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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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设部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工作,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相应证书的延期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义乌市建设局,下同)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受委托负责延期的具体工作。
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其证书的延期工作由省交通厅、水利厅制定相应的延期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证书的延期,坚持行政相对人自愿申请,所在企业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原则。
行政相对人未自愿申请、或未经行政相对人同意,不予办理延期手续;已办理的认作无效,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更改申请的要求。
第二章“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
第五条申请证书延期,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
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为无效证书,不得使用。
第六条证书持有人提出证书延期申请,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附表一),经本人签名,由所在企业统一办理。
企业统一办理时,除应提交附表一外,还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汇总表》(附表二,含Excel电子文档),加盖企业公章,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拟同意延期的人员名单上报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审查后,在每月月底前公布同意延期的人员名单。
同意延期的人员名单公布后,企业可直接到省建设厅政务中心办理证书延期手续。
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随时受理,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应严格遵守征求证书持有本人意见,保证本人签名真实、可靠。
申请办理证书延期手续的,应随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对同意延期的,直接在原证书有效期一栏内加盖填写新的有效期,注明“经考核,同意延期三年”,加盖“浙江省建设厅”印章。
第七条在办理延期手续时,发现假证(包括克隆证书)的,一律没收,在网上注销相关证书信息,三年不得再次申报。
发现企业作假行为的(如:
本人签名作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对企业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在办理延期手续时,发现同一人有两本相同类别的证书,或同一人在不同企业有多本证书的(在不同企业均任法定代表人、或在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任职的“A”证除外),视作证书持有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证书,所有证书一律收交。
在不同企业均任法定代表人、或在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任职人员的“A”证,办理延期手续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等相应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在证书延期申请期内,证书正处于暂扣期间的,证书持有人可在暂扣结束后,另行提出报告,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人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应重新对其进行审查考核。
审查考核不符合的,不予同意;重新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上报,经省建设厅同意,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在其证书上注明“经重新考核,同意延期三年”,加盖“浙江省建设厅”印章。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
第十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为无效证书,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需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经企业工商注册地县(市、区)、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对上一有效期内发生过安全事故、发现过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等情况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新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
复查不符合的,不予同意,责令整改,直至符合;经复查符合的,拟同意其延期申请要求的,上报省建设厅。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或省级有关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拟同意延期的企业上报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审查后,在每月月底前公布同意延期企业的名单。
第十三条同意延期的企业名单公布后,企业可直接到省建设厅政务中心办理证书延期手续。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凭身份证原件;或由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凭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到省建设厅政务中心直接申请办理。
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随时受理,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办理证书延期手续的,应交回所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重新领取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号码与原证号码一致。
每次延期时间为3年。
在证书延期栏内填写新的有效期,加盖“浙江省建设厅”印章。
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数量为正本1本,副本2本,不收取费用。
企业也可申请增加副本数量,其中特级企业可增加18本、一级总承包企业13本、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企业8本,其余企业4本。
增加的副本收取成本费。
第十五条在证书延期申请期内,证书正处于暂扣期间的,可在暂扣结束后另行提出申请报告,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企业、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园林绿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三类人员”证书不再延期,相关证书应停止使用。
从事相关业务时,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三类人员”证书。
第十七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需要补证的,应将未遗失的全部证书(包括正、副本)全部上交,重新补发全部证书,原证书号码作废,变更为新号码,有效期起至时间不变。
个人“三类人员”证书遗失需补证的,原证书号码作废,变更为新号码,重新补发证书,有效期起至时间不变。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证书类别
所在企业名称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技术职称
证书号码
原发证日期
因工作需要,本人特申请填写上述信息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
本人签名:
年月日
贴身份证复印件
注:
本表一式四份。
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设区市主管部门、企业、本人各一份。
附表二: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汇总表
填报企业名称(或设区市)(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证书
类别
所在企业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技术
职称
证书编号
原发证
日期
1
2
3
4
5
6
7
注:
本表请企业用Excel电子文档上报设区市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此格式汇总后上报。
设区市主管部门不同意延期的,不予上报。