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行社委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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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行社委托合同

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

旅行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旅行社):

等级:

住所地: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旅行社):

等级:

住所地: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本着平等协商的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接待旅游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务】

乙方为甲方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甲方应当为乙方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辅助义务。

第二条【转委托规定】

1、乙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将委托事务转委托。

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旅游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转受委托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及接待能力,且乙方须与转受委托旅行社签订转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转受委托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经甲方同意的转委托,乙方可以选择下列旅行社为转受委托

的接待旅行社:

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名称:

第三条【产品类型与质量标准】

1、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53/T416)要求,旅行社的产品类型包括A、B、C、D四类预制旅游产品及非预制旅游产品,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具体产品类型由甲乙双方在附件2《旅游行程确认书》“旅行社产品类型”栏约定。

《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

(DB53/T416)关于“预制旅游产品”、“非预制旅游产品”的含义、范围及质量要求如下:

(1)预制旅游产品是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的确定计划人数、出发日期、线路行程及价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

其类型及质量要求见表1。

表1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

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

类型

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

客运服

导游

服务

景区服

四星级饭店标准

具有接待旅游

四星级

四星

AAAA

A类预制

间,或五星级特色

团队资质的金

旅游汽

级导

级旅游

旅游产品

民居客栈标准间

盘级餐饮企业

景区

三星级饭店标准

具有接待旅游

三星级

三星

AAA

B类预制

间,或四星级特色

团队资质的金

旅游汽

级导

级旅游

旅游产品

民居客栈、三星级

盘级餐饮企业

景区

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二星级饭店标准

具有接待旅游

二星级

二星

AA级

C类预制

间,或三星级特色

团队资质的银

旅游汽

级导

旅游景

旅游产品

民居客栈、二星级

盘级餐饮企业

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一星级饭店标准

具有接待旅游

一星级

一星

D类预制

间,或二星级特色

A级旅

团队资质的铜

旅游汽

级导

旅游产品

民居客栈、一星级

游景区

盘级餐饮企业

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2)非预制旅游产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旅游

者的需求,单独设计行程、报价并提供服务的专项产品及服务,包括单项旅游服务、单项委托服务、会议旅游服务、奖励旅游服务、特种旅游服务等。

非预制旅游产品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如下:

1住宿服务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评定的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413)认定的一星级特色民居客栈、《经济型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414)认定的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要求;

2餐饮服务餐馆达到《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的划分》

(GB/T26361)认定的铜盘级餐馆,旅游团队用餐达到旅游团队餐饮服务企业评定规范》(DB53/T415)认定的具有接待旅游团队餐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要求;

3客运服务汽车达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DB53/T342)认定的一星级旅游汽车要求;

4导游服务质量达到《导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DB53/T324)认定的一星级导游要求;

5旅游景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要求。

2、乙方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在云南省内的,以本合同附件2《旅游行程确认书》的约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旅行社接待服务规

范》(DB53/T416)要求;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执行《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53/T416)标准。

3、云南省外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

旅游目的地地方标准;若无具体标准,则采用相似标准。

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双方签订的《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确认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接待甲方的旅游团队时以双方确认的《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确认书》为准。

第四条【团队确认】

1、以传真方式或书面形式确认的,在《旅游行程确认书》上须有甲乙双方的印章及经办人签名;双方就某旅游团有多份《旅游行程确认书》的,以双方最后一份签字盖章的《旅游行程确认书》为准。

2、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电子合同方式确认团队,须有甲乙双方的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

第五条【团队变更】

1、旅游行程经双方确认后,一方提出变更的,须经另一方同

意、。

2、变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六条【接待服务费】

1、接待服务费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游景区的第一道门票费;(5)乙方旅行

社服务费;(6)乙方导游服务费;(7)旅游项目费用。

2、接待服务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须由乙方支付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金额】

甲方付款方式选择第种项:

1、团队确认后、抵达旅游目的地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接待服务费;

2、团队确认后、抵达旅游目的地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接待服务费总额的」,余款:

①在团队到达旅游目的地时支付,②或团队离开旅游目的地前支付,③或旅游行程结束日内支付。

第八条【旅游安全保障】

1、乙方在云南省内接待旅游者,必须购买云南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乙方在云南省外接待旅游者,必须购买国家旅游局推荐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

2、甲方应告知乙方参团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情况。

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接待服务达到相关旅游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和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与甲方和乙方签订的《旅游行程确认书》不一致的,乙方以《旅游行程确认书》为接待标

准,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对旅游者的违约责任应由甲方承担;如需变更《旅游行程确认书》,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处理。

2、因乙方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应先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赔偿后,可以向乙方追偿;若乙方已按甲方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标准赔偿旅游者损失的,可充抵甲方的赔偿责任。

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乙方原因不能成行的,乙方应提前8日(不含8日)通知甲方,否则应向甲方全额退还预付旅游接待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8日(含8日)至5日,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4日至2日,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

15%的违约金;出发前1日,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转委托、拼团

的,应向甲方支付接待服务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委托合同,旅游者未随团出行的,还应向甲方全额退还预付旅游接待费用;旅游者已随团出行的,向甲方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接待费用。

6、因乙方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应

就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甲方,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

约金。

7、乙方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就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退还甲方,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

8、乙方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按相关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影响

旅游服务质量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5%的违约

金。

9、乙方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乙方应按下述标准承担责任:

(1)擅自增加旅游消费项目,费用由乙方承担。

(2)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费用,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乙方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5%的违约金。

(3)擅自中止对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甲方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30%的违约金。

10、乙方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1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乙方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变更、延误、滞留或者提前结束,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或旅游者承担,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2、甲方逾期支付团费,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团费的万分

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在旅游期间旅游者擅自离团,乙方对其服务关系自动终止,未发生的费用不退;旅游者擅自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旅游活动的,责任自负。

第十条【自愿购物及自费项目特别约定】

1、甲方与旅游者商定的购物场所,在云南省内的,应是经《旅游购物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309)认定的一星级以上旅游购物场所;在云南省外的,应是合法经营的购物场所。

2、经甲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确定的旅游购物场所名称、星级、次数、时间如下:

3、经甲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确定的自费项目名称及费用如

下:

4、甲方确认,已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游客同意参加上述个

点的自愿购物活动或项自费项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

5、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增加购物次数或自费项目,或者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消费,甲方可根据旅游者要求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乙方为旅游者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自费项目,并每次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约定的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约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有效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

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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