒然建立推心置腹的朋友关系。

而这种人格的隐蔽性常以伪装的形式表现出来,表面上唯唯诺诺,靠拢政府,劳动积极卖力,反映情况积极主动,对管教干警察颜观色,投其所好,而实质上并不一定真心地接受改造,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监狱人格具有行为动机上的隐蔽性。

这一现象在影片《肖申克的救赎》里可以很形象、真实的体现。

(五)社会意识的偏执性

个人的社会意识是以自我意识、环境意识、个人与环境关系意识等为内容,一些罪犯社会意识偏执,心理严重扭曲。

1.自我意识膨胀。

自我意识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认识和评价,包括对自己心理倾向、个性心理特征和心理过程的认识与评价。

监管改造中发现绝大多数罪犯存在自我意识膨胀的问题,以自我为中心,以个人需要为最高标准,“私”字作为衡量评价事物的价值,自傲,自满,缺乏责任心和羞耻感,并且带有严重的享乐主义思想,生活中遇到困难不从主观方面找原因而是千方百计的为自己开脱,责怪他人,埋怨环境,甚至迁怒法院、仇视管教干警,不认罪,不服法,直接对抗国家法律制度。

2.厌世心理严重。

有些罪犯没有真正从内心悔改,对自己入监存在“倒霉”心理,认为法律执行不公正,愤恨社会、仇富心理严重,对自己的家庭突然发生的变故,如妻子离婚、孩子无钱上学、社会非议等问题抱怨是社会对自己的不公。

由于长期的监狱服刑生活,部分罪犯的生活习惯、思维模式都已经监狱化,出狱后很难适应正常的生活,导致性格畸形发展。

二、罪犯形成监狱化人格的影响因素

(一)监狱的“亚文化”和罪犯的监狱化从本质上深刻影响着罪犯特定人格的形成

1.亚文化又称副文化,是社会学上的一个概念,是指社会亚群体在其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主流偏离的一种文化。

亚文化与犯罪文化不是一个概念,但由于亚文化与主流文化是偏离的,因而它与犯罪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

这里所指的监狱“亚文化”是指服刑罪犯在监狱特定环境下所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表现为监狱中罪犯群体所持有的同社会主流文化相背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等,包括罪犯纹身、行为规范、罪犯角色、反社会意识,罪犯暗语、监禁反应、狱内同性恋等。

监狱是亚文化特质最密集的地区,是亚文化的集散地,许多亚文化的积淀、适应、传承、整合及分化都在监狱进行着。

罪犯在服刑期间,既受监狱所倡导的社会主流文化的影响,也受监狱内部所存在的不良监狱亚文化的影响。

罪犯监狱人格的形成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这两种对立的文化碰撞和较量的过程。

2.监狱化(Personalization)这一概念,是由现代监狱社会研究之父之誉的美国社会学家克来默(D.clemmer)提出的。

他认为监狱化意味着受刑人对于监狱内的社会风俗,习惯和独体的价值观的适应和同化的过程。

克来默认为,几乎所有的囚犯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监狱化的过程,这包括一些情况:

了解监狱的非官方组织,接受下等角色,发展新的生活习惯,学习各种新的生存技能,采用新的语言,通过这些活动,罪犯逐渐适应监狱生活,被同化为一个持反社会态度和思想的人。

罪犯监狱化的过程就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被监狱亚文化所施加影响的过程也就是亚文化所产生的副作用影响的过程,罪犯的监狱化是同罪犯的再社会化相抵触和背离的过程,对罪犯健全人格的成长和重返社会的目标的实现起着阻碍和破坏的作用。

受上述两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罪犯的监狱化人格无疑是对监狱制度的一种动摇,它大大动摇了可以通过监狱而使罪犯重新社会化这一传统的信念,迫使人们对监狱制度重新加以审视。

(二)监狱环境是监狱化人格形成的直接效应因素

辩证唯物主义的心理观历来重视外在的环境因素对人的心理的影响。

恩格斯曾指出:

“外部世界对人的影响表现在人的头脑中,反映在人的头脑中,成为感觉、思想、动机、意志,总之,成为理想的意图,并且通过这种形态变成理想的力量。

”罪犯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触犯法律性和应受惩罚性,把他们关押在特定的场所进行劳动改造,其心理状态只能是个性心理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表现,也必然留下特定环境条件的烙印,而监狱这个特定情境条件在改造罪犯的同时,无可避免地也有影响罪犯正常人格形成的负面因素:

1.刑罚威慑作用的双重性

在罪犯的整个改造过程中,刑罚是影响罪犯监狱化人格形成的关键的因素。

正是由于法律的惩罚性,使其失去了人身自由,在社会引起了反响,受到了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社会评价的否定,这种报应性打击,不可能不在罪犯心理上产生威慑效应。

在这种因素影响下,使得罪犯只有老老实实服从改造,以免遭受更为严厉的打击,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罪犯的天生个性受到压抑,阻碍了常态人格的形成和发展。

2.监狱的强制性对罪犯正常人格形成的压力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法定的地位与职能所决定了罪犯和监狱领导、管教干警之间不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同志式的关系,也不是一般人与领导之间的上下级关系,而是强制与被强制、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

一方面,监狱领导、管教干部代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刑罚惩罚职能,对罪犯依法惩罚和改造;另一方面,罪犯是社会的罪人,被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强制性的关押在监狱场所,是接受改造者。

监狱领导,管教干部和罪犯之间,罪犯居于服从的地位。

这不可避免会对罪犯心理及人格产生一定的压力,如果罪犯心理不够稳定或者有障碍极易影响罪犯正常人格的发展。

3.消极的人际关系

在罪犯的改造生活中,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和自己一样受到法律惩罚的罪犯个体和群体。

而这样的个体和群体共同具有消极的心理因素,因此,在罪犯的矫治过程中,罪犯不可能不受到同类的消极心理因素的影响。

监狱是一个大染缸,各类犯罪,各种思想意识无所不有,各种丑陋行为,直接影响着罪犯个体的思想追求和变化。

在监狱里,罪犯彼此传习犯罪技巧和其他恶习,或叫人崇尚暴力、弱肉强食,或教人偷奸、尔虞我诈,或教人损人利己、贪赃贿赂等等,使罪犯由原来的“一面手”变为“多面手”,道德观念倒退,追求满足个人畸形发展的低级需要。

被监狱化了的罪犯接受了罪犯社会的非正式的价值、习惯和规范,同时也就产生了一种对社会主导价值和监狱当局的正式规则的自动抵抗,使它们的正面影响大打折扣。

因此,罪犯监狱化过程的发生,不仅可能使罪犯改造和重新社会化备加困难,而且可能加深罪犯的反社会性程度,产生众多的惯累犯。

4.监狱生活环境的限制性

为了彻底消除罪犯故有的心理结构,建立新的心理系统,就必须限制罪犯的生活环境,制定罪犯的生活内容和生活方式,以期对罪犯心理施加良性影响,这样就使罪犯总是处在被动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又会产生消极的心理效应,加之监狱是个封闭的环境,罪犯在监狱强制服刑接受劳动、教育改造,长期单调、模式化的生活,可能会使罪犯丧失求知的兴趣,性格变的抑郁、冷漠。

5.受限制的主观能动性

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正是由于罪犯在某些方面没有完成自身的社会化,存在着社会化缺陷,因此我们对罪犯的改造实质上是对其再社会化的过程,但是这一过程,与在自由环境下,比如在学校、公司是完全不同的,在监狱,罪犯是在强大的强制性压力下,进行的一种重新社会化过程。

监狱的职能是惩罚和改造罪犯,以改造人为宗旨,为达到这一目的,对主观恶性比较大的罪犯,监狱需要一套严厉的行为规范和狱内纪律,在封闭的监狱环境中对罪犯进行强制性约束。

这样,虽然使罪犯的反社会的自我行为受到了限制,并且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但是同时也弱化了罪犯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6.劳动改造与渴望自由的矛盾

罪犯到监狱服刑后,面临的最大矛盾就是劳动改造和自由。

因为要想缩短自身的刑期,提前获得自由,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而法定条件又是与劳动改造密切相关的,罪犯不愿劳动,又想缩短刑期,其内心就产生矛盾,发生冲突,内心在劳不劳动和强烈的减刑愿望间反复斗争,但最后又不得不面对现实,罪犯的心理势必会产生一系列的波动。

同时,罪犯在监狱的劳动不存在按劳取酬的问题,是带有惩罚色彩的劳动改造,这就易使罪犯产生冷漠情绪,导致其人格变异。

正是由于以上种种主客观因素的一系列影响,才使得罪犯心理在监狱这一特定环境条件下产生消极效应,直接地淡化了刑罚执行中对罪犯所实施的各种措施的积极影响,是罪犯监狱化人格强化的催化剂。

三、罪犯监狱化人格的矫治对策

罪犯的监狱化人格是一种常态人格的变异,它不仅不利于罪犯的彻底改造,同时也会造成其重返社会后不能与社会生活和社会竞争机制相适应的情况,所以矫治罪犯的监狱化人格对罪犯改造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文化改革,转变社会对罪犯的角色定位

中国有着数千年专制封建文化的历史,人们对监狱、对罪犯抱有一种有色眼镜来看待,总是将野蛮、愚昧与罪犯、监狱联系起来,实际上,监狱是重新育人的地方,罪犯并不是天生就是罪犯,改造好的罪犯一样是社会中有用的一员。

本文认为社会文化的改革势必成为克服或减轻罪犯监狱化的必要途径。

用文化的方式改变社会上人们对罪犯的认识和态度,摒弃对监狱封建的、落后的、野蛮的认识,改变对罪犯憎恨、恐惧的心理,逐渐树立、蕴育对改造好的罪犯以宽容、仁厚的社会文化大环境,以理性、辩证的观点对待出狱后的服刑人员。

在罪犯在押期间,社会给罪犯以一定的关心与帮助(如社会帮教),罪犯解教以后,社会予以热情的接纳(如社会安置、复学、接茬帮教等),这是一项很深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经年的努力,方可见效,在现代文明社会,这是一个社会走向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明宽容理性的社会文化既有助于抑制犯罪,又对狱内罪犯保持一种应有的同情和宽容度,有助于防止和疏缓罪犯监狱化人格的形成及发展。

(二)以文化人,运用监狱文化环境矫正罪犯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惩罚和预防犯罪,教育和改造罪犯的重要场所。

为了有效的教育改造罪犯,促进罪犯的转化,监狱需要有安定祥和的人际环境,幽雅洁净的工作环境和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

监狱文化环境可以解释为,凡监狱执行刑罚所处的一切外部条件,包括监狱的自然地、物质的环境以及工作、生活环境,也包括社会的、人文的环境,其主要特征为主动性和制约性、群众性和自觉性、社会性和功能性。

无形的文化氛围,具有潜移默化的“同化性”,对教育改造罪犯,弱化罪犯的监狱化人格具有强烈的正作用。

1.加强监狱的软硬件建设,突出文化氛围。

监狱的建筑、绿化是监狱文化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反映了监狱的精神风貌,不仅可以激励警察职工热爱监狱,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对改造罪犯具有独特、积极的作用。

如在监区广场上雕塑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等,时刻提醒罪犯改过向善,追求新生;举行一定的仪式,比如饲养鸽子,每当罪犯召开减刑假释宣判大会时,举行放飞仪式,寓意罪犯的新生和希望;对监狱内的道路、具有年代历史的树木等命名,提升监狱文化层次,时刻提醒、教育罪犯积极改造。

2.加强教育改造环境建设,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监狱教育环境的不断改善,能有力的推进监狱改造质量的不断提高,降低重新犯罪率。

监狱应该大力开展文化教育,提升罪犯的文化水平,强化其道德观念;对罪犯进行技术技能培训,增强罪犯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其适应生存的能力。

3.进行品牌建设,打造文化监区。

监狱以文化力凝聚发展合力,激发创新活力,进而促进监狱职能作用的发挥。

如佛山监狱开展创建的艺术育人品牌、恢复性行刑品牌、指导就业品牌、节庆文化品牌等在监狱改造罪犯中形成了浓厚的文化氛围,提高了罪犯的改造活力,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了罪犯监狱化人格的发生机率。

(二)建立罪犯再社会化预警机制`r"+644 

所谓再社会化就是指罪犯个体原来的思想、生活方式以及行为模式与社会环境的要求不协调,甚至发生了冲突,必须断然改变,而形成对他本

人来说是全新的思想、生活方式以及行为模式。

这个过程是一个罪犯与改

造环境的长期互动过程,是罪犯通过有意(接受教育)、无意(潜移默化)的社会学习,了解角色行为的社会期待和行为规范,并“内化”为自身行为,从而使个体行为与社会规范取得一致的过程,而不是单纯接受外界环境因素,接受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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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 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实际上是通过教育来完成的。

实行对罪犯人格障碍的教育,就应该建立罪犯再社会化预警机制。

要设法激发罪犯接受分级处遇的欲念及对监狱警察的信赖,排除罪犯的焦虑和敌对心理;防止偏重于监狱教化的说教,培养罪犯的社会责任意识、社会公德精神,注重对罪犯人格障碍或心理问题的治疗;训练和培养罪犯谋生的技能,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改造成为知法、守法同时又能适应社会正常生活的公民。

(三)强化刑罚惩罚职能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目前,我们对罪犯改造的基本的内容,是政治思想教育、文化技术教育、生产劳动改造等,体现的是刑罚的强制性,而忽视了对罪犯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

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康德曾说过:

“道德命令是内在的、自觉的;法是外在的、强制的。

”对罪犯进行道德教育,在矫正不良品德,启发内在改造自觉性,恢复其人之良知,遵循社会道德准则,树立道德观念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应在刑罚惩罚的前提下,深化道德教育,强化道德对罪犯自我意识的调节功能。

(四)加强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增强自身的免疫功能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罪犯改造和心理矫治的必备条件,因此,我们通过对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心理健康知识,深入了解自己的心理活动过程,学会把握克服心问题、心理障碍的技能,能够在自我改造和心理矫治中,主动预防各种心理疾患的产生,保持一个健康的心态,自觉抵御各种不良诱因对其心理状况的干扰,使其在服刑中保持一个良好的心理状况,正确地面对改造生活。

这样就能有效地克服监狱化人格的产生。

(五)开展社区矫正,不断发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相对的行刑方式,他通过积极整合各项社会资源,各方面力量,对罪行比较轻、主观恶性比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实具有悔改表现,不致于再次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

与监狱封闭式管理教育罪犯相比,通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问题,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有利于矫正对象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健康发展,实现其做为人的价值,让他们彻底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同时也有效的降低了行刑成本、缓解监狱监管压力。

1.实行社区矫正激励行刑模式,发挥罪犯主体性作用。

社区矫正激励模式注重通过发挥警察的主导性的激励作用,让罪犯发挥主体性作用,可以有效的避免监禁行刑中罪犯的被动性、依赖心理,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主动改造,激发罪犯主体的内在潜能,达到改恶向善、重新做人的目的。

比如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公益劳动制度、分类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建立专门的教育基地和职业培训基地,让服刑人员在学习技能中自信、自立,在社会劳动中感受社会责任,在义务劳动中明白社会美德,并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评分系统,根据其在评分系统中的成绩给予嘉奖、表扬、记功、减刑等不同程度的奖励。

2.从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心理辅导。

通过开展集体活动,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方面的知识,学会自我分析,自我反省;对有明显心理异常的服刑人员开展个别心理辅导,一对一辅导,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抓住社会中的典型进行反面对比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知道自身的缺陷和不足,明白尊尚法律的重要性。

从人与社会的关系为着眼点对社区服刑罪犯进行心理干预和改造,可以使罪犯懂得自由的真正含义,强化其独立思考、正确判断的能力,从内外两个方面不断推动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

社区矫正采用开放式管理和社会性教育使罪犯能够有条件的保持与家庭、社会的联系,维护了罪犯的自尊心、人权,有利于罪犯真正从心理接受,主动积极改造,有力的减少了罪犯在监禁环境下形成的监狱化人格,强化了罪犯的再社会化,同时也对潜在的犯罪分子、青少年给予了警示,有效地消除了犯罪隐患,提高了居民的法制水平,为社会的良治久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满足民众的报应心理需求。

在我国传统行刑文化里,国家主义色彩极为浓厚,形成了重刑主义思想。

受传统行刑观念的影响,重刑主义、报应刑思想在我国仍然是主流,导致相当多的民众认为,罪犯是和监狱划等号的,只有把犯了罪的人关到监狱里服刑改造才是安全的,才是真正受到了惩罚。

正是上述思想的存在,所以要求在执行社区矫正行刑时必须考虑民众合理的报应心理需求,在满足服刑人员一个公正合法的环境的同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制和管理,适当限制其权利,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限度。

社区矫正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被作为罪犯心理矫治的重要手段。

无论对罪犯的社会化进程,还是对罪犯的心理矫治,都能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而社会对服刑罪犯的观护,能够有效地关注罪犯心理的发展状况,并注入新的活力因素,抵御不良诱因对罪犯心理健康的侵蚀,同时,又使罪犯监狱人格失去了产生的条件。

因此,在罪犯服刑期间,社会公众应通过社区矫正体系和其他各种途径,对罪犯给予关心和帮助,参与对罪犯的改造工作;罪犯刑满释放后,社会予以热情地接纳,给以妥善地安置和继续教育,保持应有的同情和宽容态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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