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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方面案例15题

安全保卫类案例

一、营业场所管理

1、监控设备未实行专人管理

案例1:

2011年5月20日上午10时,A联社甲信用社营业场内监控机柜未上锁,临柜人员D怀疑刚才付款时多付客户现金,随即私自登入监控主机(登录密码没重置)调阅当天监控图像。

上述做法违反哪方面规定?

应对哪些违规人员追责?

答:

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农村合作金融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营业网点每日的开机、关机、日常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由网点专管员负责。

……”和十三条“……凡需进入监控中心查看录像资料等,须经联社(合作银行)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并认真履行登记手续(调阅录像资料登记簿)”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百三十条“在…安全设备、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未按有关规定要求操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本案中,A联社应给予甲信用社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柜员D经济处罚。

2、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押运交接不符合规定

案例2:

至2011年5月13日,B农信联社A分社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仅保存2011年4月17日后的录像。

同时发现2011年5月6日17:

26分,综合柜员吴某关闭监控录像时,此时押运车、交接签字柜员未离开营业场外的运钞交接区。

上述违反哪些规定?

应对哪些违规人员追责?

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浙信联保〔2005〕10号)第十五条“所有监控录像资料按规定必须保存30天以上,管理人员不得无故缩短保存期或擅自删除录像”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百三十条“在…安全设备、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未按有关规定要求操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本案中,

(1)负责安装监控的职能部门验收监控工程时未尽职,责任人员应问责;

(2)该联社应对A分社柜员吴某某追究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二、监控中心管理

1、调阅拷贝监控资料手续不合规

案例3:

查2011年6月8日14时监控,某联社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朱某受理接待了**县公安局徐某、程某(持**县公安局介绍信)前来查询拷贝监控资料事项,监控中未见有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批准的文件记录,拷贝监控录像时也未见有保卫部门人员陪同。

上述做法不符合哪些规定?

接待人是否要问责?

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远程监控报警中心管理规定》浙信联办〔2010〕310号第十八条调阅规定“

(二)外部人员调阅。

外单位有关部门人员因案件侦破、事故取证或其他工作需要调阅时,须经行社分管领导或管理职能部门批准,查验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无误后,由保卫部门人员陪同进行

”的规定。

接待人应问责,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允许手续不全和无关人员进入金库、监控中心、计算机房、武器保管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给予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2、监控中心值班制度未落实

案例4:

2012年10月25日1时25分,某联社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王某擅离岗位,监控中发现其拿着铺盖前往机柜旁边(不在监控范围内)的角落地板上睡觉;2011年7月3日凌晨1时至2时35分某联社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张某在值班椅上玩手提电脑,3时至5时许一直在椅上睡觉。

上述做法违反什么规定?

上述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远程监控报警中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三)严禁酒后上岗、私自调班、值班时睡觉、擅自离岗以及无故不到岗等行为”之规定。

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营业、守库、押运、防卫武器管理、监控中心值班、…等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二)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有关规定要求操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之规定予以问责。

案例5:

2013年3月25日19时25分,某联社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王某的丈夫和女儿到监控中心值班室陪同值班,并在操作台上吃零食。

上述做法违反什么规定?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远程监控报警中心管理规定》浙信联办〔2010〕310号第五条第十条“监控中心实行封闭式管理,非当班人员及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和第十三条第四款“不得在监控中心内饮酒、吃零食、聊天、会客以及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之规定。

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营业、守库、押运、防卫武器管理、监控中心值班、…等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二)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有关规定要求操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之规定予以问责。

给予A联社监控中心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经济处罚。

三、营业场所安全方面

案例6:

2012年7月25日,A联社营业部大堂保安老张经常帮客户办理汇款、转账等业务;中午下班时安全员小王发现老张去买午饭没有在岗小王看看当时营业场里客户不多,也就没在意,随之下班走了。

该案中安全员小王、保安员老张违反什么规定?

应否问责?

保安员老张违反《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保安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六、保安人员的要求:

(三)工作期间保持良好精神状态,穿戴整齐、干净,站、坐、行姿势规范大方,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将亲朋好友带到工作区,不得替客户办理业务。

…(五)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无故脱岗、酒后上岗和在工作场所吸烟、聊天、看书报等与工作无关事情。

”和“七、保安人员管理要求:

(四)营业机构营业期间,保安人员不得空缺,必须保持在位在岗”等规定;

安全员小王违反《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营业场所应设立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

主要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防抢、防盗、防诈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四、负责对营业场所保安或值勤保卫人员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之规定,对老张的代客户办理业务和中午脱岗等行为没制止,如发生案件,小王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2、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登记

案例7:

2012年8月22日14:

50(监控录像),A联社营业部有2位外部人员进入营业场,《营业场所安全工作日志》上无记录。

上述做法不符合哪些规定?

上述不符合《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管理操作规程》(浙信联保〔2007〕264号)第十三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内。

…所有经许可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都要履行登记手续”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以下违反办公大楼或者营业场所等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发生责任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四)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关启安全门或者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七)“在系统内、外人员到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业务指导、设施设备安装时,未按要求进行验证、登记等而直接将人员放入现金区的”的规定,应给予A联社营业部网点负责人和当班柜员经济处罚。

3、身份证和介绍信未仔细核验

案例8:

2012年5月15日,公安、银监部门组织检查,柜员吴某某对检查人员所提供的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进行了简单查看,未进行验证,且在没有联社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入营业场内检查。

上述做法不符合什么规定?

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操作规程》(浙信联保〔2007〕264号)第十三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

如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业务指导或设备安装等需要进入营业场的,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省农信联社和办事处人员及公安、银监、人行等相关部门人员需要进入营业场内检查辅导的,须凭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并在联社、合作银行机关人员或信用社、支行负责人的陪同下,经验证后进入”

的规定。

3、违反场所准入规定,保安人员管理营业外厅一道门钥匙

案例9:

某某联社保卫部门进行非现场检查,监控显示某网点2013年5月10日早上7:

10分,保安人员一人开启营业外厅一道门,进入营业外厅搞环境卫生,20分钟后二名柜员到达进入营业区。

上述做法违反哪些规定?

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操作规程》浙信联办〔2007〕264号第四条“每日第一个到达网点的营业人员,不得单独一人进入营业场所。

”。

第五条“第二名营业人员到达网点后,一人开启营业大门并固定大门定位锁,一人做好防盗报警系统的撤防工作。

开启“二道门”前要注意观察身边是否有陌生人尾随”之规定。

4、违反联动门管理制度

案例10:

2012年8月9日,A农信联社B信用社在营业期间,营业人员进入营业室时,两扇联动门同时开启,双门钥匙都由柜员王某保管。

上述做法不符合哪些规定?

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二条“营业人员临时进出营业室,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并做到随手关门。

严格遵守‘一启一关’的规定,严防外人乘机进入营业室”的规定。

存在外人强闯营业室内作案的风险。

5、款箱违规交接

案例11:

某某联社保卫部门进行非现场检查,监控显示甲网点柜员与安邦押运人员交接过程:

2013年5月28日早上8:

10分,安邦押运人员将款箱提至甲网点营业室联动门内,柜员与安邦押运人员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日,17:

20分与安邦押运人员交接时,柜员未认真审核押运车辆和交接人员信息,让押运人员进入营业室进行了款箱交接。

上述做法不符合什么规定?

应对哪些人员进行处理?

上述违反《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在营业大厅内等侯运钞车到来。

运钞车到达时,开门或开启卷闸门,并将卷闸门装置锁定。

在确认运钞车和押运人员后办理相关交接款箱手续。

交接款手续必须在电视监控下办理。

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有关规定要求操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发生责任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6、营业柜员吸食外来人员所递饮料、香烟。

案例12:

某乡镇农信营业网点一男一女两位柜员当班,业务量较少,来一顾客咨询业务,二位柜员热心为其解答,顾客表示感谢,从取钱槽递进来一听饮料给女柜员,又递给男柜员一支香烟,二柜员口说谢谢,当即接收饮(抽)用。

上述做法违反什么规定?

风险是什么?

上述做法违反《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守库、押运期间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得对柜台外无关人员泄露安全机密,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食物、饮料、香烟、药品、茶水等物品,防止有诈,确保安全”的规定;

或:

上述做法违反《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营业期间,临柜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非营业人员进入。

备用金或大宗现金,必须按有关规定入箱入库,不得放置在柜面和其它不安全部位。

不得在现金柜台内接受任何人赠送或存放的物品和食物。

”的规定;

风险是易被歹徒麻醉,实施抢劫等侵害。

7、柜员离柜未锁定钱箱、退出终端操作界面。

案例13:

调阅监控录像2013年5月6日10点15分,某县农信联社A信用社柜员吴某因事临时离柜,未锁定钱箱,退出终端操作界面,

至10点21分才回到岗位。

上述做法不符合什么规定?

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操作规程》(浙信联办〔2007〕264)第十六条“营业人员应保管好自己办公桌(柜)、钱箱、金库、保险柜、联动互锁门(通勤门)钥匙,不得随意放置或交与别人保管。

营业期间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不论时间长短,应将自己经管的现金、公私印章、重要凭证、压数机等重要物品入箱上锁,并退出电脑应用系统”的规定。

或:

上述做法违反《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营业场所门锁钥匙要有当班负责人掌管。

营业人员确需离开柜台时,必须报告当班负责人同意,并妥善处理桌面有关物品,将现金、印签、密押、重要凭证、有价证券入柜加锁,退出微机处理系统,在确认安全情况下离开现金区。

”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九十五条离岗时(不在柜员的视线范围内)现金箱(柜)不加锁,营业终了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不入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给予A信用社柜员吴某经济处罚500元。

三、违反业务库管理规定

金库管理未实行同进同出等不规范行为

案例14:

调阅监控录像2011年6月4日11点25分,某县农信联社A信用社柜员林某和谢某离开业务库时,金库未及时上锁,至11点35分林某单独第二次进入库房。

上述做法违反哪些规定?

应受到何种处罚?

上述做法不符合《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第二十条金库管理制度

(2)“……出入库时两个管库员同进同出,出入库后必须将保险箱,金库门随手关锁”之规定。

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九十七条“违反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人解款、双人临柜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的规定,给予管库员梁某、汪某经济处罚各500元。

四、违反消防管理规定

金库营业场所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案例16:

调阅监控录像2011年1月26日12点30分,某县农信联社A信用社柜员林某,将一顾客(后了解是其亲属)买的鞭炮烟花放置在营业场内业务库旁边,至17点03分林某下班时才取走。

上述做法违反哪些规定?

应受到何种处罚?

上述做法违反《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营业场内不准使用电茶壶、电热板及其它用电取暖设备,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明火作为照明工具。

”和第十七条“金库内及库区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保持卫生清洁,通风、排烟管道和设施良好”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有以下违反消防和危险物品、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行为的,给予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一)在营业场所、办公场所、金库、监控中心、计算机房、厨房等重点部位放置危险物品、化学物品以及其他违禁物品以及擅自使用明火、乱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的”的规定,给予林某及网点负责人经济处罚。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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